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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基础知识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2-01浏览:1收藏

刑法学基础知识

第一篇:刑法学基础知识

刑法学(1)

一、填空题 1.按照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大小不同,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一 般客体、同类客体和 直接客体。2.按照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犯罪客体可以分为 单一客体和 复杂客体。3.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4.按照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对任何人犯罪,在 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 超越法律的特权。5.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 所犯罪行 和承担的形式责任 相适应。6.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法律 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 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7.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 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属于特别自首,8.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 追诉期限的限制 9.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 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10.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11.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 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1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 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13.避险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 应当减轻或者处罚。14.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 次要或者 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15.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侵害的对象、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后的态度等。

16.对犯罪的时候 不满18周岁 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17.对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18.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 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19.对犯罪分子减刑以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20.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2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 1年以上 5年以下。22.对行为人所犯数罪除判处主刑,还判处有附加刑的,采取 并科原则。

23.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 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4.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 15年以上 20年以下有期徒刑。

25.对于被判处 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6.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7.对于结果加重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条款所规定的 加重法定刑犯罪处罚。28.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29.对于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30.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和假释。31.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32.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其 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3.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从轻、减轻处罚或者 免除处罚

34.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 2年执行。

3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 减轻处罚。36.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 从轻或者 减轻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 免除 处罚 37.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38.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_罚金__,并对直接负责的_主管人员 和__其他直接责任人员_判处刑罚。39.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特别防卫权,亦称无限防卫权。40.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 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4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5年不再追诉。42.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 15年,不再追诉。

43.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 20年,不再追诉。如果 20年之后必须追诉的必须报请 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44.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因而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45.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46.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

47.非刑罚处理方法主要包括责令具结悔过 训诫、赔礼道谦、赔偿损失,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等。

48.犯罪的时候_ 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 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49.犯罪概念是区 分罪与 非罪界限的总标准。50.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 社会危害性及其 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 主观要件和 客观要件的总和。

51.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包括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 犯罪主观方面。52.犯罪客体就是我国刑法所 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 危害的社会关系。

53.犯罪主体就是实施危害社会的 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54.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 整体。

55.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 某一部分或 某一方面。

56.犯罪的过失有两种类型,即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 过于自信的过失。57.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 直接故意与 间接故意。

58.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 明知自己的行为 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希望或者 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59.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 明知自己的行为 必然或者 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60.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 明知自己的行为 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61.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62.犯罪分为一 般累犯和 特别累犯两种。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_社会危害性 及其____程度_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63.犯罪后自首又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4.复杂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客体包括 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65.犯罪客观方面就是指犯罪活动的 客观外在表现。66.犯罪客观方面的各种事实特征中,危害行为 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67.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很多,包括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必备条件。

68.犯罪集团是指三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 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69.犯罪既遂有4种不同的类型: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

70.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 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 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 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71.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 作为和 不作为。

72.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 放弃犯罪或者自动 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73.犯罪主观方面就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 危害社会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 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等几种因素。

74.构成不作为犯罪前提的特定义务来源于一个方面,即 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义务和 由行为人先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75.根据 保护原则,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76.国家工作人员和 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我国刑法规定该罪的最高刑是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均适用我国刑法。

77.根据解释的方法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 文理解释和 论理解释。

78.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 学理解释。79.根据普通管辖权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刑,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所承担义务的范围内行使 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我国刑法。

80.根据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凡在我国船舶或者 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81.根据属地原则,所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的行为 或者 结果 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82.根据属地原则,犯罪的 行为或者 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即受我国刑法管辖。83.根据属人原则,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8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人所犯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罚时采取吸收原则。

85.根据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 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7年10月1日刑法施行前的这段时间内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 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 认为是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 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刑法 不认为犯罪的或者 处罚较轻的,适用刑法。在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 继续有效。

86.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分为 犯罪的完成形态和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两种基本类型。

87.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仅存在于 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中不存在停止形态。

88.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加以侵袭,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对他人加以危害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 防卫挑拨。构成犯罪的,以故意犯罪论处。

89.管制的期限为 3个月以上 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最高不能超过 3年。90.管制的刑期,从判决 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 2日。

91.缓刑考验期满,如果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原判的刑罚就 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92.缓刑考验期限从 判决确定 之日起计算。

93.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 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到 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94.紧急避险就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 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 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95.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 职务上、义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96.精神病人在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 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 他的家属或者 监护人严加看管和 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 强制医疗。

97.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98.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99.继续犯,亦称 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 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100.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10年 101.间歇性 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 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02.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 原判刑期以上 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 2个月 103.拘役的期限,为 一个月 以上 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1年 104.立法解释是指 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所作的解释。

105.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106.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 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 同一罪名罪名的犯罪形态。107.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 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108.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就是犯罪的 直接客体。

109.判处罚金,应当根据 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110.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是指外表上似乎构成犯罪而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因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11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 管制的期限相等。112.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 方法行为或 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

113.驱逐出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 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

114.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必须遵循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115.世界各国立法关于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的主要原则有 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 普遍原则等几种。

116.生理方面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 盲人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17.赦免分为 大赦和 特赦两种。

118.所谓“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情形有三种,即 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和 侵害行为已经实施完毕。

119.尚未完全丧失辨认 或者 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20.死刑只适用于 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121.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 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 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122.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地改为3年以上 10年以下。123.时效,一般分为 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

124.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125.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126.特殊缓刑制度,就是指在 战时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 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充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

127.违反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进行提前防卫或事后防卫的情形.刑法理论上称为 防卫不适时。

128.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该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否为三年有期徒刑,均适用我国刑法。

129.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30.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

131.我国刑法的任务就是运用 刑罚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

132.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基本上是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采 吸收原则和 并科原则中的合理因素。

133.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基本特征。

134.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 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35.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已满16周岁

136.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 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137.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种类有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138.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_从旧兼从轻原则__.139.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 属人原则、保护原则 和 普遍原则的合理因素。

140.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和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141.我国刑法理论一般把犯罪未遂划分为:(1)实行终了未遂与未实行终了未遂;(2)能犯未遂与 不能犯未遂。

142.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是指 严重危害 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 刑罚 处罚的行为。143.我国现行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几类。144.我国刑法中的量刑的情节包括 法定情节和 酌定情节两大类。145.为了犯罪,准备工作、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146.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 终身自由,强制其 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147.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 裁定减刑 之日起计算

148.刑法典规定的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驱逐出境。149.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 地域和对人 效力,亦即解决 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150.刑法的两个显著特点是 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更为广泛和 强制性最为严厉。151.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 一般预防 两个方面。152.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 组成与 结构。153.刑罚的适用对象是 犯罪人。

154.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 从轻、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155.刑法,就是规定 犯罪、刑事责任 和 刑罚 的法律。

156.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 危害行为与 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57.刑法条文中用转折词“但是”所引的内容在学理上称为 但书,它表示对前段情况的 补充、对前段情况的例外或者是前段情况的 限制。

158.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 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159.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 刑法。160.刑罚是刑事责任的主要体现形式。161.刑罚适用的主体是__国家审判机关_ 162.刑罚,是指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 犯罪人所适用的 限制或 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163.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 意识、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164.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65.刑法意义上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 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它是 定罪的重要根据之一。

166.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是 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事实根据是 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167.刑事责任就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 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 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168.刑事责任具有 非难谴责性、刑事法律性、严厉惩治性、人身专属性等基本特征。169.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 构成犯罪和 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 辨认和 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170.刑事责任能力通常被划分为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和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四种程度。

171.刑事责任是介于 犯罪与 刑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它既是 犯罪的后果,又是 刑罚的先导。

172.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173.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刑法理论上称为 想象竞合犯。

174.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属于犯罪的间接故意。

175.行为人所犯数罪中,分别判处两个以上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的,并罚时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176.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 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177.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 疏忽大意而 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178.行为虽然在 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 故意或者 过失,而是由于不 能抗拒或者 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因而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刑法理论上称为意外事件。

179.享有 外交特权和 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180.新中国刑法学普遍公认应以 犯罪构成的的个数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181.一般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 拘役或 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

182.一般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 赦免以后 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183.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184.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共同犯罪分为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185.以共同犯罪能否依照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为标准,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任意共同犯罪与 必要共同犯罪。

186.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共同犯罪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 复杂共同犯罪。187.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88.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 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189.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90.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 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 10年 191.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 原判刑期以上 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 1年 192.有期徒刑的期限,为 6个月以上 15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 20年 193.要做到正确、裁量刑罚,必须遵循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194.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 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等三个特征。195.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 不法侵害的存在。196.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 不法侵害者本人。

197.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 造成 重大损害 的,属于防卫过当。198.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对 不法侵害者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 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199.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成立,除应当具备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等三个特征外,还必须具备 有效性的特征。20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经过修订后于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在共同犯罪中起 次要 或者辅助 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从犯。

202.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03.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04.追诉期限通常从犯罪 之日起计算。205.在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前罪追诉期限从 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206.在通常情况下,追诉期限从 犯罪之日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 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07.在我国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 最高人民法院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8.作为紧急避险起因条件的危险来源于4个方面,包括 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动物的袭击、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 人的生理或疾病的原因。

209.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

二、选择题(包括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1.按照(C.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大小),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2.按照(B.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犯罪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者可以(C.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被判处(A.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参加劳动的,应当同工同酬。5.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B.一年以上五年以下)6.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C.十年)以后,可以假释 7.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C.减轻或免除)处罚。8.蔡某刑满释放后决定改邪归正,某日,以前的同伙张某找到蔡某,要蔡某与他去盗窃某商店,蔡某不愿意,但张某威胁蔡某说要告诉蔡某女友有关蔡某以前的劣迹,蔡某怕失去女友,就同意与张某盗窃商店。共同犯罪中的蔡某属于(C.胁从犯)9.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限度以内选择适用(C.相对较轻)的刑罚。

10.只要实施了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行为,无沦群众是否被煽动起来,都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既遂。这种情况属于(B.举动犯)11.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限度以内选择适用(C.相对较重)的刑罚。

12.对于被判处(A.死刑B.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3.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A.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14.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为(B.十五年)。15.非法拘禁罪属于(A.持续犯)16.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7.“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体现的是(A.罪刑法定原则)18.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A.危害社会行为)19.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在于它是(D.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0.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应当(A.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1.犯罪既遂的类型有(A.行为犯B.危险犯C.结果犯D.举动犯)22.犯罪既遂是指(D.犯罪行为已经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23.犯罪目的只存在于(B.直接故意)的犯罪中

24.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B.作为与不作为)25.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D.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26.构成犯罪的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为前提。这种特定义务来源于(B.职务上或者业务上的要求C.法律的明文规定D.行为人先行的行为导致的危险状态)27.根据解释的效力分类,刑法的解释分为(B.学理解释C.司法解释D.立法解释)28.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所谓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是指(A.犯罪的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中国领域内C.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

29.故意用言语行动挑逗、刺激对方,诱使对方首先进行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借机加害对方的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为(C.防卫挑拨)30.管制的最低期限是(C.三个月)31.管制的执行机关是(D.公安机关)。32.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B.拘役C.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33.减刑以后,判处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C.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34.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最低为(C.二个月)35.甲扬言杀害乙的全家,乙报案后公安人员即尾随追赶,在通向乙家的公路上,公安人员将携带凶器的甲截获。甲的行为属于(A.犯罪预备)36.甲、乙、丙、丁四人共谋,在某工厂出纳员去银行领回该厂全体人员工资时,抢劫该出纳员领回的工资。后来,甲因事抽不开身未能前往,乙、丙、丁同赴现场,抢走了该出纳员所领工资七万多元,四人平分。对甲的行为(C.以抢劫罪共同犯罪论处)37.某甲被判处无期徒刑,依法假释时,其考验期限为(B.十年)。

38.某甲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同时应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为(C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39.某甲打猎时,发现一头猎物旁边有个小孩在玩耍,他明知自己枪法不好,可能打死小孩,但打猎心切,于是不顾一切地开了枪,结果猎物没打着,却打死了小孩。某甲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C.间接故意)。40.某甲故意用言语挑逗某乙,诱使其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然后对某乙实行“防卫”而造成某乙损害的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为(A、防卫挑拨)。

41.某甲为迫使某乙还债,将某乙非法拘禁了10天。某甲的行为属于(C.继续犯)。42.某甲以暴力抗拒税务人员依法征税的行为触犯了两个刑法条文、两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抗税罪一个罪。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A.想象竞合犯)。

43.某甲已满15周岁不满16周岁,当其犯(C.放火罪D.抢劫罪)时,应当负刑事责任。44.某甲与某乙素有仇恨,为了报复,某甲在日记中写下了对某乙的诅咒,并表示一定要杀死某乙,还在日记中列出了几种杀人手段。某甲的行为属于(B.犯意表示)45.某甲意图杀死某乙,于是携带匕首尾随某乙到了一偏僻处,正准备下手时,下起了大雨,某乙急忙跑向附近一户人家。某甲见状,只得罢手返家。某甲的行为属于(D犯罪预备)。

46.某甲意图毒死某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某乙所要吃的食物内,某乙吃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某甲的行为属于(B.犯罪未遂)47.某甲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犯罪,没有造成损害。对某甲应当(A.免除处罚)。48.盲人某甲犯罪后可以(D、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9.某乙没有实行某甲教唆的犯罪,对某甲可以(A.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0.没有实际不法侵害行为发生,行为人误以为受到侵害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刑法理论上称为(B.假想防卫)51.判处罚金,应当根据(B.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52.世界各国关于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主要原则有(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新兼从轻原则)53.生理醉酒后犯罪的人属于(A.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54.虽然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还是过重时,经(D.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55.死刑不适用于(A.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B.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人D.审判时怀孕的妇女)。56.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A.没有故意犯罪)57.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D.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58.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D.三年以上十年以下)59.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可以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A.没有故意犯罪D.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60.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C.二十年)61.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A.一年)。62.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C.三年)63.(C.同类客体)是刑法对犯罪进行科学分类的基本依据。64.我国刑法的斗争对象是(C.一切犯罪行为)65.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66.我国刑法典分则“侵犯财产罪”一章规定有12种具体犯罪,这些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属于(B.同类客体)67.我国刑法典修订后的施行时间是(C.1997年10月1日)68.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是用刑罚同(D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69.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B.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0.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D.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71.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D.免除)处罚。

72.我国刑法规定(B.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73.我国刑法规定,(C.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74.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D.从旧兼从轻原则)75.我国刑法解决刑法空间效力’(即刑事管辖权范围)的原则是(D.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76.吴某囚犯故意伤害罪、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3年、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的刑罚时,应当采取(D D.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77.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六年,判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的刑罚时,应当采取(C.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78.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里的“但是”表示的是(A.对前段的补充)。20条(B.对前段的限制)79.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种情况属于(B文理解释D.立法解释)80.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的“但书”表示的是(B.对前段的限制)81.刑法条文中的“但书”表示的情况有(A.对前段的补充C.对前段的限制D.对前段的例外)。8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D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83.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其显著特点是(B,强制性最为严厉C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84.下列机关中,(B.最高人民法院 C.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进行司法解释。85.下列情形中,我国刑法有溯及力的是(B.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D.当时的法律和刑法均认为是犯罪但刑法的处刑比当时的法律轻)86.下列人员中,(A.某工业局局长B.某武警总队文工团演员D.某部办公厅秘书)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刑法规定的该罪的最高刑是否为三年有期徒刑,均受我国刑法管辖。

87.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是(A.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时候)88.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D.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9.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B.抢劫罪c.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90.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B.不负)刑事责任。9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属于(C.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9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C.从轻或者减轻)处罚。93.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属于(A.一般客体)94.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最低为(B.一年)95.有期徒刑的期限为(C.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96.一行为触犯数个刑法条文、数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一罪的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A.想象竞合犯)97.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诸多事实特征中,(A.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

三、名词解释 1.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2.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内还是外,都适用。3.避险过当:指紧急避险起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和行为。4.不作为: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5.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按新法处理。6.从旧原则: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7.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8.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则按旧法处理。9.从新原则: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10.单位犯罪: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1.法定情节: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事时应当予经考虑的情节。

12.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13.附加刑: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14.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

15.防卫过当: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16.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17.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18.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19.犯罪对象:指犯罪待业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20.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程度,而为该待业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1.犯罪既遂:指行为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完成形态。22.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23.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24.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25.犯罪目的: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26.犯罪特殊主体: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27.犯罪未遂: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28.犯罪预备: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的形态。29.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30.刑事责任年龄: 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31.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32.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33.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34.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5.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36.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37.管制: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38.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39.缓刑: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40.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41.结果加重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42.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43.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4.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没有犯意或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

45.假释: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46.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督的一种强制方法

47.继续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到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48.减刑:指对被子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49.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50.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审判监督行为。

51.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52.累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郝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53.连续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54.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55.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还是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56.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57.牵连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58.驱逐出境: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59.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60.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1.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62.赦免:是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免除执行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法律制度。6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64.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65.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为方法。66.时效延长:因在追诉期限内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诉时效处于保持状态的制度。67.时效中断:指在追诉期限内,因犯罪分子又犯新罪而使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的制度。68.时效: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再追诉或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69.首要分子:是指聚众犯罪行的聚首,是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

70.数罪并罚: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较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为的制度。

71.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72.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73.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74.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75.特殊预防: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机关报犯罪。

76.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广义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狭义指用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77.危害行为: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78.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79.刑罚裁量情节: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80.刑罚裁量: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杨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81.刑法的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82.刑法解释: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83.刑法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84.刑罚目的: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85.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86.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87.刑法体系: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88.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反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89.刑罚消灭:指由于一定的法定原因致使国家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90.刑罚执行:简称行刑,是指法定的司法机关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91.学理解释: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9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93.刑事责任: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94.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95.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已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96.吸收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97.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及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98.限制加重原则:指以一个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为的合并处罚规则。

99.一般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100.一般预防: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101.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102.意外事件:行为然在客观是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103.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104.酌定情节: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105.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106.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107.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因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108.证明要求:是指法律要求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109.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人。

110.追诉时效:指对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111.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112.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

113.主刑: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

114.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115.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四、简答题 1.从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 答: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它分为两种: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已经产生与存在。(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3)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的第三者实行。(4)主观条件: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3.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答: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有如下三个特征:(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2)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3)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4.犯罪构成有哪些共同要件? 答:犯罪构成的要件是指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5.犯罪集团成立的条件?

答:指三个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2)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便在于实施犯罪;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在一定的组织性。6.犯罪既遂形态有什么特征?既遂犯有哪些类型? 答:是指行为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完成形态。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类型:1.结果犯。2.行为犯3.危险犯4.举动犯。7.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答:联系: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8.犯罪预备形态有什么特征?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有什么区别? 答:特征:

(一)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含义: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二)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含义: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区别: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犯罪预备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犯意表示尚未开始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因而属于犯罪思想的范畴。只有犯意而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不能认定为犯罪和处以刑罚。9.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有什么意义? 答: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的意义1)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2)主体特殊身份具备与否,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标准;3)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的意义1)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的刑罚相对重一些:2)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3)规定对某些犯罪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的就要从重处罚。10.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答::(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1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 答::(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移送起诉的案件,是否属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12.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答:共同犯罪,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主体要件:必须是二人以上。(2)客观要件: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主观要件: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1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区别 答:1)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二者都是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它们对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是不同;2)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仍是不同的。

14.何谓结果加重犯?其有何特征? 答: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处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特征: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处的重结果;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处的重结果或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丰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3)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15.缓刑的概念、种类及适用条件? 答:指对于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分为一般缓刑(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和战时缓刑(指在战时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一般缓刑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的是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适用战时缓刑条件:1)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2)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立法精神应含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军人;3)适用战时缓刑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16.教唆犯的概念、特征、成立和刑事责任?

答:是以劝

刑法学基础知识

第一篇:刑法学基础知识 刑法学(1) 一、填空题 1.按照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大小不同,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一 般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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