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县火灾隐患整治工作预案扎扎实实做好当前社会面火灾防控工作,为认真汲取青海西宁“4.9火灾事故和我省秦皇岛“4.12森林火灾事故教训。筑牢社会消防平安“防火墙〞工程,确保全县火灾形势继续稳定,根据市政府通知精神和公安部消防平安“五大〞活动,县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县委常委、副县长赵泽琼任组长,县政府成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县公安局副局长董金虎任副组长,县消防平安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消防大队大队长刘占发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开展。二、整治范围(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二)汽车加油加气站(点)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等易燃易爆单位;(三)建工程和施工工地;(四)高层、地下建筑;(五)文物古建筑、风景名胜区等旅游景点;(六)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七)九小〞场所及其他隐患突出的单位或场所。三、整治措施严格执法,治理工作中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坚持高压态势,依照“十条刚性措施〞坚决查处违法行为。(一)未经消防平安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依照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存在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平安的予以查封。(二)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平安入口和消防车道。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第2页共6页经营管理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处五日以下拘留。(三)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存在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处五日以下拘留。(五)违法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资料的责令撤除。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治安管理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不能保证消防平安的予以查封。(六)违法使用、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人员密集场所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二条和治安管理处分法第三十条。(七)违法使用明火、违反禁令吸烟、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