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审计工作实践问题及对策随着国家审计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各项准那么、规定等国家审计标准陆续公布,审计工作正逐步步入法制化、制度化、标准化轨道。但在审计实践中,由于审计人员所接触到的问题千差万别,法律、法规以及审计标准,不可能做到对每项问题都做出统一规定,这就需要审计人员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进行具体分析,把握原那么,因事制宜,做出恰如其分的审计处理。现就以下几个具体问题如何进行审计处理作一探讨:一、审计中查出不属于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如何处理审计中经常会遇到审计发现的问题,有些并不是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而是诸如方案、业务、人事、统计、会计等等其他方面的问题。比方,虚报经济数据、不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工程验收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验收报告等,对这些问题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理、处分措施,审计人员能否依据这些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分呢。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审计是一种经济监督活动,但凡与经济事项有关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都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分,持此种观点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分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审计只限于对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只有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规定才能成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和处理、处分的依据,不属于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如果国家没有专门的规定,审计机关不能直接进行处理、处分,持此种观点的法律依据是,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因为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有一定的职权范围,审计机关也不例外,从我国宪法第九十一条看,设立审计机关的目的非常明确,第2页共3页“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新的审计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也明确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