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月6日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1995年4月公布施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整洁的现代化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开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和建制镇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区县为主、以街镇为根底的体制,坚持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那么。第四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市、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全面规划,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使之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开展相协调。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交通、公用、商业、工商、公安规划、房地、市政、防汛、园林、环保、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市、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七条播送电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文化等部门及社会各方面要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有关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增强市民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享受整洁、卫生的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应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阻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第九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社会化效劳,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实行有偿效劳。第二章市容管理第十条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广场等公共设施,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应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破损的应按规定维修或撤除。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及设施立面应定期进行粉刷或清洗,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第十一条道路、广场种植的行道树及花坛〔池〕、草坪等绿化带应保持整洁美观;损坏的,应按规定补种或修复。道路、广场设置的路名牌、公交客运站点、交通标志牌及环境卫生等公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