证券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结算管理方法模版证券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结算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结算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那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那么、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会员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上海及深圳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方法、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那么和其他相关法律、规章,及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本细那么所指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指定在公司交易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公司购回标的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签署的协议将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孳息返还给客户的交易。第三条公司按照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方法规定的格式及与客户的约定向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申报,由交易系统予以确认。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依据交易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提供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效劳。第四条清算部对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结算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二章账户管理第五条公司以法人名义在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开立专用账户账户。专用证券账户用于登记由公司持有的客户待购回标的证券,其中深圳专用证券账户为两个,用于分别存放个人和机构客户待购回的标的证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交易。公司的专用证券账户与自营证券账户互相独立。第六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由融资融券业务部统一管理。第七条公司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相关资金交收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备付金账户为公司已开立的客户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和自有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备付金账户为已开立的客户资金交收账户和自有资金交收账户。〔以下如没有特指,全部简称为“客户资金交收账户〞、“自有资金交收账户〞〕。第八条上款涉及的资金交收账户由清算部统一管理。第九条为保持与普通自营业务的独立性,公司在业务管理系统中设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专用资金账户,记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资金往来。第十条客户账户包括客户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客户资金账户用于办理客户与公司之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