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农村供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证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顺当进行,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制度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制度、市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其次条制度中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供应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制度。第四条农村公共供水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平安卫生和节省用水的原那么,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进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第五条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应当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并实行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健康进展,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平安长效运行。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担当。发改、财政、国土、城建、农业、卫生、工商、环保、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田横岛旅游度假区管委(以下统称各镇)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农村公共供水建设项目的实施,落实特地管理机构和人员,对供水工程的运行、经营管理和维护、效劳体系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第七条鼓舞单位和个人争辩开发、推广应用农村公共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省用水和平安供水供应技术支持。鼓舞单位和个人利用再生水、海水及其他替代水。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疼惜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第九条在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方面作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赐予表彰和嘉奖。其次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农村公共供水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农村公共供水进展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依据程序重新报批和备案。第十一条各镇应当依据全市农村公共供水规划,依据先急后缓的原那么,确定本辖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