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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就是1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2-01浏览:1收藏

刑法学就是1

第一篇:刑法学就是1

●刑法学就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刑法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立法解释就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就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指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就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属地原则亦称领土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属人原则亦称国籍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保护原则亦称自卫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普遍原则亦称世界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从新原则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按照旧法处理。

●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按照新法处理。

●犯罪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构成就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

●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即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犯罪特殊主体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主观方面就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意外事件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假想防卫即如果不法侵害实际上并不存在,行为人却误认为存在,进而错误地实行了自以为是正当防卫的行为而给无辜者造成一定的损害。

●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特别防卫权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就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避险过当是指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

●故意犯罪停止状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就是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体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中止就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教唆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

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刑事责任就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担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刑罚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特殊预防就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一般预防就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主刑就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法方法。

●附加刑也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受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

●刑罚裁量又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刑罚裁量情节又称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

●酌定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数罪并罚就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缓刑就是指对于原判刑罚附条件不予执行的制度。

●刑罚执行简称行刑,是指法定的司法机关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在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

●刑罚消灭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定原因致使国家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在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在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追诉时效就是指对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犯罪分子又犯新罪而使前罪所经

●什么是刑法学?它与其他刑事法学学科有何区别?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刑法学与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犯罪侦查学等其他刑事法学学科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研究对象不同:刑法学是专门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而其他学科都不是专门研究刑法规范的,即它们都不是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

●如何理解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而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因此,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刑法学以其特定的研究对象把刑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特别是与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劳动改造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犯罪侦查学等其他刑事法学学科区分开来。

●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性质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即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即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和最为严厉的强制性。

●什么是刑法的解释?它的种类有哪些?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按解释效力划分,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按解释方法划分,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我国刑事立法的根本指导原则。按照这一原则,我们制定刑法,既不能凭主观想象,也不能照抄照搬前人或者外国现成的东西,而应当系统地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地总结我国长期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刑法的制定正是贯彻了这一原则。

●怎样理解我国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任务,亦可谓之刑法的机能,或曰刑法的作用。《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这一规定,刑法的任务或曰机能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说明:(1)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2)保障技能与保护技能的统一。

●我国刑法体系有什么特点?(1)统一性;(2)科学性;(3)独创性。●什么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其主要特征即界定标准是什么?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的准则。刑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特征亦即界定标准有三个:(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

●什么是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要求是什么?所谓罪刑法定,就是指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其基本要求是:罪刑规范的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是什么?所谓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就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其基本要求是:无论是追究犯罪人还是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均应贯彻适用刑法上的平等与公正。

●怎样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所谓罪责刑相适应,就是指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其基本要求是:刑事立法上要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设置体现区别对待的刑法制度与轻重有别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刑事司法中要重视量刑、纠正重刑主义,实现执法和谐。

●刑法效力范围的含义?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以及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怎样认识犯罪的基本特征?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基本特征表现在三方面: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怎样理解犯罪概念的意义?犯罪概念的意义表现在它是统一认定犯罪和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总标准:一个行为究竟是犯罪或者不是犯罪,是犯罪还是其他违法行为,是犯罪还是错误,从总体上说,就看这个行为是不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是否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法处罚的程度。如果一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那么这个行为就是犯罪,反之,则不属于犯罪。

●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怎样?犯罪构成,就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表现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在于: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最主要区别,则在于它们的功能有所不同它必须通过犯罪构成才能具体实现

●怎样把握犯罪构成的特征?(1)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2)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3)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犯罪构成有哪些共同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构成有什么意义?(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2)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3)有助于正确裁量刑罚。

●什么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怎样分类的?其分类的意义是什么?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按照犯罪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大小,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三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按照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单复,犯罪直接客体可划分为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分类的意义表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揭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解决刑事司法中诸如定罪量刑中的各种难题。

●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构成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所谓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所谓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一方面,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另一方面,控制能力是刑事能力的关键。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和区别?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而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 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研究犯罪客体有什么意义?(1)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提高人们与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2)有助于确定犯罪的性质,分清此罪的界限;(3)有助于客观地评价社会危害程度,正确地量刑。

●什么是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它有哪些基本表现形式?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成立犯罪的不作为?刑法中的危害社会行为包括两方面的含义:(1)客观上是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2)主观上是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的行为;危害社会行为有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一般的危害性。

●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

●什么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构之间的因果关系?注意掌握以下一些基本观点和基本问题:(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6)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7)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8)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解决了因果关系是否即意味着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诸要件的统一,具备犯罪构成才能够追究刑事责任。解决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问题。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即使具备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缺乏故意或过失,仍不能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事责任。那种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混为一谈,认为有因果关系就负刑事责任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客观归罪的观点。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以下两个:(1)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2)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怎样理解和掌握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我国刑法根据精神障碍人的不同情况,将其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2)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

●聋哑人、盲人、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醉酒的人犯罪,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有什么意义?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的意义:(1)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以一;(2)主体特殊身份具备与否,也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标准;(3)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的意义:(1)在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都较

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的刑罚相对重一些;(2)在我国刑法总则规范中,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3)在我国刑法分则规范中,规定对某些犯罪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的就要从重处罚。

●怎样理解单位犯罪及其双罚制?单位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个范畴。单位犯罪的两个基本特征是:(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机关、团体;(2)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我国刑法典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根据这一规定,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是因为,单位犯罪的情况具有复杂性,其社会危害程度差别很大,一律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并不能全面准确地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对单位犯罪起到足以警戒的作用。●如何理解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所谓犯罪主观方面,就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这几种因素。

●什么是犯罪的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各有什么特征?二者有哪些区别?所谓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构,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的特征表现为:在认识特征上,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样两种心理态度。在意志特征上,表现为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意志特征上,表现为行为人放任行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虽然同属故意的范畴,但二者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区别:(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

●什么是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各有什么特征?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何在?所谓犯罪的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特征:(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特征:(1)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都有所不同:在认识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有所预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根本没有预见;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二者虽然都持排斥态度,但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轻信能够避免,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疏忽。

●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有哪几种情况?这些情况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解决有何影响?法律认识错误:(1)假想的犯罪:这种情况下,判断和认定行为性质的依据是法律,而不是行为人对法律的错误认识,并不因为行为人的错误认识而使行为本来的非犯罪性质发生变化,因而不能构成犯罪;(2)假想的不犯罪:处理所谓“假想的不犯罪”的情况,原则上不能因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误解而不追究其应负的刑事责任,以防止犯罪分子借口不知法律而实施犯罪并逃避罪责。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确实不了解国家法律的某种禁令,从而也不知道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就不能让其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3)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法律的这种错误认识,并不影响其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应当按照他实际构成的犯罪及其危害程度定罪量刑。事实认识错误:(1)客体的错误: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2)对象的错误:①具体的犯罪对象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而实施犯罪行为,因而致使犯罪未得逞的,应定为犯罪未遂;②行为人误以人为兽而实施杀伤行为,误把非不法侵害人认为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防卫,这类情况下显然不是故意犯罪,根据实际情况或是过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③标的错误。这种对具体目标的错误认识,对行为刑事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行为人仍应负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3)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由于行为人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因而不应以故意犯罪论处,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为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4)工具的错误:行为人具备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只是由于对犯罪工具实际效能的误解而致使犯罪行为未发生犯遂时的犯罪结果,应以犯罪未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5)因果关系的错误:①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结果,事实上没有这种结果;②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③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他预想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想的目的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果;④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乙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由甲行为造成的。

●研究犯罪主观方面有什么意义?(1)有助于正确定罪;(2)有助于适当量刑。

●怎样理解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及二者的相互关系?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定罪量刑有什么意义?所谓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所谓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密切联系表现在:(1)二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它们的形成和作用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2)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为基础,犯罪目的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区别表现在:(1)从内容、性质和作用上看,犯罪动机是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比较抽象,是更为内在的发动犯罪的力量,起的是推动犯罪实施的作用;犯罪目的则是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客观犯罪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起的是为犯罪定向、确定目标和侵害程度的引导、指挥作用,它比较具体,已经指向外在的具体犯罪对象和客体;(2),而且,除复杂客体犯罪以外,一般是一罪一个犯罪目的;同种犯罪的动机则往往因人、因具体情况而异,一罪可有不同的犯罪动机;(3)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的犯罪目的,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同时为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4)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在一些情况下所反映的需要并不一致,行为人的动机可以出于物质的、经济的需要,而犯罪目的则反映了行为人精神的、政治的需要;(5)一般来说,二者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有所不同,犯罪目的的作用偏重于影响定罪,犯罪动机的作用偏重于影响量刑。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对于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1)犯罪目的的意义:①在法律标明犯罪目的的犯罪中,特定的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②对法律未标明犯罪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来说,犯罪目的也是其犯罪直接故意中必然存在的一个重要的内容,而且每种直接故意犯罪都有其特定的犯罪目的,因而在剖析具体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时,明确其犯罪目的的内涵并予以确切查明,无疑对定罪具有重大作用;(2)犯罪动机的意义:①犯罪动机侧重影响量刑;②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也具有一定的意义。

●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包括五个方面: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

●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如何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指防卫人的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没有对其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划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应当以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为标准:只要防卫行为的强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防卫行为的强度没有明显超过侵害行为的强度,防卫行为对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不是过分大于侵害行为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就应当认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就属于防卫过当。

●什么是紧急避险?成立紧急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划清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成立应当具备六个方面的条件: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限制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刑法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义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谓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是指所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业务负有同一定危险作斗争的责任的人员。这些负有与特定危险作斗争的人员不能以避免与其职务有关的危险为由,实行所谓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有何异同?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相同点:(1)目的相同;(2)前提相同;(3)责任相同。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1)危险的来源不同;(2)损害的对象不同;(3)行为的限制不同;(4)行为的限度不同;(5)主体要求不完全相同。

●什么是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有哪几种?所谓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是指在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而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从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有:(1)履行职务的行为;(2)正当业务行为;(3)执行命令的行为;(4)经权利人同意的行为。

●什么是特别防卫权?它与一般防卫权有哪些不同?所谓特别防卫权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与一般防卫权的区别:(1)特别防卫权只能针对犯罪的侵害行为而不能针对一般违法的侵害行为实施;而一般防卫行为针对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2)特别防卫权只能针对暴力犯罪行为而不能针对非暴力犯罪行为实施;而一般防卫行为不仅可以针对暴力手段的不法侵害,而且可以针对非暴力手段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3)特别防卫只能针对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而不能针对危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财产权利等其他非人身安全权益的犯罪行为;一般防卫行为则可以针对任何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进行反击;(4)特别防卫权只能针对特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而不能针对较轻的或一般的暴力犯罪行为实施;一般防卫行为既可以是针对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实施,也可以是针对未达到严重程度的暴力犯罪行为实施;(5)特别防卫权行为的实施不受必要限度的限制;而一般防卫行为要受到法定的“必要限度”的限制和制约。

●犯罪既遂形态有什么特征?既遂犯有哪些类型?所谓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些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既遂主要有以下四种不同的类型:(1)结果犯;(2)行为犯;(3)危险犯;(4)举动犯。●犯罪预备形态有什么特征?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有什么区别?所谓犯罪预备,就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预备具有以下特征: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表现为:(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怎样理解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中止形态、既遂形态有什么区别?所谓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具有如下三个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形态必须具备的特征之一,也是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相区别的主要标志;(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这是犯罪未遂形态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形态区别于犯罪既遂形态的主要标志。

●怎样理解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所谓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形态有两种类型,即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这两种类型的犯罪中止的特征略有不同。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1)时空性;(2)自动性;(3)彻底性。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所谓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在某些犯罪的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而在这种情况下所成立的犯罪中止。这种特殊类型的犯罪中止,除了要具备上述普通类型的犯罪中止所必须具备的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三个特征外,还要求具备“有效性”的特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概念及存在范围?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对预备犯,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对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故意犯罪过程中有哪些犯罪停止形态?犯罪停止形态与犯罪过程和犯罪阶段有什么区别?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按其停止下来时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故意犯罪的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之间,是一种既相互区别又密切相关的关系。其主要区别在于:故意犯罪的形态是故意犯罪已经停止下来的各种不同的结局和形态,属于相对静止范畴的概念;故意犯罪的过程与阶段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进程与进程中划分的段落,属于相继运动发展的概念。由于这种区别,作为已经停止下来的不同的犯罪形态,就不可能具有前后相互衔接、此伏彼起的递进和发展变化属性,同时,就一个人实施某种犯罪的案件而言,他也只能构成犯罪停止形态中的某一种犯罪形态,而不可能同时构成两种以上的犯罪停止形态;而一个人实施某种具体犯罪案件时,完全可能同时具有两个犯罪阶段及完整的犯罪过程。●试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故意。

●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是什么?所谓犯罪集团,又称特殊共同犯罪、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的成立,必须具有四个方面的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2)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试述主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所谓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的规定,主犯分为三种:(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也是首要分子的一种;(3)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试述教唆犯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和刑事责任?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犯意或者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的目的的人。教唆犯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2)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此外,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即间接实行犯。●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的形式是共同犯罪的形成、结构和共同犯罪人结合形式的总称。我国刑法理论通常按照四个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区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等四类八种。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根据刑法理论界普遍公认的观点,一罪与数罪的区分应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什么是继续犯?其特征如何?其处罚原则是怎样的?所谓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继续犯的构成特征是:(1)继续犯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行为的犯罪;(2)继续犯是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3)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4)继续犯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持续性为成立条件。对于继续犯应按刑法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如何理解想象竞合犯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所谓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具有以下基本构成特征或必备条件:(1)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2)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3)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4)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一般认为,对于想象竞合犯应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予以论处。即:对想象竞合犯无须实行数罪并罚,而应按照其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犯罪论处。

●何谓结果加重犯?其特征及处罚原则是什么?所谓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的基本构成特征有以下几方面:(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3)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对于结果加重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条款所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

●简述连续犯的特征及其处断原则?所谓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连续犯的基本构成特征有以下几点:(1)连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2)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3)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4)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对于连续犯,应当适用按一罪从重处罚或按一罪作为加重构成情节处罚的处断原则。

●牵连犯有何特征?如何处断?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的构成要件,表现为以下几个基本特征:(1)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3)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对于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凡刑法典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无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典分则条款的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用相应的原则予以处断;对于刑法典分则条款未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牵连犯,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处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吸收犯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是什么?所谓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吸收犯的基本构成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2)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基于其内在的独立性与非独立性的独立统一特性,而彼此形成一种吸收关系;(3)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4)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实质的一罪的概念和种类?实质的一罪是指形式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仅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处断的一罪的概念和种类?处断的一罪是指实质上构成数罪,但因其所具有的特征而被司法机关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数罪的类型?数罪,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分为实质数罪和想象数罪、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等种类。

●什么是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所谓刑事责任,就是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刑事责任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非难谴责性;(2)刑事法律性;(3)严厉惩治性;(4)人身专属性。

●怎样理解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刑事责任与刑罚存在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刑事责任的确立和确定决定刑罚的设立和适用。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刑事责任的后果;(2)刑事责任的程序不同决定刑罚的轻重不同。刑事责任的程度是决定是否实际判处和执行刑罚以及实际适用刑罚轻重的标准;(3)刑事责任以刑罚作为基本实现方式。犯罪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主要是通过刑罚的具体运用来实现的。

●怎样理解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责任的根据,是指刑事责任的前提或基础,从犯罪人来说,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从国家来说,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责任的根据包括两方面:(1)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即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2)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即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

●怎样理解刑事责任的开始和终结?刑事责任的开始,是指刑事责任的起点,从犯罪人来说,是指承担刑事责任的起点;从国家来说,是指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刑事责任的开始,可以分为:(1)应当承担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开始;(2)实际承担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开始。刑事责任的终结是指刑事责任的结束或者消灭。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不同,因此刑事责任的终结时间也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定罪判刑的刑事责任,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或者免予执时而终结;(2)有罪免刑的刑事责任,在国家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或者国家审判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有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时而终结;(3)对于根本被依照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刑事责任的犯包括没有被发现的犯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而未被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在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期满之时,即为刑事责任的终结;(4)犯罪人死亡的,不论是开始追究刑事责任,不论是否已确定刑事责任,也不论所判刑罚是否执行完毕,其死亡之时即为事责任的终结。

●简述刑罚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刑罚,是指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刑罚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刑罚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2)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3)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4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5)刑罚的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6)刑罚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简述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刑罚作为整个法律制裁体系中的一种制裁措施,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存在着显区别,主要表现为:(1)适用对象不同;(2)严厉程度不同;(3)适用机关不同;(4)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序不同;(5)法律后果不同。

●简述刑法目的的概念、内容、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基本内容及其相互关

系?刑法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我国刑法的目的,是通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改造罪犯,教育罪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所谓特殊预防,就是指通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一方面,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使其感受到刑罚的威力,体到服刑的痛苦,由于害怕受刑之苦而敢再次犯罪;另一方面,通过强制犯罪人从事生产劳动,并在劳动改造的中,对他们进行一定的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教育,使其既到犯罪是可耻的,受到刑罚处罚是罪有应得,因而内心受到自我谴责,不再以身试法,又能取得一技之长利回归社会,从而预防他们再次犯罪。所谓一般预防,就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上犯罪道路。国家通过公布刑法、适用刑罚,用刑罚的威力有罪的人,使自及早醒悟,消除犯罪意念,不敢轻举妄动、以身试法,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我国刑法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对任何一个犯罪人适用刑罚,都包含着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

●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其基本内容是什么?我国的刑罚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九种:(1)管制:就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2)拘役:就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3)有期徒刑:就是指剥夺犯罪分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4)无期徒刑:就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5)死刑:也称生命刑,就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6)罚金:就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或者犯罪单位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8)没收财产:就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9)驱逐出境:就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

●试述我国刑法中制死刑适用的规定?我国刑法典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1)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4)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

●如何理解刑罚体系的概念及其特点?刑罚体系,是指由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特点:(1)体系完整、结构严谨,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2)方法人道、内容合理,体现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3)宽严相济、目标统一,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政策。

●什么是非刑罚处理方法,其种类有哪些?非刑罚处理方法就是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刑罚之外的处理方法。分为两类:(1)刑事损害赔偿;(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又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罚裁量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刑罚裁量,又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刑罚裁量具有以下特征:(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2)量刑的内容是对犯罪人确定刑罚;(3)量刑的性质是一种刑事司法活动。●简述刑罚裁量的原则?我国刑法中的量刑原则可以概括为:(1)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量刑原则:犯罪事实是引起刑事责任的基础,也是进而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根据。无犯罪事实,也就无刑事责任,更无所谓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可能。所以,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2)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量刑仅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是不够的,因为犯罪事实作为量刑的根据,并不能保证量刑结果必然适当。要做到量刑适当,还必须以刑法的规定为准绳。

●如何理解刑罚裁量情节?刑罚裁量情节,又称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以刑罚是否就刑罚裁量情节及其功能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刑罚裁量情节可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刑罚裁量情节的适用必须依法进行,即必须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的量刑情节的含义并科学地掌握其适用规则:(1)从轻

刑法学就是1

第一篇:刑法学就是1 ●刑法学就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刑法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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