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第一篇:个人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减除项目、费用标准改革研究
摘要:个人所得税对于我们即将毕业,迈向社会的大学生而言,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它与我们以后的生活息息相关。同时,个人所得税近几年来也成为我国社会关注程度最高、改革力度最大的一个税种,并且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也有较大的影响。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变化,个人所得税也暴露出许多与现阶段发展不相适应的税收公平问题。本文通过搜集相关资料,紧密结合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借鉴一些个人所得税制度较成熟的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从理论与实证的结合上,就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减除项目、费用标准改革进行较为深入系统地分析,并就今后如何在改革中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提出一些个人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征收方法
减除项目
费用标准
改革
税制 正文:
一、引言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2011年9月1日实施,我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2011年11月10日,财政部公布数据,1-10月个人所得税收入累计5347.49亿元,提前两个月超额完成2011年全年目标。但是,随着全社会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期待日渐强烈,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呼声也随之高涨。我国现行的个税制度是一种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即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进行分类,采取“分别征收、各个清缴”的征管方式取得个税收入。这种个税制度一方面在客观上造成了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的问题。另一方面对个税的所有纳税人实行“一刀切”,而不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的轻重、家庭支出的多少。同时,对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缺乏动态管理,没有与物价指数、平均工资水平的上升实行挂钩,导致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呼声时有发出。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取得收入的渠道和方式日益多样化,使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日趋复杂和困难,其对收入的调节分配作用受到质疑,税制的公平和效率问题广泛争论,改革和完善的要求日益迫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个人所得税税制本身的改革和发展趋势进行探讨和比较研究,具有积极而现实的意义。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减除项目、费用标准
凡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我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为了实现有效征管,目前个人所得税采用了以代扣代缴为主,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为辅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代扣代缴税款征收方式。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计算的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出并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这种方法有利于控管税源、防止漏税和逃税。二是自行申报纳税征收方式。自行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个人所得税减除项目:首先,大多数国家有个人宽免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扣除必要的生计费用,以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其次,对于必要的经营费用,多数国家允许纳税人进行扣除,扣除方法分为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两类。再次,对于非经营费用,多数国家限制扣除或不允许纳税人进行扣除。最后,对于亏损,多数国家都不允许冲减所得,少数国家允许分项弥补经营亏损和资本利亏。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一是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二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三是 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特高的,除按20%征税外,还可以实行加成征收,以保护合理的收入和限制不合理的收入。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分析
我国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扣除标准定为800元/月。当时的实际情况是:一是对外开放力度加大,来华投资和工作的外籍人员增加,为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促进国际间平等合作,必须要实施个人所得税法;二是国内居民工资收入很低,月平均工资只有64元左右,所以绝大多数国内居民不在征税范围之内。因此,800元/月的扣除额主要是根据外籍人员当时的基本生活支出水平确定的。1987年出台实施了个人收入调节税,将国内公民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收入合并为综合收入,并规定每月扣除标准为400元至460元。1993年10月,国家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重大改革,内外两套税制统一,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标准最终确定为800元/月。2011年9月,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虽然经过多次改革,但是个人所得税的功效仍令人不能满意。在效率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漏洞很大,税收流失较多(至少在1/2以上),征收潜力巨大;在公平方面,我国2004年个人所得税中有65%来源于工薪阶层,“贫富倒挂”现象十分明显。这些问题之所以会出现,我们首先可以想到那些存在偷税漏税的不法行为和一些所谓的避税行为,但归根到底,制定设计方面的漏洞才是最根本的,我们不能本末倒臵。
三、启示及结论:
通过对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减除项目、费用标准改革及现状进行分析,可得出一些个人的建议及策略。
1.综合所得税制
“十一五”期间有关部门规划的税改工作,多数都已完成。但有两项税改工作未能完成:一是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二是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稳步推行物业税并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建立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类所得、累进税率,最大缺陷在于,中低收入工薪阶层成为个税课税主体,不符合公平原则。个税改革是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聚焦点,个税改革的目标应是综合所得税制。所以采取小步逼近方式进行改革。
2.应定位富人税
财产税应定位为富人税。中国贫富差距、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要着眼于基础环节———财产存量,正因为如此,国家把财产税改革写入“十二五”规划。征收财产税,首先应选择合适的税种,财产税一般分三类:一般财产税,针对个人总财产征税;财产转让税,比如遗产税和赠与税,这个问题中国争议很大,可暂时搁臵;特种财产税,针对人们拥有的某一种或某几种有代表性的财产征税,中国人有代表性的财产主要就是房产,因而,就选择以住房保有环节这笔财产作为开征房产税的突破口。
3.现行费用扣除规则应充分考虑
从理论上说,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应该是纳税人的净所得而不是毛所得。净所得的计算就必须在毛所得的基础上考虑到相关因素。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规定对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考虑不充分,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千差万别,婚否、教育子女及赡养老人的多寡、房屋购建、医疗费用等都是影响家庭开支的重要因素。
例如:月收入同样为4500元的A先生与B先生:A先生单身一人,没有任何赡养、抚育责任,月生活开支合计1500元。B先生家有五人,妻子待业无任何收人来源,另需要养育小孩与赡养老人,每月家庭基本生活开支2000元,老人赡养费800元,小孩教育开支500元,开支合计3300元。按照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收人相同的A先生与B先生,必须缴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但他们俩人同样所得的含金量是不同的。因此单纯着眼“所得”,不考虑生活负担,是以形式上的“公平税负”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公平税负”,从这一点来说,仅按收入纳税无法体现公平纳税的立法原则。
4.加大税法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
日常宣传要常抓不懈,针对不同的征税主体,要采取不同的方法,有目的性的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辅导;开展各种内容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培训,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相当多的人,当自己的劳动所得在免税范围内时高唱“纳税光荣”,一旦应缴纳税款时,心里总不高兴,于是就使出浑身解数进行逃税。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他们或利用权力自定纳税标准,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权、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或拉拢税务官员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等手段逃税。透过这些现象我们分析后发现,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纳税意识。可以相信,解决纳税义务者的权利后,其纳税积极性会大大增强。
因为申报制度取决于纳税人的主动申报,如果纳税意识不强是无法完成从分类制到混合制再到综合制的转变的。为此,需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加大税法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力度:严厉打击偷漏税行为,尽快提高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为依法治税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对税务部门而言,更应强调从严治税。目前,堵漏增收的潜力依然很大,税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针对性措施,严查细管,减少和防止税收流失。5.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
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的状态。
通过对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减除项目、费用标准改革进行分析,并结合国外先进个人所得税制度,探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途径。我认为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及量能课税的原则,应立足我国国情,现阶段实行以分类制为主的分类综合制,而后逐步过渡为综合制。对于费用扣除标准,虽然已经将标准提升为3500元,但还应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如抚养、赡养人口、婚姻状况、年龄和健康状况等实行区别对待并将扣除标准指数化。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我认为应当减少累进级距,拉大税收差距。对于目前国民纳税意识还比较薄弱的情况下,实行源泉扣缴为主多种征收方式为辅的征缴手段,并完善税法,加大税法宣传,严惩偷税漏税行为,特别是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监管。当然,更需要相关机制的完善,如加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建立社会诚信制度,个人收入和政府支出透明化等。
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个人诚信评价制度,将每位公民的诚信活动记录在案,如在个人纳税、个人消费信贷和经济活动等方面有不良的记录,就要使个人在经济上、声誉上付出一定的代价。与此同时,我国可借鉴日本的“蓝色申报制度”,建立纳税人诚信纳税制度,建立纳税档案,税务部门定期公布纳税人纳税情况,将其作为衡量纳税人信用等级的一个重要指标。根据其纳税情况将纳税人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在税收检查、税收优惠方面给予不同的待遇,鼓励纳税人诚实纳税。对那些守法的有信用者,在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等方面给予便利,而对那些违法违规、信用缺失者,必须有相应的限制、惩罚举措。
个人所得税完善是要考虑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物价水平、供养人口的多少、个人收入的分配模式和社会保障体系得完善程度、通货膨胀等方方面面的因素。同时个人所得税还需要个方面的努力,国家立法执法,公民知法守法,社会监督法的运作。加上全社会的努力,才能让个人所得税更加完善,更能有利于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共同发展。总之,要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建立起能够覆盖全部个人,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生计、赡养、教育、残疾与社会保险等费用扣除标准和自行申报纳税,体现“全面、简便、合理、适用”的基本要求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随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中的比例会越来越大,国家的财政能力会越来越强,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的能力会越来越强,我国的国民收入差距也会越来越小,最终完善个人所得税改革,有效促进纳税人公平,实现和谐社会,减少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
参考文献:
(1)羊城晚报
个税改革目标:综合所得税制
2011年4月2日(2)李光龙.个人所得税制应强调公平功能.税务研究,2002年9月10日(3)王金梁.浅议个人所得税改革.税务研究,2005年10月9日
(4)张富珍.强化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几点建议.税收研究,2006年12月25日
(5)陈锷.论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经济师,2009年1月4日
(6)贾俊远,张博,温蓓.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市场周刊,2004年6月14日
(7)陈怡松.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几点设想.商场现代化,2008年5月11日
第二篇:个人所得税
老算法+新税率,年终奖缴税有变化
2012-1-10 8:54 转自互联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今年的年终奖要缴多少个税?这个问题大家颇为关注。尤其在去年9月1日,新个税法开始施行。但曾经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有变”被证实是个谣言。所以今年的年终奖仍要沿用老算法,不过税率是新调整的,这意味着,即使和往年同样数额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但拿到手的钱数也会有变化。
这里我们请专业人士根据部分采访对象年终奖的数额来计算如何缴税。这里又分成两种情况:
第一种,如果实际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等于或高于3500元。
市民刘颖在年终奖发放当月得工资收入为5000元,年终奖为1万元。工资5000元,减除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3%计算,即:(5000-3500)×3%=45元;年终奖1万元,首先除以12个月约为833元,对应的适用税率3%,则年终奖应缴个税10000×3%=300元。刘颖应缴纳个税为300+45=345元。
第二种,如果实际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3500元。
市民陈新年终奖发放的当月工资为2500元,年终奖为1万元。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35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商数为750元,其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应纳税额=[10000-(3500-2500)] ×3%=270元,则陈新当月应缴纳个税270元。
发放年终报酬的节税建议
2011-12-7 13:42 绍兴会计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年关将至,一些财务负责人又要开始琢磨如何发钱了。特别是那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如何将年终报酬“足额”——少纳税或缓纳税——发到员工手中,可能已经上了领导们议事的案头。其手法多是“改头换面”——比如把部分业绩提成改为劳务报酬发放;或“以票冲账”,让员工找发票通过“报销”的方式领取其高额的工资、奖金或分红等;更有甚者,直接从小金库发放年终报酬,偷逃国家税款。这显然是违法乱纪行为。但这种行为在我国的一些企业或单位、部门已经成为“习惯”;法不责众,也就成了税收监管部门的无奈。
我们认为:在高税负的现实环境中,与其让一些单位违法乱纪地胡来,不如给他们指出一条正道,在税收政策的约束范围内,合法地减轻税负。
鉴于此,我们想在现行税法环境下,分别从工资与福利、奖金与分红,以及劳务报酬三个方面,系统探讨年终报酬的发放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节税建议。
一、工资与福利的发放及其节税建议
1.工资的节税建议
企业的薪酬制度与工资的税负密切相关。在实务中,企业一般根据薪酬制度确定发放方法,进而产生相应的纳税基数及其税负。所以,要想节约工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必须从设计薪酬制度入手,依据现行的税收政策,制定更为节税的薪酬制度(今年肯定晚了,明年开始吧)。
(1)工资税前扣除的范围。依据现行税法,合理工资薪金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合理的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这就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成本。所以,明确税法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范围,才能让发放的工资薪金全额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明确:“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并要求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这就要求企业必须依据上述五条原则,设计、制定工资薪金制度,确保工资薪金全额在税前扣除。
(2)工资薪酬制度要具有节税功能。现代企业的工资薪酬制度,除了激励功能外,还应具备节税功能。依据国税函[2009]3号“五条原则”,企业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若遵循“分开发(分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报酬发放”和“平均发(每月的工资薪酬尽量平均发放)”两点设计原则,又可减轻个人所得税。这也是我们的一贯主张。
举例说明如下:假设某位员工(或高管)年薪160 000元,为了减轻其个人所得税,依据现行税率和相关制度,我们可以将这160 000元分为工资、奖金和扣除款项三部分处理。比如每月工资发放8 000元,扣除3 500元起征点,应税收入为4 500元,适用10%的税率,全年工资总额为96 000元(8 000×12);年终奖设计为54 000元(不超过此临界点),依据2005年9号文的规定,除以12个月,为4 500元,适用税率仍为10%;余下的10 000元,可以作为经营风险保证金予以扣除,攒在一起以后发放。这样设计,就能把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控制在10%之内,达到最好的节税效果。
(3)工资薪酬制度应考虑的相关问题
1)一些单位在年终发放“第13个月工资”,依据税法该工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纳税。所以,作为“第13个月工资”发放是否合适,要不要改为年终奖(可以享受2005年9号文的优惠政策),各个单位要算一算账,根据结果进行选择。
2)工资与社保基金密切相关,很多地方的社保基金就是跟着工资走的,所以要考虑工资变动引起的社保基金的变化,及其相关成本。
3)企业发放实物、有价证券等非货币工资,应并入当月工资总额纳税。
2.福利费的节税建议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对企业福利费的范围界定得比较宽泛,甚至包括了“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但现行税法规定,只有符合规定的福利费在工资总额的14%内允许在税前列支,这就锁定了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比例;国税函[2009]3号更是对财企[2009]242号进行了“瘦身”,将允许在税前扣除的14%福利费的范围缩小为: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至于发放给职工的福利费要不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国税函[2009]3号并参照《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我们总结出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仅仅包括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而“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年终发放的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在纳税上也有个选择:那就是并入工资纳税还是并入年终奖纳税,这其中的税负应该是不一样的。各单位可依据自己的工资薪酬制度,计算之后再进行选择。
二、奖金与分红的发放及其节税建议
1.年终奖的节税建议
年终发放的奖金即为年终奖。在现行税率体系下,两档税率能差10个百分点,或者说,发放的年终奖一旦超出低档税率的临界点——那怕是1元钱,就要按高档税率纳税,之间的税率最大相差10%.所以,我们建议年终奖的发放要遵循“不超标”的原则。
举例说明如下:依据2005年9号文,年终奖可以除以12个月,按得到的数额适用相应的税率。假设某单位发给职工小李年终奖18 000元,除以12个月,为1 500元,适用3%的税率,纳税540元(18 000×3%),小李拿到手的奖金为17 460元(18 000-540);而发给小张年终奖18 001元,除以12个月,为1 500.08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105元,纳税1 695.1元(18 001×10%-105),小张拿到手的奖金为16 305.9元(18 001-1 695.1)。
因多领1元钱,小张比小李净损失1154.1元。这是比较冤的。
可以看出,在现行税率下,多发1元钱,最大可增加纳税成本88 000.45元。所以,在发放年终奖时,一定要注意临界点,牢牢把握“不超标”的原则。
应该强调的是,2005年9号文一年只能使用一次。一些单位按季度发奖金的制度应该调整一下,将奖金的大头放在年终发放,发放时使用2005年9号文的优惠,以降低职工的个人所得税。
2.分红的节税建议
分红是回报股东的方式。但对自然人股东来说,一旦分红,依据现行税法就必须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尽管这是“税后税”,但国家税法不改变,这个税就必须交纳。
我们认为,对在职的自然人股东来说,其回报是有选择的:分红或者发奖金。
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分红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的政策环境下,两道税率带来40%的综合税负,而工资薪酬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才45%,且要减掉速算扣除数。由此可以直观判断,回报在职的自然人股东,发奖金比分红更节约税金。
其实在自然人投资的企业账面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个账户上所挂的金额,都含有20%的个人所得税。一些企业为了避税,采取不分红的方法规避纳税,其实是很不理智的——那些利润你总得分配,越积越大,以后反而不好处理。在税务征收实践中,我们对合伙企业“未分配利润”的账面利润,超过1年不分配的,视同分红,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一些地区对存在自然人股份的企业,也比照执行。
三、劳务报酬的发放及其节税建议
1.劳务报酬的“税款抵冲”作用
一些企业年终还要发放很多劳务报酬。其实很多企业的财会人员并不清楚,劳务报酬具有“税款抵冲”的作用。企业在支付劳务报酬时,一方面要代扣代缴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交纳税款后手续完备的劳务报酬支出,又可以依据完税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冲减企业所得税。这就形成了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税款抵冲”作用。
举例说明如下:假设企业发放劳务报酬20 000元。依据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20 000-20 000×20%)×20%=3 200(元)
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这20 000元劳务报酬进入税前扣除后,可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20 000×25%=5 000(元)
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看出,企业代扣代缴了3 200元的个人所得税,却抵冲了5 000元的企业所得税,中间还赚了1 800元。
2.劳务报酬“税款抵冲”的平衡点及其发放建议
通过计算,我们找到了三个“税款抵冲”平衡点:
一是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的条件下,劳务报酬若不涉及营业税,“税款抵冲”的平衡点为100 000元。验证如下:
000元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 000-100 000×20%)×40%-7 000=25 000(元)
000元劳务报酬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100 000×25%=25 000(元)
缴抵的税款均为25 000元,相等。
二是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的条件下,如果属于“对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取得收入”,要征收营业税,涉及5.5%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其“税款抵冲”的平衡点为62 893.08元。验证如下:
893.08元劳务报酬交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为:62 893.08×5.5%=3 459.12(元)
893.08元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2 893.08-3 459.12)×(1-20%)×30%-2 000=12 264.15(元)
合计为:3 459.12+12 264.15=15 723.27(元)
893.08元劳务报酬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62 893.08×25%=15 732.27(元)
缴抵的税款均为15 732.27元,相等。
三是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的条件下,“税款抵冲”的平衡点为50 000元。验证如下:
000元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0 000-50 000×20%)×30%-2 000=10 000(元)
000元劳务报酬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50 000×20%=10 000(元)
缴抵的税款均为10 000元,相等。
若低于平衡点发放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就低于节约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就占了便宜。但不是所有企业都知道占这个便宜。巧用所得税技巧 提供收入降低用工成本 2011-11-9 10:50 商界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给员工开税前1万元工资,企业要付出总成本约14410元,约为员工税后所得的2倍——如何才能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范围内,在不影响员工实际收入的情况下,尽可能降低用工成本?
企业总是希望“以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好的激励”。
这次个税法修改,公众讨论得沸沸扬扬的大多是个税起征点,甚至有人认为新出台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仍然偏低。殊不知,个人不容易,企业更不容易。举例来说,现行3500元个税起征点情况下,我通过个税计算器,计算了在北京税前月收入为1万元的员工,其应缴纳个税322.70元,应缴纳社保与公积金合计2223元,税后月收入约为7454元;而另一方面,企业配套总支出为14410元——约为个人实际收入的2倍!
——这无疑反映了我国企业用工成本高企的尴尬现状。然而事实上,据我调查,目前80%以上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愿意将员工能够立即拿到手的实际货币收入提高,以激励员工。那么企业究竟如何才能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范围内,在不影响员工实际收入的情况下,尽可能降低用工成本?
下面,我将用北京万禾公司的现实案例与大家一起探讨。
“1元钱临界点”
万禾公司是一家已进入IPO辅导期的节能行业的准上市公司。根据北京市对“五险一金”的缴费规定,万禾公司每个月为员工缴纳的费用约占其月工资的44%——养老保险20%+医疗保险10%+失业保险1%+工伤保险0.3%+生育保险0.8%+住房公积金12%。也就是说,如果一名员工税前月收入为1万元,公司每月要为其承担4410元的“五险一金”。综合下来每个月,公司为该员工付出的总成本为14410元。
——税负高达44%!怎么办?万禾公司优化薪酬设计的第一步就是拿年终奖“开刀”。
这里面就存在筹划空间。如可以将原工资收入分为工资收入与年终奖金两部分,按最大限度适用低档税率,即10%税率推算,假定每个月扣除“五险一金”后给邹总监发放7000元工资,年终奖金最多可发放66000元,则每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7000-3500)×20%-555=145元,表明全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740元,而年终奖应纳税额为66000×20%-6660=6540元,则邹总监全年薪酬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740+6540=8280元。也就是说,税收筹划可为邹总监节税6660元,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这笔6660元钱实际上就是为企业节省下来的。
看到这里,聪明的你会发现,事实上,节约的这笔6660元钱只是总节约额的冰山一角。也就是说企业不单单通过调整工资与年终奖的比例的方法,少支出了6660元的现金,而且通过降低邹总监的实发工资,相应的,其“五险一金”的工资基数就下降了,企业相应配套支出就少了,下面我可以再计算一个这个节约额。
如果邹总监扣完“五险一金”后的每月收入为12500元,税后收入为11255元,那么反推其扣除“五险一金”前的工资约为15300元,个人缴“五险一金”合计约为2800.87元,企业缴“五险一金”合计约为5557.92元,企业支出总计为:15300+5557.80=20857.80元。
经过筹划调整,邹总监扣完“五险一金”后的每月收入为7000元,税后收入为6855元,那么反推其扣除“五险一金”前的工资约为9144元,个人缴“五险一金”合计约为2032.97元,企业缴“五险一金”合计约为4032.50元,企业支出总计为9144+4032.50=13176.50元。
这样一来,企业每月大约节省了(20857.80-13176.50)=7681.30元,其中包括了每月节约的税金为6660÷12=555元。一年下来,邹总监一人就可为企业节约支出约为92175.60元!可谓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
说穿了,“五险一金”对企业来讲是个大文章,做到相对均衡就可以大大下降企业的劳动力成本。
当然,企业在节约“五险一金”支出的同时,一定不能伤害员工情绪。“十鸟在林,不如一鸟在手”,实际上,企业节省下来的费用完全可以通过现金补贴员工的方式来解决。也就是说,企业在人工成本支出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薪酬分配方式、时间、次数及每次的金额,可以使员工净收入也就是到手的现金收入达到最大化,获得企业和员工两方面都满意的税收利益。
新增工资福利化
上面谈的仅仅是企业人工成本支出总额不变的情况,事实上,现在企业要留得住人才,就要开出高工资——新增工资怎样合理避税?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累进到一定程度,企业支出越来越多,新增薪金带给个人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步减少。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可以将部分个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必须的福利待遇,以满足员工的消费需求,同时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效果。
比如万禾公司的销售经理张小江每月扣除“五险一金”后的工资收入8600元,每月支付租房、打车等费用约为4000元,除去这些费用后,张经理每月实际可用的收入约为4600元。但张经理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600-3500)×20%-555=465(元)。企业可以改变一下上述费用支付方式,由公司为张经理提供免费住房、车辆。假定将张经理扣除“五险一金”后的工资收入下调为4600元,则张经理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3元,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
如此筹划,对万禾公司来说,不仅没增加支出,并且可以增加在税前列支的费用4000元;对张经理来说,可节税近432元,实际上为企业节约了432元,全年节约了5184元。
另外,只要降低了工资基数,同样可以减少企业配套的“五险一金”支出,经测算,张经理每月实发工资(8600-465)=8135元时,企业配套现金总支出为15934.45元,当张经理每月实发工资(4600-33)=4567元时,企业配套现金总支出为8525.41元,可节约企业现金支出金额为:(15934.45-8525.41)×12=88908.48元。类似的方式,除上述由企业提供员工住宿、工作用车,是少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有效办法外,还可由企业为员工提供免费膳食、提供必须家具及住宅设备等,适当降低员工的工资。
这样对企业而言,既可在不增加企业费用支出情形下提高企业的形象,又能把费用全额在税前扣除;对员工来说,既享受了企业提供的完善的福利设施,又少交了个人所得税,实现真正意义的企业和员工双赢局面,并且是完全符合税法条例规定的,不用担心税收上的风险。
奖金VS分红
除此之外,奖金和分红之间也存在一个纳税均衡点。
我们都知道,奖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按工资薪金纳税,有免征额扣除,能减轻企业所得税;分红在企业所得税税后发放,按20%的税率纳税,无任何扣除,产生不了抵税作用,这一部分显然是重复纳税了。但国家税收政策就是这么规定的,政策不可能改变,企业就应要遵照执行,依法纳税。不过,如果我们把账算清楚了,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减轻重复纳税。
这里边的一个纳税均衡点是:发多少奖金(X)交纳的税(Z)与发多少分红(Y)交纳的税(Z)是一样的。找到了这个均衡点Z,如果纳税额小于Z,我们就发奖金,因为此时奖金的适用税率低于20%,若是分红就要按20%的税率纳税;如果纳税额大于Z,我们就分红,因为分得再多,税率都是按20%计算,若是发奖金就要按大于20%的税率计算纳税。
万禾公司就充分运用了这个纳税均衡点原理,经过精算,一年为股东节约了80余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支出。所以,在对待奖金和分红的问题上,要让财务人员算一算,如何发放更合算,做到一举两得,减轻了税负又没有税收风险。
现在做企业很难,一方面税负较重,另一方面用工成本越来越高,对于民营企业更是如此。然而,企业在与国家进行税收博弈时,一定不能采用非法手段,特别是对于有理想在未来上市的企业,这些非法手段都是埋下的“地雷”。
事实上,通过万禾公司的实例,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好的企业,必须要有一个好的精通税法的CFO,通过对员工薪酬激励的筹划,既可以增加员工和企业的税后收益,又能有效地达到节税和激励的双重效果。这样,企业成本降低了,也避免了税收风险。
——有正道,没人愿意走邪道,企业亦然。
在计算个税时,由于年终奖纳税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的商数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样在每个税率进级阶段会出现“税前奖金多、税后所得少”的怪现象。该现象被称为“1元税差”,即在临界点,税前奖金多1元,税后所得反而会少一大截。
产生以上问题的根源实质上是一个数学问题,当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数来确定税率时,实际上已经改变了税率表中的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此时速算扣除数就需要重新计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据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计算出来的速算扣除数了。
而企业的应对之策,就是在发放年终奖时要按整数发,要对照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考虑除以12个月份,确定发放额,最好发足额的整数,也就是正好除尽。比如6 000元(适用税率为5%),24,000元(适用税率为10%),60,000元(适用税率为15%),240,000元(适用税率为20%),480,000元(适用税率为25%),720,000元(适用税率为30%),960,000元(适用税率为35%),1,200,000元(适用税率为40%)——千万不要多发那1元钱!这1元钱就可能让你的年终奖的适应税率提高5%!
这1元钱就是年终奖发放传说中的临界点。
万禾公司正是充分运用了这个临界点技巧。经过测算,该公司因此一年为员工节约了48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支出,从企业的角度来讲,就是公司少支付了48万元的用工成本。
削峰填谷
其次,工资与年终奖应该怎样配发?这牵扯到“五险一金”,也是有学问的。一般来说,企业员工薪酬一般都分为月工资和年终奖两部分,后者是企业激励员工的主要方式。然而,月工资和年终奖支付比例不同,会造成员工个人所得税税负的差异。对企业来说,也就是要准确划分好月工资和年终奖的比例,要么削减每月的部分工资,加到年终奖;要么削减部分年终奖,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里去——这两种“削峰填谷”的操作要视企业最终发给员工工资和年终奖的多少而进行权衡确定。
比如万禾公司项目总监邹如飞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五险一金”等免税项目后,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00元,每月收入为12500元,每月扣除标准为3500元,则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2500-3500)×25%-1005=1245元,邹先生每月税后工资为1125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245×12=14940元。巧签劳务合同节省个税支出
2010-5-18 8:32 吕风柱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增强,在对外提供劳务服务时,提供者多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然而,在签订合同时多数人都将注意力集中在薪酬、用工时限、用工条件等方面,对于税收往往忽略了。其实在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时,适当考虑一下税收因素,可以节省税款支出,得到实惠。
报酬与费用分开
目前,多数劳务合同在约定劳务报酬时,多采用“甲方支付全部劳务报酬,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这样的字眼。对此提供劳务者多将其当作是一种约定俗成,殊不知这种约定却会使提供劳务者多负担税款。
例如,王先生应一家企业的邀请给部分管理人员培训,双方约定劳务报酬1万元,由王先生自己支付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在此种情况下王先生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0×(1-20%)×20%=1600(元)。在此期间王先生共计支付交通等费用1400元,王先生实际获得收入7000元(10000-1600-1400)。
假如王先生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时约定,劳务报酬8600元,由用工单位提供交通、住宿、就餐等。在此种情况下王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600×(1-20%)×20%=1376(元)。王先生实际获得收入7224元(8600-1376),比前一种方式多获得224元。对于用工单位来讲,提供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时就是举手之劳,不会增加太多费用,说不定还会比一次支付1万元劳务报酬节省。
劳务报酬与薪金合理转换
在提供劳务时有时因用工单位的用工时间长,劳务提供者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会提供劳务。
对于此种劳务方式,劳务提供者可与用工单位协商,将劳务合同更改为招聘合同,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降低从而减少税款支出。
例如,李先生在一家企业长期从事技术顾问。李先生与企业约定的报酬为每年3万元,按月领取。假如李先生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将报酬性质定性为劳务报酬,那么李先生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0000÷12-800)×20%=340(元)。假如李先生与企业签订招聘合同,将报酬性质定性为薪金所得,那么李先生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0000÷12-2000)×5%=25(元)。通过比较发现,李先生在签订合同时选择招聘合同与劳务合同二者每月相差个人所得税315元。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因薪金与劳务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设置不同,在计税数额较小时选择薪金个人所得税负较轻,在计税数额较大时选择劳务所得的税负较轻。“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节税技巧 2009-9-1 11:17 葛长银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项目很多,我们选定“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两个常规项目,来谈一下节税技巧。
对于工资薪金收入,依据国家现行政策,我们的节税建议有二:一是平均发,也就是让员工的每月工资数额尽量平均,从而适应较低的税率,来减轻税负;二是分开发,即把员工的报酬分为工资和奖金两大部分,均衡地发放,来减轻税负。
通过两个具体案例,我们来看看工资薪金的节税技巧和效果。
【案例1】平均发放工资,员工就不用纳税了
某糖厂属于季节性生产企业,一年只有四个月的生产时间,生产期间三班倒,忙得没日没夜,职工平均工资为4000元/月;其余八个月,职工没事干,每月发500元生活费。
糖厂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是这样的:
生产期间,企业每位职工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为:
(4000-2000)×10%-25=175(元)
这四个月,每人共纳个税700元。其余八个月,每月领取500元因不到起征点,不纳税。
其实这样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并没有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明确了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定行业(季节性生产企业)可以实行年薪制计算工资和税金。《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又明确: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糖厂是季节性生产企业,属于国家圈定的特定行业,若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员工的纳税情况就会随之发生变化:
员工每月平均工资=(4000×4+500×8)÷12=1666.67(元)
月平均工资没有达到2000元的起征点,不用预缴税金;到年底算总账时,个人工资总额不超过24000元,也不用计算税金了。所以,依据国家规定改变计税方式,糖厂员工就不用纳税了,每年人均节约个税700元。
【案例2】年终奖发整数能节约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年终奖按发放额除以12个月来确定适应的税率,那么发放多少就很有学问,因为多发1元钱,就可能多交几百元、几千元甚至是几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我们举例讲解:
张某得年终奖6000元,李某得年终奖6001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
张某的年终奖6000元除以12个月等于500元,适应税率为5%,没有速算扣除数。
张某应纳税额=6000×5%=300(元)
李某的年终奖6001元除以12个月等于500.08元,适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
李某应纳税额=6001×10%-25=575.1(元)
因为多领1元年终奖,李某除以12后超过500元,就适用10%的税率,比张某多交275.1元的个人所得税。
再例如,张某得年终奖240000元,除以12后,适用税率为20%;李某得年终奖240001元,除以12后,适用税率为25%。那么,因为多领1元年终奖,李某比张某多交11000.25元的个人所得税。
所以,在发放年终奖时,要对照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试算除以12个月后会落在哪一档税率区间,再来确定发放额,最好发足额的整数,也就是正好除尽,卡在临界点上,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比如6000元(满足5%的税率)、240000元(满足20%的税率)等,千万不要多发那1元钱甚至是6分钱,因为这6分钱除以12后,仍然可以四舍五入变成1分钱。这区区1分钱可以让你的年终奖适应税率提高5%。这1分钱在理论上称为临界点。
我们曾经手的一个企业,年终奖“发整数”,一下子节约了18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从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工资薪金”项目,遵循“平均发、分开发”的原则,并考虑临界点,就能减轻一定的税负。
劳务报酬——“外快收入”的节税筹划也是以分为主。
税法规定:劳务报酬的每次收入在20000元以内,按20%的税率纳税;20000元至50000元之间,按30%的税率纳税;超过50000元的部分,按40%的税率纳税——即收入越高,税率越高。鉴于劳务报酬具有“一次性”(完活一次结算)、“多样性”(在多家取得)和“数额大”等特点,我们的节税思路也是分——“化大为小”。案例讲解如下:
【案例3】签好劳务报酬合同,减轻个人所得税
李先生是一位财务专家,与某高科技企业签订财务咨询服务合同,每年可获劳务报酬50000元,但李先生要支付交通费等费用10000元。我们看看如何签合同才有利于李先生。
方案一:全额签订劳务报酬合同。
李先生与企业签订全额劳务报酬合同,这也是比较常见的签法,内容大致是:企业支付李先生劳务报酬50000元,合作期间,李先生发生的交通费等费用自理。
依据税法相关规定,李先生的纳税和收益计算如下:
个人所得税额=50000×(1-20%)×30%-2000=10000(元)
实际收益=合同收入-费用-个人所得税=50000-10000-10000=30000(元)
方案二:净额签订劳务报酬合同。
李先生与企业签订净额劳务报酬合同,即是仅就能拿到自己手里的实际劳务报酬签订合同,内容大致是:企业支付李先生劳务报酬40000元,合作期间,李先生发生的交通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李先生的纳税和收益计算如下:
个人所得税额=40000×(1-20%)×30%-2000=7600(元)
实际收益=合同收入-个人所得税=40000-7600=32400(元)
方案三:分别签订两个劳务报酬合同。
李先生是专家,对企业的发展能起到指导和顾问作用,在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时,就可分工作和顾问两项劳务分别签订合同。一个合同的内容大致是:企业支付李先生顾问费用20000元,合同签订后即付;另一个合同的内容大致是:企业支付李先生劳务报酬20000元,完工支付(两次收入至少要间隔1个月,否则要合并纳税),合作期间,李先生发生的交通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因为合同金额降低了,税率也就从30%下降到20%。李先生的纳税和收益计算如下:
个人所得税额=20000×(1-20%)×20%+20000×(1-20%)×20%=6400(元)
实际收益=合同收入-个人所得税=20000+20000-6400=33600(元)
方案四:签订税后劳务报酬合同。
李先生也可以与企业签订税后劳务报酬合同,内容大致是:企业支付李先生劳务报酬35000元,个人所得税、交通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由此,李先生的个人收益为35000元。
企业为李先生负担的税款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0.8÷(1-税率*0.8)
应纳税所得额=26400÷0.76=34736.84
应纳税额=34736.84×30%-2000=8421.05
含税收入=34736.84÷0.8=43421.05
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应纳税额=43421.05-8421.05=35000
比较上述四种方案,从节税的角度讲,最不利于节税的是方案一,纳税最多收益最小;方案二比方案一能省2400元税款,令李先生的税后收益从30000元增加到32400元;最利于节税的是方案三,比方案二还多节税1200元,但签订两个合同会给实际操作带来点麻烦;最利于李先生的是方案四,但企业如果算出自己要多支出4142.86元(35000元报酬+10000元费用+9142.86元税款-50000元合同价),恐怕合同的签订就不会那么顺利了。
第三篇: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三个外国人如何缴税?
• 乔治、布莱克和史密斯三位先生均系美国俄亥俄州人,而且都是美国科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高级雇员。因工作需要,乔治和布莱克两位先生于2006年12月8日被美国总公司派往中国的分公司工作,在北京业务区。紧接着2007年2月10日史密斯先生也被派往中国工作,在上海业务区。其间,各自因工作需要,三人均回国述职一段时间。乔治先生于2007年7月~8月回国两个月,布莱克和史密斯两位先生于2007年9月回国20天。2008年1月20日,发放年终工资、薪金。乔治先生领得中国分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10万元,美国总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1万美元。布莱克和史密斯先生均领得中国分公司的12万元和美国总公司的1美元。
• 思考:三人应如何缴纳个税?
• 公司财务人员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乔治和史密斯两人仅就中国分公司支付的所得缴税,而布莱克先生则两项所得均要缴税。布莱克先生不明白,便问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的答复是布莱克先生为居民纳税人,而乔治和史密斯两先生是非居民纳税人。案例分析:三个外国人如何缴税?案例分析:
• 本案例涉及到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个概念。
• 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按照国际惯例被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种,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在本案例中,乔治等三人均习惯性居住在美国,而且其户籍和要经济利益地也为美国,中国只不过是临时工作地,因而均不能被认定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在本案例中,乔治先生一次性出境两个月,明显超过30天的标准,因而应定为居住不满一年,为非居民纳税人;史密斯先生于1999年2月10日才来中国,在一个纳税内(1月1日到12月31日)没居住满一年,因而也不是居民纳税人;只有布莱克先生在1999年纳税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除临时离境20天外,其余时间全在中国,居住满一年,因而属于居民纳税人,其全部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资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 例2:张某为中国公民,2008年1-12月工资均为2000元,假定12月31日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2800元。请计算张某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1)由于12月的工资已超过扣除费用标准,可直接用不含税奖金除以12的商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每月的不含税奖金=22800/12=19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25元。
•(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2800-25)/(1-10%)=25305.56(元)•(3)含税的全年一交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每月的含税奖金=25305.56/12=2108.8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和1元。•(4)张某的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5305.56*15%-125=3670.8(元)• 1.王某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票10000股,该上市公司2007的利润方案为每10股送3股,并于2008年6月份实施,该股票的面值为每股1元。上市公司庆扣缴王某的个人所得税()。A.300元B.600元C.1500元D.3000元
• 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10000÷10×3×1×20%×50%=300(元)• 作家马某2007年2月初在杂志上发表一篇小说,取得稿酬3800元,自2月15日起又将该小说在晚报上连载10天,每天稿酬450元。马某当月需缴纳个人所得()。A.420元B.924元C.929.6元D.1320元
• 答案解析:出版再连载视为两次稿酬,(3800-800)×20%×70%+450×10×(1-20%)×20%×70%=924(万元)
• 3.居住在市区的中国居民李某,为一中外合资企业的职员,2007年取得以下所得: 1)每月取得合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9800元;
(2)2月份,为某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取得报酬30000元,与其报酬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承担;
(3)3月份,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折合人民币15000元,已按A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得税折合1500人民币元并取得完税凭证;
(4)4月1日~6月30日,前往B国参加培训,利用业余时间为当地三所中文学校授课,取得课酬折合人民币各10000元,未扣缴税款;出国期间将其国内自己的小汽车出租给他人使用,每月取得租金5000元;
•(5)7月份,与同事杰克(外籍)合作出版了一本中外文化差异的书籍,共获得稿酬56 00元,李某与杰克事先约定按6︰4比例分配稿酬。
(6)10月份,取得3年期国债利息收入3888元;10月30日取得于7月30日存入的三个月定期存款90 000元的利息(银行按年利率1.71%结息);
(7)11月份,以每份218元的价格转让2006年的企业债券500份,发生相关税费870元债券申购价每份200元,申购时共支付相关税费350元;转让A股股票取得所得24 000元; •(8)1~12月份,与4个朋友合伙经营一个酒吧,年底酒吧将30万元生产经营所得在合伙人中进行平均分配;(其他相关资料:银行定期存款自存款当日计息、到期日不计息,全年按365天计算。)
•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回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1)李某全年工资薪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某企业为李某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3)李某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4)李某从B国取得课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李某出租小汽车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李某小汽车租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7)李某稿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银行应扣缴李某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9)李某转让有价证券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李某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全年工资薪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9800-1600)×20%-375]×12=15180(元(2)应纳税所得额=[(30000-2000)×(1-20%)]÷[1-30%×(1-20%)]=29473.6(元)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29473.68×30%-2000=6842.10(元)(3)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15000×(1-20%)×20%-1500=900(元)(4)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3×(1-20%)×20%=4800(元)(5)出租小汽车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00×5%(1+7%+3%)×3=275×3=825(元)•(6)租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275)×(1-20%)×20%×3=2268(元)•(7)稿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6000×60%×(1-20%)×20%×(1-30%)=3763.2(元)
•(8)累计天数=2+31+30+29=92(天)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90000×1.71%×16÷365×20%+90000×1.71%×76÷365×5%=29.52(元)
•(9)有价证券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18-200)×500-870-350]×20%=155(元)(10)李某分得:300000÷5=60000(元)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0000×35%-6750=14250(元)• 例3:王某为一外商投资企业雇佣的中方人员,2008年3月,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王某的薪金为7200元,同月,王某还收到其所在的派遣单位发给的工资1900元。请问:该外商投资企业、派遣单位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王某实际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1)外商投资企业应为王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16OO)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7200-1600)x20%-375=745(元)
•(2)派遣单位应为王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x适用税率-速除数 • =1900x10%-25=l65(元)
•(3)王某实际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1600)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7200+1900-1600)x20%-375=1125(元)
• 因此,在王某到某税务机关申报时,还应补缴215元(1125-745-165)。例4:
某纳税人在同一纳税,从A、B两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A国一公司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收入69600元(平均每月5800元),因提供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30000元,该两项收入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因在B国出版著作,获得稿酬收入(版税)15000元,并在B国缴纳该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1720元。该纳税人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 其抵扣计算方法如下:
1.A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减
•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税率,计算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的应税所得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抵减限额。
•(l)工资、薪金所得。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每月减除费用4800元,其余额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每月应纳税额为: •(5800-4800)x10%(税率)-25(速算扣除数)=75(元)• 全年应纳税额为:75x12(月份数)=900(元)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为: • 应纳税额:30000x(l-20%)x20%(税率)=4800(元)
• 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应税所得在A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的抵减限额为5700元(900+4800)。其在A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 低于抵减限额,可以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计500元(5700-5200)。• 2.B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减
个人所得税
本文2025-01-28 17:09:55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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