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XX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报账暂行方法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工程管理方法(财政部令第60号)、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方法(财发[2023]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法。第二条实行县级报账的资金为各级财政用于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或备案的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资金。第二章报账资金管理第三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资金总预算和总决算,建立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专账,根据批复的工程方案和工程建设进度,对各级财政资金的支付进行核算。第四条县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含部门工程主管单位,以下简称“农发机构〞)应做好报账根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参与报账凭证的审核,建立土地治理工程工程资金辅助账、审核工程预决算及核算单项工程本钱。第五条产业化经营工程建设单位(指负责实施产业化经营工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等)应建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补助工程资金辅助备查账。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应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统一管理,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现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执行。第三章报账程序第七条土地治理工程资金采取直接报账的方式,即报账资金直接支付给工程施工单位、物资设备供应商等开具原始票据的单位。第八条土地治理工程开工时,施工单位根据中标通知书、承第2页共4页包合同等提出用款申请,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预付局部工程启动资金(原那么上不得超过该工程财政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凭原始凭证及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分批报账,经工程监理单位核实、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支付资金。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进行决算审计,经工程监理单位核实、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及时支付其余的工程款项(工程质量保证金除外)。第九条实行政府采购的物资设备,由供货单位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物资设备签收单等提出申请,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支付资金。第十条土地治理工程工程管护资金严格按规定比例计提,随工程下到达县的科技推广费在规定比例内安排使用,由工程管护主体和科技推广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凭合法有效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