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5页论著作权限制的合理性及其在著作权制度价值构造中的意义关键词:著作权法著作权限制价值构造利益平衡内容提要:著作权限制可以理解为著作权人享有之专有权利的例外。著作权限制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从法理学视野看,它是基于公平正义和权利义务一致的考虑从著作权法价值构造视野看,是基于实现著作权立法宗旨的考虑;从经济学视野看,那么是基于交易本钱与市场失败的考虑。从著作权制度的价值构造看,在著作权法中存在权利保护和权利限制的内在协调机制。著作权限制是实现著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根本制度安排,成为均衡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砝码。国外学者指出:著作权法赋予作者以独占权,旨在鼓励作者创作,并加以流传散布;另一方面,限制著作权,以使社会群众适当地接触、使用前人的著作,加值开发,提升学习、创作水平。[1]这一观点表达了著作权法通过建构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的机制来实现著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以下将从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入手探讨这一问题。一、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著作权限制是指在一定的情况下,他人对著作权作品的利用可以不受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制约,既可能是不需要取得其授权和支付费用,也可能是虽然需要支付费用,但不需要取得其第2页共15页授权等形式。著作权限制可以理解为著作权人享有之专有权利的例外。如郑成思教授指出:“知识产权限制是指有的行为本应属于侵犯知识产权人权利的行为,但由于法律把这局部行为作为侵权的例外,从而不再属于侵权。在有些国家的法律中,把权利限制称为专有权所控制的行为之例外〞。[2]著作权限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例如,德国著作权专家雷炳德将其分为因个人使用目的方面的限制、为文化经济而进行的限制以及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的限制。胡根霍尔茨针对数字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将其分为促进根本自由的限制、公共利益限制和市场失灵限制等三种类型。从立法模式来看,那么有封闭式立法模式和开放式立法模式之分。前者限于在规定的范围内解释,不能进行扩张解释和类推。在大陆法系国家,这一模式规定的权利限制与例外有详细的适用条件;后者那么仅规定总的条款用以判断使用作品的行为的合法性至于具体的行为是否符合权利限制的条件那么需要个案分析,如为个人使用而制作复制品是否属于可以豁免的行为需要经过合理使用标准的测试。[3]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可以从以下不同角度加以认识。1.法理学视野:基于公平正义和权利义务一致的考虑著作权限制典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