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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法律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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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个人独资 企业 投资人 法律 探讨
天道酬勤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法律探讨 摘 要: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从世界各国公司的诞生历史来看,个人独资企业是最为古老的,也是最为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从各国的国民生产总值的占有比例来看,个人独资企业是最为活泼的微观经济体。它为各国的经济的复苏和繁荣做出了无与伦比的奉献。 论文首先论及了个人独资企业及投资人的根本概念,其次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资格、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限制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从中发现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和具体设想。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 资格 出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开展的今天,国家以及社会最为关注的是公司的组织形式,因为它们是国家经济体的重要的组成局部,但是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却很少有政策上的扶持,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个人独资企业太为古老和原始,没有雄厚的资金资本,也没有相对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章程,产业也相比照拟分散。但是在民间资本的运作下,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它仍然绽放着自己的魅力并充分发挥着自己独有的优势。 比方,个人獨资企业由个人投资,设立较为容易;规模相对较小,具有更强的灵活性;个人独资企业由个人经营,效率更高,能大范围的吸收劳动力,扩大就业。同时,个人独资企业对社会的奉献也是相当大的,它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有利于适应产品、效劳创新的需要。 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显而易见,尽管如此,从我国设立这种企业形式开始到现在,始终存在不少的问题,其投资人问题更值得商榷。其中,包含投资人的资格问题,出资以及投资人的法律责任,鉴于此,本文拟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进行粗浅研究。 一、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的概念 从世界各国的法律来看,对于个人独资企业都没有专门的立法来进行标准,而几乎都是同是通过商法典予以规定。例如在德国,独资企业就是商法意义上的商人,一般被称为个体商人或个人企业,由商法予以调整;再如和德国法律相似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国也是由商法加以标准的。依法国商法典的规定,一个自然人,以其个人名义,为了个人利益从事商事活动并以此为经常性职业的,完成商业登记即获得商人资格。而我国是第一个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立法的国家,制定了专门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对在社会和市场上出现的具体商行为进行调整。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指以其财产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自然人。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不能是其他组织、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是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作用和共同开展的产物,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存在和开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客观经济规律作用的结果。 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资格 1.个人独资企业的要求 投资人主体的单一性是个人独资企业最为根本的要求,其投资人只能是一个人而且必须是自然人。如果投资人为两人以上就可会形成法律规定的其他的组织形式例如合伙或者公司;如果投资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实质也是多人投资不成立法律意义上的独资。我国法律对于“一个人〞的理解是以“限定的单个自然人投资〞说法为根底,即仅把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限定为一个自然人。 与公司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投资主体的唯一性和经营主体的直接性的特点,所以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规定企业的组织机构的内容,而是集中规定在了投资人的限制和企业设立的事务管理上。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于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企业在成立时的出资和经营过程中所得的收益都归投资人所有,但是同时投资人也必须对企业的债务承当无限的责任。 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以原告的身份进行独资企业诉讼,首先,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它并没有法人企业那样完全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也没有法人企业那样高度的独立性,它的各种权力的行使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即要在投资人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活动。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限制 商事主体资格的限制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职务或权利能力的限制、营业性质的限制、竞业禁止的限制、人身的限制。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限制,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这一规定说明,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以外,其余自然人均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就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包括: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 而依据我国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有权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的人包括:农村农民、城市待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辞职、退职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和其他人员。 在笔者看来,限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营利性的活动是必要的,国家工作人员享有法律规定的公权力而拥有相应的执法权或者是惩罚权。禁止国家拥有公权力的人渗透到了私法领域中从事商活动可以有效的防止权力的腐化,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市场经济的正常的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不受外来权力的侵害。但是对于那些非国家机关工作的在职人员呢,他们是否能够成为投资人呢?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中明确地排除了这类人而只认可城市待业人员。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可以但是必须采用比拟谨慎的态度和必要的限制。比方我国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股份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此条规定明确表示非国家机关在职人员只要得到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的同意就可以担任其他经济体的负责人。当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冲突时,法律的效力明显高于行政法规。所以笔者认为这是支持笔者观点的理由。 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出资 1.投资人申报出资的理解 个人独资企业法仅规定投资人有申报出资的义务。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一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出资为其存在前提。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公司资本是公司全体股东的永久性投资,除非公司解散,出资不得抽回,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出资总额即为公司资本总额。由此可见,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在某些出资方面具有一致性。 二是出资的数额由投资人申报,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出资的最低限额,这与公司相比有明显的区别。比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性缴足出资额。股份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三是投资有没有说明资金来源的义务。而其他企业资金的来源包括自有资本、战略投资人、财务投资人、信托、銀行等。 四是出资的形式未作规定,允许灵活多样。而公司法列举的出资形式,包括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除了列举的四种典型的出资形式之外,我国公司实践中还存在多种出资形式,其中较为普遍的就是股权、债权、非专利技术和劳务。 2.投资人申报出资的思考 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规定企业的最低的注册资本,而仅仅要求出资人有申报出资的义务。那是否说投资人就可以随意申报出资呢?我国工商局的行政文件中明确规定是不可以的。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方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该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按照该规定,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必须与其所确定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相符合,如果虚假出资那么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笔者对此持疑心的态度。首先,投资人在出资成立企业时根本无法预计其后的生产规模,此时出资的数额只是建立在对企业美好的规划之上。其次,虽然有行政文件明文规定了投资人的出资必须和企业的规模相符合,但是在实践中投资人的出资行为大多具有主观的随意性并且政府也不可能触及到企业的内部对企业内部的实际规模进行评估,这规定对于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没有任何的意义。个人独资企业法中明确规定出资人承当无限责任已是对交易相对人利益最好的保护。最后,这种暗中限制投资人出资的规定,也会影响投资人的创业热情。机械地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在一定程度上会给投资人带来一方面的压力,也带来了一些程序上的繁杂性,原本在设立上简单的个人独资企业,在出资方面加以阻挠,这样便无法顾及到整个企业的全局性,将会失去其原有的优势。 四、总结 个人独资企业是现在企业重要的组织形式之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开展离不开这颗猛烈的弹药。但是我国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法中投资人的规定仍有不少的缺陷和漏洞。而国外个人独资企业之所以能快速开展的原因就是因为有完善的法律保护制度。因此我们要不断的努力,借鉴西方兴旺国家的一些优秀开展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切实落实各项政策、尽量给予个人独资企业平等的市场地位,促使其有更大的开展空间。 参考文献: [1]梁上上.个人独资企业的几个法律问题[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2]李建中、贾俊玲主编.个人独资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管理[M].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0; [3]金钟德.论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完善[D].延边大学,2022; [4]王妍、张亚光.论我国企业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法制与社会开展2001年第3期〔总第39期〕,第61页; [5]杨剑.我国一人公司治理结构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23; [6]周显志.罗曼.浅析独资型中小企业的有限责任问题; [7]李萌.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委托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23; [8]白化秋.个人独资企业法律问题研究[D].黑龙江大学,2004; [9]尹田.论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现代法学2003年第5期; [10]庞春祥、许增建.论公司法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河北法学2004年第9期; [11]耿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司考,经济问题探索2000年第5期。第117页; [12]施政文.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实施中的假设干问题,载于当代法学2001年第2期,第25页; [13]刘剑文.杨汉平等.论公有制企业法律保护.西苑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第1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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