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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与《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相关条款比较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31浏览:1收藏

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与《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相关条款比较

第一篇: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与《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相关条款比较

国 家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文 件

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

-----------关于印发《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科学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锅炉行业从设计制造到使用运行水平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为适应当前锅炉定期检验工作需要,我们在广泛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现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印发给你们。新规则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届时,《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劳锅字[1988]1号)和《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劳锅字[1992]4号)废止。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各有关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贯彻新规则。新规则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年9月3日 第 一 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基本通则。

第3条 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4条 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

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元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试验。

第5条 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6.2检验分类和周期:

a)外部检验:每年不少于一次;

b)内部检验:结合每次大修进行,其检验内容列入锅炉年度大修计划,新投产锅炉运行1年后应进行首次内部检验;

c)超压试验:一般两次大修进行一次,根据设备具体技术状况,经上级主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或缩短超压试验间隔时间;超压试验可结合大修进行,列入大修的特殊项目。

第6条 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外部检验:

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

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

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内部检验:

1、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

2、移装锅炉投运前;

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

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5、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6、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水压试验:

1、移装锅炉运行前;

2、受压元件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6.3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外部检验和超压水试验: a)停用1年以上的锅炉恢复运行时; b)锅炉改造、受压元件重大修理或更换后,如水冷壁更换管数在50%以上,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等部件成组更换及汽包进行了重大修理时; c)锅炉严重超压达1.25倍工作压力及以上时 d)锅炉严重缺水后受热面大面积变形时; e)根据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第7条 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6.5外部检验应根据设备特点编制计划实施,不影响锅炉正常运行;如同时安排内部检验,则外部检验一般可安排在锅炉停炉前进行。

第8条 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项目和级别的资格。

第9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检验单位应认真执行本规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10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规定在锅炉定期检验日期前向检验单位提交定期检验申请。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锅炉的检验日期制订检验计划,并通知使用单位。

第 二 章 内 部 检 验

第一节 工业锅炉内部检验

第11条 工业锅炉是指以向工业生产或生活用途提供蒸汽、热水的锅炉,一般是指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2.5MPa的锅炉。第12条 检验前,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准备有关技术资料,包括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技术资料、锅炉技术登记资料、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修理和改造记录、事故记录及历次检验资料等;

2、提前停炉,放净锅炉内的水,打开锅炉上的人孔、头孔、手孔、检查孔的灰门等一切装置,使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并通风换气;

3、采取可靠措施隔断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及烟、风道并切断电源,对于燃油、燃气的锅炉还须可靠地隔断油、气来源并进行通风置换;

4、清理锅炉内的垢渣、炉渣、烟灰等污物;

5、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并准备好用于照明的安全电源;

6、对于需要登高检验作业(离地面或固定平面3m以上)的部位,应搭脚手架。

第13条 检验人员应首先对锅炉的技术资料进行查阅。对首次检验的锅炉,应对技术资料做全面审查;对于非首次检验的锅炉,重点审核新增加和有变更的部分。重点及要求如下:

1、应有完整的锅炉建档登记资料;

2、与锅炉安全有关的出厂、安装、修理和改造等技术资料应齐全,并与实物相符;

3、查阅锅炉运行记录和水质化验记录中是否有异常的记载;

4、查阅历次检验资料,特别是上次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解决或已有防范措施;

5、对现场的准备工作应进行检查确认。

第14条 检验人员应根据待检锅炉的具体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20t/h的蒸汽锅炉或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热水锅炉,检验人员还应制订检验方案。

第15条 检验时,锅炉使用单位应派锅炉管理人员做好安全监护工作和配合工作,并按检验人员的要求拆除保温或其它部件。

第16条 内部检验的承压部件是:锅筒(壳)、封头、管板、炉胆、回燃室、水冷壁、烟管、对流管束、集箱、过热器、省煤器、外置式汽水分离器、导汽管、下降管、下脚圈、冲天管和锅炉范围内的管道等部件;分汽(水)缸原则上应跟随一台锅炉进行同期的检验。

第17条 内部检验主要是检验锅炉承压部件是否在运行中出现裂纹、起槽、过热、变形、泄漏、腐蚀、磨损、水垢等影响安全的缺陷。

第18条 内部检验的重点:

1、历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应采用同样的检验方法或增加相应的检验方法对存有缺陷或缺陷修复的部位进行重点复检复测;

2、锅筒(壳)、封头、管板、炉胆、回燃室和集箱:

(1)内、外表面和对接焊缝及热影响区有无裂纹等缺陷,必须时应采用表面探伤或其它探伤方法;

(2)拉撑件、人孔圈、手孔圈、下降管、立式锅炉的炉门圈、喉管、进水管等处的角焊缝是否有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

(3)部件扳边区有无裂纹、沟槽,高温烟区管板有无泄漏和裂纹,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

(4)是否有严重的腐蚀、磨损减薄和结垢,特别是锅筒底部、管孔区、水位线附近,进水管或排污与锅筒集箱连接年、炉胆的内外表面、立式锅炉的下脚圈等部位,必要时应进行厚度测定;从锅筒内部检查水位表压力表等的连通管是否有堵塞;

(5)受高温辐射和较大应力的部位是否有裂纹和严重变形;

(6)胀接口是否严密,胀接管口和孔桥有无裂纹和苛性脆化,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方法或附加金相分析;

3、管子:

(1)是否有严重的腐蚀和磨损,重点是烟管、对流管束、沸腾炉埋管、吹灰口附近等受烟气高速冲刷部位和易受低温腐蚀的尾部烟道管束,必要时应进行厚度测定;

(2)是否有严重的变形,重点是高温部位,必要时应对变形量进行定量测量;

(3)管子表面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检查;

4、对于采用T形接头的焊缝,应检验是否有变形和焊缝的表面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和超声波探伤;

5、承受锅炉本身重量的主要支撑件是否过热、过烧、变形等现象;

6、燃烧设备(如:燃烧器、炉排等)是否烧损、变形;炉拱、保温是否有脱落;炉排是否有卡死;燃油、燃气锅炉是否有漏油、气现象。

7、成型件和阀体(如:水位示控装置、安全阀、排污阀、主蒸汽阀等)的外部是否有裂纹、泄漏等缺陷。

8、安全附件是否有明显缺陷。

第19条 检验人员对在内部检验中发现的缺陷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下述原则进行处理:

1、对于上次的缺陷经检测有较严重的扩展,或在同一部位反复出现同一类缺陷,应查明产生缺陷的原因后再进行修理;

2、对于承压部件上发现的所有裂纹应进行消除,必要时进行补焊,但对于下述裂纹只能采用挖补或更换;

(1)炉胆或封头扳边圆弧的环向裂纹长度超过周长的25%;

(2)多条裂纹聚集在一起的密集裂纹;

(3)管板上呈封闭状的裂纹;

(4)管孔向外呈辐射状的裂纹;

(5)连续穿过四个以上孔桥的裂纹;

(6)管板上连续穿过最外围二个以上孔桥的裂纹,或最外排孔桥向外延伸的裂纹;

(7)立式锅炉喉管如有较深环向或纵向裂纹长度超过喉管长度的50%;

(8)因苛性脆化产生的裂纹;

(9)因疲劳产生的裂纹。

3、承压部件的变形不超过下述规定时可予以保留监控,变形超过规定时一般应进行修理(复位、挖补、更换):

(1)筒体变形高度不超过原直径1.5%,且不大于20mm;

(2)管板变形高度不超过管板直径1.5%,且不大地25mm;

(3)炭钢管子直径胀量不超过原直径的3.5%、合金钢管子直径胀量不超过原直径的2.5%,且局部鼓包高度不大于3mm;

(4)水管管子直段弯曲变形量不超过其长度的2%或管子直径;

(5)烟管管子直段弯曲变形量不超过直径;

4、承压部件的材质发生过烧,应判定其范围,必要时进行挖补或更换;

5、承压部件内部位撑件的裂纹的开裂应进行更换;

6、承压部件由于严重腐蚀或磨损减薄,应进行强度校核计算,若实测壁厚低于强度计算值,应进行修复(堆焊后磨平、挖补、更换);

7、承压部件上的渗漏部位应修理;

8、锅炉内部的水垢,应根据水垢的情况按照《锅炉化学清洗规则》进行处理。

第20条 对受压元件进行重大修理、改造后,检验人员应对修理、改造部位进行检验,确认修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节 电站锅炉内部检验

第21条 电站锅炉是指以发电或热、电联产为主要目的的锅炉,一般是指额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3.82MPa的锅炉。

第22条 电站锅炉在进行内部检验之前,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向检验单位提供定期检验计划、大修计划,并与检验单位协商有关检验的准备工作、辅助工作、检验条件、检验期限、安全保护措施等事宜。

6.6新装锅炉投运后的首次大修应做内外部检验,检验的重点是与热膨胀系统相关的设备部件和同类设备运行初期常发生故障的部件; 第23条 检验人员应首先对锅炉的技术资料进行查阅。对于首次检验的锅炉,应对技术资料做全面审查;对于非首次检验的锅炉,重点审核增加和有变更的部分;主要资料包括:

1、锅炉设计、制造质量资料:

(1)锅炉竣工图,包括总图、承压部件图、热膨胀图和基础重图等;

(2)承压部件强度计算书或汇总表;

(3)锅炉设计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4)热力计算书或汇总表;

(5)过热器和再热器壁温计算书;

(6)安全阀排量计算书;

(7)锅炉质量证明书。

2、锅炉安装、调试资料;

3、修理、改造或变更方案及审批文件;

(1)修理、改造或变更方案及审批文件;

(2)设计图样、计算资料;

(3)质量检验和验收报告。

4、记录及档案资料:

(1)锅炉技术登录簿和使用登记证;

(2)历次定期检验计划及报告;

(3)运行记录,事故、故障记录,超温超压记录;

(4)承压部件损坏记录和缺陷处理记录;

(5)检修记录,质量验收卡,大修技术总结;(6)金属监督、化学监督技术资料档案;

(7)安全阀校验及仪表、保护装置的整定、校验记录。

5、检验人员认为需要查阅的其它资料。

6.8核查技术资料(前次检验中已经核查的,本次检验可以不做); a)锅炉制造质量技术资料齐全,内容应符合本规程第5.7b)条的要求。b)锅炉安装质量技术资料齐全; 1)应符合本规程第5.7d)的要求; 2)安装竣工图及安装竣工技术资料; 3)锅炉试运行记录和技术签证。c)现场规程制度齐全:

1)现场运行规程及事故处理规程; 2)检修工艺规程;

3)技术监督制度,包括锅炉、金属、化学、热工技术监督规定; 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及定期检验实施细则。d)受监设备重大技术改造及变更的图纸、资料:

1)2)3)技术改造(或变更)方案及审批文件; 设计图纸、计算资料及施工技术方案; 质量检验和验收签证。

e)技术记录和档案应齐全:

1)2)3)锅炉技术登录簿及安全使用许可证; 定期检验计划及报告;

运行记录,机组投运时间,累计运行小时,事故、故障记录,超温、超压记录; 4)5)6)7)8)9)承压部件损坏记录和缺陷处理记录; 主蒸汽管道安装的冷拉记录等; 检修记录,质量验收卡,大修技术总结; 金属监督、化学监督、热工监督技术资料档案; 焊接管理有关记录;

安全阀校验及仪表、保护装置校验记录。

f)新装锅炉首次检验应对技术资料做全面审查,以后的检验重点为新增加或有变更的部分。

第24条 在对技术资料初步审核的基础上,检验人员应根据被检锅炉的实际情况和电厂提供的大修计划编制检验方案,并征求锅炉使用单位的意见。对于运行时间超过10万小时的锅炉,在确定检验方案时应增加检验项目,重点检查材质变化状况。

6.7在役锅炉定期检验可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和同类型设备故障特点确定大纲。对运行10万h后的锅炉制定检验大纲时,应扩大检验范围,重点检查设备寿命状况和做好寿命评估;当启停超过设计循环周次后还应进行低周疲劳寿命校核。

6.19内部检验一般采用目视检验方法,必要时可借助仪器,如测厚仪、硬度计、内窥镜、金相仪及无损检测设备等;检验中应做好记录,填写分项检验报告;对需返修的重大缺陷,应填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意见通知书,及时反馈电厂技术负责人。第25条 在进行锅炉内部检验之前,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下述准备工作:

1、设备的风、烟、水、汽、电和燃料系统必须可靠隔断;

2、根据检验需要搭设必要的脚手架;

3、检验部位的人孔门、手孔盖全部打开,并经通风换气冷却;

4、炉膛及后部受热面清理干净,露出金属表面;

5、拆除受检部位的保温材料和妨碍检验的锅内部件;

6、准备好安全照明和工作电源;

7、进入锅筒、炉膛、烟道等进行检验时,应有可靠通风和专人监护。

6.18锅炉内部检验前应完成的准备工作:

a)根据电厂提供的锅炉技术资料、历次检验计划、检验报告及设备缺陷情况,结合同类可能发生的锅炉频发性缺陷,有重点地编制锅炉内部检验大纲;

b)设备的汽水系统、燃烧系统、风烟系统已和运行设备可靠隔绝,并已悬挂“不准启动”的警告牌;

a)需登高检验的部位应搭设脚手架、检查平台、护栏等,登高作业应遵守电力部电安生【1994】227号文的有关规定;

b)检验部位的人孔门、检查孔盖已全部打开,经通风换气冷却; c)炉膛及后部受热面已清理干净,露出金属表面; d)妨碍检验的部件和保温材料已除;

e)检验中所用的照明及工作电源应符合电力部电安生【1994】227号文的有关规定;

f)进入汽包、内(外)置式汽水分离器、水冷壁进口环形联箱、炉膛、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热旋风分离器等内部检验时,应有专人监护。第26条 锅筒的检验重点:

1、检验内表面是否有裂纹、腐蚀等缺陷,必要时应进行测厚、无损探伤、腐蚀产物及垢样分析;

2、检查下降管孔、给水套管及管孔、加药管孔、再循环管孔、安全阀管座等有无裂纹、腐蚀、冲刷情况,必要时应进行探伤检查;

3、内部预埋件的焊缝有无裂纹,必要时进行表面探伤检查;

4、水位计的汽水连通管、压力表连通管、蒸汽加热管、汽水取样管、连续排污管等是否完好、畅通,加强型管座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查;

5、锅筒与吊挂装置接触是否良好,90度内圆弧应吻合,吊杆装置牢固,受力均匀;支座的预留膨胀间隙足够,方向正确;

6、对于运行时间超过5万小时的锅炉锅筒还应增加以下无损探伤检验;

(1)对内表面纵、环焊缝及热影响区应进行不少于25%的表面探伤(应包括所有的T字焊缝);

(2)对纵、环焊缝进行超声波探伤或射线探伤抽查,探伤比例一般为:纵缝25%,环缝10%(应包括所有的T字焊口);

(3)对集中下降管、给水管角焊缝进行100%超声波探伤检查;

(4)对安全阀、对空排气阀、引入管、引出管等座角焊缝进行表面探伤抽查,发现裂纹时应进行超声波探伤复查。

6.20锅炉内部检验对汽包、内(外)置式汽水分离器检查内容及质量要求: a)检验对汽包内部装置腐蚀、结垢情况;汽水分离装置应完整;排污管应无污堵;b)对内壁进行外观检查,必要时进行测厚和无损检测;对内壁腐蚀产物及积垢取样分析,人孔密封面应无明显伤痕及腐蚀斑点,人孔铰链座连接焊封应无裂纹等外观缺陷。

c)复查制造焊缝的遗留缺陷,应无发展和新生缺陷。

d)锅炉运行5万h进行以下重点检查(对调峰锅炉检查周期应缩短);1)对集中下降管管座焊缝进行100%超声泼探伤及表面探伤,分散下降管管座焊缝进行无损检测抽查;2)筒体、封头内表面尤其是水线附近和底部主焊缝、人孔加强焊缝及预埋件焊缝表面去锈后有倍放大镜进行100%外观检查;3)对主焊缝(含纵、环焊缝的T形接头)进行无损检测抽查,比例为纵缝25%、环缝10%;4)对安全阀、向空排气阀管座角焊缝10倍放大镜进行外观检查,必要时进行无损检测复查.e)检查下降管孔、进水管孔、加药管孔、再循环管孔等有无裂纹、腐蚀、冲刷情况,必要时进行表面探伤复查.f)检查汽水分离装置、给水清洗装置,应无脱落、开焊现象.g)水位计的汽水连通管、压力表接口、蒸汽加热管、汽水取样管和连续排污管应完好、畅通、无泄漏;对加强型管座外观检查,必要时进行无损检测复查;检查一次门内外壁腐蚀情况。

第27条 水冷壁的检验重点:

1、应定点监测管壁厚度和胀粗情况;

2、热负荷较高或水循环流速较低区域水冷壁管是否有过热、变形、鼓包、磨损、高温腐蚀、胀粗、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增加测厚、胀粗量、变形量、割管和金相检查;

3、燃烧器周围、各门孔两侧、水冷壁底部、沸腾炉的埋管、液态除渣炉的出渣口及炉底耐火混凝土与水冷壁管交界处等处是否有碰伤、砸扁、磨损、开裂、腐蚀等缺陷,必要时应增加测厚和变形量测量;

4、顶棚水冷壁管是否有过热、变形、胀粗等缺陷;

5、折焰角处水冷壁管是否有过热、变形、胀粗、磨损等缺陷;

6、防渣管是否有过热、胀粗、变形、鼓包和疲劳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增加测厚或表面探伤检查;

7、吹灰器附近和炉膛出口窗的水冷壁管是否有磨损减薄,必要时应附加测厚检查;

8、膜式水冷壁是否有开裂和严重变形,固定件是否有损坏、脱落现象。6.21锅炉内部检验对水冷壁及余热器蒸发受热面检查内容及质量要求: a)燃烧器周围和热负荷较高区域水冷壁管外观检查: 1)管壁被冲刷磨损程度,应无高温腐蚀、变形鼓包等缺陷,必要时进行测厚;2)对液态排渣炉或有卫燃带的锅炉,检查卫燃带及销钉的损坏程度;3)定点监测管壁厚度及胀粗情况,一般分三层标高,每层四周墙各若干点.b)冷灰卡区域水冷壁管外观检查: 1)应无落焦碰伤及管壁磨损情况;2)炉底水封板焊缝应无开裂;水封槽上方水冷壁腐蚀情况检查,必要时测厚;3)检查液态排渣炉渣口及炉底耐火层应无损坏、铁;4)定点监测斜坡及灰坑弯管外弧处管壁厚度.c)所有人孔、看火孔周围水冷壁管应无磨损、拉裂、鼓包、变形等异常情况.d)循环流化床锅炉进料口、出灰口、布风板水冷壁、翼形水冷壁、底灰冷却器水管应无磨损、腐蚀等情况.e)预热器锅炉受热面应无过热胀粗、鼓包等缺陷。f)折焰角区域水冷壁管外观检查: 1)应无管子过热、胀粗、鼓包等缺陷;2)应无管壁减薄;3)屏式再热器连却定位管相邻水冷壁应无变形、磨损情况: 4)定点监测壁厚及管子胀粗情况,斜坡及弯管外弧处取若干点。g)检查吹灰器辐射区域水冷壁的损伤情况,必要时测量壁厚。h)防渣管外观检查

1)检查管子两端应无疲劳裂纹,必要是进行表面探伤;2)防渣管应无过热、胀粗、变形、鼓包等;

3)防渣管、循环流化床锅炉热旋风分离器进出口处水冷壁管应无磨损;4)定点监测管子壁厚及胀粗量 i)检查鳍片水冷壁, 鳍片与管子的焊缝应无开裂、严重咬边、漏焊、假焊等情况:重点对组装的片间连接与包覆管连接、直流炉分段引出、引入管处的装段鳍片、燃烧处短鳍片等部位的焊缝做100%外观检查。

j)对锅炉水冷壁(余热锅炉蒸发受热面)热负荷最高处设置的监视段(一般在燃烧器上方1.0mm~1.5mm)割管检查,检查内壁结垢、腐蚀情况和向、背火侧垢速率,对垢样做成分分析,根据腐蚀程度决定是否扩大检查范围;当内壁结垢量超过DL/T794规定时,应进行受热面化学清洗工作;监视管割管长度不底于0.5m。k)水冷壁拉钩、管卡、膨胀装置及止晃装置检查: 1)外观检查应完好,无损坏和脱落;2)膨胀间隙足够,无卡涩;3)管排平整,间距均。

l)割管取样及泄漏更换的管子焊缝应做100%无损检测。

第28条 水冷壁上下集箱的检验重点:

1、抽查集箱内外表面有无严重腐蚀,必要时应测厚;

2、管座角焊缝有无超标缺陷、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

3、对于内部有挡板的集箱,应用内窥镜检查挡板是否完好、有无开裂,连通管是否被堵,水冷壁入口节流圈有无脱落、结垢、磨损;

4、集箱支座接触是否良好,吊耳与集箱焊缝有无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

5、对于已运行10万小时或调峰机组的锅炉,应对集箱封头焊缝、孔桥部位、管座角焊缝、环形集箱弯头对接焊缝进行表面探伤,探伤比例不少于25%,必要时应进行超声波探伤。

6.22锅炉内部检验对水冷壁上下联箱、强制循环锅炉环形联箱检查内容及质量要求: a)环形联箱水冷壁入口节流圈,应无脱落、结垢、磨损,位置应无装错;b)抽查进口联箱内外壁腐蚀情况,记录内部腐蚀及结垢堆积物的数量和成分,必要时进行测厚;c)对管座角焊缝进行外观检查,应无裂纹, 必要时进行表面探伤;d)环形联箱人孔和人孔盖密封面应无径向刻痕;e)联箱支座接触良好,无杂物堵塞;吊耳与联箱焊缝应无裂纹,必要时做表面探伤;f)运行10万h或参与调峰机组的锅炉,对联箱封头焊缝、环形联箱人孔角焊缝、环形联箱连接焊缝或弯头对接焊缝进行外观检查和无损检测抽查;发现问题应按100%检查.第29条 省煤器的检验重点:

1、定点检测每组上部管排、弯头附近管子走廊管子的壁厚;

2、整体管排有无变形、磨损;支吊架、管卡、阻流板、防磨瓦等有无烧坏、脱落、磨损;

3、低温省煤器管排处有无严重积灰和低温腐蚀;

4、膜式省煤器膜片焊缝两端有无裂纹;

5、对于已运行5万小时的锅炉,应检查入口端管子内部的氧腐蚀情况,必要时,应进行割管抽样检查。

6.23锅炉内部检验对省煤器检查内容及质量要求: a)检查管排平整度及其间距,应不存在烟气走廊及杂物,并着重检查该处管排、弯头的磨损情况;b)检查低温省煤器管排积灰及外壁低温腐蚀情况;c)省煤器上下管卡及阻流板附近管子应无明显磨损,必要时进行测厚;d)阻流板、防磨板瓦等防磨装置应无脱落歪斜或磨损;e)支吊架、管卡等固定装置应无烧坏脱落;f)鳍片省煤器管鳍片表面焊缝应无裂纹超标咬边等缺陷;g)外观检查悬吊管磨损及其焊缝;h)吹灰器附近包复管表面应无明显吹损,必要时进行测厚;i)对于已运行5万h的省煤器割管,检查管内结垢腐蚀情况,重点检查进口段与水平管下部氧腐蚀结垢量,如有均腐蚀,应测定剩余壁厚,如有深度大于0.5mm的点腐蚀时,应增加抽检比例;j)检修后新焊缝应做100%无损检测.第30条 省煤器进出口集箱的检验的重点:

1、抽查集箱内部是否有腐蚀和水渣、泥垢;

2、检查省煤器入口集箱内部的氧腐蚀情况;

3、集箱短管角焊缝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

4、集箱支座接触是否良好,吊耳或吊挂管与集箱焊缝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

5、对于已运行10万小时的集箱,应对集箱封头焊缝进行表面探伤,探伤比例不少于25%。

6.24锅炉内部检验对省煤器进出口联箱检查内容及质量要求: a)必要时用内窥镜抽检内壁,应无腐蚀及杂物存在;b)对进出口联箱短管角焊缝必要时进行无损检测抽查;c)联箱支座接触良好,无杂物堵塞,吊耳与联箱焊缝外观应无裂纹,必要时进行表面探伤;d)膨胀指示器完好,冷态指示零位,膨胀无受阻;e)运行10万h后,联箱封头焊缝进行外观检查和无损检测抽查,发现问题应100%检查;f)检修后新焊缝应做100%无损检测.第31条 过热器和再热器的检验重点:

1、对高温出口段管子的外径和金相进行定点监测,并计算蠕胀值;

2、过热器、再热器管是否有磨损、腐蚀、劣化、变形、鼓包等缺陷;

3、过热器、再热器管排间距是否均匀,有无变形、移位;

4、过热器、再热器管穿墙和烟气走廊部分以及包墙管过热器有无磨损;

5、过热器、再热器管束的悬吊结构件、固定卡、管卡、阻流板、防磨板等是否有烧坏、脱落、变形、移位、磨损等情况;

6、吹灰器附近的管子是否有严重磨损,必要时应进行测厚;

7、抽查过热器、再热器管弯头是否有裂纹和蠕变;

8、对运行时间已达10万小时的,与不锈钢连接的异种钢接头进行无损探伤抽查,必要时可进行割管检查。6.25锅炉内部检验对过热器检查内容及质量要求:

a)低温过热器,管排间距均,不存在烟气走廊;重点检查后部弯头、上部管子表面及烟气走廊附近管子的磨损情况;b)低温过热器防磨板阻流板接触良好,无磨损、变形、移位脱焊等现象;c)包覆过热器管及人孔附近弯管应无明显磨损;d)顶棚过热器管应无明显变形和外壁腐蚀情况,顶棚管下垂严重时,应检查膨胀,悬吊结构和内壁腐蚀情况;e)对循环流化床锅炉受热面做过热、腐蚀及磨损情况检查,测量壁厚应满足强度要求;f)对高温过热器屏过热器做外观检查,管排应平整,间距应均匀,管子及下弯头应无磨损腐蚀、氧化、变形、胀粗、鼓包等;g)屏式过热器沿炉膛深度方向的蒸汽却定位管及其与前墙受热面间设置的导向装置,应无损伤、变形、失效情况;h)其他定位管应无磨损变形管卡无烧坏,检查定位管与过热器管之间的碰磨情况;i)高温过热器下弯头与斜烟道的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管子表面应无明显磨损;j)过热器管穿炉顶部分应无碰磨情况,与高冠密封焊缝应无裂纹,严重咬边等超标缺陷,必要时进行表面探伤;k)吹灰器射流区域包复过热器管子表面应无明显磨损情况,必要时进行测厚;l)定点检测高温过热器出口段管子外径及壁厚;m)对低温过热器割管取样,检查结垢腐蚀情况;n)定期对高温过热器割管做金相及化物分析,外壁氧化皮厚度超过0.6mm且晶界氧化裂纹深度超过5个晶粒应进行更换;o)运行时间达5万h后,应对与不锈钢连接的异种钢接头进行外观检查,并按10%比例进行无损检测抽查,必要时割管做金相检查;p)检查固定卡、挂钩是否烧坏、脱落;q)立式过热器下部弯头应无腐蚀结垢,注意检查内壁氧化皮有否脱落,必要时割管对沉积物做垢样成分分析;r)对检修后新焊口做100%无损检测。6.26锅炉内部检验对再热器检查内容及质量要求: a)墙式再热器管子应无磨损,腐蚀鼓包或胀粗,并抽测壁厚;b)屏式再热器冷却定位管、自夹管应无明显变形,定位管与管屏之间应无明显磨损,屏式再热器下弯头与斜烟道的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c)高温再热器屏式再热器管排应平整,间距应均无明显烟气走廊;d)高温再热器迎流面及其下弯头无磨损高温腐蚀、变形、鼓包等情况。下弯头定点抽测壁厚;e)定点测量高温再热器出口管子外径;f)由于温度偏差管子可能发生超温运行时,应检查高温再热器超温管排炉顶不受热部分管段胀粗及金相组织情况;g)高温再热器管夹梳形板应无烧坏移位脱落管子间无碰磨情况;h)高温再热器穿炉顶部分应无碰磨,与高冠密封结构焊接的密封焊缝无裂纹超标咬边等缺陷,必要时做表面探伤;i)吹灰器射流区域部位管子应无明显吹损,必要时应进行测厚;j)定期对高温再热器割管做金相及碳化分析,外壁氧化皮厚读超过0.6mm且晶界氧化裂纹深度超过5个晶粒应进行更换;k)运行5万h后,应对与不锈钢连接的异种钢接进行外观检查,并做10%比例无损检测抽查;必要时割管做金相检查;l)检修后新焊口做100%无损检测;m)立式再热器下部弯头应无损腐蚀结垢成分分析.第32条 过热器、再热器集箱和集汽集箱的检验重点:

1、抽查表面有无严重氧化、腐蚀情况;

2、环焊缝是否有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进行无损探伤;

3、吊耳、支座与集箱和管座角焊缝是否有无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

4、与集箱连接的大直径管等焊缝是否有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进行无损探伤;

5、集箱筒体是否能自由膨胀;

6、对运行时间已达5万小时的,应对集箱外表面的主焊缝和角焊缝进行表面探伤检查,探伤比例不少于25%,必要时应进行超声波探伤或射线探伤;

7、检查炉顶各集箱有无由于炉顶漏油而产生集箱及板梁的永久变形;

8、对出口集箱引入管孔桥部位宜进行超声波探伤检查,以确定是否有内部裂纹;

9、对于使用时间超过10万小时的,应增加硬度和金相检查,同时应检查集汽集箱有无胀粗、变形情况,特别是孔桥部位。6.27锅炉内部检验对高温过热器高温再热器出口联箱,炉顶集汽联箱检查内容及质量要求;a)与联箱连接的焊缝大直径管三通焊缝应进行外观探伤,必要时应做超声波探伤;b)吊耳与联箱的焊缝进行外观检查和表面探伤,联箱支座一股脑接触良好无杂物堵塞;c)检查筒体外壁氧化,腐蚀,胀粗情况;以后每隔5万h检查一次;10万h检查一次;10万h金相检查;d)环缝及封头焊缝首次检验时做100%外观检查和表面探伤, 以后每隔5万h检查一次;10万h后增加不少于50%超声波探伤复验;e)封头手孔盖应无严重氧化、腐蚀、胀粗情况,焊缝外观应无裂纹等超标缺陷;10万h后增加无损检测检验;f)

顶棚过热器管发生下陷时,应检查下垂部位联箱的弯曲度及其连接管道的位移情况;g)重点检查无弹性弯管子的管座角焊缝,焊缝管侧熔和线一股脑无裂纹及大于0.5mm的咬边等缺陷必要时增加表面探伤;h)安全阀排气阀导汽管管座角焊缝首次检验时做100%外观检查;必要时进行表面探伤,以后检验周期不得大于5万h;i)疏水空气管的管座角焊缝首次检验时100%外观检查,以后每隔5万h检查一次;j)对冲取样传压等小口径管的管座角焊缝首次检验时做100%外观检查,以后每隔5万h检查一次;第33条 减温器的检验重点:

1、筒体表面有无严重氧化、腐蚀情况,必要时应进行测厚、硬度和金相检查;

2、筒体环焊缝、封头焊缝是否有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进行无损探伤;

3、吊耳、支座与集箱和管座角焊缝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

4、对于混合式减温器应用内突窥镜检查内衬套及喷嘴,是否有裂纹;喷口是否有磨损;内壁是否有腐蚀、裂纹等缺陷;

5、对于面式减温器应进行抽芯抽查,内壁和管板是否有腐蚀、裂纹等缺陷;对于运行5万小时的,应对不少于50%的芯管进行不低于1.25倍工作压力的水压试验;

6、筒体是否能自由膨胀。

7、对运行时间已达5万小时的,应对筒体外表面的主焊缝和角焊缝进行表面探伤检查,探伤比例不少于25%,必要时应进行超声波探伤或射线探伤。

6.28锅炉内部检验对减温器汽一汽热交换器检查内容及质量要求;a)用内窥镜检查混合式减温器内壁内衬套,喷嘴,应无裂纹磨损腐蚀等情况,以后每隔1.5万h~3万h检查一次;b)封头焊缝首次检查做100%外观检查和表面探伤,10万h后增加超声波探伤检验;c)吊耳与联箱间的焊缝做外观检查和表面探伤;d)管座角焊缝做外观检查,必要时做表面探伤;e)对内套筒位螺丝封口焊缝进行表面探伤;f)面式减温器运行2万h~3万h后进行抽芯,检查管板变形,内壁裂纹,腐蚀情况及芯管水压检查泄漏奇怪难看,以后每隔5万h检查一次;第34条

外置式分离器、集中下降管及分配管的检验重点:

1、表面是否有腐蚀、裂纹、变形等缺陷,必要时应进行测厚和无损探伤;

2、固定装置是否完好。

第35条

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重点:

1、导汽管、主蒸汽管、再热蒸汽管、给水管、旁路管等是否有腐蚀、裂纹等缺陷,抽查弯头厚度;应用无损探伤检查是否有裂纹或其它缺陷;对于运行时间已达10万小时的主蒸汽管和再热蒸汽管,还应对弯曲单位等进行硬度、蠕变裂纹和金相检查;

2、其它承压管道是否有腐蚀、裂纹、变形等缺陷,必要时应进行测厚和无损探伤;

3、管道支吊装置是否完好牢固。

6.29锅炉内部检验对锅炉范围内管子管件阀门及附件检查内容及质量要求;a)运行5万h后,对导汽管做外观检查,应无裂纹腐蚀等现象,测量弯头不圆度及复圆情况,进行外弧面测厚,两侧及外弧面表面探伤或超声波探伤时,应无裂纹或其他缺陷,每次检验高温过热器出口导汽管50%,其他导汽管各抽查1~2根,10万h增加硬度和金相检验;b)运行5万h后,下降管弯头做外观检查,应无裂纹腐蚀等现象,每次在不同位置抽查10%~20%,10万h后应对弯头两侧采用超声波探伤检查;c)蒸汽给水减温水管子的弯头三通阀门及其焊缝表面应无裂纹和其他缺陷,必要时进行无损检测;对弯头背弧处进行测厚;d)抽查排污管,再循环管,事故放水管,疏水管,加药膏的弯头,外壁应无裂纹,腐蚀等缺陷,5万h后增加排污管割管检查项目;e)过热器出口联箱,集汽联箱,主蒸汽,再热蒸汽管引出的空气,疏水取样,压力信号等小口径管,运行10万h后,根据检查情况,尽可能予以更换;f)支吊架应完好,受力状态正常,弹簧无塑性变形或断裂;g)安全门效验的起座压力与整定压力的允许相对偏差压力大于7.0MPa。压力的〒1%;压力在2.3 MPa~7.0 MPa,允许相对偏差为整定压力的〒0.07MPa。

第36条

炉顶密封结构是否完好;炉墙保温有无开裂、凸鼓、漏烟现象;冷灰斗、后竖井炉墙密封是否完好,能否自由膨胀。

6.31锅炉内部检验对炉墙,保温检查内容及质量要求;a)检查炉顶密封结构完好,无积灰;b)炉墙保温及外装板完好,表面无开裂,鼓凸,漏烟灰 c)冷灰斗,后竖井炉墙密封完好,能自由膨胀;第37条

膨胀指示装置和主要承重部件检验重点:

1、对于首次进行检验的锅炉,检验所有膨胀指示装置是否安装指示正确;检验大板挠度,应不大于1/850,无明显变形;

2、检验大板梁焊缝,是否有裂纹等缺陷;

3、各承力柱及梁的表面是否有腐蚀,油漆是否完好;

4、吊杆是否有松动、过热氧化、腐蚀、裂纹等情况。

6.32锅炉内部检验对承重部件检查内容及质量要求;a)首次检验检查大板梁桡度,应不大于1/850,无明显变形,以后每5万h检查一次;b)检查大板梁焊缝,应无裂纹等超标缺陷;c)各承压柱,梁外表应无腐蚀,表面油漆完好;d)吊杆受力均,无过热氧化,腐蚀及表面裂纹现象;e)混疑土梁柱无开裂及露疬现象。

第38条 成型件和阀体(如:水位示控装置、安全阀、排污阀、主蒸汽阀等)的外部是否有裂纹、泄漏等缺陷。

6.30锅炉内部检验对锅水循环检查内容及质量要求;a)检查壳有无裂纹和外表面腐蚀情况,必要时进行表面探伤;b)运行5万h后,对进出口管安装焊接及疏水管焊接做外观检查和25%表面探伤;c)检查高压注水管及高压冷却回路管腐蚀情况,并对管子弯头测厚,各阀门,滤网,高压冷却器,法兰等部件应无泄漏;d)检查壳连接螺栓无异常

第39条 对于高温承压部件金属监督的范围和技术要求应参照DL43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进行。

第40条 检验人员对在内部检验中发现的缺陷问题,应进行分析,必要时应增加的检验项目以对缺陷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对于下列情况应进行更换:

1、管子减薄较大,应进行强度校核计算,对于已不能保证安全运行到下一次大修时的;

2、受热面炭钢管胀粗量超过公称直径的3.5%或含合金钢管胀粗量超过公称直径的2.5%时;集箱、管道胀粗量超过公称直径的1%时;

3、集箱、管子腐蚀点深度大于壁厚的30%时;

4、炭钢、钼钢的石墨化程度参照《炭钢石墨化检验及评级标准》达四级以上时;

5、高温过热器管和高温再热器管表面氧化皮厚度超过0.6mm,且晶界氧化裂纹深度超过3~5晶粒时;

6、已产生蠕变裂纹或疲劳裂纹时。

第 三 节 检 验 结 论

第41条 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出具检验报告、做出下述检验结论:

1、允许运行;(相当于1、2级)

2、整改后运行;应注明须修理缺陷的性质、部位;(相当于3级)

3、限制条件运行;检验员提出缩短检验周期的应注明原因,对于需降压运行的应附加强度校核计算书;(相当于4级)

4、停止运行;应注明原因。(相当于5级)

第42条 检验结论依据:

1、允许运行:内部检验合格,未发现缺陷或只有轻度不影响安全的缺陷;

2、整改后运行:发现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缺陷,必须对缺陷部位进行处理;

3、限制条件运行:不能保证锅炉在原额参数下安全运行,或需缩短检验时期;

4、停止运行:锅炉损坏严重,不能保证锅炉安全运行。

第 三 章 外 部 检 验

第43条 ~ 第53条(略)

第 四 章 水 压 试 验

第54条 ~ 第60条(略)

第 五 章 附 则

第61条 锅炉检验后,检验员应及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见附录1、2、3、4)。检验报告应及时送给锅炉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62条 对于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锅炉检验报告应上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

6.19内部检验一般采用目视检验方法,必要时可借助仪器,如测厚仪、硬度计、内窥镜、金相仪及无损检测设备等;检验中应做好记录,填写分项检验报告;对需返修的重大缺陷,应填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意见通知书,及时反馈电厂技术负责人。

6.37在锅炉定期检验对检验报告与总结的要求

a)在实施检验中发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危及安全问题时,应及时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见附录A b)专业检验报告由从事锅炉检验,无损检测,理化,化学,热工检测等专业人员负责填写 c)检验师(员)根据检验项目在在综合专业检验报告的基础填写(或部件)检验报告

d)综合检验报告有锅检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负责填写,并由锅检机构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核

e)通过检验对主要受压部件,承重结构和安全附件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并推荐下次检验日期(安全等级评定见附录B)f)检验报告应及时送交电厂。

第63条 有机载体炉的定期检验可参照本规则的相应条款执行。

第64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65条 本规则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二篇:贵州省电力公司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有关规定

贵州省电力公司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有关规定

(试行)

贵州省电力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

总则 1.1

目的 1.2

适用范围 1.3

制定本规定的依据 2

检验单位 3

检验责任和义务 4

检验程序

4.1

锅炉及压力容器监造程序 4.2

锅炉及压力容器安装检验程序 4.3

锅炉及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程序

4.4

锅炉及压力容器退役后重新启用检验程序 5

检验 5.1

锅炉的监造 5.2

锅炉的安装检验 5.3

锅炉的定期检验 5.4

压力容器的监造 5.5

压力容器的安装检验 5.6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5.7

压力管道的配置质量监检 5.8

压力管道的安装质量检验 5.9

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 6

检验报告 7

附则

附录(检验报告具体格式)贵州省电力公司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有关规定

1.总则

1.1目的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和DL647-1998《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在制造、安装、检修和运行全过程中的质量,保证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检验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等于大于3.8MPa,供火力发电用的蒸汽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及主要汽水管道。额定蒸汽压力小于3.8MPa的发电锅炉可参照执行。

1.3制定本规定的依据

1.3.1《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94年)

1.3.2 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监察规程)

1.3.3 DL647-1998《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验规程)

1.3.4《贵州省电力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99年)

2.检验单位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监造、安装、在役运行和退役后重新启用前的检验,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3.检验责任和义务

检验实行有偿服务,受检单位与检验单位签订合同。如检验单位未按时向受检单位和锅监委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受检单位可根据合同规定扣或拒付检验费,因检验质量造成重大事故,根据有关规定 追究责任。

4.检验程序

4.1锅炉及压力容器监造程序

4.1.1建设单位与制造厂订立设备合同时,必须确定在制造厂进行现场监造、抽检的具体项目和内容,检验单位根据这些具体项目和内容进行监造。具体项目和内容应包括《电力工业锅炉监造综合报告》中所列款项。

4.1.2检验单位接受监造委托后,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

4.1.3检验单位根据合同要求制定监造方案,报省电力公司锅监委审批后实施。

4.2锅炉及压力容器安装检验程序

4.2.1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安装检验,由建设单位委托锅检中心进行。4.2.2锅检中心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4.2.3由锅检中心制定检验方案,报锅监委审批。

4.2.4汽包、联箱、受热面、除氧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大板梁从制造厂运到现场后,水压试验和首次点火前,委托方应提前一周通知锅检中心到场检验。

4.2.5汽包、大板梁吊装,除氧组装,受热面安装完一半后,委托方应通知锅检中心到场进行检查。

4.3锅炉及压力容器在役定期检验程序

4.3.1每年年底,各厂向锅监委和锅检中心提交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由锅监委审批后实施。

4.3.2由电厂委托锅检中心检验或监检,有检验计划但未签订锅检合同的,锅检中心必须及时向锅监委汇报。

4.3.3锅检中心与电厂确定检验项目,并签定合同,锅检中心根据合同要求,制定检验方案,报锅监委审批后实施。

4.3.4锅炉定期的运行状态下检验,由电厂与锅检中心联系,确定检验时 间,提前进行。运行状态下的锅炉年检,由电厂自行检验,但要出具检验报告,送锅检中心审查盖章后,交锅监委备案。

4.3.5监检由电厂向锅监委报检验方案,并与锅检中心一道确定监检项目,其中汽包焊缝探伤、联箱的内窥镜检查、高过、高再、主给水、主蒸汽管、再热蒸汽管热段的金相和三大管道焊缝探伤等项目,必须由锅检中心进行;签订监检合同,最后由电厂出具检验报告、锅检中心出具监检报告交锅监委备案。

4.4锅炉及压力容器退役后重新启用的检验程序

4.4.1锅炉压力容器达到设计寿命、长期停用、移装仍需重新启用,必须通报锅监委。启用前必须委托锅检中心进行全面性安全性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4.4.2经锅监委审查同意后,重新启用。

5.检验

5.1锅炉监造

根据《贵州电力工业锅炉监造报告》中附录1(资料审查记录)附录2(现场见证记录)所列的款项逐一进行检查。

5.2锅炉安装检验 5.2.1资料审查

根据《贵州电力工业锅炉安装质量检验报告》中附件1所列的资料逐一进行检查。

5.2.2现场设备检验

按《贵州电力工业锅炉安装质量检验报告》附件3所列款项之一进行检验,分以下9个阶段: 5.2.2.1设备到货阶段: 承重、承压部件到现场后,安装单位首先应检查运输过程中的机械损伤情况,作好记录, 对所有高温合金钢螺栓进行100%的光谱复查, M32以 上的高温合金钢螺栓进行100%硬度检查;检验单位应复查材质报告,并对大板梁焊缝进行100%的外观检查和挠度抽查,对未进行监造、资料又不全的汽包纵、环焊缝及下降管焊缝,进行100%无损检测, 资料齐全的汽包及其它元部件焊口进行抽查。

5.2.2.2受热面组装阶段: 检验单位对安装单位平地组合的受热面焊口进行射线底片抽查,并实际抽探1--2%的焊口和检查受热面附件组合的质量。

5,2.2.3大件就位阶段: 汽包、联箱吊装就位时,检验单位必须在现场监督,并对吊杆、支吊架进行检查;受热面吊装完后, 应检查管间距、膨胀预留和吊装过程中磨损情况。

5.2.2.4超水压试验前

检验单位必须按《火电工程锅炉水压试验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进行检查;特别要检查所有参加水压试验元部件的支吊架是否调好,管道部分的吊架是否锁死;进水前,由安装单位配合电厂进行蠕胀测点测量,由电厂出具测量报告;首次进水前检查所有膨胀系统,作好记录,膨胀指示器校零;锅炉水压前现场条件检查项目和标准要求按《贵州电力工业锅炉安装检验报告》附件2“锅炉现场条件检查记录”中的款项逐项进行检查。

5.2.2.5超水压试验阶段

水压试验中,检验单位必须详细记录水压试验过程中的环境温度、水温、水质、升降压速度、试验压力、汽包上下壁温差,并在检验报告中体现。

5.2.2.6首次点火前 5.2.2.7酸洗阶段 5.2.2.8吹管阶段 5.2.2.9整套启动前

检验单位应按《贵州电力工业锅炉安装质量检验报告》附件1第五项 进行资料审查,按附件3第六项进行设备检查,特别注意检查所有安全附件热工仪表及保护装置、校验定值资料、运行情况及保护的静态试验。

5.2.2.10整套试运行阶段

记录在试运转期间受监部件泄漏和事故情况,查安全门校验记录。5.2.3安全附件的检验按《检验规程》14.4条进行。5.3锅炉的定期检验

5.3.1由锅检中心和受检单位人员组成检验组,共同进行检验,以锅检中心人员为主,电厂人员配合。

5.3.2检验按专业分成锅炉、热工、化学、金属四组进行,由锅检中心人员任组长。

5.3.3每组的工作范围: 5.3.3.1锅炉组

负责外检报告中一至八项和第十三项、受热面检验报告中“外观检验”部分、汽包检验报告中的“外观检验”部分、锅水循环泵的检验、锅炉范围内管道及附件的检验、锅炉膨胀系统的检验、锅炉炉墙保温的检验、锅炉超水压试验、压力管道支吊架检验、锅炉技术资料审查报告第一项和第二项中2、3、4、5条、第三项中1(运行检修规程)、2、4(安全阀校验记录)、5、6、7、8、9、10(②④⑤⑦⑧)、11、12、13(司炉工操作证)。

5.3.3.2金属组

负责汽包焊缝探伤、受热面检验报告中“金相、机械性能、壁厚测量”、联箱检验、减温器检验、锅炉承重部件的检验、所有容器的检验、压力管道技术资料审查、压力管道外部检验、锅炉技术资料审查报告中第二项中6、7、第三项中3(金属监督)、13(焊工合格证)。

5.3.3.3热工组

负责资料审查记录第三项中1(热工)、3(热工监督)、4(仪表校验记录)、10(①③⑥)条,外检报告中第九至十一项, 5.3.3.4化学组

负责外部检验报告中第十二项、汽包检验报告中的“腐蚀结垢检验”、资料审查第三项中的1(化学)、受热面检验报告“割管检验”部分中的“腐蚀结构”、锅炉化学项目的检验。

5.3.4检验前,由项目负责人进行技术交底。

5.3.5检验期间,每天下班之前召开碰头会,将当天检验出的问题书面提交受检单位,并安排次日工作。

5.3.6汽包检验

5.3.6.1汽包纵、环焊缝、下降管角焊缝,如甲方在监造或安装阶段进行过探伤,则5万小时以后再进行;如未监造、安装阶段甲方也未进行过探伤的,运行之后的前两个大修期内,必须拆除保温进行一次100%的探伤,以后5万小时再进行。

4.3.6.2打开汽包后,化学检验员首先进汽包对汽包内部汽包壁、锅内装置、下降管、导汽管口等部位进行宏观检查,对汽包内部沉积物的厚度进行测量(把最厚处、一般厚度处分别测量、记录)、取样,然后进行清扫、称重,并确定是否进行成份分析;最后检查给水分配槽、蒸汽清洗装置、排污装置、汽水分离装置等是否正常;化学人员检查后,其他专业人员方能进入汽包进行检验。金属人员按《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的要求,对汽包进行检验。

5.3.7联箱检验

高温联箱每次检验25%,经4次大修检查完;但对于常出事故的联箱,应视情况缩短检验周期。具体检验方法按《检验规程》7.13.3、7.13.5、7.13.8进行。

5.3.8受热面检验 5.3.8.1壁厚测量

分段分层进行抽测,至少分3层(段),小于10根管子测一根,如发 现某区域由于磨损或腐蚀等原因导致壁厚严重减薄,则在此区域应进行逐根测厚。重点放在高热负荷区域、喷嘴、风口附近、冷灰斗、折焰角、烟气走廊、弯头、易发生机械磨损处进行。具体检验方法按《检验规程》7.13.2、7.13.4、7.13.6、7.13.7进行。

5.3.8.2割管

受热面管应确定2根以上监视段,每次割管都应包括监视段,其它割管原则如下:

5.3.8.2.1水冷壁割管数量不少于2根,每根长度不少于1米;割管部位 以下列顺序为原则进行:

a.如已发生爆管的,在爆破口附近处(包括爆破口)割取。b.经外观检查,在有变色、胀粗、鼓包处割取。c.用测厚仪测量,在发现管壁有明显减薄处割取。

d.无上述情况者,从热负荷最高处或认为水循环不良处割取。若为分段蒸发的锅炉,则割取的管段应包括盐、净段炉管在内。

e.对割取的管段应作好标记贴好标签,准确标明管段在炉膛内所在的位置、标高、向火面、背火面及水流方向。

f.从所割取管段的中间位置取长约50mm的管样,进行垢量测定(单位面积上的含垢量)并计算沉积率。

5.3.8.2.2对过热器、再热器下弯头进行割管,检查其积水、腐蚀情况,测定积水成份,同时,根据平时汽水品质及汽包检查情况,决定是否对过热汽易积盐部位割管,检查积盐情况。

5.3.8.2.3对省煤器进行割管,测定垢量、腐蚀坑的数量、深度,并计算出腐蚀速度,如低温省煤器腐蚀严重,还应割高温省煤器作检查。

5.3.8.3受热面炉外管连通管检查,每次检查不少于50%,重点放在弯头部位和易产生外部腐蚀处。

5.3.9减温器检验 5.3.9.1混合式减温器首次大修必须进行内窥镜检查,以后5万小时检查一次,对于常出事故的,可缩短检验周期,具体检查方法按《检验规程》7.13.9进行。

5.3.9.2表面式减温器2--3万小时抽芯检查一次, 具体检查方法按《检验规程》7.13.9进行,运行中发现调节能力差或疑有泄漏时,可缩短检验周期。

5.3.10安全附件的检验 4.3.10.1安全阀

确认该台锅炉安全阀的分布情况,运行过程中的检验项目和质量要求按《检验规程》中第14.5.1条进行,要求每年利用停炉前的时间进行不少于2次的放汽试验,如运行过程中安全阀启跳,可以看作是一次放汽试验,可记录在案。带有电器回路的安全阀,每月进行一次电器回路试验(不带机械部分)。停炉检验项目和质量要求按《检验规程》中第14.6.1条进行。

4.3.10.2压力测量装置

确认受检锅炉和某一系统中压力测量装置的数量,运行过程中的检验项目和质量要求按《检验规程》中第14.5.2条进行,停炉检验项目和质量要求按14.6.2条进行。对炉膛压力仪表及开关,根据JJG544--97、JJG52--87、JJG573--88规程进行定期检定,管路要有定期吹扫记录。

5.3.10.3水位表

所有水位表的校对,必须以就地水位计为准,并有校对记录,就地水位表与电接点水位表校对误差不超过一格。运行过程中检验项目和质量要求按《检验规程》第14.5.3进行;停炉按14.6.3条进行。

5.3.10.4温度测量装置

运行中项目和质量要求按《检验规程》第14.5.4条进行;停炉按第14.6.4条进行。对新投运炉,过热器、高温再热器的温度保护套管,第二次大修应进行射线探伤抽检,以后每大修周期进行一次。5.3.10.5保护装置

确认受检炉保护装置的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和100%投入;检查运行、定值、记录情况。运行过程中检验项目和质量要求按《检验规程》第14.5.5条进行;停炉按14.6.5条进行。

5.3.11外检 5.3.11.1资料检查

根据《贵州电力工业锅炉定期检验报告》中资料审查部分进行逐一核对,特别是技术管理制度要审查其编制是否合理;审查锅炉登录簿是否按要求填写,记录了所有发生的事故。

5.3.11.2检查汽包管道联箱支吊架的弹簧压缩量,要求与图纸核对。5.3.11.3运行时,根据膨胀系统图进行膨胀方向对照检查,冷态时检验回零情况,未到零者,分析原因回零;如无膨胀系统图,查膨胀指示器,检查有无膨胀受阻情况。

5.3.12锅炉定期检验的监检 5.3.12.1确认检验站的检验结论

锅检中心对检验站的检验报告结论进行确认,有怀疑的进行复检。5.3.12.2现场检验

以下项目必须由锅检中心进行现场检验: a)汽包及三大管道焊缝的探伤;b)联箱的内窥镜检查;c)高过、高再、主汽管、再热汽管热段的金相。5.3.12.3监检报告

监检结束后,由锅检中心出具监检报告。5.4热力系统压力容器的监造

5.4.1检验的项目和标准要求

分别按《贵州电力工业锅炉热力系统压力式除氧器监造报告》、《贵州 电力工业锅炉热力系统给水加热器监造报告》、《贵州电力工业锅炉热力系统扩容器监造报告》附录中所列款项进行。

5.4.2资料审查

5.4.2.1验证制造厂有无生产本类型压力容器的资格。

5.4.2.2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钢材的入厂合格证书和进厂后的元素分析、力学性能抽查报告、焊接材料的入厂合格证和验证报告。

5.4.2.3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作业指导书以及焊工的合格证。

5.4.2.4无损探伤报告和射线探伤底片,统计探伤比例和一次合格率。

5.4.3监造人员的现场监督

5.4.3.1在焊接现场,验证焊接工艺的实施情况,检查焊缝表面质量。

5.4.3.2必要时,对焊缝进行实际抽查。

5.4.3.3监督容器的热处理工艺。

5.4.3.4参加水压试验。

5.5压力容器安装检验 5.5.1检验的项目和标准要求

分别按《贵州电力工业锅炉热力系统压力式除氧器安装检验报告》、《贵州电力工业锅炉热力系统给水加热器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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