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信用社八小时外监督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在八小时以内监督管理的根底上,进一步扩大和延伸监督管理的视野和范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方法、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守那么以及江纪发[2022]34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本系统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市信用社全辖系统内所有工作人员。第二章监督管理的内容第三条全系统工作人员,在工作以外的活动不准有以下行为1.不准与效劳对象之间有不正常的交往和经济往来。2.不准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或者授意、指使、纵容包庇其他人员从事违规违法经营活动,以权谋取个人私利。3.不准为亲属、朋友等关系人违规办理贷款、投资、担保、融资、结算、提现等金融业务。4.不准泄露、出卖合作金融秘密。5.不准利用职权接受宴请、高档消费或收受贵重礼品、有价证券。6.不准参加有碍公务的宴请、旅游、出国访问、营业性娱乐等活动。7.不准参加封建迷信、聚众赌博、吸毒或参与嫖娼、卖淫等活动。8.不准违反规定参与经商办企业或伙同他人经商办企业以及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或优惠条件。不得在企业报支任何费用。9.不准发表、散布和传播有损单位、集体形象的言论,参与影响社会治安、公共秩序的活动。2023.不准有其它违反社会道德、社会公德和不廉洁行为。第三章监督管理的职责第四条实行分级负责制,联社主任对全系统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标准〞的监督管理负总责。第五条联社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科(室)和挂钩联系的基层第2页共3页社的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标准〞的监督管理负督查领导责任。第六条联社机关职能部门和基层社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标准〞监督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七条市联社人事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查处违纪违规案件。第四章监督管理的方式第八条严格实行工作时间以外的监督管理制度。实行用权制约、公开办事程序和跟踪督查措施,防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以贷谋私、违规办理金融业务等不标准行为的发生和延伸。第九条实行分级承诺制度。工作人员向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承诺,部门(单位)负责人向联社分管领导承诺,分管领导向联社主要领导承诺,层层签订“八小时工作以外行为标准〞承诺书,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第十条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每季一次,逐级汇报“八小时以外行为标准〞监督管理情况,遇到重大情况,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