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标准社区居委会意见为进一步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制度,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标准管理,提高构建和谐社区的整体质量和水平,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xx)23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社区建设工作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标准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制度建设(一)完善工作制度。在多年来社区工作实践的根底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区居民(成员代表)会议制度、社区议事协商制度、社区居委会定期向居民代表会议述职制度、社区居委会学习工作制度、考核评议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居务公开制度、离任审计制度以及社区“四会〞(民情恳谈会、事务协调会、工作听证会、成效评议会)等制度,制定社区自治章程及居民公约,制定社区公共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提高社区居委会自治和效劳水平,确保社区工作有章可循。(二)明确工作时间。工作日按照正常上下班作息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自定);午间和夜间实行值班制度,并公布联系和联系人,及时处理应急突发事件。同时,实行节假日值班、轮休制度和上、下班错时制度。工作日实行考勤制度。对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病假和婚假、产假、丧假等情况进行登记,作为评定工作勤勉的依据。婚假、探亲假等按照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标准挂牌管理。社区办公场所门口对外原那么上只挂“社区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两块牌子。建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的,也可在社区办公场所外挂牌。(四)加强印章管理。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标准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2)52号)精神,社区居委会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区(县、第2页共4页市)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在五角星下自左而右横排。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印章一律由街道(乡镇)负责制发。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印章的管理,建立健全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印章的使用不得超越居民自治组织的职责范围。凡需社区居委会加盖印章的单位,应根据隶属关系取得市、区县(市)级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指导委员会、协调小组)同意。二、加强设施管理(一)提高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