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技术审评资料技术要求1.目的进一步提升我省药品研发整体水平,规范申请人对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补充申请申报资料的撰写,提高申报质量。2.适用范围适用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第21项: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除进口药品、国产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及使用新型包材外)注册申请事项。适用于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药用玻璃包装注射剂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12]132号)。3.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关于加强药用玻璃包装注射剂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12]132号)《原料药与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XIXC)《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3号)《中药、天然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6]678号)《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8]242号)《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11]472号)《药品包装材料与药物相容性试验指导原则》(YBB00142002)4.申报资料的项目及相关要求4.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或药品再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和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应当包括药品质量标准、说明书备案件等。4.2证明性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4.3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4.3.1变更原因并详细描述变更的理由和依据应具体描述变更情况及变更原因、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供拟使用包材在同给药途径/同剂型/同品种上市产品中已有使用的情况说明或依据。提供变更前后包装材料相关特性的对比数据,说明变更后包材与原包材具有一致或更好的防止水分/氧气渗透能力,或者具有更好的避光功能等。变更后产品的稳定性不得下降。如果原包装具有防止儿童误打开等特性,变更包装材料不得改变此特性。4.3.2提供拟使用包材的包材注册证、质量标准等证明文件所提供的包材注册证应在有效期范围内,并提供包材所执行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