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是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申请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第三条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应坚持依法依规、属地监管、标准一致的原则。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第四条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农业厅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实名制购买。第五条限制使用以外的其他农药经营许可一般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布在两个以上县(市、区)域,且在同一设区市域,也可由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布在两个以上设区市域的,可由省农业厅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第六条受理申请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其所申请的农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纸质材料2套,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培训证明等基本情况;(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所有权或租赁证明材料;(五)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相关照片;(六)计算机及农药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七)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八)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提交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第(四)(五)(六)(七)(八)项纸质资料,并单独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还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山东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定点推荐意见表(附件2);(二)经营者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3—(三)明显标识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专柜、限制使用农药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清单及照片,有关限制使用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以上申报材料所需要的复印件,申请人还应该提交原件,接受材料的工作人员进行核对后返还其原件。第八条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进行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