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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考试资料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30浏览:1收藏

法医学考试资料

第一篇:法医学考试资料

名词解释

1.法医物证

主要指与案件有关的生物学检材。凡是与案件有关并可为侦查提供线索、为审判提供证据,能揭露和证实案件性质的生物物品皆为法庭生物物证。2.中毒

毒物与机体接触或进入机体,以其化学或物理作用,使组织细胞结构发生改变,代谢或者其他生理功能遭受损害,从而引起机体疾病或者死亡的,称为中毒。3.毒品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明了121种麻醉药品和130种精神药品。毒品通常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两大类。其中最常见的主要是麻醉药品类中的大麻类、鸦片类和可卡因类。4.电流斑

电流斑(electric mark)又称电流印记,其形成是由于带电导体与皮肤接触,电流通过完整皮肤时,在接触处产生的焦耳热及电解作用所造成的一种特殊皮肤损伤。皮肤角质层较厚的部位电阻大、电流通过时产热多,易形成典型电流斑。电流斑常为一、二个,也可为多个。有一例他杀案,死者头颈部电击伤达50余处。常见部位依次为手指、手掌、前臂、足底、胸部、肩、颈侧、小腿和足背等。电流斑多发生在电极接触面较小的情况下,当焦耳热产生的温度小于120℃时,形成的电流斑最为典型。5.法医学

法医学是综合应用法学、医学和其他的自然科学的知识,研究并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病、死、亲以及识别等问题的一门科学。、6.竹打中空

又叫铁轨样挫伤或中空性挫伤,用棍棒状致伤物垂直打击在软组织丰富部位形成的一种特征性挫伤。表现为两条平行的带状出血,中间夹一条苍白出血区。能清楚地反映致伤棍棒的宽窄、直径或形态特征。7.挥鞭样损伤

挥鞭样损伤(whiplash injury)是一种特殊的颈椎、颈髓损伤,指由于身体剧烈加速或减速运动而头部的运动不同步,致颈椎连续过度伸屈而造成的颈髓损伤。当各种高速前进的机动车急剧刹车,或在停车后突然受到后方高速行驶的车辆撞击,如车座靠背太矮,头颈部无座靠抵挡,乘车人由于身体猛然向前运动,头颈部后仰,继而前倾,发生过伸展及过屈曲性运动,使黄韧带向椎管内皱折,压迫脊髓,或发生脊椎脱位,造成挫伤、出血。

8.热作用呼吸道综合症

在火灾高温环境中,灼热的空气、蒸汽、刺激性气体及大量的烟雾随呼吸进入呼吸道,从而引起呼吸道烧伤改变,称为“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此征的产生,说明火烧时,受害人尚有生活能力,为生前烧伤所特有,是区别生前、死后烧伤的主要依据。9.猝死

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者情况24小时内发生的意外死亡。目前大多数学者倾向于将猝死的时间限定在发病1小时内。②世界卫生组织定为发病后6小时内死亡者为猝死。

解答题

1.死亡时间的推断(P31)

推断死亡时间在法医学上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推断死亡时间所依据的指标包括超生反应、尸体现象、肠胃内容物消化程度、尸体的生物化学变化、尸体上昆虫生长发育情况和尸体下植物生长情况以及现场的勘查情况等。

2.锐器伤和钝器伤的区别(P39)

锐器伤:由锐器得刃口或者尖端作用与机体而形成的创伤。可形成切创、砍创、刺创、剪创。

钝器伤:由钝圆、钝角、钝棱的物体作用与人体而形成所导致的损伤。可表现为表皮剥脱、挫伤、内脏破裂、骨折、脱臼和挫裂创等。

3.机械性窒息的鉴定(P65)

械性窒息的定义,机械性窒息的分类。

缢死、勒死、扼死、闭塞口鼻孔窒息死、堵塞呼吸道窒息死、压迫胸腹部窒息死、溺死。

论述题

1.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的异同(P233)

A.浅谈医疗纠纷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

医疗纠纷民事案件中关键证据是医疗鉴定的结论,鉴定结论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虽然两种鉴定结论都属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但二者在鉴定程序、实体审查及鉴定内容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法律依据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是2002年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7个配套卫生法规文件,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同时参照现行有效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则是《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以及各省市地区《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等。

二、鉴定程序不同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各级医学会组织进行。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医学会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则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同一司法鉴定事项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

2、启动鉴定程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接受:(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书面委托;(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当书面移交委托;(3)司法机关(法院)委托。

而司法鉴定机构则接受:(1)司法机关(法院)当事人的委托;(2)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委托;(3)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通过律师事务所的委托。

3、鉴定级别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必要时,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分为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复核鉴定,但要符合一定条件,比如要求补充鉴定的必须是:(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而要重新鉴定,则要满足以下条件:(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4,鉴定时限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一般从受理之日起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但实践中一般医疗纠纷案件会在3个月内作出法医鉴定结论,但也有超过半年以上的情形。

三、鉴定的内容不同

根据全国人大委员会2005年10月1日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七条阐明,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而其中与医疗纠纷鉴定有关的只是法医病理鉴定和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俗称尸体鉴定,主要内容有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主要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等。而医疗纠纷争议中最为关键的“诊疗行为的过失”及“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两个问题,正是法医病理鉴定和法医临床鉴定无权涉及的内容。

笔者认为在实践中,法医类司法鉴定人员就“诊疗行为的过失”及“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两个问题进行认定、评价甚至鉴别,这应属于一种没有权力来源的越俎代庖行为,违反了我国现行有效的三大诉讼法中关于鉴定问题“法定主义”的原则,鉴定结果自然是无效的。

四、法庭质证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在法庭时质证时,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表达赞成或反对意见,但不能申请人民法院传唤鉴定专家到庭接受质询。

而质证司法鉴定结论时,不服结论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传唤司法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询,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应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鉴于医疗鉴定结论在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医患双方无论选择什么途径解决纠纷,都要了解两种鉴定的主要区别,根据实际案情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以达趋利避害之效果。

B.【医疗损害鉴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异同点

1、相同点:

第一,都是一种证据;第二,鉴定的基本程序相似;第三,法院审查与评断的标准基本相似;第四,在实际判案中的效力基本相似。

2、差异性:

第一,两者之间构成逻辑上的包容关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同时规定造成患者死亡或残疾的,分别构成一至三级医疗事故,如果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则构成四级医疗事故。该规定较老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处理范围,将一般性医疗过错(此处指狭义的过错)构成的事故也归入其中。但实践中,有些过错很难达到事故的定性标准,但却给患者造成了损害,怎么办?实践中就出现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而且已有司法鉴定机构自去年开始,就受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复核鉴定申请,进行医疗过错(此处指广义的过错)司法鉴定,这一实践扩大了医疗过错鉴定的范围,使两者间构成包容关系。

第二、两者的鉴定主体不一。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主体是各级医学会,而鉴定专家多是各级医院的任职医师,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在实践中就难免会发生不公正的现象。而司法鉴定主体特别是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直接受上海市司法局领导,经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授权,承担各类司法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组织工作,是一个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其下的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直接开展对医疗过错的司法复核鉴定。其鉴定人员都是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虽然与医学会的专家有一定的重合,但由于要求特别严谨,所以鉴定结论有明显差异,实践中也出现多起医疗事故鉴定被司法复核鉴定推翻的案例。

第三,两者的庭审质证程序明显不同。按照《条例》,只有卫生行政部门才能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进行审查,那么,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应如何审查?这似乎是一个很难的问题。其实在《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对鉴定结论的审查都规定了详细的程序及标准,特别规定鉴定人有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相关提问的义务。然而,我们不难发现,在现行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上均无鉴定人员的签名,也就让法院无法通知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证,这一重要的司法审查程序根本无法进行,于是许多鉴定结论在没有充分审查的情况在就被采信了。而在司法鉴定中,每一份鉴定报告书上均有鉴定人员的签名,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均可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在这样严谨的司法审查程序下,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公正的。

C.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异同

医疗事故鉴定是医学会组织鉴定专家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析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行为;司法鉴定是由司法鉴定部门针对医疗纠纷进行的过错鉴定和病历真假的鉴定行为。由于二者在鉴定程序、鉴定方式、鉴定内容不尽相同,必然导致两种鉴定结论在诉讼中的“公信力”相差巨大,所以就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简单的论述和比较。希望当事人在明确各方面利弊的情况下,作出取舍和选择,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者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提起鉴定的申请人不同。

医疗事故的启动: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两种启动方式。前者属于行政鉴定,解决的是行政处理医疗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问题和赔偿调解问题。后者属于自行委托的鉴定,其作用在于给双方当事人一个“判定的标准”。即可提起鉴定的申请人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者医患双方。

司法鉴定的启动:目前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鉴定的启动一般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或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代为申请,委托社会上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机关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也可以指令或直接委托专门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由此从比较医疗鉴定与司法鉴定的提起程序可以看出,二者能够提起申请的人是不同的。在诉讼之前,如果作过鉴定,就可以明确确定案由,可以选择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和赔偿的计算方法,从而节省诉讼期限和诉讼费用。

2.鉴定机构不同。

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即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医学会。司法鉴定的机构是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并受其监督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即司法鉴定所。由于司法鉴定所隶属于司法机关,受医疗机构影响较远,能够客观公正地实施鉴定,因此较受患者青睐。

3.鉴定的内容和结果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的内容 主要解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果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级别以及院方的责任大小。而司法医疗鉴定的内容主要是解决院方对患者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司法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和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由于医疗纠纷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较强,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都认为自己是正确的,那么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不属于,是否具有司法过错等,都需要法官来分析。而法官又不十分清楚这一块,那么只有依靠这些鉴定机构。因此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尤其重要,法院一般都会采纳。

2.从死亡学说分类谈谈我国“安乐死”立法看法(大于500字)

参考答案:百度

第二篇:法医学考试资料整理

法医学概论

法医学的概念

法医学是运用医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人体伤亡、病理和生理状态等问题的一门应用科学。

法医学原来称为裁判医学,它是根据侦查、检察和审判案件的需要,通过活体检查、尸体物证的检验,对有关问题作出科学的鉴定,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为审判提供证据。以协助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揭露和证实犯罪活动;也可以为正确地处理某些民事纠纷提供科学的依据。

法医学与普通临床医学不同,它有自己的特殊的研究内容。主要有: 死亡与尸体现象。讨论死亡概念、死亡过程和死亡分类;研究死亡诊断标准;鉴别真死和假死;研究死后尸体在内外因素作用下发生的一系列变化,包括早期尸体现象(尸冷、局部干燥、尸僵、尸斑、组织自溶)、晚期尸体现象(干尸、尸蜡、霉尸、白骨化)以及昆虫等动物对尸体的毁坏;推断死亡时间等。

各种机械性窒息的发生机制、征象、后果和检验方法。如对缢死、勒死、扼死、闷死、压迫胸腹部所致的窒息死、异物堵塞呼吸所致的窒息死、溺死进行鉴别;研究各种机械性窒息的作案方式。

机械性损伤的分类、形成机制。讨论钝器、锐器、火器损伤的基本形态、损伤后果、致死原因;阐述各种徒手伤、器械伤坠落伤、交通工具所致损伤、咬伤、切创、砍创、刺创、剪创以及枪弹创和爆炸伤的特点和鉴定要点;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推断致伤物;判断打击次数、打击顺序和方向;推断伤后经过时间;确定损伤性质(他杀、自杀、意外、灾害事故)。

高温、低温、电流或其他物理因素所致的损伤和死亡。讨论烧死、烫死、冻死、电击伤、雷击伤的机制和征象,鉴别生前烧伤(死)与死后焚烧。

各种毒物的性状、毒理作用,毒物进入体内的途径和代谢过程,中毒症状,病理改变。中毒量和致死量,毒物检验方法和预防措施。

猝死

各种人体组织、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斑迹的种属、红细胞型、白细胞型、血清型、酶型以及遗传基因、基因频率分布的理论和检验方法;出血部位、出血量和出血时间;亲子鉴定的理论和方法。

研究个人识别,根据骨骼、牙齿、毛发推断人种、性别年龄、身高、职业特点、面貌特征,确定无名尸及碎尸的身源;研究如何根据颅骨复原生前面貌,以及将颅骨与嫌疑人相片重合以确定是否同一个人等。法医学的分科:法医病理学 法医毒理学 法医精神病学 法医血清学 法医人类学 法医物证学 法医损伤学,等等 法医学的历史

法医学的历史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即萌芽时期、形成时期、发展和成熟时期。

萌芽时期大约在公元前500年到公元10世纪期间。这时不仅法已经出现,而且医学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在处理人命案件时,执法人已知征求医生的意见来处理案件。

中国先秦时期《礼记·月令》就有了损伤检验的记录。

欧洲古代法医学的发展却缓慢得多,仅有个别案例的传闻,如公元前100~44年凯撒大帝被杀:身上有23处创伤,检验确定贯穿胸部第一、二肋间的是致命伤。

形成时期约为公元11~19世纪,这时社会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法制趋向健全,案件的鉴定有专业医生参与,开始有较系统的法医著作出现。

这时期最有代表性的著作是中国南宋理宗淳祜七年(1247)湖南提点刑狱宋慈编著的《洗冤集录》五卷。内容包括:检验总说、疑难杂说、初检、复检、验尸、四时变动、验骨、自缢,溺死、自刑、杀伤、火死、跌死、服毒及其他各种死共53项。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系统法医学著作,曾被译成多种文字在许多国家出版。

宋慈(1186~1249年),字惠父,福建建阳人,曾四次出任司法官。

中世纪的欧洲,以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的法医学发展较快。1562年法国外科医师帕雷对升汞中毒作了第一例解剖,1575年他在《外科手术学》一书中,阐述了机械性窒息、杀婴等鉴定方法;1598年意大利医师菲德利斯发表《医生关系论》一书,这是欧洲第一部法医学著作。

1642年,德国莱比锡大学首先开设系统的法医学讲座;1782年,柏林创办了第一份法医学杂志,从此法医科学初步形成它自己独立的体系。

发展和成熟时期 工业革命给科学技术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18世纪以前的法医学主要靠肉眼观察活体、尸体现象,所得到的是直观的、浅显的结论,19世纪后则由于显微镜技术的出现和化学分析方法的应用,法医学的研究工作得到深入发展。

这个时期法国著名法医学者奥尔菲拉著有《论毒物》,俄国奈丁应用显微镜研究自缢与勒死的颈部索沟,以判断究系生前抑或死后形成。

1899年,西方近代法医学开始传入中国;1915年北京和浙江医学专门学校开设法医课;1930年国立北平大学医学院创立法医教研究。1932年在上海建立法医研究所并出版《法医月刊》。20世纪以来,经济的发展和自然科学的突飞猛进大大促进了法医学的发展,现代分析仪器的运用和新检验技术的应用,标志着现代法医学体系的形成。基础医学

人体共有8个系统:消化系统、神经系统、呼吸系统、循环系统、运动系统、内分泌系统、泌尿系统和生殖系统。

呼吸系统

呼吸系统是执行机体和外界进行气体交换的器官,由呼吸道和肺二部分组成。

呼吸道包括鼻腔、咽、喉、气管和支气管。

临床上将鼻腔、咽、喉叫上呼吸道,气管和支气管叫下呼吸道,呼吸道的壁内有骨或软骨支持以保证气流的畅通。

肺主要由支气管反复分支及其末端形成的肺泡共同构成,气体进入肺泡内,在此与肺泡周围的毛细血管内的血液进行气体交换。吸入空气中的氧气,透过肺泡进入毛细血管,通过血液循环,输送到全身各个器官组织,供给各器官氧化过程的所需,各器官组织产生的代谢产物,如CO2再经过血液循环运送到肺,然后经呼吸道呼出体外。血液循环系统

血液循环是由心脏、血管、血液组成的相对封闭的管道系统。心脏提高“动力”。血管结构功能

动脉:管壁厚(含丰富平滑肌及弹性纤维),管腔窄,血液流速快,血压较高;位置较深;血流方向是离开心脏。

静脉:管壁较薄,管腔较宽,血液流速慢,血压较低;与动脉平行,位置较浅;血流方向是流回心脏。

毛细血管:多而密成网(800-1000m2),管壁极薄,管腔极窄,血液流速极慢;是连接血液、淋巴液、组织液以及细胞液的枢纽,是体内物质交换的场所。

血液组成和功能血浆及血细胞

血浆包括四类物质:水、养料(氨基酸、葡萄糖、甘油、脂肪酸、O2、无机盐、维生素等)、代谢废物(CO2、尿素、尿酸、肌苷等)以及特殊蛋白质,如:抗体、激素、酶等。

血液包括三类:红细胞、白细胞、血小板

人体内的血液总量约占体重的7-8%,在正常情况下,每公斤体重的血量,男性多于女性,幼儿多于成年人。

红细胞红细胞的主要功能为运输氧气和二氧化碳、缓冲血液酸碱度的变化。

正常成年男子每100毫升血液中含血红蛋白12-15克,女子为11-14克,红细胞或血红蛋白数量低于正常值称为贫血。

白细胞。白细胞无色,体积比红细胞大。正常人安静时血液中的白细胞数量为每立方厘米5000-9000个,白细胞的主要功能为防御病菌、免疫和清除坏死组织等。

血小板,血小板无核。正常人的血小板含量为10-30万/立方厘米,血小板的主要机能包括促进止血作用和加速凝血两个方面,同时还有营养和支持作用。血液的功能

运输。运输是血液的基本功能,自肺吸入的氧气以及由消化道吸收的营养物质,都依靠血液运输才能到达全身各组织。同时组织代谢产生的二氧化碳与其他废物也赖血液运输到肺、肾等处排泄,从而保证身体正常代谢的进行。血液的运输功能主要是靠红细胞来完成的。贫血时,红细胞的数量减少或质量下降,从而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血液这一运输功能,出现一系列的病理变化。

参与体液调节。激素分泌直接进入血液,依靠血液输送到达相应的靶器官,使其发挥一定的生理作用。此外,如酶、维生素等物质也是依靠血液传递才能发挥对代谢的调节作用的。

保持内环境稳态。由于血液不断循环及其与各部分体液之间广泛沟通,故对体内水和电解质的平衡、酸碱度平衡以及体温的恒定等都起决定性的作用。

防御功能。机体具有防御或消除伤害性刺激的能力,涉及多方面,血液体现其中免疫和止血等功能。例如,血液中的白细胞能吞噬并分解外来的微生物和体内衰老、死亡的组织细胞,有的则为免疫细胞,血浆中的抗体如抗毒素、溶菌素等均能防御或消灭入侵机体的细菌和毒素。上述防御功能也即指血液的免疫防御功能,主要靠白细胞实现。此外,血液凝固对血管损伤起防御作用。

运动系统:骨、骨连结、骨骼肌 组成。

骨以不同形式(不动、微动或可动)的骨连接联结在一起,构成骨骼,形成了人体体形的基础,并为肌肉提供了广阔的附着点。肌肉是运动系统的主动动力装置,在神经支配下,肌肉收缩,牵拉其所附着的骨,以可动的骨连接为枢纽,产生杠杆运动。

人体骨骼是由206块骨头组成,其中头骨29块,躯干骨51块,四肢骨126块。人体全身的肌肉共约639块,占体重40%之多。约由60亿条肌纤维组成,其中最长的肌纤维达60厘米,最短的仅有1毫米左右。

大块肌肉有2000克重,小块的肌肉仅有几克。一般人的肌肉占体重的百分之35--45。

骨骼肌的两端是白色的肌腱,分别固定在骨骼的不同部位上。骨骼肌中间较粗的部分称肌,是肌肉收缩的主要部分。骨骼肌由许多的肌纤维组成,其间分布着营养肌肉的许多血管和支配肌肉的神经。

肌肉内毛细血管的总长度可达10万公里,可绕地球两圈半。肌肉——人体运动的发动机

肌肉可分为三种:

心脏的肌肉叫心肌,由于它的收缩与舒张,才保证了心脏的不断跳动。在血管、胃肠、膀胱、子宫、支气管、瞳孔周围以及毛发根等地方的肌肉叫平滑肌。平滑肌有较大的伸展性,它能够拉长,扩大,收缩起来缓慢而持久。

骨肉紧相连,骨肉常并称。因为肌肉附着在骨骼上面,所以称之为骨骼肌。

我们可以命令手指翻书,也可以命令双脚走路,但我们无法叫胃肠不运动。所以能够根据人的意志随意运动的骨骼肌又叫随意肌;心肌和平滑肌不受自我意志的控制,故而又叫不随意肌。平时所说的肌肉,都指骨骼肌。

心肌不但可快速收缩,而且又永不倦怠,是一种极为强健的肌肉,因此能使心脏不断地搏动,直到生命结束为止。

消化系统由消化管和消化腺两大部分组成。

消化管包括口腔、咽、食管、胃、小肠(十二指肠、空肠、回肠)和大肠(盲肠、结肠、直肠、肛管)等部。临床上常把口腔到十二指肠的这一段称上消化道,空肠以下的部分称下消化道。消化腺有小消化腺和大消化腺两种。小消化腺散在于消化管各部的管壁内,大消化腺有三对唾液腺(腮腺、下颌下腺、舌下腺)、肝和胰。神经系统:由脑、脊髓和它们发出的神经组成。

神经系统是人体内起主导作用的功能调节系统。人体的结构与功能均极为复杂,体内各器官、系统的功能和各种生理过程都不是各自孤立地进行,而是在神经系统的直接或间接调节控制下,互相联系、相互影响、密切配合,使人体成为一个完整统一的有机体,实现和维持正常的生命活动。

中枢神经系统是接受全身各处的传入信息,经它整合加工后成为协调的运动性传出,或者储存在中枢神经系统内成为学习、记忆的神经基础。人类的思维活动也是中枢神经系统的功能。死亡与死亡过程

一、生与死

(一)生命

1、生命个体是由细胞所构成,生命个体细胞核中的遗传物质即DNA是由上一代遗传给下一代的,人类DNA一半来自父亲、一半来自母亲,使子代有与亲代的相似特性,但在遗传过程又发生了变异,使子代又有别于亲代,造就了人类的多样性。人体在生存的过程中必须不断地进行新陈代谢以维持生命,完成生长、发育、生育等人生过程,以保证人类种族的繁衍。

2、维持人体生命的最重要脏器是脑、心脏、肺脏,这些脏器发挥正常功能是人体一切生命活动的基础,脑是人体的生命中枢,控制全身脏器的的活动;由心脏和血管以及调节血液循环的神经构成循环系统,由肺、气管等构成的呼吸系统,两者一起保证正常的新陈代谢。

3、呼吸、脉搏、血压、体温是评价生命活动的重要征象,是判断生命活动存在的具体指标。

死亡

死亡是一种过程,是生命的终结。

1、人体也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没有死亡也就无所谓生命。卵子和精子结合成受精卵后,开始不断的分裂繁殖和分化,由不同的细胞和细胞间质形成组织,由不同的组织形成器官,由不同的器官形成系统,由不同的系统构成个体。在此过程中人体经历受精卵、胚胎、胎儿、新生儿、婴幼儿、儿童、少年、青年、中年、老年等阶段。

2、人体有400ⅹ106个细胞构成,不同种类的细胞有不同的功能和结构,在生命活动的过程中细胞的“生与死”并不是同步的,在少年时细胞的繁殖大于凋亡,老年时则相反,也只有这样人类在少年时期长大,老年时萎缩。

根据人体细胞的再生能力可分为以下几种:

不稳定型细胞,这些细胞代谢活跃,再生能力强,在正常的生理条件下会不断分裂生成新细胞代替衰老的细胞。如皮肤、黏膜的上皮细胞。(2)稳定型细胞,在成年后不再分裂增生,但仍有潜在的再生能力,当现存细胞死亡时,这些残存的细胞就会分裂增生,再生修复。如成骨细胞。固定型细胞,这些细胞再生能力很弱,受损后一半不能通过同类细胞增生而修复,只能以结缔组织取代。如神经元、心肌。一些细胞和组织甚至器官会发生衰老。

3、衰老是人体走向死亡过程中的必须经历的一环。衰老源于生物的固有特性,是一个漫长的变化过程,它一经发生就不可逆转。

(三)死亡的概念

人体死亡的传统概念是呼吸和心跳停止,并按呼吸和心跳停止的先后顺序,分为呼吸性死亡和心性死亡。由于现代医学的发展,呼吸、心跳存在而脑已失去功能的病例逐年增多,为了在医学、伦理、道德等各方面达到平衡,产生了脑死亡的概念,并对传统社会观念带了很大冲击。

1、呼吸性死亡,是指源于呼吸系统,特别是肺脏疾病或损伤致呼吸系统功能严重障碍造成的死亡,也由人称之为肺性死亡。

不同的组织器官对缺氧的耐受性是不同的,耐受最差的是脑组织,脑组织仅占体重的2%,但在安静状态下,需心脏15%的心血排除量,神经系统对缺氧的耐受时限分别是:大脑4-6分钟,中脑5-10分钟,小脑10-15分钟,延髓20-30分钟,脊髓45分钟,交感神经节60分钟。大脑皮层缺氧不到15秒钟,就可昏迷和抽搐;3分钟以上,可昏迷数日之久,甚至不可逆性昏迷或大脑皮质死亡。呼吸性死亡的关键是在于呼吸功能障碍和停止所引起的脑缺氧和脑死亡(继发性脑死亡)

呼吸性死亡的原因是呼吸系统的损伤、疾病、机械性窒息、导致呼吸功能障碍的毒物(如亚硝酸盐),在实际办案中常见的是口鼻部、颈部受外力作用导致的机械性窒息死亡,如勒死、扼死;胸部受机械性外力作用造成损伤引起死亡,如在交通事故中胸部挤压造成肺脏损伤导致死亡。

2、心性死亡,是指源于心脏疾病或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造成的死亡,心跳停止先于呼吸停止。

心性死亡的临床表现是突然意识丧失、颈动脉或股动脉搏动消失。

传统的观念是心跳的停止意味着人体生命的终结,但随着现代医学的日益发展,短时间的心跳停止,可经心肺复苏抢救成功,但有时经心肺复苏,心跳恢复,而自主呼吸、脑功能已经丧失,这是“生”还是“死”颇受争议。

在法医实践办案中常见的心性死亡是机械性外力所致的心脏损伤,和自身潜在心脏疾病发作的猝死。后一类死亡,往往貌似健康、死亡突然,如勘验不全、处置不当,会引起很大的争议,甚至会引发群体性事件。

3、脑死亡

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心跳呼吸停止的个体得到了完全的复苏,重新获得了生命,但不少心肺复苏成功的个体,虽然心肺功能得到了维持,但脑功能已完全丧失,这只是延缓了人体的生物学死亡,作为一个社会人已失去存在的意义。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特设委员会对死亡的定义和标准提出了新观点,把死亡规定为不可逆转的昏迷或脑死亡。这一概念的提出使人体死亡的定义发生了重大转变。目前,已有多个国家承认脑死亡的合法性,我国还在讨论中。

1、脑死亡是指大脑、小脑和脑干等全部脑功能不可逆转的永久丧失,不管心跳、脑外体循环以及脊髓等脑外器官功能是否存在,即可宣告人地个体死亡。

2、脑死亡可分为原发性脑死亡和继发性脑死亡。

(1)原发性脑死亡是由原发性脑病变、疾病或损伤引起。原发性脑死亡的器官组织经合法程序可用于器官移植。

(2)继发性脑死亡是继心、肺等脑外器官的原发性病变或损伤所导致。在脑死亡之前,如心肺肝等致命性疾病或损伤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治(包括器官移植),继发性脑死亡可以避免,人体生命可以继续。如肝病晚期病人及时进行肝移植,可挽救延长人体生命。随着复苏技术、器官移植等医学的发展,继发性脑死亡将会越来越少。

脑死亡的诊断标准

各国立法不同,对脑死亡的标准也不同。哈佛标准

美国哈佛大学标准(1968年)

1、感受性和反应性丧失:对外界刺激和内在需要完全无知觉和反应,甚至最强烈的疼痛刺激也不能引起发音、呻吟、肢体退缩或呼吸加快等。

2、自发性肌肉运动和自主呼吸消失:经医生观察至少1小时,关闭呼吸机3分钟,仍无自主呼吸。

3、反射消失:包括瞳孔对光反应消失,头-眼反射及眼前庭反射消失,瞬目运动、吞咽、呵欠、发音、角膜反射和咽反射消失,各种深浅反射消失。

4、脑电图示脑电波变平或等电位脑电图。

5、所有上述表现持续24小时无变化。

6、排除低温(体温低于32.2℃)和中枢神经系抑制药物(如巴比妥类药)的影响后才能确立。

4、植物状态是指中枢的高级部位大脑皮层功能丧失,病人呈意识障碍或永久性昏迷状态,而脑中枢的中心部位(皮质下层和脑干)等,以及呼吸、体温调节、消化吸收、分泌排泄、新陈代谢和心态循环等自主神经功能依然存在。只有护理得当、供给饮食营养,病人可长期存活。但无意识存在,有睡眠觉醒周期及脑干、脊髓反射,无理解能力,无言语,无目的性活动,对疼痛无反应。

切不可把植物状态诊断为脑死亡,植物状态还要呼吸等自主功能的存在,而脑死亡是全脑功能的完全丧失。

植物状态的持续存在,给家庭、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一些国家开始讨论安乐死问题。安乐死源于希腊文,起含意是苦于不治之症的病人,安详无痛苦地死去。目前是否合法、如何立法、怎样实施等问题,各国都在探讨。不管怎样,非自愿的尤其是被迫的安乐死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

5、实施脑死亡标准的意义

(1)明确了临床抢救终结界限。有些病人依赖体外呼吸机等维持心跳呼吸功能,但脑组织已经完全丧失功能,在传统以呼吸心跳停止为死亡的标志下,难以停止抢救,这给家人、社会以及医疗资源带来很大压力,脑死亡标准的引入解决了这一问题。

(2)为器官移植赢得先机。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进展,供体的组织器官采取已从活体扩大到尸体,尸体的组织器官越新鲜,移植的成功率也越高。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已经于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规范了我国人体移植的全过程,是器官移植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二、死亡的过程

人个体死亡的长短不一,与死因、年龄、健康状况等密切相关。短的只有几秒钟,有的可持续数小时甚至更长。如延脑、脑桥、心搏传导系统的损伤,心脏破裂大出血以及神经反射性心跳停止等引起的死亡,都是极为迅速的;由于窒息、中毒、损伤等引起的死亡,尤其是老死,死亡过程一般较长。在同等条件下,青壮年和体质健壮者,死亡过程长,反之则短。

死亡过程分为濒死期、临床死亡期、生物学死亡期。

(一)濒死期 濒死期又称临终期,是临床死亡前期。

1、濒死期的主要特点是脑干以上部分的中枢功能抑制或丧失,而脑干功能仍然存在,人体重要器官功能发生严重紊乱。

2、主要临床表现是由于脑组织对缺氧最敏感,首先出现意识障碍,意识模糊、昏睡、抽搐大小便失禁,各种反射减弱、迟钝或消失等,视觉消失,但听力的消失相对时间长。随后即出现呼吸困难,心搏减弱,血压、体温下降等现象。也随之出现代谢障碍,发生酸中毒等。最后过渡到临床死亡期。

(二)临床死亡期

临床死亡期是与细胞性死亡相对而言的,就是指人的躯体死亡。

按传统的观念就是心搏、呼吸停止,但全身的组织细胞并未全部死亡,有些还可存活相当长时间。如果此时立即使用人工呼吸机,心脏按压、心脏起搏器等急救措施,生命尚有复苏的可能。

(三)生物学死亡期

生物学死亡期是死亡的最后阶段,随着细胞的死亡,人体各器官系统的新陈代谢相继停止,并出现不可逆转的变化,直至细胞完全溶解。因此,生物学死亡,又称为细胞性死亡。

生物学死亡,在外表征象上是躯体逐渐变冷,发生尸僵,形成尸斑。生物学死亡也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首先是大脑皮层和脑细胞的坏死,接着是中枢神经系统功能的水久停止,最后是各个器官和组织功能的相继解体。生物学死亡是死亡的最后阶段,发展到这个阶段的病人已不能再复活,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对它已是无能为力。

进入生物学死亡期后,人体作为整体已经死亡。但是,人体的细胞、组织以及脏器在机体死亡后的一定时间内能保持其生活能力,这些器官可供移植。中枢神经系统对缺氧的耐受时间较短,如大脑皮质为5~6分钟,但肝脏为15~30分钟,肾脏为1.5小时。

皮肤竖毛肌在死后12小时或更长时间内,遇冷水刺激仍能发生收缩,出现“鸡皮疙瘩”。精子在精囊内的活动能力可以持续到30小时,甚至70小时。这种在个体死亡之后,某些器官、组织、细胞还保持短暂生命力,并能对外界刺激产生反应的现象,称为超生反应。

三、假死

(一)假死是指人的循环、呼吸和脑的功能活动高度受抑制,生命活动极其微弱,如呼吸、心跳很微弱,反射功能消失等。从外表上好像死了,其实还活着的一种状态。只是采用一般的方法不易测到血压、脉搏、呼吸等。处于假死状态的人经抢救可以复苏,有时甚至能自然复苏,但假如导致假死的原因为及时去除的话,大部分还会很快死亡。有时将这种假死状态的人误认为真死,而被入棺、埋葬或火化。

(二)造成假死的原因。假死是脑缺血、缺氧和高度抑制的结果。可见于扼颈、溺水等机械性窒息,麻醉药、催眠药、吗啡等中枢神经性药物中毒,低温,电击,酗酒,热射病,新生儿窒息,以及严重的脑震荡等。

(三)假死的诊断

诊断假死的方法很多,主要有:

1、眼底检查,观察眼底是否有血流,如有说明并未死亡。

2、线扎指头,用线结扎指头数分钟,如变紫、肿胀,说明有血液循环。

3、瞳孔变形实验,压迫眼球瞳孔即变形、解除后马上恢复的,是假死。

4、X线透视,对假死者胸透,能看到微弱的心跳。

5、心电图检查,假死者有生物电反应。

假死现象的存在,时刻提醒我们在进行命案现场勘察时,明确人体是否死亡是首要任务。

四、死亡的分类

在法医学上,通常将死亡原因分为自然死亡和非自然死亡。

(一)自然死亡

自然死亡,又称为非暴力死或正常死亡吗,是指符合生命和基本的自然发展规律,没有暴力因素作用而发生的死亡。它又可分为生理性死亡和病理性死亡。

1、生理性死亡,也称衰老死,是机体自然衰老,体内各组织器官的生理机能减退、长期消耗直至衰竭,尤其是脑、心、肺功能的自然衰老使不能维持人体的生命功能。人总是要死亡的,这是生命发展过程的必然结果,但是“无病而终”的衰老死亡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少见,多数伴高血压、动脉硬化、脑溢血等疾病而引起的死亡。

2、病理性死亡是指由于各种疾病的发生、发展、恶化而致人体组织器官发生病理改变和功能障碍,严重影响生命活动而引起的死亡,习惯上称为病死。

3、老死和病死并无十分严格的区别,它们通常都不会涉及到法律责任问题,但是,某些发病突然,死亡迅速,或者生前似乎健康的死者,常被人们怀疑为暴力性死亡。这就需要查明死因,明确性质。

(二)非自然性死亡

非自然性死亡又称暴力性死亡,是指来外界的物理、化学、生物学等因素作用于人体引起的非正常死亡。如各种机械性损伤致死、机械性窒息致死、烧死、冻死、电击死和中毒死等。在众多的暴力因素里,物理、化学因素居多,特别是机械性窒息、机械性损伤、化学性中毒常见。这类死亡性质有他杀、自杀或意外等,一般都要涉及法律责任问题。所以非自然死亡是法医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五、死因分析

死因是指直接或间接导致人体死亡的发生的疾病、暴力或衰老等因素。人的死因有时很简单,有时很复杂,如损伤和疾病并存时,需分清主次和相互关系。

1、主要死因,是指引起死亡的原发性自然性疾病或暴力性损伤,也称之为根本性死因。常见的是机械性窒息、机械性损伤、中毒等引起的死亡。

2、直接死因,是指直接引起死亡的死因。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死因常常通过其所致的致死性并发症和继发性并发症而引起死亡,这些致死性

并发症和继发性并发症就是直接死因。常见的直接死因有感染、出血、栓塞、梗死、中毒。如心脏刺破引起的急性大失血、腹腔脏器破裂所致的弥漫性腹膜炎,这些是导致死亡的直接死因。直接死因可以是一个或几个。

3、辅助死因,是独立于主要死因以外的自然性疾病或暴力性损伤。这些疾病或损伤本身并不足以致命,但在死亡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如严重肝硬化患者因酒精中毒而死亡,在这里酒精中毒是主要死因,肝硬化是辅助死因。

4、诱因,是指诱发身体原有潜在疾病恶化致死的因素,包括精神情绪因素、劳累、外伤、大量饮酒、剧烈运动、过渡饱食或寒冷等。如患有严重冠心病的患者在与人争吵过程中死亡,严重的冠心病是主要死因,争吵引起的情绪激动是诱发冠心病发作的诱因。

5、联合死因,又称合并死因,是指某一死亡事件中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难以区分主次的死因,联合在一起引起死亡,属“多因一果”。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病与病联合死因,是指几种严重的疾病联合致死。

(2)病与伤联合死因,是指严重的疾病和损伤并存致死,这类案件易引起争议。如冠脉严重阻塞的冠心病患者被刀刺断桡动脉引起大失血。主要死因难以区分,会引起当事双方的争论。

(3)伤与伤联合死因,是指多种暴力因素致死。如刀刺伤脾脏后,被车辆撞击致肝脏破裂,这两种损伤联合构成死因。

死亡发生的速度有快慢,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

1、即时死,是指损伤或疾病发生数秒至一分钟之内的死亡。在法医实践中常见的有爆炸、交通事故等所致的整个人体的毁损;全颅崩裂、心脏破裂等严重损伤;氰化物等中毒抑制脑干功能;雷击;压迫颈动脉窦刺激迷走神经引起反射性心脏骤停等。

2、急性死亡,是指损伤或疾病发生几小时后至24小时之内的死亡。常见的有心肌梗死、心肌炎等引起的急性心力衰竭;急性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爆发性脑炎等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股动脉断裂等引起的急性循环衰竭;一氧化碳中毒等引起的急性呼吸衰竭;等等。

3、亚急性死亡,是指损伤或疾病发生24小时后至第2-3周之内的死亡。常见的有肝脾迟发性破裂等引起的失血性休克死亡;损伤后引起感染死亡;挤压综合征等导致的死亡。

4、慢性死亡,是指损伤或疾病发生3周之后的死亡。常见的情况有癫痫大发作、迟发性脑出血、代谢紊乱性疾病、电解质紊乱、小剂量多次中毒等。

(三)死亡方式

死亡方式是指暴力致人死亡是如何实施达到的。暴力可以是自己、他人或意外造成,暴力性死亡是法医实践中最常见到得死亡方式。一般可分为自杀、他杀、意外,目前又增加了一类安乐死。

1、自杀死,是指自己对自己实施暴力终止自己的生命。

2、他杀死,是指别人实施暴力剥夺生命。他杀死有以下三种情况(1)故意他杀死,是指故意实施暴力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这种情况在法医实践中最常见,如故意用绳索勒他人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故意用刀刺戳他人胸部致心脏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等。

(2)过失他杀死,是指在实施暴力时,没有主观故意,由于疏忽大意、应当预见而没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自信能够避免,最终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如小孩在马路边玩耍,出于好玩,随意向行人扔了块砖头而致人头部损伤死亡。这不是故意他杀。(3)合法他杀死,是指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实施暴力终结他人的生命。如法院对死刑犯执行死刑。

3、意外死

意外死是指实施的行为,不是出于故意,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造成他人死亡的。意外死也常见于以下三种情况。

(1)灾害死,是指一切自然灾害造成的死亡。如地震、海啸、泥石流、雷击、山崩、雪崩等。

(2)意外事件死,是指人为所造成,但不是出于故意,而是不能预见。如交通事故、医疗意外等。

(3)自伤、自残致死,有些人对自己自伤、自残,其目的不是为了终结自己的生命,但在实施过程中发生意外而导致死亡。如性窒息者,通过捆绑自己等途径造成缺氧以增加性快感,但在实施过程中,采取方法不当意外把自己勒死。

4、安乐死

安乐死是指受不治之症痛苦折磨的人,通过实施暴力,安详无痛苦地终结生命。有他人或自己实施暴力(如毒物)的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地放弃治疗等所致的任其死亡的消极安乐死。安乐死在各国争议很多,目前立法的国家极少。早期尸体现象

(一)概念

人死后,尸体在物理、化学、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下,在尸体上发生的一系列死后变化,这些变化在尸体表面和内部组织器官出现不同的征象,称为尸体现象。

尸体现象对于鉴定或推断是否死亡、死因、死亡的时间以及有否移尸等,都有重要的价值。

(二)影响死后变化的因素

1、环境因素

(1)自然环境,主要指尸体所处的自然天气状况和所处的地点环境。如气温高、湿度大,尸体的腐败速度就快,反之在北方冰冻雪地里的尸体,死后的变化就很慢。尸体如处在室外的环境,可能会受到动物的破坏。

(2)尸体衣着,如尸体穿衣多,尸温下降就慢。

2、尸体自身因素

性别、年龄、体型、死因等对死后变化也有影响,如肥胖者尸温下降慢,急性大失血者尸温下降快。

3、其他因素

(三)尸体现象根据死后变化发生时间可分为早期尸体现象和晚期尸体现象。

1、早期尸体现象是指死后24小时以内发生的变化。早期尸体现象有肌肉弛缓、尸冷、角膜浑浊、尸斑、尸僵、皮革样化、自溶等。

2、晚期尸体现象是指24小时以后发生的变化。晚期尸体现象有尸体腐败、白骨化、干尸、尸腊、泥炭鞣尸等。

尸冷是指人死后因新陈代谢的停止,不再产热,而散热仍在继续,尸体温度逐渐下降,直至与环境温度相近。这种现象,是尸体冷却,简称尸冷。

尸冷的一般规律

1、在通常室温(16℃-18℃)下,死后10小时内,尸体温度下降速度每小时为l℃左右,以后每小时下降0.5℃,经一昼夜,尸温可降到与周围环境温度相近。

2、当环境温度在40℃以上时,尸体不发生冷却;在冰雪严寒中的尸体,经1小时左右便可冷却。

3、浸在冷水中或埋在土里的尸体一般比放在陆地上的尸体的尸冷下降快。

4、肥胖死者及死于急性热性疾病者,尸温下降较慢;死前曾发生长时间痉挛,如死于破伤风、机械性窒息死亡者,体内产热有所增加,死后尸温可暂时上升,甚至高于环境温度;体质瘦弱者及慢性消耗性疾病的死者,尸冷发展较快。

5、尸体不同的部位尸冷也不一样,如面部等裸露的部位下降快。在一般情况下,耳、指(趾)端、鼻尖最先冷却,然后是四肢、躯干,最后是腋窝。尸体的表面又都比内脏冷却得快

6、死者有较多衣着、有棉被覆盖等,尸冷的下降慢,反之则快。

法医学意义

尸温变化是推断死后经过时间的重要依据之一。由于直肠的温度比较稳定,测量直肠温度的操作方法也比较简便,所以一般都是从直肠里面测定尸体温度在来推断死后经过时间。由于影响尸冷速度的因素有很多,所以,利用尸温下降的规律来推断尸体死亡时间时,要结合其他尸体现象和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一)尸斑是指人死后血液循环停止,血管内的血液因其重力作用而逐渐沉积到尸体低下未受压的部位,在该处形成有颜色的斑块。尸斑是重要的早期尸体现象之一。

(二)尸斑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

尸斑一般于死后1-2小时出现,根据尸斑的发生发展过程分为三期,分别称为坠积期、扩散期、浸润期。

1、坠积期,是指在死亡后出现尸斑至12小时以内的尸斑。若翻动尸体改变体位,在新的低下部位形成新的尸斑,而原有的尸斑可以完全消失,这种现象称为尸斑转移。

2、扩散期,一般是指死后12~24小时内的尸斑。改变尸体体位,新的尸斑可以出现,但颜色较浅,原来尸斑不会消失。

3、浸润期,一般为死后24小时以后的尸斑。改变尸体体位,新的低下部位不会出现新的尸斑,原有尸斑也不会消失或褪色。

(三)尸斑的分布

尸斑的分布依尸体的体位而异。仰卧的尸体,尸斑出现于颈、背、腰、臀和四肢的背侧面未受压处,俯卧位尸体则出现于另一面;悬垂的尸体(如尸体缢吊),尸斑出现于腰部皮带处地上缘皮肤、下肢、前臂、手等处;如果尸体下部有衬垫物,如衣服折皱受压处,可不出现尸斑。水中尸体常由于翻滚,尸斑可在各部位出现,没有一定的规律性。

(四)尸斑的颜色

尸斑的颜色主要取决于血红蛋白和气衍生物的颜色。正常人血中的氧合血红蛋白呈鲜红色,人死后,血液中的氧合血红蛋白通常转变为还原血红蛋白而成暗红色。尸斑的颜色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急死和机械性窒息的死亡者,因其死亡时间极短,血液呈暗红色流动性,所以尸斑出现的速度快、程度强,尸斑呈暗紫红色,并可伴有散在性出血点;大失血死亡者,其血量少,故尸斑出现速度慢、程度弱,尸斑颜色浅淡;一氧化碳中毒死者,因血中形成大量的碳氧血红蛋白,尸斑呈樱桃红色;冻死者,人体在寒冷的环境中组织耗氧量减少,且血液中的氧合血红蛋白不易分离,故尸斑呈鲜红色;亚硝酸盐中毒死者,尸斑呈蓝绿色等。慢性死亡者如恶病质,尸斑一般出现晚、颜色浅;急性死亡者如猝死,尸斑一般出现早、颜色深。

(五)尸斑和皮下出现的鉴别

在实际办案中,死者家属把尸斑误作皮下出血而引起纠纷的案件。血斑是生前皮下血管破裂或患有出血性紫癜等疾病,使血液聚集于皮下组织内,从皮肤表面看有呈暗红色或青紫色的斑块。但尸斑、血斑有本质的区别。

(六)尸斑的法医学意义

1、尸斑的出现证明人体的死亡。

2、根据尸斑的分布和形状,可推断死亡时所在的场所、姿势、以及死后尸体位置有无变动等,如果尸斑的分布与其体位不符时,提示尸体在身后可能变动过,甚至是移尸。

3、尸斑的颜色有时提示某种毒物中毒,有助于死因分析。

4、根据尸斑的发生发展情况,可以推断死亡时间。

尸僵是指人死后,全身肌肉经过短时间的松弛之后,逐渐逐渐发生僵硬并将关节固定,尸体呈僵直的状态。

尸僵发生发展的一般规律

1、尸僵一般于死后1~3小时开始出现,先在小肌群出现;4-6小时发展到全身,12-15小时到达高峰,全身关节僵硬;24小时左右最为僵硬;24-48小时开始缓解,3-7天完全缓解。

2、死后4-6小时内,如破坏尸僵,很快又可发生,这种现象称为再僵直,但强度较弱;6-8小时后再破坏尸僵,不易形成新的尸僵。

3、尸僵不但见于骨骼肌,心肌和平滑肌也可发生。如心肌僵直而将心腔中的血液压出,心脏变硬、体积缩小。胃肠道、膀胱、精囊的平滑肌经过松弛和僵硬,可使大小便和精液溢出。

尸僵的法医学意义

1、尸僵的出现是死亡的证据之一。

2、有些尸僵能固定死亡的姿态,有助于推断死者死亡时的状态和有无移尸。

3、根据尸僵的发生发展情况,推断死亡时间。

尸体痉挛是指人死后肌肉未经过弛缓期,立即发生僵硬,使尸体保持着死时的姿态。它是一种特殊的尸僵现象,非常罕见。起形成机制目前不清楚。其发生速度快、持续时间长,尸体腐败时才开始缓解。死前有剧烈的肌肉运动,或精神处于高度兴奋或紧张状态,是发生尸体痉挛的重要条件,如抽搐、激动、恐惧、剧痛。它可以把临死时的姿势和面部表情固定下来,不加改变地保留于死后。

尸体痉挛,对于了解死者临死时的姿态和判明案件具有重要的价值,因为这种现象,他人是无法伪装的。

皮革样化是指人死后,尸体皮肤较薄的局部区域因水分迅速蒸发而致局部干燥、变硬,而呈黄色、黄褐色、深褐色,状如皮革或羊皮纸样的变化。这种现象,也称局部干燥。一般时间越长颜色越深。出现的部位

皮革样化常出现在粘膜和皮肤较薄而又湿润的部位,如唇粘膜、阴囊、皮肤皱褶处、表皮剥脱等损伤处等。

法医学意义

1、皮革样化可保留生前某些损伤形态,如勒死者颈部绳索花纹、扼颈指甲痕等。

2、皮革样化可使损伤更明显,如生前擦伤或者死后搬动尸体时所形成的擦伤,局部水分蒸发,而使真皮干燥变成黄色或黄褐色。

3、有时根据皮革样化的位置、形态、方向,有助于判断案件性质。如女性死者大腿内侧多处抓伤的的皮革样化变化,可能有性侵犯意图。角膜混浊是指人死后眼角膜的透明度减低,而发生混浊,不透明,直至完全不透明的现象。正常人的眼角膜表面光滑无皱褶、透明状。混浊的角膜外观呈水肿状、灰白色、明显增厚、表面有小皱褶。角膜混浊因死后黏多糖的水合作用受阻所致。

自溶是指人死后,组织、细胞丧失生活机能,受细胞本身存在的酶的作用而发生溶解破坏,使组织变软甚至液化。分析

生物检材----精斑的利用

主要内容

DNA的发展历史 DNA技术的检验项目 DNA物证的提取原则

什么是DNA ? DNA是英文Deoxyribonucleic acid(脱氧核糖核酸)的缩写,脱氧核糖核酸又称去氧核糖核酸,是染色体的主要化学成分,同时也是组成基因的材料。有时被称为“遗传微粒”,因为在繁殖过程中,父代把它们自己DNA的一部分复制传递到子代中,完成性状传播。DNA的发展历史 脱氧核糖核酸

存在于细胞内的遗传物质 决定生物个体的不同生物性状

是子代与父母具有某些相同特征但又不完全一样的原因所在 遗传性、唯一性及同一性成为DNA分析技术的基础。

自然现象: “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一母生九子,九子各不同”。不论是动物、植物、微生物,都能够稳定地把自己的形状特征一代一代地传下去。

但在传递的同时,却又无论是亲代与子代之间,还是子代不同个体之间

法医学考试资料

第一篇:法医学考试资料 名词解释 1.法医物证 主要指与案件有关的生物学检材。凡是与案件有关并可为侦查提供线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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