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的比较平安产险北京分公司赵思炜随着我国中等职业教育事业迅速发展和“工学结合、校企结合、定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基本确立,实习、实训成为了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环节。与此同时,由于实习学生非劳动关系主体,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伤、患病、致残乃至死亡所形成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乃至于实习学生造成第三者人身的伤害,并不纳入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的体系之内。为了更有效、更科学、更经济的化解实习风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以及英硕保险经纪公司为主,在教育部职成司的指导和支持下,共同设计了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它结合了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障性和雇主责任险的商业经济补偿性的特点,是一项责任保险的重要创新,弥补了职业教育制度的一项空白。对比工伤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实习生责任保险三项制度,它们既有相同的一面,又存在相互的区别。一言以蔽之,三同三不同。如果谈及他们的共同点,主要有以下三点:首先,三项制度均分别承担了劳动者隶属单位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主要针对工作期间所发生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所形成的经济损失得以转嫁,非常符合当下“构建和谐社会,实施以人为本”的社会大环境的要求。其次,在现实生活中,三项制度均有广泛的存在基础和可操作性。工伤保险由政府统筹统管,带有一定的强制性;雇主责任险相比较而言是雇主的一种自愿的商业行为;而实习生责任险,是经过三部委联合通过的对职业教育制度的一项完善,弥补了校方对实习生保障责任的一项空白,是教育部大力推行的、以确保校方在法律上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得以转嫁的制度,从而最大程度上维护实习生权益的举措,带有明显的行政要求、统一行动的特质。再次,三项制度均为有偿合同行为。均需要交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以换取经济补偿。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均可以从生产经营成本中列支。由于校方不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因此,对于校方交纳保险费,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要求: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费可以在补助资金中列支和从实习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不向学生另行收取。可以看出从政策上、经费上国家对学校投保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鼓励,如同国家颁布条例强制雇主为劳动者投保工伤保险一样,都体现了制度的社会保障性。同时保险公司以“保本微利”的策略经营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