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企业社会责任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常州企业社会责任的术语和定义、根本要求和具体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常州的所有企业。2、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整体,包括所有的职工(即具有劳动关系的董事、监事、经理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非管理人员、工人等全体人员)。2.2供货商/分包商指提供货物或效劳商品给企业的其他实体。2.3下级供货商指在供应链中直接或间接向供货商提供货物或效劳商品的实体。2.4补救行动指给本标准所涵盖权益受侵害的职工以补救行动。2.5纠正行动指为确保给不符合提供及时、持续补救而实施的系统化改进或解决的措施。2.6利益团体关心企业的社会表现或受到企业社会表现所影响的个人或团体。2.7未成年人指任何未满十六周岁的人。2.8未成年工指任何年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2.9童工被招用的任何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符合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除外。2.2023强迫劳动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从事非自愿性工作或效劳,或者作为归还债务而要求的工作或效劳。2.11居家工人在直接或间接合同下,不在企业场地内为企业做工的人,不管由谁提供设备、原料或其它物料,只要为企业提供了产品或效劳并为报酬而做工的人。3、根本要求3.1企业应该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应该遵守工会法、劳动法、平安生产法、环境保护法、职业病防治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工伤保险条例、XX省实施〈工会法〉方法、XX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XX省劳动合同条例、XX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XX省劳动保护条例以及其它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3.2企业应该尊重以下国际公约的根本原那么a)结社自由和保障组织权利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87号公约)b)组织权与集体谈判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98号公约);c)强迫劳动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公约);d)废除强迫劳动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20235号公约);e)(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f)同工同酬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20230号公约);g)最低就业年龄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h)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i)职业健康和平安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55号公约);j)世界人权宣言;k)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行为公约;l)其它经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