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视角下的担保范围和主债权金额王向群:不动产登记实务中,登记人员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对担保范围和主债权金额的记载会对抵押权利人的优先受偿权范围产生重要影响。如何理解抵押担保合同中债权数额、主债权金额、抵押金额、担保范围的区别并通过登记系统准确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判例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的最新规定进行探讨。关键词:不动产登记;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主债权金额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1-9138-(2023)07-0033-35收稿日期:2023-05-25抵押登记一直是风险点较高的登记类型。其原因主要是主债权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的审查,需要一定的法律素养和实务经验,尤其是合同中出现债权数额、主债权金额、抵押金额、担保范围不一致的情况,登记人员在登记系统中对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会直接影响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如何界定合同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以及在登记系统中如何记载等问题,是本文探讨的重点。1最高法的司法判例本文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广东省分公司、惠州国墅园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案(【2023】最高法终830号)为例。为担保债务重组协议的履行,赖加宏、丘小梅与长城广东分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赖加宏、丘小梅以其共有的坐落于惠州市河南岸金山湖04号房、惠州市河南岸金山湖1号小区06号房为惠州国墅园公司在债务重组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长城广东分公司依法享有抵押权,有权就处分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房产对应的广东省房地产他项权证上记载的“债权数额〞为3430000元。长城广东分公司向最高法上诉请求对案涉抵押登记证明登记金额以外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长城广东分公司关于抵押登记证明中载明的“抵押贷款金额〞“债权数额〞并非抵押担保范围,应按照抵押合同约定的债权金额确定担保范围的主张不成立。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的规定,抵押登记证明中登记的债权金额与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债权金额不一致的,应以抵押登记证明中登记的债权金额为准。其次,从登记的目的来看,登记不仅产生对抵押人的担保义务,且产生对第三人的公示作用,第三人能够基于对他项权利证记载内容的信赖,相信抵押人的担保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