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的十五大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确定下来。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社会控制模式以及价值系统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产物,它强调的不只是国家通过法律来控制社会,而且也强调国家本身受法律的支配,强调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的存在。虽然实行法治是当代大多数国家的选择,但是追本溯源,由于各国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彼此间的法治之路都会有着或多或少的不同。党的领导地位是由历史延续下来的,党能否继续领导,领导的水平,取决于对这个社会的研究分析能力,能否带动这个社会继续前进,而不是单纯的控制能力,也许还是一种控制,但是一种非常人性化的控制。任何一个现代国家的存在都脱离不了政党的领导,不是这个党,就是另外一个党,关键是执政党所引导的方向是否科学,是否有一定的前瞻性,虽然外表上看对大局部的人都没有好处,但是整体方向上却维护了大局部人的利益,为人们带来生活的安定和灵魂的安宁,并使人向一个更好的更高的方向开展就是个好的政党,就是好的党的领导。法治是任何一个现代国家为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所必然存在的,社会主义法治那么是因为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领导方向所引致的一种法治状况。党的领导下必然导致社会主义法治,但是法治不是一成不变的,是不断变化的,好的党的领导必然导致社会主义法治的良性变化,适应不断开展的社会形势,引领社会走上更好的道路。从政党与法治的关系来看,执政党对法治社会的领导是当今世界的一个根本特征和普遍现象。从近代政治的开展状况来看,一方面,法治为政党的存在和开展提供了保障,并用法律标准了政党的各种行为;另一方面,政党又普遍领导和影响着法治社会。从实际情况看,世界各国政党领导或影响法治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对立法、行政、司法机构的影响甚至控制来实现的。执政党对法治社会的领导是当今世界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这不仅符合世界民主政治开展的一般规律,也符合法治建设的根本规律。从法的起源和本质来看,超阶级的、脱离政治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按照现代法理学普遍认可的说法,法的本质具有国家意志性、阶级性、社会性和物质制约性。也就是说,法的本质是在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通过国家意志的中介实现的阶级意志性与社会性的统一。法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和鲜明的政治性,根本不存在独立与阶级之外的超然的法。从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中国国情来看,坚持党的领导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