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5篇

第一篇: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
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第一章 总论
基本要求
(一)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质与特征
(二)掌握法律关系及其要素
(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
(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五)熟悉法律事实、法律责任
(六)了解法的形式与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第二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
(二)掌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三)掌握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
(四)熟悉劳动合同的内容
(五)熟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六)熟悉劳动争议的解决
(七)熟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主要内容
(八)了解劳动合同的特征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九)了解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十)了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和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银行卡账户和交易、银行卡计息和收费
(二)掌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三)掌握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
(四)掌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五)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六)熟悉银行卡的分类和票据追索
(七)熟悉预付卡相关规定
(八)熟悉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九)了解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十)了解国内信用证
(十一)了解票据防伪知识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二)掌握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熟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
(四)熟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五)熟悉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减免税规定
(六)了解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
(七)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
(八)了解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征收制度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掌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率
(三)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税目
(四)掌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掌握企业所得税资产的税务处理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掌握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七)熟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八)熟悉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和特别纳税调整
(九)了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本章相关税种的纳税人
(二)掌握本章相关税种的征税对象(征收范围)和税率(税目)
(三)掌握本章相关税种的计税依据
(四)掌握本章相关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熟悉本章相关税种的税收优惠
(六)了解本章相关税种的征收管理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税务登记管理
(二)掌握税款征收
(三)掌握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和管辖
(四)掌握征纳双方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五)熟悉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熟悉账簿、凭证管理和发票管理
(七)了解纳税申报和税务检查
(八)了解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
初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
第一章 资产
基本要求
(一)掌握现金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现金核算、现金清查
(二)掌握银行结算制度的主要内容、银行存款核算与核对
(三)掌握其他货币资金的核算
(四)掌握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核算
(五)掌握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
(六)掌握存货成本的确定、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存货清查
(七)掌握原材料、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周转材料的核算
(八)掌握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
(九)掌握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的核算
(十)熟悉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无形资产的内容、其他资产的核算
(十一)了解应收款项、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
金融资产、固定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无形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十二)了解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
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十三)了解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债券投资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的确定
第二章 负债
基本要求
(一)掌握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的核算
(二)掌握应付职工薪酬的内容及其核算
(三)掌握应交增值税、应交消费税、应交营业税的核算
(四)熟悉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的核算
(五)熟悉应交税费的内容、其他应交税费的核算
(六)熟悉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和长期应付款的核算
第三章 所有者权益
基本要求
(一)掌握实收资本的核算
(二)掌握资本公积的来源及核算
(三)掌握留存收益的核算
(四)熟悉利润分配的内容
(五)熟悉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内容
第四章 收入
基本要求
(一)掌握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的确定
(二)掌握销售商品收入的账务处理
(三)掌握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账务处理
(四)掌握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使用费收入的账务处理
(五)熟悉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
(六)熟悉劳务开始并完成于同一会计期间、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
期间等情况下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原则
(七)熟悉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原则
第五章 费用
基本要求
(一)掌握营业成本的组成内容和核算
(二)掌握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的内容及核算
(三)掌握期间费用的内容及核算
第六章 利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利润的构成及其主要内容
(二)掌握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的核算内容及账务处理
(三)掌握应交所得税、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四)掌握本年利润的结转方法及账务处理
第七章 财务报告
基本要求
(一)掌握财务报告、财务报表的组成(二)掌握资产负债表的内容、结构及其编制
(三)掌握利润表的格式、内容及其编制
(四)掌握现金流量表的格式、内容及其编制
(五)掌握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格式和内容
(六)掌握主要财务指标的概念和计算方法
(七)熟悉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编制
(八)熟悉附注的概念及其主要披露项目
(九)了解财务报告的目标和财务报表的分类
(十)了解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作用
第八章 产品成本核算
基本要求
(一)掌握成本核算的程序
(二)掌握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成本项目的设置
(三)掌握各种要素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四)掌握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的归集和分配
(五)熟悉各种费用支出的界限
(六)熟悉成本与费用的关系
(七)熟悉成本核算的要求及账户设置
第九章 产品成本计算与分析
基本要求
(一)掌握产品成本计算的品种法的特点、适用范围及应用
(二)掌握产品成本计算的分批法的特点、适用范围及应用
(三)掌握产品成本计算的分布法的特点、适用范围及应用
(四)掌握产品成本分析的对比分析法、构成比率分析法和相关指标比率分析
法的应用及反映情况
(五)熟悉生产特点对产品成本的影响
(六)熟悉产品生产成本表的编制
第十章 事业单位会计基础
基本要求
(一)掌握事业单位资产和负债的核算
(二)掌握事业单位净资产的核算
(三)掌握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的核算
(四)掌握事业单位财务报表的编制
(五)了解事业单位会计的特点
上述内容均摘自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考试大纲的原文,我个人整理出来并将它简化,希望能帮助到和我一起参加考试的所有考生朋友们。最后祝大家顺利通过今年的会计职称考试!
第二篇: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
2014年初级会计培训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
根据“财政部就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得知,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未作大的修订,只对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准则制度政策规定不一致、不适合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大纲章节、体例不变。所以,在新大纲发布之前,考生朋友可依照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进行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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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2018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
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目录
第一章 总论................................................(5)
第一节 法律基础........................................(5)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6)
第三节 法律责任........................................(11)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12)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12)
第二节 会计核算与监督...................................(13)
第三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17)
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19)
第五节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19)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20)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20)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21)
第三节 票据..............................................(22)
第四节 银行卡............................................(25)
第五节 网上支付..........................................(27)
第六节 结算方式和其他支付工具............................(27)
第七节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28)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29)
第一节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29)
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30)
第三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35)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38)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38)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42)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48)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48)
第二节 契税法律制度..........................................(49)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51)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53)
第五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54)
第六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56)第七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58)第八节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60)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65)
第一节 税务管理...........................................(65)第二节 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68)第三节 税务行政复议.......................................(69)
第四节 税收法律责任.......................................(70)
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71)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71)
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77)
第一章 总论
[考试内容] [基本要求]
(一)掌握法和法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的形式和分类
(二)掌握仲裁、民事诉讼
(三)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四)熟悉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五)熟悉法律责任
(六)了解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 “法”。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公民)、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人身人格、非物质财富和行为四大类。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做不同的分类。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即法学上所称的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的具体的表现形态,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的,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法的主要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国际条约等。
不同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是有效力等级和位阶划分的,在适用时有不同的效力。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二)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做不同的分类。
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
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大体可以划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主要法律部门。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具有三个要素或者特征:(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下列仲裁不适用 《仲裁法》,不属于 《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1)劳动争议的仲裁;(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四)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是有权对当事人提交的经济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机构。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五)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六)仲裁裁决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员有规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
(三)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按照地域标准,也即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管辖的特殊情况: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4诉讼时效的中断。
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5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五)判决和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四、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称为行政复议机构。
(四)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和受理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上述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第三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法定的义务而应承受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民事违法、违约行为或根据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不利民事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单位对其依行政程序所给予的制裁。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法院)依照刑事法律给予的制裁后果。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考试内容] [基本要求]
(一)掌握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监督
(二)掌握会计机构、会计岗位的设置
(三)熟悉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四)熟悉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五)了解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适用范围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六)了解代理记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依照 《会计法》办理。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 《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二节 会计核算与监督
一、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基本要求 1依法建账。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6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三)会计
我国是以公历为会计,即以每年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
(四)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1)原始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2)记账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2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的种类。(2)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
(六)财务会计报告
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五)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1会计凭证。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按编制时间分为、半、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七)账务核对及财产清查 1账务核对。2财产清查。
二、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概念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
1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3)财务会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半、财务会计报告;(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2会计档案的归档要求。
(1)满足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满足条件的,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 《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2)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3)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3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三)会计档案的移交和利用 1会计档案的移交。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2会计档案的利用。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五)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1会计档案的鉴定。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2会计档案的销毁。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销毁。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六)特殊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 1单位分立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2单位合并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3建设单位项目建设会计档案的交接。4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手续。
三、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要求。3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概念与原则。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②重要性原则;③制衡性原则;④适应性原则;⑤成本效益原则。
小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①风险导向原则;②适应性原 则;③实质重于形式原则;④成本效益原则。(2)企业内部控制措施。
①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②授权审批控制。
③会计系统控制。④财产保护控制。⑤预算控制。⑥运营分析控制。
⑦绩效考评控制。
(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方法。
①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②内部授权审批控制。
③归口管理。
④预算控制。
⑤财产保护控制。
⑥会计控制。
⑦单据控制。
⑧信息内部公开。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概念。
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 《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等情况实施会计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概念。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 《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
2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的概念和要素。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
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形成审计意见。
(2)审计报告的种类和审计意见的类型。
审计报告分为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
标准审计报告,是指不含有说明段、强调事项段、其他事项段或其他任何修饰性用语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包含其他报告责任段,但不含有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也被视为标准审计报告。
非标准审计报告,是指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无保留意见包括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
第三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委托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各自的义务
1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2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3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
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3)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三、会计岗位的设置
(一)会计工作岗位设置要求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三)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
(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2/3。
(六)总会计师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
一、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
会计职业道德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会计法律制度是对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吸收;在作用上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区别:性质不同;作用范围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保障机制不同;评价标准不同。
二、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会计职业道德主要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等内容。
第五节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 《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六、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职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二)掌握票据的概念与特征、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
(三)掌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四)掌握银行卡账户和交易、银行卡计息与收费
(五)掌握汇兑、委托收款
(六)熟悉支付结算的原则、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七)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八)熟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九)熟悉托收承付、预付卡
(十)熟悉结算纪律、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十一)了解支付结算的概念和支付结算的工具
(十二)了解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十三)了解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银行卡清算市场、银行卡收单
(十四)了解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
(十五)了解国内信用证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支付结算的工具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有 “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卡)、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以及预付卡和国内信用证等。
三、支付结算的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不垫款原则。
四、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变更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等其他开户资料后,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等的开立和使用。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的实名制管理、银行结算账户变更事项的管理、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对账管理。
第三节 票据
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票据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票据具有支付、汇兑、信用、结算和融资功能。
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
(五)票据权利时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六)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三、票据行为
(一)出票
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票据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二)背书
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三)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仅适用于商业汇票。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四)保证
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四、票据追索
票据追索适用于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两种情形。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五、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二)银行汇票的出票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 “银行汇票申请书”,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三)填写实际结算金额
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四)银行汇票背书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五)银行汇票提示付款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六)银行汇票退款和丧失
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
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六、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结算,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记载有三种形式: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承兑汇票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超过1年。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五)商业汇票的贴现
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
七、银行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二)银行本票的出票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 “银行本票申请书”,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出票银行受理 “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
(三)银行本票的付款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四)银行本票的退款和丧失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八、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支持全国使用。
(二)支票的出票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本名,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并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三)支票付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第四节 银行卡
一、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按不同标准,可以对银行卡做不同的分类。
二、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一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5篇
本文2025-01-30 09:06:19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nwk.com/article/5328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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