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黄浦区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开展的假设干意见〔沪委发〔2023〕27号〕以及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假设干意见〔沪商规〔2023〕1号〕,鼓励支持优质民营企业在本区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享受政策对象〕本意见所称民营企业总部,分为企业总部与总部型机构。〔一〕直接认定1、已被认定为市级民营企业总部的可直接认定为区级民营企业总部。2、已被认定为市级民营总部型机构的可直接认定为区级民营总部型机构。3、在本区设立,且被本区认定为贸易型总部的民营企业可以直接认定为区级民营企业总部。〔二〕区级认定注册及税管地在本区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的,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导向的科技、销售、管理、金融机构领域,经济性质以民营经济为主的独立法人组织。1、区级企业总部是指:在本区设立,对其投资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经济性质以民营经济为主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2、区级总部型机构是指:外省市民营企业在本区设立,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级区域内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效劳,经济性质以民营经济为主的独立法人组织。第三条〔认定原那么〕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动态评估、政府审核、社会公示等制度。第四条〔认定条件〕〔一〕一般认定条件1、区级企业总部认定条件〔1〕注册及税管地在本区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的独立法人;〔2〕上年末资产总额到达5000万元人民币;〔3〕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4〕除本区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5〕近两年不存在影响公司信用的刑事、行政等处分情况;〔6〕企业积极承当社会责任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认定。2、区级总部型机构认定条件〔1〕母公司为外省市注册的民营企业,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2〕上年末资产总额到达2500万元人民币;〔3〕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4〕除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5〕近两年不存在影响公司信用的刑事、行政等处分情况;〔6〕企业积极承当社会责任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认定。〔二〕特别认定条件对属于本区主导或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可适当调整资产总额和营收标准。1、科技型民营企业总部认定条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