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道酬勤从法学视角探析“821高铁霸座〞事件关键词警察执法高铁霸座信用制度作者简介:杨诗萱,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警察法学。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ki.1009-0592.2023.05.138一、“821高铁霸座〞事件概述〔一〕“821高铁霸座〞事件经过2023年8月21日,在从济南开往北京的G334次列车上,当事男子孙某强行霸占某女乘客座位,且拒绝与乘务人员进行沟通,并称其“无法起身,不能归还座位〞。列车长和乘警劝说无果,将被占座女乘客安排至商务车厢。由于媒体的曝光,此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事件发生三日后,孙某被处治安罚款200元,并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乘坐火车。〔二〕高铁霸座行为性质认定孙某高铁霸座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而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犯。违法行为具有两个特征: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高铁霸座的行为一方面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另一方面,违反了侵权责任法和治安管理处分法,具有违法性。因此,高铁霸座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的范畴。二、从警察执法视角分析“821高铁霸座〞事件折射出的问题〔一〕无法可依依法治国、以法立威,执法者有法可依是对霸座行为最好的回应。在“821高铁霸座〞事件中,铁路公安对霸座者的最终处分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分法第23条,但是将此条法律依据适用在高铁霸座事件的处置中,有些牵强且存在着不合理之处。可见,我国目前针对类似高铁霸座行为的立法还很模糊,乘警无法可依,只好选择了“和稀泥〞的处理方式。因此,这种执法的“软弱性〞实质上是立法不完善的表现。〔二〕执法不当执法措施效果不明显、惩罚力度不够,事后罚起不到当时正义的效果。众所周知,乘警拥有在列车上的执法权。孙某在实施霸座行为后,乘警虽对其进行了劝说和警告,但并未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制裁,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没能得到应有的保障。直到在各路媒体曝光之后才对孙某罚款了200元,然而这事后的200元惩戒效果微乎其微,不可否认的是,铁路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明显不当[1]。天道酬勤〔三〕守法不严局部公民无视公序良俗,没有做到知法于心、守法于行,这种情形在经济高速开展、人们受教育水平显著增高的背景下依然存在。在“821高铁霸座〞事件中,霸座者孙某的法律责任如下:首先,从民事责任上来看,霸座者构成侵权。被霸座女乘客对其车票上记载的特定座位在特定时间内享有使用权,毫无疑问,孙某成心霸占女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