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中心文件实研字[2016]03号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中心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实验室:为切实加强科研实验室管理工作,保障科学研究活动有序开展,依据安徽省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中心管理规定》,经2016年12月15日科研实验中心办公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中心2017年12月18日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中心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研实验中心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保障科学研究水平,提升科学研究能力,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心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培养适应现代化经济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全面发展的创新人才,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作为工作重点;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同时,创新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水平和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第三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主席第2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环保部第18号令)、《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科技部、国家保密局第16号令)、《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室管理规范》(校科字〔2016〕2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四条中心的建设要从学校学科发展和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出发,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统一管理。第二章中心体制与建设第五条中心设立科研实验中心专家委员会,由中心主任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该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配备和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第六条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中心按照管理功能下设管理部门,协助主任做好中心管理工作。中心按照设备功能分为各平台,各平台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相应仪器的管理、使用和维护。第七条中心各平台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中心总体发展规划,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出发,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进行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率。第三章工作人员第八条中心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