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6页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初论[关键词]司法审查行政行为行政法诉讼资源随着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和谐社会步伐的不断加快,现行行政诉讼法中一些重要的诉讼制度已经不能适应这一新形势开展的客观需要和依法行政、标准行政的根本要求。尤其是该法初步建立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由于其初始设计本身固有的逻辑缺陷和审查“鸿沟〞的不可逾越,导致人民法院在审判行政诉讼案件中,对于集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于一身的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无法实施行之有效的司法监督,并经常处于“四面楚歌〞、“投鼠忌器〞之为难境地。其结果都不可防止地损害着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公正与效率目标,贬损着国家行政诉讼法典本身固有的尊严和公信力,从而直接阻碍着该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标准行政和构建社会和谐、建设现代法治文明的正常步伐。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在这方面虽然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且这种探索实在难能可贵,但是这些探索毕竟离我们构建真正科学、合理而系统的司法审查制度的目标相差甚远。因此,切实厘清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内在的权力关系及逻辑联系,真正构建科学而合理、系统而可行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尤其是赋予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标准性文件及其它标准性文件合法性的司法审查职权,不仅是合理配置司法壁垒资源的必然要求,也是践行“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宪法要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举措,实乃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修法之急。本文试就这一课题作一初浅论证,以供大家斧正。壹、域外司法审查制度确实立及其根本经验从世界历史的层面考察,一国司法审查制度确实立而且必要是与这个国家的民主宪政、尤其是与“三权分立与制衡〞这一政权组织模式的开展及其需要密不可分的。它最先产生于近代资本主义民主国家。近代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在西方启蒙法律思潮的充分熏陶下,为了进一步稳固自己的政治统治,防止封建君主集权专制的复辟,迫切需要解决“三权分立〞政体运行中第2页共36页的有效制衡问题,由此它们便纷纷探求符合本国政体运行特色的具体解析方案。众所周知,近现代西方法治国家普遍实行的三权分立政治制度,是在反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政治斗争中,通过张扬“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以及“自由、平等、博爱〞的政治纲领和实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换来的,它是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宪政的必然产物和典型代表。可以这样说来,没有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就没有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