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道酬勤法定犯的自然化及其对违法性认识错误胡荣誉摘要:法定犯自然犯化的问题构成了对既往犯罪种类的重大冲击,所以建立在“法定犯激增〞根底上的“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理论反思〞需要面临立论根底的新一轮洗牌。社会的开展导致一些法定犯逐步蜕变为自然犯,由于社会、文化、制度等原因使得这一转化过程大致要经历初级和高级两个阶段。这一过程不仅会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造成影响,这一现象本身还关系到犯罪属性的转变。因此,对于法定犯的自然犯化行为人违法性认识的判断,必须结合法定犯向自然犯转化的不同阶段来适用不同的判断方法。这些问题我们将在本文中做进一步具体的探讨。关键词:法定犯;自然犯;违法性认识错误;错误的可防止性一、法定犯自然化理论根底——自然犯与法定犯的界定〔一〕自然犯和法定犯的理论渊源如果对法定犯和自然犯进行溯源性研究,那么不难发现最早关于二者的区分可见于古罗马法中的自体恶及禁止恶。[1]这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环境,人们对于怜悯和正直这一情感认识具有惊人的相似性。关于加罗法洛对法定犯的理解上,必须依赖于他对自然犯的概念来做一种反向解读。[2]〔二〕区分的标准自然犯与法定犯是刑法理论中重要的犯罪分类方式,有利于我们对犯罪性质做出全面的认知。[3]二者的区分本质上在于其核心内涵是否与道德伦理存在紧密的关联性。自然犯因为与人们秉持的伦理道德有涉,因而其社会危害性之可以为普通群众所了解;法定犯那么不然,其远离人们的日常生活,危害性质很难被公众所理解。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区分标准,本质上还是在于是否构成对怜悯、正直等人类根本情感的伤害,在于是否危及到人们内心深处的伦理道德。不过,这种区分也是相对的,因为这一标准的关键词伦理道德一一本身就不是固定、唯一的。随着社会的演变,法定犯的自然犯化正在冲击着两者本就模不清的边界。〔三〕法定犯的行政违法性刑法对法定犯的规定最大的特点就是都属于空白刑法标准。也就是说,我国法定犯大局部是以“空白罪状〞的形式存在,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毫无疑问,行政违法行为具备行政违法性。法定犯的行政违法性是由刑法分那么条文明确规定且授予行政法、经济法等行政法规予以规定的,它是具备行政要素的。天道酬勤二、法定犯的自然犯化演进〔一〕法定犯向自然犯演进的原因具体来说,一方面社会是一直在开展的,社会观念也会随之而转变,局部法定犯因社会文明程度的上升,具有向自然犯演变的趋势,这种趋势由社会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