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司法禁止令标准探讨环境疼惜禁止令是国内环境司法领域的新举措。通过实证争辩,类比分析了各地法院在推行环境疼惜禁止令方面的制度探究及其运行样态,觉察以行政机关和民事主体为申请主体的环境疼惜禁止令“二元结构〞模式已根本成型,但在禁止令的表现形式、申请权的配置以及禁止令签发不当的救济等关键制度上仍有标准化进展的必要。以制度的标准构建为目标,环境疼惜禁止令的表现形式以载体的统一为要,宜回归“令〞之本质,兼顾法律移植共性之彰显法律继承共性之提炼和国内环境法治现状之映射;申请权的配置应兼摄行政机关的当然性和民事主体的应然性;禁止令签发不当的救济应遵循“二元结构〞的双轨路径,以保障被申请人的担保权、异议权、追偿权和解除权为标准内容。本文将围绕环境疼惜禁止令“二元结构〞模式,对环境疼惜禁止令的表现形式、申请权配置和救济方案的设计问题进行论述,旨在推动环境疼惜禁止令制度的标准进展,发挥制度实效。环境疼惜禁止令的表现形式的选择实践中,环境疼惜禁止令有的以“令〞的形式做出,也有的以“裁定〞的形式做出。为了保证形式的完整性,是保持原有令状制度的全都性,统一以“令〞为载体?还是彰显司法的独立性,统一以“裁定〞为载体?笔者认为,我国环境疼惜禁止令的载体应当保存原有“令〞的形式,表达行政权力;同时加以“裁定〞的形式,发挥司法职能。确定以“令+裁定〞的形式,能够扫清该制度运行上的形式障碍。理由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从法律移植来看保存令状制度中原有“令〞的形式符合法律移植的外部开放性。所谓法律的外部开放性,即某部法律或某项治理措施在某类问题中的适用是共通的。就环境疼惜禁止令而言主要表达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令状制度的起源来看,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其主要是国王的命令,以“令〞的形式做出,更凸显“令〞的意味,即“命令、法令〞的含义。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是对人身和财产的限制,当然表达国家命令和国家权力。另一方面,当下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问题,国内所处的阶段正是兴旺国家曾经度过的阶段。同样的社会问题,域外提出的环境疼惜禁止令制度,与国内应当具有一些共同语境。在此问题上,我们国家主要借鉴的是美国的环境疼惜禁止令制度,而没有沿用德国的假处分制度。该制度的出台,是为了回应公众对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关注,便利公众合法地疼惜自己的权益,从而创制的一项新的环境疼惜措施。虽然并不是全部的外来制度都适合外乡化,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