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展权的理论根底与制度前景陈柏峰一、导论第一,局部失地农民得到的补偿难以维持体面生活。他们未能得到法定补偿,或得到的法定补偿缺乏以维持长远生计,从而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创业无钱〞的群体,进而引发纠纷。第二,局部失地农民得到了足够补偿却仍不满意。不可否认,一些失地农民得到了法定补偿〔甚至更高补偿〕,数额可能是大田农民家庭种田、打工“辛苦几十年都挣不到的〞。目前,在农业种植区,土地的正常交易〔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价格只有每亩两三千元;而在城郊农村,土地一旦被政府征收,失地农民获得的补偿至少可以到达每亩五万元;如果涉及到房屋拆迁,失地农民得到的补偿会高出更多,城中村拆迁改造更是如此。[2]局部失地农民因征地而变富有,[3]可以顺利转化为市民,此类现象甚至让不少城市中产阶级心生羡慕。尽管如此,这些失地农民中仍有人希望得到更多补偿,其中,局部人是认为法定补偿标准并不合理,局部人仅仅是试图通过与政府博弈来获取额外利益。由此看来,征地纠纷既可能是失地农民依法维权,也可能是他们追求法外利益。无论何种情形,都会涉及权利的法律来源——征地补偿标准,而征地补偿标准不过是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具体规那么,因此,征地纠纷的本质是各方对土地增值收益的争夺。众所周知,农村土地被征收后转变成城市建设用地,其市场价格立即数十、数百倍上涨,巨大的土地增值收益开辟了各方争夺的空间。那么,土地增值收益到底应当如何进行合理的分配。利益分配在法律上往往表现为权利配置。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在法律规那么上落实为征地补偿标准,在法律理论上那么关涉土地开展权的配置。土地开展权〔landdevelopmentrights〕,即开展土地的权利,也就是土地用途改变或利用度提高的权利。这种权利到底应当属于谁。在国家、土地所有权人或其他社会群体之间,应当如何进行合理的初始配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该条同时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计算规那么;虽然在特定情况下安置补助费可以有所增加,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该条还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农村土地上的居住用房被当作地上附着物,以统拆统建、划地自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