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浙江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2022年9月3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23年9月28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根据2023年1月17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第十九条的决定修正根据2023年1月14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方案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第三条实行方案生育是根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效劳、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开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方案生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方案生育工作和与方案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方案、财政、民政、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药品监督、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第五条各级方案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播送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方案生育。第六条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执行本条例,并实行方案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第2页共8页第二章综合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开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开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开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惩。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经费对贫困地区、海岛、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第十条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