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监察机关劳动监察制度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劳动监察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管理部门)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劳动监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监察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监察总队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劳动监察机构),具体实施劳动监察。本市医疗保险、人事、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本规定。第四条(劳动监察机构的职责)劳动监察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催促用人单位贯彻实施;(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四)调查处理和制止、纠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五条(劳动监察人员)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那么,择优录用监察人员,有方案地对监察人员进行初任、任职资格、专业第2页共5页和更新知识的培训,强化平时考核,标准年度考核。劳动监察人员由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劳动监察总队提名,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任命。第六条(劳动监察内容)劳动监察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情况;(二)用人单位招工、用工、退工的情况;(三)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四)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五)缴纳小企业欠薪保障费的情况;(六)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七条(日常监察和立案监察)劳动监察分为日常监察和立案监察。日常监察是指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监察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一般性了解和检查的劳动监察活动。立案监察是指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监察人员在日常劳动监察活动中或者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