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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个人所得税

第一篇: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1.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应当就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纳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应当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纳税。

2.征税项目和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2000元/月(2008年3月1日起至今)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率表如下: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级数 1 2 3 4 5 6 7 8 9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税率 速算扣除数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0 25 125 375 1375 3375 6375 10375 15375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800元

全月应纳税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在计算其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除了可以按月减除费用800元以外,还有附加减除费用(现行标准为每月3200元)。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办法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减除与其收入相关成本、费用、损失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率表如下: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级数 1 2 3 4 5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5000元的部分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税率 5% 10% 20% 30% 35%

速算扣除数

0 250 1250 4250 6750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生产、经营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全年应该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税办法

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纳税人每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现规定每月可以减除800元)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前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计算应纳税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计税方法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以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项目收入额-800元(或者应税项目收入额×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5)财产转让所得计税方法

财产转让所得,以纳税人转让财产取得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计税方法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3.主要免税项目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储蓄存款利息,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按照规定提存、领取的医疗保险金和基本养老保险金;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可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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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一直是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认为有必要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级距,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

当前个税改革的紧迫性在哪里?今后个税改革将会迈出怎样的步伐?个税改革如何成为缓解收入分配矛盾的突破口?围绕这些问题,代表委员条分缕析,建言献策。

促公平、助发展——个税改革提速正当时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职责之一是调节收入差距,但目前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成为纳税的主力,这不是我国施行个税的初衷。在目前收入差距扩大的情况下,推动个税改革刻不容缓。”全国人大代表张复明说。

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同比增长22.5%,个人所得税增幅中工资薪金所得税收入同比增长26.8%,仅低于受政策性因素影响的财产转让所得税收入增幅。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个人所得税制应根据经济发展的变化进行调整。“个税中的费用扣除额是保障生活基本需要的部分,现在人们的消费支出范围不断扩大,物价尤其是食品和居住价格涨幅很大,保障人们生活基本需要的成本在上升,个税应进行相应改革。”

张复明表示,目前我国经济处于调结构、转方式的关键时期,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通过个税改革降低中低收入人群的纳税负担,让人们对收入有着良好预期,才能把笼子里的储蓄放出来,这是扩大内需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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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十二五”开局之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议同时指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短期问题和长期问题交织,结构性问题和体制性问题并存,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妥善加以解决。

应对上述短期问题、长期问题,结构性问题、体制性问题,推出相关政策、加大改革力度势在必行。通过收紧流动性、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等措施稳定物价、加快以个税改革为代表的财税体制改革,建立更透明、更公平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全面推广基本药物制度破解“药价虚高”,通过房产税政策落地、提速保障房建设给力楼市调控……2011年,这些经济政策备受期待。

稳定物价

收紧流动性最有效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把稳定价格总水平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新年第一天,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锡林郭勒盟牧区看望干部群众时再度强调物价调控,“中央已经采取一系列措施稳定物价,我们还将把稳定物价摆在更为重要的位置”。

2010年下半年,全国物价连创新高,尽管相关部门自三季度起就在农产品供应、打击囤积炒作等方面加大力度,但至年末,物价水平仍然高于预期调控目标。2011年,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仍然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相关部门对此也是出言谨慎,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彭森去年年底曾表示,“引发价格上涨的根本原因仍未消除,今后一段时间,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任务十分艰巨”。

从2010年的调控政策看,农业部和发改委的多次抛储均被抢购一空,多部门联手打击“非法游资”也没能打住CPI数据。专家普遍认为,连年货币增发造成的流动性过剩是社会资本参与投机的根本原因,如果流动性不减,各种调控手段都是隔靴搔痒。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霍德明表示:“流动性过剩是2010年通胀水平走高的源头。”他认为,未来一年,国家可通过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加息等方式稳定物价,以使CPI远离警戒线,“紧缩流动性将是2011年最有效的稳物价调控措施”。

作为影响CPI的重要因素,农产品价格水平是各界关注的焦点。此前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是2011年“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今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大兴水利强基础、狠抓生产保供给、力促增收惠民生、着眼统筹添活力。相关专家预计,在即将出台的2011年一号文件中,水利建设将成为重中之重。

农业部农村研究中心主任宋洪远表示,农产品价格上涨、农业抗风险能力薄弱,保障农产品供给尤为重要,“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保障农产品供给,从而有助于应对通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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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月来高涨的物价再次掀起对个税起征点的讨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却表示,如果其他条件不改变而只提高起征点,将是很坏的结果。他在“2010中国总会计师年度人物颁奖典礼”上表示,“十二五”期间,个人所得税要找到合理方案和时机加快推进,基本的原则仍是降低低端税负,适当增加高端税负,特别应强调将高端收入者工薪以外的收入综合进来。

个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工具,贾康表示,按照现在工资薪金2000元的起征点,70%的工薪收入阶层已经不纳税,中国所有的农村区域也不纳税,提高起征点对真正这些需要得到扶助的人,没有一分钱的好处;而剩下只有30%仍然交税的人,提高起征点后真正降低的税负,每个人只有几块钱、十几块钱一个月,但那些高端收入的,像一些打工皇帝,可能年薪是千万元计,提高起征点后减少的税更多。

◎我国11月的CPI达到5.1%,创出两年多来新高,并且连续4个月冲高。物价上涨压力再次让公众关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大多数专家及民众表示应该提高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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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薪族成个税改革最大受惠者

或弃用提高起征点方案,采用“减少级次,调整级距”,减税力度更明显

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明年各项改革的具体部署中,收入分配改革位列首位。会议明确提出,要研究制定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努力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

继明确提出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后,日前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

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副司长纪宁近日透露说,“收入分配改革虽然难度很大,但中央决心很大。明年在提高农民工待遇、调节垄断行业收入等领域,应当会出台一些具体有效的措施。”

在部署明年改革工作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还提出,要积极推进财税、金融、投资体制和资源环境等领域改革。其中,包括加快建立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个人所得税明年或将进行大幅度调整的消息不胫而走,消息称,个税改革方案初步敲定,弃用提高起征点方案,采用“减少级次,调整级距”,减税力度更明显,调整后中低收入者税负大为减轻,工薪族将成最大受惠者。

1.明年有望实施一揽子减税政策

据了解,鉴于为中低收入者减轻税负比较迫切,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制定了一个个人所得税方案。这个方案将在2011年选择适当时机推出。值得注意的是,该方案的重点并非此前普遍热议的提高起征点(费用扣除额),而是在目前个税税率级次和级距上。

据《经济观察报》报道,其目标立足于减轻中低收入者的负担,“减少级次,调整级距”成为这次改革的重点。据悉,此次个税改革并没有将提高起征点作为突破口,而是选择了等同于降低税率的方案,减税力度更为明显。

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第一级为500元,即工资收入扣除2000元起征额后的收入,对应5%的税率;第二级2000元,10%的税率;以此类推到5000元、20000元,税率分别为15%、20%。若按照上述的方案改革后,第一级有望调到2000元,对应5%的税率。“下一个级距可以到2万元,这个区间适用10%的税率,这样税率相当于降了一半,大部分中低收入者都集中在最低的一级或二级税率。”一位地方税务官员说。

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是9级累进税率,明年要做的就是“减少级次,调整级距”。据悉,这次税改计划将9级税率缩减为6到7级,同时适当扩大了级距。这样,改革后大部分工薪族将适用最低的一级或两级税率。

国家税务系统人士对本报记者透露,事实上,国家税务部门今年年初就已确定在今年谋划实施一揽子减税政策,以确保经济从保增长到调结构转型,包括继续上调个税起征点、实施对9级个税级距和级次的调整,来增加工薪阶层收入。同时,还将对中小企业、服务性企业、高技术企业实施新的减税政策。

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我国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意见起草专家组成员杨宜勇表示,调整国家、企业、居民三者的分配关系已经迫在眉梢,居民收入占整个国民收入的比重要扩大,同时适当压缩企业和国家的收入。

杨宜勇指出,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数据显示2006年居民收入分配占整个国民收入的比重44.2%,而在国外大概是60%-70%,差距十分明显,“我们希望可以在不太远的将来达到这个目标”。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则表示,虽然具体到个税能降低多少,税率减少到几级,现在还不得而知,但在下一步的改革中,个人所得税总体会降低,目前的9级税率也肯定会减少,这是个税改革的方向。

2.个税改革不再紧盯上调起征点

对于本次改革方案,记者采访的多位财税专家均认为,“个税调整不再紧盯上调起征点,其实减轻个税负担还是有很多文章可以做。”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表示,目前中国的收入分配差距非常悬殊,但这种差距不是体现在工薪所得者的工薪收入差距上,而是体现在劳务收入、财产收入等其他方面。现在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是由11种个人收入项目组合而成的综合性税种,“如果只盯着工薪所得税并且指望通过起征点的提高来刺激消费、拉动消费,很难达到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提供的数据显示,在目前条件下,个税起征点每提高100元钱,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比重将减少5%。高培勇担心,如果起征点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会严重减少。

高培勇认为,个税改革要具有现代个人所得税的特点,走考虑个人负担标准和家庭支付能力的综合道路。

长期关注个税改革的税收专家陈双专则提出,香港按比例退税且有限额的做法值得内地借鉴。

据悉,在香港2010-2011年财政预算案中,香港财政司长建议一次过扣减2009—2010年度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最后评税75%,每宗以6000元为上限。因为,有了限额的减免,富人就不可能多得了,按照比例来说,穷人是能从减免税中享受到更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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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16日出版的《求是》杂志上撰文表示,“十二五”时期要稳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全面改革资源税,开征环境保护税,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完善财产税制度。

在《求是》杂志上,谢旭人撰文描述“十二五”时期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谢旭人指出,要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完善消费税制度,进一步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按照强化税收、规范收费的原则,继续推进费改税,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完善财产税制度。按照适当提高社会保障统筹级次的要求,健全社会保障筹资机制。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培育地方支柱税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曾表示,对于房产税这项制度改革,拟先在部分城市对部分个人拥有的住房进行试点,恢复征收房产税,积累经验后逐步扩大到全国。

新股发行第二阶段改革

力推私募成新询价机构主力

作为新股发行第二阶段改革标志性举措,第七类询价对象名单日前已大部分出炉。保荐机构推荐的197家次(含重复推荐)询价机构中,私募机构达91家次占比近五成,成为了名副其实的主角。此外,第七类询价机构中还新增了小泉剪刀、喜之郎、天地壹号等民营实体企业。

来自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数据显示,截至11月15日,国内保荐机构先后累计推荐询价机构197家次。其中,创投机构20家次,包括实体企业和各级国有企业及下属投资公司为86家次,私募机构91家次。私募成为了新股发行第二阶段改革新增第七类询价机构的绝对主力。

上述197家次第七类询价机构中,除去重复计算外,被推荐的询价对象实际数量为127家 私募机构46家、创投机构11家、其他类型机构70家。其中私募机构数量占比依然高达36.22%。

◎根据相关机构此前发布的规定,第七类询价机构的硬性门槛有:成立已满两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上年末证券投资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亿元。

明年新增信贷

或在6万亿元至7万亿元

年底将近,又到了规划明年信贷的时候。有消息称,从银行层面到监管部门,参与讨论的各方普遍接受明年信贷增量在6万亿元至7万亿元这个区间,分析指出,如果算上今年银信合作贷款出表的5000亿元,2011年的信贷规模会比2010年缩水1万亿元至2万亿元。

在为明年制定信贷规模时,银行依照央行规定,上报信贷规划,而各行信贷规划则是先由支行的公司业务部依照今年年底争取的客户,以及当年业务完成的情况,向上汇报;其后,银行总行再与央行进行沟通,确定总体额度,最后根据地区经济情况及行业发展情况,将规模分配予银行各个分支行。

◎央行研究局局长张建华15日接受媒体采访时再次强调,中国会尽快回归稳健的货币政策,而央行也会通过多种方式,利用各种政策工具,继续引导货币逐步回归常态水平。

发改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明年上半年出台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彭森在高交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论坛”上表示,明年上半年有关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可能出台,未来战略性新兴产业将分“三步走”。

第一阶段,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健康发展、协调推进的基本格局,对产业升级的作用显著增强,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8%左右;第二阶段,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5%左右;第三阶段,到203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整体创新能力和产业发展水平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国家发改委高新技术司副司长孟宪堂透露,我国圈定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中,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产业、生物、高端制造业将率先成为支柱性产业。

◎可以预见的是,这七大产业将是中国各大、中型企业甚至是小型企业未来的财富“聚宝盆”,我们将看到大量资金向这七大产业涌入。

9月我国增持151亿美国债 前五大持有者全面增持

美国财政部公布的最新国际资本流动报告(TIC)显示,今年9月中国内地增持美国国债151亿美元,持有总量为8835亿美元,继续居各国之首。

9月份美国国债前五大持有者继续全面增持。数字显示,当月日本增持284亿美元,持有总量达8650亿美元,刷新年内新高,为美国国债的第二大持有人。英国则增持96亿美元,以4591亿美元的总量居于第三位。石油输出国9月也小幅增持39亿美元,总量位居第四;巴西也增持了105亿美元。

◎投资美国国债多是出于对流动性和安全性的需求。11月3日,美联储宣布推出第二轮定量宽松货币政策,到2011年6月底以前购买6000亿美元的美国国债,以进一步刺激美国经济复苏。该政策一经出台,美国国债市场应声下跌,收益率不断走高。~ ~~~~~~~~~~~~~~~~~~~~~~~~~~~~~~~~~~~~~~~~~~~~~~~~~~~~~~~~~~~~~~~~~~~~~

今年“两会”期间,格力电器总裁董明珠、娃哈哈董事长宗庆后以及吉利汽车董事长李书福分别建议将目前的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而联想集团董事长柳传志在前些年的“两会”上也建议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

那么个税起征点究竟多少才合适呢?提高之后,究竟对哪个收入阶层更有利呢?

“上调”争议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财政与税收研究室研究员张德勇告诉记者,个税起征点并不是一个表达准确的概念,而应是“个人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

张德勇表示,同企业的财务核算原理类似,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要先进行必要的费用扣除,扣除了必要费用之后的所得,才可作为个人所得税计税基数。必要的费用通常由两个部分构成:一部分是为取得收入而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另一部分是为养家糊口而必需的“生计费”。

那么个人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究竟多少才合适呢?“两会”期间,针对人大代表们的议案,财政部相关人士曾表态,“不准备上调个税起征点”。

财政部还表示,提高个税起征点,困难群体和低收入者不仅不能得益,反而成为利益受到影响的主要群体。

财政部的表态引起舆论哗然,也有一些人士支持财政部的说法,理由是“上调个人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会使得纳税人群数量大量减少,不利于培养纳税人的忠诚度”。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告诉记者,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纳税水准,这是比较理性、比较公平的,但是提高普通民众收入,可以通过涨工资的形式,而非仅仅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形式。

刘桓认为,个税改革要处理好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矛盾。很多个体都希望个税起征点在自己的工资收入之上,这样自己可以免于纳税,但对于国家而言,这降低了国家集中资金的能力,也不利于调整收入差。现行标准的依据

上调费用扣除标准引起这么大的争议,那么财政部当前实行的个人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有什么依据呢?

针对社会上对个人所得税的争议,2009年6月,财政部个人所得税课题研究组发布了一份名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的报告。

该报告称,工薪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居民消费支出增长及物价上涨因素等情况。

对于当前2000元的工薪费用扣除标准,该报告称“200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242.9元,即937元/月,远远低于2000元/月的扣除标准,考虑就业者赡养人数的因素,按2008年平均每一就业者人均负担人数1.97人计算,则2008年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1846元/月,仍低于20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

该报告还称:“从2008年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看,深圳为1000元/月,上海为960元/月,北京、大连为800元/月,西安、郑州为600元/月,银川为350元/月,均远远低于2000元/月的扣除标准。”

但事实上,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中并未有效统计居民在住房上的支出,因为在我国的统计方法中,购房支出计入投资项目而非消费项目。

国家统计局2009年统计年鉴显示,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在住房上支出345.06元,其中最高收入家庭人均在住房上支出1355.75元。这个数据与目前人们对高房价的感受有很大出入。

以上海为例,2009年上海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992元(折合月均1749.33元),若以平均每一就业者人均负担人数1.97人计算,上海的费用扣除标准应至少在3446元,而且这并不包括居民在房屋方面的支出。

上调至3000元、5000元的影响

《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报告还称,“如果目前大幅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受惠多的也是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得益少。”

记者用数据做了一个简单模拟(见表,考虑到各地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比率不一致,月收入项扣除了保险等支出)。

假如将扣除标准提高至3000元/月,月薪为3000元的纳税人税负比目前减少75元/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150元/月,月薪为10000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200元/月,月薪为100000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400元/月。

假如将扣除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月薪为5000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为零,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325元/月,月薪为10000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600元/月,月薪为100000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1200元/月。

如上计算,确实是月薪越高的人,在扣除标准提高后绝对受惠越大。不过,假如将扣除标准提高至3000元/月,月薪分别为3000元、5000元、10000元、100000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率分别为100%、46.15%、16.33%、1.39%。

假如将扣除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月薪分别为3000元、5000元、10000元、100000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率分别为100%、100%、48.98%、4.16%。

上述模拟说明大幅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相对受惠最多的是中等收入者,而非高收入者。

《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报告的理由在于,“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税种,征收的收入主要用于补助弱势群体等,如果扣除额提高过多,高收入者交税大量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也就减少,国家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以及社保、教育、医疗等支出也都会受影响。”

有人士计算,以2008年个税收入3722亿元计算(其中年收入12万元以下的人群纳税2428亿元,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人群纳税1294亿元),如分别将扣除标准提高至3000元/月、5000元/月,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将分别减少约1200亿元、1900亿元。

天津财经大学财政学科首席教授李炜光并不这么认为,“减税并不一定减收,中低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较高,减税部分完全可能被应用到消费当中去,这样整体上能促进国家税收收入。”(实习记者张愎对本文亦有贡献)插图/刘飞

专访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山大学税收研究中心主任、岭南学院教授杨卫华:

先做试点、分步改革、稳步推进个税改革应体现“量能负担”原则,能力强的人多纳税,能力弱的人少纳税,没有能力负担的人不纳税

虽然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方向在“十一五”规划中已经清晰,但在“十二五”规划即将推出前夕,该项改革鲜有重大进展。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历来备受关注但又争议颇多。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山大学税收研究中心主任、岭南学院杨卫华教授对第一财经日报《财商》记者表示,在改革方向确定的前提下,根据改革开放的经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应该采取“先做试点、分步改革、稳步推进”的改革思路。

《财商》:在个人税制改革方向基本确定的前提下,怎样才能有效推进呢?

杨卫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比较滞后,需要改的地方有很多,调整个人所得税制度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

改革的方向已经基本确定,就是将当前的分类征税模式改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税模式,譬如将性质相近的经常性、劳动性收入采用综合征收,偶然性、资本性的收入则以分类形式征对于改革的推进,我建议采取“先做试点、分步改革、稳步推进”的改革思路。

分步改革:一是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其实把费用扣除标准说成起征点不科学,免征额的说法同样不准确。如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收入扣除费用、成本后的余额即所得征收,成本费用不是所得,不属于征税的对象和范围。个人所得税也如此,个人的费用和成本不属于征税对象,所以,也不能称为免征额。免征额是对征税对象给予免征的数额,称为费用扣除更合理。

二是改革税率。当前工资薪金实行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45%。45%的税率比较高,可以适当降低,如先降到40%。这样可以减低高收入人群的逃税动机;同时,应将最低一级5%税率的征税范围从目前的500元扩大至3000元,这样可以有效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

《财商》:那么,你认为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应该坚持什么样的原则呢?

杨卫华:我认为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应坚持的原则是:保护低收入者,适当照顾中等收入者,重点调节高收入者。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目标是调节高收入,缩小个人收入差距,推动社会结构的变化,从当前哑铃形转向橄榄形,促进社会稳定。

《财商》:财政部曾指出大幅提高“起征点”,让高收入者受惠更多,中低收入者反而受损。对此,你怎么看?

杨卫华:我不认同这种看法。因为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后,按比例来看,收入高者减少的税额虽然比较多,但减负的比例小;而收入低者虽然减税额少,但减负比例大。对低收入者不存在受损问题。打个比方,10元钱对低收入者来说很重要,但对高收入者来说却不算什么。

《财商》:那么个人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多少比较合适呢?

杨卫华:个人所得税应该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就是“能力强的人多纳税,能力弱的人少纳税,没有能力负担的人不纳税”。所以,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这样几方面因素:首先是基本生活开支是多少;其次是通货膨胀因素;再次是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关的住房、医疗、失业、养老等制度改革;此外还有教育支出;最后还要考虑到地区差异。

就全国而言,可以目前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支出数额为依据来确定费用扣除标准,全国实行幅度标准,各地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在幅度范围内确定。可以有两种规定,一是全国实行基准扣除譬如2500元,允许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上下浮动20%;二是全国定1500元~3000元扣除标准,各地在此范围内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这样既保证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也能体现制度的灵活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以广东为例,2009年广东城镇居民人均月消费性支出1404.8元。以平均每一就业者人均负担人数1.97人计算(2008年数据),则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为2767.5元。再把住房、物价上涨等因素也考虑进去,扣除标准不应低于3000元/月。《财商》:有人计算,如果将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3000元或者5000元,国家整体的个税收入规模会有很大的减少。对此,你怎么看?

杨卫华:税收的功能有两个,一是财政筹集资金提供公共服务,二是调节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目标,主要是社会目标而不是财政目标。根据我国居民个人生活支出的实际状况,适当提高费用扣除标准是应该的,当然,标准提高不是凭空想出来的,也不是无限制的。就目前而言,我国征收个税的目的应该是调控收入差距。个税收入在税收总额中占比重很小,只有7%左右,个税收入在特定时期有所减少,不会对政府财政收入带来大的影响。

此外,个税收入规模减少并不代表国家整体税收规模的减少,这就是“减税不减收”的道理。个税改革是个系统性工程,不仅仅改革个人工薪所得纳税制度,对其他类别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如劳务报酬等同样需要改革。增加税收规模不能只靠提高税率或减少费用扣除标准,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征管,把应收的税及时足额收缴入库,减少逃税,公平税负。

《财商》:除了财政部的表态,我们也听到一些声音,并不支持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他们称“提高之后,那些不在纳税范围内的纳税人会降低纳税忠诚度”。对此,你怎么看?

杨卫华:我不赞成这种说法,这是对税收征管原则的曲解。税收征管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法律是要符合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意志,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如果一个家庭连基本的生存开支都要被纳入征税范围,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不可能提高他们的税法遵从度。

个税改革:路径和方向

[ 以三个收入总额等同的家庭为例,甲家庭夫妻俩月收入分别是7000元、8000元,乙家庭夫妻俩月收入分别是5000元、10000元,丙家庭月收入15000元但只有一人工作。三个家庭收入相等,但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下,三个家庭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分别为1300元、1550元、2225元,甲和丙之间相差达925元 ]

6月10日,在上海某企业工作的黄鹏领到了5月的工资单,基础工资加绩效工资合计4720元。但他的工资卡里只增加了3657.6元。

因为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合计806元被扣除了,还有156.4元的个人所得税也被扣除了。

“这么算下来,我10个月不吃不喝才能在上海中环买一平方米的房子。”黄鹏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财商》记者。

为了省钱,他住在郊区,每天早上7点不到就得起床去赶公交。每个月租房支出1200元,伙食800元左右,交通、通讯300元左右。“这2300元支出已经是我最基本的生活支出了,真希望负担轻一些。”黄鹏说。

也许,今年下半年,黄鹏的负担有希望变得稍微轻些。

一方面,各地上调最低工资的行动有望推动涨薪潮向更大范围扩展;另一方面,在收入分配改革的呼声中,由国家发改委起草的收入分配改革草案已接近完成,而在“十一五”规划期间未有重大进展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再次被推到了前台。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十一五”期间未有重大进展

自个人所得税制在1980年建立,30年来鲜有重大变革。

我国于1980年9月颁布施行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确定了个税800元的起征点。2006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减除标准从800元调整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调整到2000元。(起征点或者免征额的说法均不够准确,《“个税起征点”之争》一文中详细说明。)

2008年10月又分别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很多人士认为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仍然比较滞后,2009年、2010年“两会”期间,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提高个人工薪费用扣除,但一直没有进展。

温家宝总理今年3月指出,在增加居民收入上要分三个层次:一是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占整个国民收入的比重;二是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收入占要素收入的比重;三是在二次分配中,运用财税的杠杆,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记者发现,今年4月下旬,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中提及,“研究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而在《2009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中的表述是,“研究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方案”。

联系到最近关于收入分配改革的大讨论,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会否有所突破呢?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财政与税收研究室研究员张德勇告诉记者:“应该说减税增薪是个大趋势,但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进展还是要划阶段的。”

事实上,早在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便确定了个人所得税制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改革方向。2006年,这个改革方向还被写入了“十一五”规划。但令人遗憾的是,该项改革一直没有出现重大进展。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告诉记者,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会以渐进性改革的方式出现,在“十二五”期间肯定会整体推进的,但是推进的程度仍有待观察。

刘桓说:“提个方案很容易,但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牵涉到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基础环境,这些基础环境包括个人信息核准、个人税负统计、国家对公民财产信息的掌握等等,这些工作做起来比较难。”

在天津财经大学财政学科首席教授李炜光看来,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确实存在很大的障碍,主要是国家对个人信息难以掌握。但他同时告诉记者:“这些障碍其实并不在技术上。”

中国财政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安体富曾对媒体表示,个人所得税制改为按综合税制征收应具备四大条件,包括实行纳税人永久税号;个人报酬完全货币化;推行非现金结算;建立财政、税务、国库和银行的联网系统。其中,个人税号可以身份证号代替,非现金结算也不是问题;财政、税务、国库和银行的联网升级也可以做到。

安体富还表示,涉及到由综合税制引申产生的财产收入真正透明问题,倒是可能受到一些阻力。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方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

对于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山大学税收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告诉记者,改革的方向已经基本确定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模式,问题在于如何推进。

杨卫华告诉记者,我国当前实行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有11类之多,工资、薪金所得只是其中最主要的一类,种类之多以及不同税率,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某些群体税负较重的问题。

张德勇告诉记者,转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模式,即是将一些性质相近的类别合并,譬如工资和劳务报酬所得等。“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虽然在征税效率上有所降低,但是会向公平一端倾斜一些。”

总体而言,综合税制的优点是能够量能课税,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公平税负;缺点是征收手续较为复杂,纳税人容易进行税收规避,需要纳税人服从程度高、税收管理制度先进、财务会计健全。

2010年“两会”期间又有代表提议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便是综合征税的一种形式。

以三个收入总额等同的家庭为例,甲家庭夫妻俩月收入分别是7000元、8000元,乙家庭夫妻俩月收入分别是5000元、10000元,丙家庭月收入15000元但只有一人工作。三个家庭收入相等,但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下,三个家庭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分别为1300元、1550元、2225元,甲和丙之间相差达925元。

据了解,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均采用按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制的形式,按照不同家庭的经济状况和人口数量来确定征税的标准。

财政部相关人士曾质疑按家庭征税模式缺乏操作性。对此,李炜光认为,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人口众多,按家庭征税模式确实操作上有难度,但并非不可操作。

此外,很多国家采取家庭申报制,有人质疑家庭申报可能会产生少报、漏报情况。对此,李炜光认为,一方面还是要推进个人信用制度完善,“推进广泛意义上的储蓄实名制,个人所有收支国家将一清二楚”;另一方面,运用法律的威慑力来打击偷税漏税行为。

今年“两会”期间,国家发改委主任张平表示,个人所得税按照家庭为主体征收的政策还将进一步研究。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分步走:两个方向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早已确定,但这些年来鲜有进展,那么,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应从何处入手呢?

杨卫华告诉记者,应该采用“先做试点、分步改革,稳步推进”的改革思路。

有此一说

我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在1983年达到56.5%的峰值后,就持续下降,2005年已经下降到36.7%,22年间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而从1978年到2005年,与劳动报酬比重的持续下降形仅仅提高个税起征点还远远不够。现在的个人所得税是工资税,炒股票的人反而不交税,劳动的人反而要交税,这有悖于社会公平。

——清华大学教授 李稻葵

赋税不是按照财产的比例,而是按照需要的比例,每个人在物质上的基本需要是不应当课税的。

——法国思想家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外国咋交税?

美国:最基本的原则是多收入多缴税,收入低的先缴税后退税。美国缴纳个税十分重视家庭其他成员尤其是儿童的数量,同样收入的两对夫妇,有孩子和没有孩子所缴纳的税额相差很大。税法规定,为每个孩子退税1000美元。

法国:法国的个税也是按家庭来征收的,根据经济状况和子女多少不同,每个家庭所缴纳的所得税均不同。如一个纳税户有夫妇两人,则两人合填报税单,以两人总收入除二来计算。如有小孩需负担,总收入中则应减去小孩份额(一个小孩算半个份额)来计算。

德国:对不同家庭情况采取不同的个税起征点,根据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加以区分,如单身、已婚无孩子、已婚有孩子等。

日本:实行“所得税扣除制度”,对纳税者本人生活所需的最低费用、抚养家属所需的最低费用、社会保险费用等免征所得税。如果抚养的子女人数不一,需要赡养的老人数量不同,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就有很大不同。

新加坡:新加坡是个税税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其实行的是13级超额累进税率,也就是以前一年的收入扣除适当项目后,以累进式征税。

第二篇:个人所得税

老算法+新税率,年终奖缴税有变化

2012-1-10 8:54 转自互联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今年的年终奖要缴多少个税?这个问题大家颇为关注。尤其在去年9月1日,新个税法开始施行。但曾经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有变”被证实是个谣言。所以今年的年终奖仍要沿用老算法,不过税率是新调整的,这意味着,即使和往年同样数额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但拿到手的钱数也会有变化。

这里我们请专业人士根据部分采访对象年终奖的数额来计算如何缴税。这里又分成两种情况:

第一种,如果实际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等于或高于3500元。

市民刘颖在年终奖发放当月得工资收入为5000元,年终奖为1万元。工资5000元,减除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3%计算,即:(5000-3500)×3%=45元;年终奖1万元,首先除以12个月约为833元,对应的适用税率3%,则年终奖应缴个税10000×3%=300元。刘颖应缴纳个税为300+45=345元。

第二种,如果实际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3500元。

市民陈新年终奖发放的当月工资为2500元,年终奖为1万元。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35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商数为750元,其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应纳税额=[10000-(3500-2500)] ×3%=270元,则陈新当月应缴纳个税270元。

发放年终报酬的节税建议

2011-12-7 13:42 绍兴会计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年关将至,一些财务负责人又要开始琢磨如何发钱了。特别是那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如何将年终报酬“足额”——少纳税或缓纳税——发到员工手中,可能已经上了领导们议事的案头。其手法多是“改头换面”——比如把部分业绩提成改为劳务报酬发放;或“以票冲账”,让员工找发票通过“报销”的方式领取其高额的工资、奖金或分红等;更有甚者,直接从小金库发放年终报酬,偷逃国家税款。这显然是违法乱纪行为。但这种行为在我国的一些企业或单位、部门已经成为“习惯”;法不责众,也就成了税收监管部门的无奈。

我们认为:在高税负的现实环境中,与其让一些单位违法乱纪地胡来,不如给他们指出一条正道,在税收政策的约束范围内,合法地减轻税负。

鉴于此,我们想在现行税法环境下,分别从工资与福利、奖金与分红,以及劳务报酬三个方面,系统探讨年终报酬的发放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节税建议。

一、工资与福利的发放及其节税建议

1.工资的节税建议

企业的薪酬制度与工资的税负密切相关。在实务中,企业一般根据薪酬制度确定发放方法,进而产生相应的纳税基数及其税负。所以,要想节约工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必须从设计薪酬制度入手,依据现行的税收政策,制定更为节税的薪酬制度(今年肯定晚了,明年开始吧)。

(1)工资税前扣除的范围。依据现行税法,合理工资薪金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合理的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这就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成本。所以,明确税法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范围,才能让发放的工资薪金全额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明确:“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并要求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这就要求企业必须依据上述五条原则,设计、制定工资薪金制度,确保工资薪金全额在税前扣除。

(2)工资薪酬制度要具有节税功能。现代企业的工资薪酬制度,除了激励功能外,还应具备节税功能。依据国税函[2009]3号“五条原则”,企业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若遵循“分开发(分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报酬发放”和“平均发(每月的工资薪酬尽量平均发放)”两点设计原则,又可减轻个人所得税。这也是我们的一贯主张。

举例说明如下:假设某位员工(或高管)年薪160 000元,为了减轻其个人所得税,依据现行税率和相关制度,我们可以将这160 000元分为工资、奖金和扣除款项三部分处理。比如每月工资发放8 000元,扣除3 500元起征点,应税收入为4 500元,适用10%的税率,全年工资总额为96 000元(8 000×12);年终奖设计为54 000元(不超过此临界点),依据2005年9号文的规定,除以12个月,为4 500元,适用税率仍为10%;余下的10 000元,可以作为经营风险保证金予以扣除,攒在一起以后发放。这样设计,就能把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控制在10%之内,达到最好的节税效果。

(3)工资薪酬制度应考虑的相关问题

1)一些单位在年终发放“第13个月工资”,依据税法该工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纳税。所以,作为“第13个月工资”发放是否合适,要不要改为年终奖(可以享受2005年9号文的优惠政策),各个单位要算一算账,根据结果进行选择。

2)工资与社保基金密切相关,很多地方的社保基金就是跟着工资走的,所以要考虑工资变动引起的社保基金的变化,及其相关成本。

3)企业发放实物、有价证券等非货币工资,应并入当月工资总额纳税。

2.福利费的节税建议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对企业福利费的范围界定得比较宽泛,甚至包括了“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但现行税法规定,只有符合规定的福利费在工资总额的14%内允许在税前列支,这就锁定了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比例;国税函[2009]3号更是对财企[2009]242号进行了“瘦身”,将允许在税前扣除的14%福利费的范围缩小为: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至于发放给职工的福利费要不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国税函[2009]3号并参照《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我们总结出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仅仅包括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而“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年终发放的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在纳税上也有个选择:那就是并入工资纳税还是并入年终奖纳税,这其中的税负应该是不一样的。各单位可依据自己的工资薪酬制度,计算之后再进行选择。

二、奖金与分红的发放及其节税建议

1.年终奖的节税建议

年终发放的奖金即为年终奖。在现行税率体系下,两档税率能差10个百分点,或者说,发放的年终奖一旦超出低档税率的临界点——那怕是1元钱,就要按高档税率纳税,之间的税率最大相差10%.所以,我们建议年终奖的发放要遵循“不超标”的原则。

举例说明如下:依据2005年9号文,年终奖可以除以12个月,按得到的数额适用相应的税率。假设某单位发给职工小李年终奖18 000元,除以12个月,为1 500元,适用3%的税率,纳税540元(18 000×3%),小李拿到手的奖金为17 460元(18 000-540);而发给小张年终奖18 001元,除以12个月,为1 500.08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105元,纳税1 695.1元(18 001×10%-105),小张拿到手的奖金为16 305.9元(18 001-1 695.1)。

因多领1元钱,小张比小李净损失1154.1元。这是比较冤的。

可以看出,在现行税率下,多发1元钱,最大可增加纳税成本88 000.45元。所以,在发放年终奖时,一定要注意临界点,牢牢把握“不超标”的原则。

应该强调的是,2005年9号文一年只能使用一次。一些单位按季度发奖金的制度应该调整一下,将奖金的大头放在年终发放,发放时使用2005年9号文的优惠,以降低职工的个人所得税。

2.分红的节税建议

分红是回报股东的方式。但对自然人股东来说,一旦分红,依据现行税法就必须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尽管这是“税后税”,但国家税法不改变,这个税就必须交纳。

我们认为,对在职的自然人股东来说,其回报是有选择的:分红或者发奖金。

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分红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的政策环境下,两道税率带来40%的综合税负,而工资薪酬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才45%,且要减掉速算扣除数。由此可以直观判断,回报在职的自然人股东,发奖金比分红更节约税金。

其实在自然人投资的企业账面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个账户上所挂的金额,都含有20%的个人所得税。一些企业为了避税,采取不分红的方法规避纳税,其实是很不理智的——那些利润你总得分配,越积越大,以后反而不好处理。在税务征收实践中,我们对合伙企业“未分配利润”的账面利润,超过1年不分配的,视同分红,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一些地区对存在自然人股份的企业,也比照执行。

三、劳务报酬的发放及其节税建议

1.劳务报酬的“税款抵冲”作用

一些企业年终还要发放很多劳务报酬。其实很多企业的财会人员并不清楚,劳务报酬具有“税款抵冲”的作用。企业在支付劳务报酬时,一方面要代扣代缴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交纳税款后手续完备的劳务报酬支出,又可以依据完税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冲减企业所得税。这就形成了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税款抵冲”作用。

举例说明如下:假设企业发放劳务报酬20 000元。依据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20 000-20 000×20%)×20%=3 200(元)

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这20 000元劳务报酬进入税前扣除后,可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20 000×25%=5 000(元)

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看出,企业代扣代缴了3 200元的个人所得税,却抵冲了5 000元的企业所得税,中间还赚了1 800元。

2.劳务报酬“税款抵冲”的平衡点及其发放建议

通过计算,我们找到了三个“税款抵冲”平衡点:

一是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的条件下,劳务报酬若不涉及营业税,“税款抵冲”的平衡点为100 000元。验证如下:

000元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 000-100 000×20%)×40%-7 000=25 000(元)

000元劳务报酬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100 000×25%=25 000(元)

缴抵的税款均为25 000元,相等。

二是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的条件下,如果属于“对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取得收入”,要征收营业税,涉及5.5%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其“税款抵冲”的平衡点为62 893.08元。验证如下:

893.08元劳务报酬交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为:62 893.08×5.5%=3 459.12(元)

893.08元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2 893.08-3 459.12)×(1-20%)×30%-2 000=12 264.15(元)

合计为:3 459.12+12 264.15=15 723.27(元)

893.08元劳务报酬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62 893.08×25%=15 732.27(元)

缴抵的税款均为15 732.27元,相等。

三是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的条件下,“税款抵冲”的平衡点为50 000元。验证如下:

000元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0 000-50 000×20%)×30%-2 000=10 000(元)

000元劳务报酬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50 000×20%=10 000(元)

缴抵的税款均为10 000元,相等。

若低于平衡点发放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就低于节约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就占了便宜。但不是所有企业都知道占这个便宜。巧用所得税技巧 提供收入降低用工成本 2011-11-9 10:50 商界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给员工开税前1万元工资,企业要付出总成本约14410元,约为员工税后所得的2倍——如何才能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范围内,在不影响员工实际收入的情况下,尽可能降低用工成本?

企业总是希望“以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好的激励”。

这次个税法修改,公众讨论得沸沸扬扬的大多是个税起征点,甚至有人认为新出台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仍然偏低。殊不知,个人不容易,企业更不容易。举例来说,现行3500元个税起征点情况下,我通过个税计算器,计算了在北京税前月收入为1万元的员工,其应缴纳个税322.70元,应缴纳社保与公积金合计2223元,税后月收入约为7454元;而另一方面,企业配套总支出为14410元——约为个人实际收入的2倍!

——这无疑反映了我国企业用工成本高企的尴尬现状。然而事实上,据我调查,目前80%以上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愿意将员工能够立即拿到手的实际货币收入提高,以激励员工。那么企业究竟如何才能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范围内,在不影响员工实际收入的情况下,尽可能降低用工成本?

下面,我将用北京万禾公司的现实案例与大家一起探讨。

“1元钱临界点”

万禾公司是一家已进入IPO辅导期的节能行业的准上市公司。根据北京市对“五险一金”的缴费规定,万禾公司每个月为员工缴纳的费用约占其月工资的44%——养老保险20%+医疗保险10%+失业保险1%+工伤保险0.3%+生育保险0.8%+住房公积金12%。也就是说,如果一名员工税前月收入为1万元,公司每月要为其承担4410元的“五险一金”。综合下来每个月,公司为该员工付出的总成本为14410元。

——税负高达44%!怎么办?万禾公司优化薪酬设计的第一步就是拿年终奖“开刀”。

这里面就存在筹划空间。如可以将原工资收入分为工资收入与年终奖金两部分,按最大限度适用低档税率,即10%税率推算,假定每个月扣除“五险一金”后给邹总监发放7000元工资,年终奖金最多可发放66000元,则每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7000-3500)×20%-555=145元,表明全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740元,而年终奖应纳税额为66000×20%-6660=6540元,则邹总监全年薪酬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740+6540=8280元。也就是说,税收筹划可为邹总监节税6660元,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这笔6660元钱实际上就是为企业节省下来的。

看到这里,聪明的你会发现,事实上,节约的这笔6660元钱只是总节约额的冰山一角。也就是说企业不单单通过调整工资与年终奖的比例的方法,少支出了6660元的现金,而且通过降低邹总监的实发工资,相应的,其“五险一金”的工资基数就下降了,企业相应配套支出就少了,下面我可以再计算一个这个节约额。

如果邹总监扣完“五险一金”后的每月收入为12500元,税后收入为11255元,那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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