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摘要:法治的精义是规那么至上,而在规那么多元化的背景下逻辑性的要求宪法至上,党的十九大在全国人大机构改革中设立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作为合宪性审查的专责机构,标志着中国式的合宪性审查从此“名正言顺〞。专责机构成立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重心应转到程序层面的完善,本文在梳理相关法律的根底上,明晰现存合宪性审查的具体程序,对程序中的缺乏,结合未来的法治开展需要提出可行性意见。关键词:合宪性审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治;程序机制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ki.1672-3198.2023.20.077合宪性审查是指由特定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对与法律相关的标准性文件、行使公權力的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行为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违宪行为即予以惩戒和纠正,从而到达保证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权威的目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在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层面强调“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是新时代下首次提出“合宪性审查〞的说法,一改学界中惯称的“违宪审查〞,事实上“合宪性审查〞的表述,更加侧重于合宪的推定而非违宪的惩罚,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法治体系。1新时代下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1.1提请主体我国当前并没有专门法律对合宪性审查的启动主体作统一规定,只能通过法理和现有法律来进行推定,但启动程序中区别对待国家机关与公民,根据不同的提请主体产生不同的提请内容。1.1.1提请审查新修改的立法法在第99条第1款规定五大特定国家机关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根据改革后的国家机构设置,应当赋予最高监察机关提请主体资格。现实情况是,这一提请权大多数情况下是设而不用的,这些机关一直是处于“睡美人〞状态,自立法法实施以来,作为适用法律代表的最高人民法院也从未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这与我国以和为贵的文化传统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有很大关系,即在我国体制下存在一种隐形调解机制,通过这种机制来解决“违宪审查〞中公权力的冲突,此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本身就是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的,即使是真有违法违宪内容存在,法律也没有规定提出审查要求的具体程序以及如何监督。1.1.2建议审查根据立法法第99条第2款规定,从外表上看几乎所有的公民和组织都有权就法律标准是否合法合宪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但法条将“必要时〞作为一个审查过滤条件,这个语词本身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