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行政审核假设干方案为标准行政权力运行,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印发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理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市级行政权力清理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就县级行政权力清理审核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围绕建设效劳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总体目标,对县级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摸清权力底数,明晰职责分工,编制运行流程,建立裁量基准,确保行政权力依法、公开、标准、廉洁运行,为优化经济开展环境提供制度保障。二、清理审核依据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清理审核行政权力的依据。一是以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权力予以取消或废止;二是以部门“三定方案〞为依据,按照机构改革中省、市XX县区政府的相关规定,对工作机构已经调整而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及时修改和行政执法职能未作出相应调整的行政权力予以标准;三是以相应等级的标准性文件或有权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为依据,主要适用于行政征收类和其他行政权力类的清理。三、清理审核范围根据全面清理、分类处置的要求,列入本次清理的主体是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见附件1),包括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法定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清理的权力事项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分为以下五类:(1)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行政处分,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规定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分,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撤消许可证、暂扣或撤消执照、行政拘留等;(3)行政征收,即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依法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包括税收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资金和基金的征收等。根据国务院规定,以有权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为依据的考试培训费、检测费等有偿效劳性收费不作为行政权力纳入行政征收范围;(4)行政强制,即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依法对人身或财产实施限制性措施,或依法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