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1页社会治安制度完善对策人类社会的文明是在不断的进步中逐步开展的,当社会根底结构因为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产生明显变化的之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需要借助一套有型的制度来予以制约,那么其法律框架可塑性就根本形成了。纵观历史开展的客观规律来看,无论社会制度是什么样的客观环境,其社会治安制度与体系的完善一直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党的十八大之后,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地提出有效加强“依法治国〞,从而将我国的法律与司法体系从“人治〞向“法制〞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这样的转变绝非是单纯的字面上变化,而是一种理念与意识形态上的变化。在这个过程中,社会作为有效表达依法治国成果的根底环境,强调社会治安的根本稳定就显得至关重要了。一、我国社会治安制度的开展沿革毛泽东同志在著名的“进京赶考〞之前就曾经高瞻远瞩地同党内同志公开讲“我们决不当李自成,我们都希望考个好成绩。〞这就充分地说明了党中央对于如何确保社会治安已经有了比拟明确地规划,毕竟在当时极为复杂的社会环境压力下,确保社会环境稳定,为民众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工作环境是亟待需要共产党人正视和面对的问题。而从宏观层面上来看,当时的决策者对于如何稳定社会治安确实缺乏有效的经验。(一)新中国社会治安制度的“从无到有〞。家,乃民众的立足之本,要想让社会稳定,必须要首先重视家庭问题的有效处理,自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央政府一直对社会治安工作高度重视,新中国成立之后所公布的第一部民法———婚姻法的有效执行,就是从根本上将当时社会环境中最为突出的一种社会矛盾,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有效约束。①随着婚姻法的贯彻与执行,不仅缓解了当时比拟锋利的社会矛盾,而且还彻底打破了延续了数千年的对妇女及儿童的压迫,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婚姻法的出现,为我国社会治安体系的完善所奠定的根底是任何一部法律都难易比拟的。(二)新中国社会治安制度的稳定与开展。社会在不断地进第2页共11页步,社会环境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为了适应这种变化,以“派出机构〞的方式将处理日常事物的警务部门下放到乡镇村为单位的行政区域中,确实为社会环境的改善起到了较大的助力作用。机构派出的方式其实在局部根据地就已经运行,据文献资料显示,1946年公安机关成立公所,1948年改称公安分驻所,1950年改称派出所。虽然在外表上看起来是名称的变化,但是配合上当时“公安军〞的集体改制来看,“三位一体〞的社会治安制度与体系其实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