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中的合理性审查原那么张苹[关键词]合理性审查;正当性;司法建议我国行政诉讼法在实质上确立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的合理性审查原那么。实践中,违反合理性原那么的情况不容无视。法院处理行政案件重视合理性审查,更有利于行政争议的解决。本文对合理性审查原那么存在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认为,对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提出司法建议,应当成为合理性审查原那么的开展趋势。行政裁量权大量存在于行政行为作出的过程之中,而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守合理性原那么的要求。在实践中,“行政行为违反合法性原那么的比例越来越少,违反合理性原那么的比例越来越高〞,对行政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的要求变得强烈。实践中涉及行政裁量权滥用的案件,如果单纯要求法院只进行合法性审查,无疑使行政争议的解决变得更加困难,处理结果也会更加僵化,因此实践中,法院应进一步尝试将“合理性审查原那么〞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之中。一、合理性审查原那么在行政诉讼和解中存在的正当性分析作为审判机关,法院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权力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法院能否对行政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却在学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如果司法審查仅限于“合法性〞,那么行政裁量就得不到司法的控制;如果司法审查可以延伸到“合理性〞上,那么司法权又有过分侵入行政权之嫌,“司法对行政自由裁量的审查始终处于这样的矛盾和悖论之中〞。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应当判决撤销或者局部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法律并未排除法院的合理性审查功能,司法应当对行政行为以合法性审查为原那么,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根据普遍的理解,“原那么〞应当属于多数情况,“例外〞那么属于少数情况,而在实践中,“例外〞情况在行政诉讼中占有的比重已经不再是极少数的现象了,这就使合法性审查成为了行政诉讼法中“形同虚设的原那么〞。各级、各地法院出台的关于行政和解案件的指导性文件中,或者以明文规定的形式将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确立下来,或者能够在条文中引申出法院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的意思。之所以会出现法院相关文件与行政诉讼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主要有几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现代行政法的开展的方向之一就是,行政裁量权呈现逐渐扩张的趋势,而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受到司法的审查。随着社会的开展,行政管理实务呈现出越来越专门化、技术化的特征,早期“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