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页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实施工作期限管理及进程告知的规定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执行公开和告知的规定(试行)(2023年7月28日XX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7次会议讨论通过)为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权行使的监督,保障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案件执行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或者向执行当事人告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条以下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一)执行费收取依据;(二)执行款专用帐户;(三)法院内部监督执行工作的部门和联系方式;(四)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的情况。第三条以下情况应当在执行开始时告知执行当事人:(一)执行案件案号;(二)承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三)执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四)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和申请执行权利无法实现的风险;(五)其他需要向执行当事人告知的情况。第四条执行过程中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执行当事人:(一)对被执行人申报、申请执行人举证、社会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核查情况;(二)查找、控制、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三)委托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事由,现执行法院及联系方式;(四)对执行当事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第2页共2页第五条告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告知的,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备案第六条执行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告知的,执行人员应向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记录备案。第七条对执行当事人的询问请求,执行人员应当耐心接待,及时答复,并视情记录备案。第八条对应当公开或者告知的情况不予公开或者告知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九条本规定由XX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