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XX省地方志工作方法地方志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重要的组成局部,是弘扬社会核心价值观的一种重要载体。下文是XX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方法,欢迎阅读。XX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方法第一条为了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市和区、县编纂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指导、催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四)收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六)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区、县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第七条以市和区、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第八条按照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编单位),应当明确具体承担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保障经费和办公条件,按时完成编纂任务。第2页共3页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以及承编单位应当建立地方志资料征集制度,通过查阅、摘抄、复制、购置等方式收集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成心提供虚假资料。第十条以市和区、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由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有关专家依法进行全面审查,出具审查验收报告;审查验收合格的,方可以公开出版。第十一条市综合年鉴经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区、县综合年鉴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第十二条已通过审查验收的地方志书和经批准的地方综合年鉴,未经原审查验收或者批准的机关同意不得擅自修改。第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