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1页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研究2023-4-914:24:56政治与法律顾建华李涛涛李炜【】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实施给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中的调查取证带来了新的开展契机,检察机关应该具备调查取证权,但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权限、方式以及所调取证据的效力认定应该予以明确。检察机关自身还应该树立正确的民事检察监督理念,以应对民事诉讼法的新要求。【关键词】检察机关;民事检察;法律监督;调查取证一、民检监督程序中检察机关能否调查取证1991年民事诉讼法在规定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机制时,对检察机关有无调查取证权未作明确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查明事实、探究真相,检察机关常常需要调查取证。因为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取证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定的阻力。是否需要赋予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权,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众说纷纭。持肯定论者认为,我国并没有实行纯粹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应该将其与国家职权主义有机结合,使两者相辅相成。其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相对接近大陆法系国家的模式,有较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尽管1991年民诉法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负责“审查核实〞证据,较1982年民诉法第56条规定的负责“收集和调查证据〞进一步向当事人主义模式靠拢,但1991年民诉法依然规定了一定条件下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职责。既然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调查取证,检察机关成为调查取证的主体同样具有理论上的可能。(2)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者地位是宪法明确规定的,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亦是民事诉讼法的根本原那么之一,理应贯穿整个民事诉讼进程的始终。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调查取证权,有利于检察机关圆满完成其监督使命。(3)民事检察程序的启动并非完全依赖于当事人的申诉。依照人民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那么(下称“高检院民行抗诉规那么〞)第4第2页共11页条,“国家权力机关或其他机关转办的〞、“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以及“人民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都有可能引发民事检察程序的开启,由此进一步凸现出检察机关积极主动的进行调查取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持否认论者那么针锋相对。(1)赋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是对民事诉讼主体间平等状态的破坏。民事诉讼是居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人民法院居中裁判,三者呈等腰三角形结构。一旦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取证,使得一方当事人获得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支持,势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