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户籍管理制度变革思路一、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开展历程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开展历程大致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人口自由迁徙阶段(1949~1957年)。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户籍管理制度在城市管理中得以酝酿,逐渐形成比较系统的制度。1950年8月,公安部制定的关于特种人口管理的暂行方法(草案)主要是为了对反革命分子或可疑分子进行监视和控制,搞好社会治安,保障平安,为国家实施管理和建设提供人口资料。1951年7月政府出台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进一步标准了城市的户口登记和管理。该条例的主要目的在于建立城市公共秩序,为恢复经济建设效劳。1953年国家公布全国人口调查登记方法,确立了常住人口的6项调查和登记内容。1954年内务部、公安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公告,建立了农村户口登记制度。1956年,首次全国户口工作会议发布了3个文件,确立了户口管理的3项任务。从建国初到第一个五年方案(1953~1957年)结束,城市和农村的户口登记和管理及相应的方法已初步成型。城市由公安机关负责登记户口、发放簿册,为“肃反〞工作、就业安置、粮食供应以及公共秩序的维护效劳。农村基层政府组织承担了局部户口管理工作,这种管理带有更多的政治和经济目的。第二阶段是人口迁移流动控制阶段(1958~1978年)。1958年1月,我国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严格的户口管理制度,开始对人口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和政府管制。这一方案经济体制下建立的户籍管理制度带有明显的“城乡二元分割〞的特征,由此产生了与户籍相关的“居住〞和“暂住〞等概念,事实上造成了城乡之间、流动人口与本地人口之间在教育、医疗、社保、卫生等诸多方面的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为后来各行政部门限制或控制个人迁徙和居住自由以及接近和占有资源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至此,限制农民进城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开始以立法形式被正式确定下来[1]。1958年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的补充通知,1959年1月中共中央又发出了关于立即停止招收新职工和固定临时工的通知。1961年国家公布的关于减少城18镇人口和压缩城镇粮销量的九条方法导致城镇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开始裁减工作人员。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此后一直没有恢复。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末的户籍管理制度从整体上看根本遵循了一种“反城市化〞的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