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提高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第三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以下简称检测)包括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因素(有毒物质、粉尘和生物因素)的空气样品采集、运输、保存、检验;物理因素测量,以及检测档案管理,不包括工作场所放射线的检测工作。第四条检测工作类别包括日常检测、评价检测、监督检测、事故性检测。第五条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测、评价;委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工作。第六条用人单位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应该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第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该在批准的服务项目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八条为保障检测工作规范进行,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该签定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检测项目、检测时间、检测地点或岗位、检测报告书出具方式、费用结算等。第九条用人单位应该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如实提供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原辅材料、产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措施、岗位设置及接触时间等相关资料。开始现场检测时,用人单位应该提供必要协助,并对工作场所生产运行状况及职工职业接触情况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检测过程和结果负责。第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后,应该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现场调查,必要时可进行预采样。根据检测工作类别、生产工艺流程、岗位设置等相关情况,确定检测项目。第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该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制度,同时采取自身职业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第三章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第十二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开展科学、真实、规范的工作场所检测,使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记录单(以下简称记录单)。记录单由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