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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诊所设置基本标准[五篇模版]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口腔诊所设置基本标准[五篇模版]

第一篇:口腔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口腔诊所的申办设置、审批及相关法律条文

2011-03-25 17:11:44| 分类: 医学专业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口腔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一)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

置。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

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诊所的审批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具体详细的步骤:

1、个体诊所一般定位于营利性医疗机构

2、报名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个体医师开业考试(报名条件一般为身体健康、执业医师、本地常住户口等,具体可以与卫生局医政科联系,包括报名时间等),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书。

3、向卫生局提交申请申请,包括: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资格证书和考试合格证书。

4、卫生部门同意后,发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凭批准书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核准和登记。

5、到卫生局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6、经过考核合格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7、到税务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发票。印刷病历和处方。

8、开业

登记注册的诊所(口腔诊所)新标准要求注册资金须不少于5万元(诊所的注册资金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诊所除具备基本医疗设备外,还需具备人工呼吸器等急救设备。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同时,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诊室中每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基本设备包括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急救设备包括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另外,每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为: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注:口腔诊所需要申报的科目代码为:

12.口腔科12.01口腔内科专业12.02口腔颌面外科专业12.03正畸专业12.04口腔修复专业12.05口腔预

防保健专业12.06其他

卫生部发布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将口腔诊疗器械消毒质量纳入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本《规范》实施前,开展口腔科诊疗科目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口腔诊疗器械消毒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保证消毒质量,达到本《规范》要求,预防和控制因口腔诊疗器械消毒问题导致的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二、加强《规范》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开展口腔科诊疗科目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认真组织学习和全面贯彻本《规范》,有关的医院感染管理人员、从事口腔诊疗服务和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

接受相应培训,正确掌握消毒灭菌技术。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口腔科诊疗科目服务。

二○○五年三月三日

附件:

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综合医院口腔科、口腔医院、口腔诊所等开展口腔科诊疗科目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开展口腔科诊疗科目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将口腔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纳入医疗质量管理,确保

消毒效果。

第四条 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开展口腔科诊疗科目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消毒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消毒工作质量。

第六条 从事口腔诊疗服务和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掌握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及个人防护等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知识,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口腔诊疗器械的危险程度及材质特点,选择适宜的消毒或者灭菌方法,并遵循

以下原则:

一、进入病人口腔内的所有诊疗器械,必须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者灭菌”的要求。

二、凡接触病人伤口、血液、破损粘膜或者进入人体无菌组织的各类口腔诊疗器械,包括牙科手机、车针、根管治疗器械、拔牙器械、手术治疗器械、牙周治疗器械、敷料等,使用前必须达到灭菌。

三、接触病人完整粘膜、皮肤的口腔诊疗器械,包括口镜、探针、牙科镊子等口腔检查器械、各类用于辅助治疗的物理测量仪器、印模托盘、漱口杯等,使用前必须达到消毒。

四、凡接触病人体液、血液的修复、正畸模型等物品,送技工室操作前必须消毒。

五、牙科综合治疗台及其配套设施应每日清洁、消毒,遇污染应及时清洁、消毒。

六、对口腔诊疗器械进行清洗、消毒或者灭菌的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第八条 医务人员进行口腔诊疗操作时,应当戴口罩、帽子,可能出现病人血液、体液喷溅时,应当戴护目镜。每次操作前及操作后应当严格洗手或者手消毒。

医务人员戴手套操作时,每治疗一个病人应当更换一付手套并洗手或者手消毒。

第九条 口腔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

理。

第十条 口腔诊疗区域和口腔诊疗器械清洗、消毒区域应当分开,布局合理,能够满足诊疗工作和口腔诊

疗器械清洗、消毒工作的基本需要。

第三章 消毒工作程序及要点

第十一条 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包括清洗、器械维护与保养、消毒或者灭菌、贮存等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口腔诊疗器械清洗工作要点是:

一、口腔诊疗器械使用后,应当及时用流动水彻底清洗,其方式应当采用手工刷洗或者使用机械清洗设

备进行清洗。

二、有条件的医院应当使用加酶洗液清洗,再用流动水冲洗干净;对结构复杂、缝隙多的器械,应当采

用超声清洗。

三、清洗后的器械应当擦干或者采用机械设备烘干。

第十三条 口腔诊疗器械清洗后应当对口腔器械进行维护和保养,对牙科手机和特殊的口腔器械注入适量

专用润滑剂,并检查器械的使用性能。第十四条 根据采用的消毒与灭菌的不同方式对口腔诊疗器械进行包装,并在包装外注明消毒日期、有效

期。

采用快速卡式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器械,可不封袋包装,裸露灭菌后存放于无菌容器中备用;一经打开

使用,有效期不得超过4小时。

第十五条 牙科手机和耐湿热、需要灭菌的口腔诊疗器械,首选压力蒸汽灭菌的方法进行灭菌,或者采用

环氧乙烷、等离子体等其他灭菌方法进行灭菌。

对不耐湿热、能够充分暴露在消毒液中的器械可以选用化学方法进行浸泡消毒或者灭菌。在器械使用前,应当用无菌水将残留的消毒液冲洗干净。

第十六条 每次治疗开始前和结束后及时踩脚闸冲洗管腔30秒,减少回吸污染;有条件可配备管腔防回

吸装置或使用防回吸牙科手机。

第十七条 口腔诊疗区域内应当保证环境整洁,每日对口腔诊疗、清洗、消毒区域进行清洁、消毒;每日定时通风或者进行空气净化;对可能造成污染的诊疗环境表面及时进行清洁、消毒处理。每周对环境进行

一次彻底的清洁、消毒。

第四章 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口腔诊疗器械消毒与灭菌的效果进行监测,确保消毒、灭菌合格。

灭菌效果监测采用工艺监测、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工艺监测包括灭菌物品、洗涤、包装质量合格;灭菌物品放置灭菌器的方法合格;灭菌器的仪表运行正常;灭菌器的运行程序正常。

第十九条 新灭菌设备和维修后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确定设备灭菌操作程序、灭菌物品包装形式和灭菌物品重量,进行生物监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在设备灭菌操作程序、灭菌物品包装形式和灭菌物品重量发生改变时,应当进行灭菌效果确认性生物监

测。

灭菌设备常规使用条件下,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生物监测。

第二十条 采用包装方式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环氧乙烷灭菌的,应当进行工艺监测、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采用裸露方式进行压力蒸汽灭菌的,应当对每次灭菌进行工艺监测、化学监测,按要求定期进行生物

学监测。

第二十一条 使用中的化学消毒剂应当定期进行浓度和微生物污染监测。

浓度监测:对于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等易挥发的消毒剂应当每日监测浓度,对较稳定的消毒剂如2%戊

二醛应当每周监测浓度。

微生物污染监测:使用中的消毒剂每季度监测一次,使用中的灭菌剂每月监测一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原《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及其它与本规范不一致的规定以本规范为准。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修订说明

为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1994年颁布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各地按照《指导原则》制定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规范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医疗机构规划和设置面临着一些新情况上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指导各地做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调整,决定

对《指导原则》进行修订。现将有关说明如下:

一、修订过程

医政司委托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成立了由医政管理专家、卫生统计专家、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修订小组,充分借鉴了部分地区制定《规划》的经验,经过多次讨论和调研,修订完成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09版)(征求意见稿)》。

二、修订原则

(一)坚持《指导原则》的主体内容不变

实践证明,《指导原则》中提出的医疗机构设置的主要原则、设置规划的主要内容以及《规划》制定的权限的内容等,对于各地制定《规划》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也是《指导原则》的基本内容,在此次修订

中进行了保留和完善。

(二)体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并对农村和城市医疗服务体系的构成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在修订中贯彻了上述精

神。

(三)体现医疗机构管理形势的变化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机构管理形势出现了一些变化的重点不断变化,如进入医疗领域的民营资本增加,专科医疗技术资源和医疗设备的布局与管理日益重要,修订稿反映了这些具体变化。

(四)增加医疗机构设置指导的针对性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修订和实施《规划》中遇到了现有医疗资源的调整、新医疗机构的布局等问题,修订稿中提出了针对性的意见。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城市和农村医疗服务体系构成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明确了城市和农村医疗服务体系构成。在农村建立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室为基础的服务网络;在城市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大型综合医院(区域医疗中心)和专科医院为基础,门诊部、诊所等为补充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强调了医疗机构的调整

各地在落实《指导原则》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对现有医疗资源的调整困难,为此修订稿增加了有关医疗机构调整的内容,强调医疗机构的调整要以提高医疗服务工作效率和医疗系统整体功能为主要手段满足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医疗资源利用率低的医疗机构的要适当缩小规模,或与其他医疗机构进行重组和调整;医疗机构要扩大规模,应当考虑床位利用率、平均住院日等情况。

(三)提出了医疗机构的布局原则

为增加《规划》的可操作性,修订稿中增加了医疗机构布局原则,提出医疗机构的布局要满足各层次医疗服务需求,便于居民就诊和转诊。功能相同、相近的医疗机构应当具有适当的间距。

(四)提出了护士、医疗技术和设备的配置原则

医疗资源除医师、住院病床外,还包括医疗技术以及设备,为此,修订稿中增加了护士、医疗技术和设备的配置原则,提出要根据医疗服务需求、资源利用、疾病谱及疑难危重并发病情况,合理配置护士、医疗

技术和设备。

(五)明确了规划的配套政策措施

针对各地在规划落实过程中各部门职责不清的问题,修订稿中明确了卫生部门、规划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门等部门职责以及各部门相互协调沟通机制,《规划》由政府提请同级人大政协监督

执行情况。

(六)明确了医疗机构的功能

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于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功能的要求,为指导各地做好各类医疗机构的规划,发挥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修订稿附件中列举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功能。

(七)提供了部分参考数据

为方便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规划》,修订稿附件中提供了调研方法和部分参考数据。

第二篇:口腔诊所基本标准

口腔诊所基本标准

一、口腔综合治疗台

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一)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三篇: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洗胃器

电动吸引器

呼吸球囊

妇科检查床

冲洗车

气管插管

万能手术床

必要的手术器械

显微镜

离心机

X光机

电冰箱

药品柜

恒温培养箱

高压灭菌设备

紫外线灯 洗衣机

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1张

床垫

1.2条

被子

1.2条

褥子

1.2条

被套

2条

床单

2条

枕芯

2个

枕套

4个

床头柜

1个

暖水瓶

1个

面盆

2个

痰盂或痰杯

1个

病员服

2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自动洗胃机

心电图机

心脏除颤器

胃镜 心电监护仪

多功能抢救床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麻醉机

妇科检查床

冲洗车 万能产床

产程监护仪

婴儿保温箱

裂隙灯

牙科治疗椅

涡轮机

牙钻机

银汞搅拌机

显微镜

电冰箱

手套烘干上粉机

恒温箱

分析天平X光机

离心机 钾钠氯分析仪

尿分析仪

石蜡切片机

B超

冷冻切片机

敷料柜 洗衣机

器械柜

高压灭菌设备

冲洗工具 紫外线灯

蒸馏器

下收下送密闭车

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

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除增加床头信号灯1台外,其他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麻醉科、康复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输血科、核医学科、理疗科(可与康复科合设)、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四)临床营养师不少于2人;

(五)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自动洗胃机

心电图机

心脏除颤器

心电监护仪

多功能抢救床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麻醉机

麻醉监护仪

高频电刀

移动式X光机

X光机

B超

多普勒成象仪

动态心电图机

脑电图机

脑血流图机

血液透析器

肺功能仪

支气管镜

食道镜

胃镜

十二指肠镜

乙状结肠镜

结肠镜

直肠镜

腹腔镜

膀胱镜

宫腔镜

妇科检查床

产程监护仪

万能产床

胎儿监护仪

婴儿保温箱

骨科牵引床

裂隙灯

牙科治疗椅

涡轮机

牙钻机

银汞搅拌机

显微镜

生化分析仪

紫外线分光光度计

酶标分光光度计

自动生化分析仪

酶标分析仪

尿分析仪

分析天平

细胞自动筛选器

冲洗车

电冰箱

恒温箱离心机

敷料柜

器械柜

冷冻切片机

石蜡切片机

高压灭菌设备

蒸馏器

紫外线灯

手套烘干上粉机

洗衣机

冲洗工具

下收下送密闭车

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通风降温、烘干设备

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

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医院

一级中医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79张。

二、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一级临床科室和药房、化验室、X光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至少有3名中医师,1名中药士,4名护士及相应的放射、检验人员;

(四)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呼吸球囊

必备手术刀包

离心机

中药煎药设备

紫外线杀菌灯

给氧装置

针麻仪

电冰箱

蒸馏水装置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被子

褥子

被套

枕头

床头柜

床垫

床单

枕套

病员服

洗胃机 吸引器 显微镜 分光光度计 各类针具 妇科检查台 X光机 高压灭菌设备 1

张 1.2条 1.2条 2

条 2

个 1

个 1.1条 2

条 4

个 2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级中医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80至2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中医内科、外科等五个以上中医一级临床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等医技科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有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至少有4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1名中药师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中医师;

(四)每床至少配备0.3名护士。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自动洗胃机

给氧装置

呼吸机

麻醉机

电针仪

手术器械

手术床

酸度计

分析天平

钾钠分析仪

培养箱

电冰箱

干燥箱

分光光度计

X光机

纤维胃镜

结肠镜

妇科检查台

蒸馏水器

高压灭菌设备

中药煎药设备

电动吸引器

显微镜

心脏除颤器

离心机

各类针具

B超

无影灯

骨科牵引床

尿分析仪

紫外线杀菌灯

洗衣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被子

1.2

褥子

1.2

被套

枕头

床头柜

床头信号灯

床垫

1.1

床单

枕套

病员服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级中医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针灸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眼科、推拿科、耳鼻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有1.0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临床科室主任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师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五)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六)每床至少配有0.3名护士。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给氧装置

多功能抢救床

无影灯

麻醉监护仪

萤光显微镜

气血分析仪

酶标仪

离心机

超净工作台

X光机

膀胱镜

电检眼镜

直接喉镜

妇科检查台

石腊切片机

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

电动吸引器

心脏除颤器

万能手术床

针麻仪

血球计数器

钾钠分析仪

恒温箱

干燥箱

自动洗胃机 电动呼吸机 心电监护仪 麻醉机 手术器械 尿分析仪 自动生化分析仪 电冰箱 分光光度计 肺功能仪 移动式X光机 纤维胃镜 裂隙灯 动态心电图机 骨科牵引床 冷冻切片机 各类针具 人流吸引器 B超 纤维结肠镜 乙状结肠镜 鼻咽镜 多普勒成象仪 牙科综合治疗台 紫外线杀菌灯 电针仪

分析天平

中药煎药设备

洗衣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被子

1.2

褥子

1.2

被套

枕头

床头柜

床头信号灯

床垫

1.1

床单

枕套

病员服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中西医结合内科、外科与预防保健科;

(二)至少设有中药房、西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三)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1名药剂士,1名中药剂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人员;

(四)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自动)洗胃机

X光机

给氧装置

呼吸球囊

呼吸机

电针仪

妇科检查台

高压灭菌设备

显微镜

离心机

紫外线杀菌灯

器械柜

抢救车

蒸馏水装置

各类针具

中药煎药设备

电冰箱

人工洗片装置

药品柜

必备手术刀包

吸引器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被子

1.2条

褥子

1.2条

被套

枕芯

床头柜

暖水瓶

床垫

1.1条

床单

枕套

病员服

痰盂或痰杯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3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设有六个以上中西医结合一级临床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

(三)设立中西医结合专科或专病研究室(组)。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有0.9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有0.35名护士;

(三)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护技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四)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

(五)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六)至少有1名主管药师和1名中药师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自动洗胃机

呼吸机

心脏除颤器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胃肠减压器

万能产床

手术器械

各类针具

妇科检查台

干燥箱

电针仪

涡轮机

高压灭菌设备

紫外线杀菌灯

电冰箱

离心机

显微镜

分光光度计

分析天平

尿分析仪

恒温箱

酸度计

器械柜

中药煎药设备

冷热水净化系统

培养箱

冰冻切片机

石腊切片机

电动吸引器

钾钠分析仪

心电监护仪

超声心动图机

麻醉机

给氧装置

产程监护仪

药品柜

骨科牵引床

蒸馏水器

鼻咽镜

B超

牙钻机

牙科治疗椅

纤维胃镜

X光机

洗衣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被子

1.2条

褥子

1.2条

被套

枕芯

床头柜

暖水瓶

床头信号灯

床垫

1.1条

床单

枕套

病员服

痰盂或痰杯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针灸科、麻醉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放射科、检验科、病理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设立中西医结合专科或专病研究所(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有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有0.4名护士;

(三)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护技管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各临床科室的主任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40%为中西医结合医师或中医师;

(五)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师、具有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师和中药师各1人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六)至少有1名临床营养师;

(七)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自动洗胃机

呼吸机

心脏除颤器

肺功能仪

万能手术床

麻醉机

麻醉监护仪

高频电刀

胃肠减压器

产程监护仪

手术器械

骨科牵引床

妇科检查台

引产吸引器

裂隙灯

直接喉镜

电针仪

牙钻机

高压灭菌设备

X光机

电冰箱

钾钠分析仪

萤光显微镜

显微镜

分光光度计

分析天平

尿分析仪

恒温箱

酸度计

药品柜

器械柜

膀胱镜

电栓眼镜

移动式X光机

多功能抢救床

乙状结肠镜

中药煎药设备

冷热水净化系统

培养箱

多普勒成像仪

纤维结肠镜

石腊切片机

电动吸引器

心电监护仪

无影灯

手术显微镜

万能产床

各类针具

干燥箱

鼻咽镜

涡轮机

紫外线杀菌灯

离心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被子

褥子

被套

枕芯

床头柜

暖水瓶

床头信号灯

床垫

床单

枕套

病员服

痰盂或痰杯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纤维胃镜 酶标分析仪 超声心动图机 给氧装置 支气管镜 动态心电图机 牙科综合治疗台自动生化分析仪蒸馏水器 B超 冰冻切片机 洗衣机 1

张 1.2条 1.2条 2

条 2

个 1

个 1

个 1

台 1.1条 2

条 4

个 2

套 1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二级口腔医院

一、牙椅和床位:

牙科治疗椅20至59台,住院床位总数15至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和口腔修复科、口腔预防保健组、口腔急诊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牙椅(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三)各专业科室(组)至少有1名医师;

(四)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5;

(五)修复医师与技工之比为1:1。

四、房屋:

(一)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四)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心电图机

电动吸引器

抢救床

麻醉机

多功能口腔综合治疗台

涡轮机

光敏固化灯

银汞搅拌机

高频铸造机

中熔铸造机

超声洁治器

显微镜

火焰光度计

分析天平

生化分析仪

血球计数仪

离心机

电冰箱

X光机

X光牙片机

敷料柜

器械柜

高压灭菌设备

煮沸消毒锅

紫外线灯

洗衣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门诊每诊椅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

1台

手术灯

1个

痰盂

1个

器械盘

1个

电动吸引器

1支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

高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

三用枪

1支

口腔检查器械

1套

病历书写柜

1张

医师座椅

1个

(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口腔医院

一、牙椅和床位:

牙科治疗椅60台以上,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科、口腔正畸科、口腔预防保健科、口腔急诊室;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室。

三、人员:

(一)每牙椅(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医师与护士之比不低于1:1.5;

(三)各专业科室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四)临床营养师1人;

(五)修复医师与技工之比为1:1;

(六)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四、房屋:

(一)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四)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心电图机

心脏除颤器

心电监护仪

手术床

麻醉机

麻醉监护仪

高频电刀

多功能口腔综合治疗台

涡轮机

银汞搅拌机

超声洁治器

光敏固化灯

配套微型骨锯

光固化烤塑机

铸造与烤瓷设备

X光机

X光牙片机

口腔体腔摄片机

断层摄片机

超短波治疗器

激光器

肌松弛仪

肌电图仪

颌力测试仪

显微镜

血球计数仪

分析天平

紫外线分光光度计

自动生化分析仪

酶标分析仪

尿分析仪

血气分析仪

恒温培养箱

电冰箱

离心机

冷冻切片机

石腊切片机

敷料柜

器械柜

高压灭菌设备

煮沸消毒锅

紫外线灯

蒸馏器

洗衣机

下收下送密封车

水净化过滤装置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门诊每诊椅单元设备:与二级口腔医院相同;

(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级口腔医院)

一、床位:

肿瘤医院

二级肿瘤医院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3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肿瘤外科、肿瘤内科、放射治疗科、中医(中西医结合)科、急诊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B超室、手术室、病理(包括细胞学)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06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医护之比为1:1.6;

(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占医师总数10%以上;

(四)至少配备1名营养士。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床门诊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B超

麻醉机

电止血器

显微镜

胃镜

支气管镜

生化分析仪

肺功能测定仪

病理切片机及染色设备

200mA以上X光机

钴60治疗机或加速器

高压灭菌设备

洗衣机

电冰箱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肿瘤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4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肿瘤外科、肿瘤内科、肿瘤妇科、放射治疗科、中医(中西医结合)科、麻醉科、急诊室、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内窥镜室、手术室、病理(包括细胞学诊断)科、输血科、核医学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医护之比为1:1.6;

(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不少于医师总数的15%;

(四)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不少于护理人员总数的30%;

(五)至少有1名具有营养师以上职称的临床营养专业技术人员;

(六)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不少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1%。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床门诊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B超

电手术刀

麻醉机

电止血器

显微镜

自动生化分析仪

自动血细胞计数仪

500mA以上X光机

模拟定位机

γ—照相机(同位素检查)

钴60治疗机

直线加速器

肺功能测定仪

病理切片机

支气管镜

胃镜

结肠镜

膀胱镜

高压灭菌设备

洗衣机

电冰箱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级肿瘤医院)

儿童医院

一级儿童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25名护理人员;

(三)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至少有4名护士和相应的放射、药剂、检验人员。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

呼吸球囊

电动吸引器

心电图机

抢救车

必备手术器械

显微镜

离心机

电冰箱

X光机

人工洗片装置

器械柜

药品柜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洗衣机

常水、热水供应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1张

床垫

1条

被褥

1条

床单

2条

枕头

1个

枕套

2个

床头柜

1个

面盆

1个

每室配备公用暖水瓶、便盆各1个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儿童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至1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五官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消毒供应室、病案统计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95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至少有2名具有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剂人员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三)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理人员。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心电图机

心电监护仪

手术床

无影灯

麻醉机

相应的手术器械

显微镜

恒温培养箱

分析天平

自动生化分析仪

尿分析仪

离心机

电冰箱

X光机

B超

裂隙灯

直接喉镜

牙科综合治疗台

雾化吸入设备

婴儿保温箱

器械柜

敷料柜

蒸馏器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洗衣机

通风、降温烘干设备

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除增加病员服2套外,其他与一级儿童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儿童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传染科、麻醉科、中医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15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10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三)至少有5名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剂人员和相应的检验、放射、药剂等技术人员;

(四)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理人员;无陪护病房每床至少配备0.5名护理人员。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心电图机

心脏除颤器

电动吸引器

自动洗胃机

心电监护仪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麻醉机

麻醉监护仪

牙科综合治疗台

涡轮机

显微镜

自动生化分析仪

血液气体分析仪

尿分析仪

电子血球计数仪

离心机

分析天平

恒温箱

X光机

移动式X光机

B超

脑电图机

裂隙灯

肺功能仪

婴儿保温箱

食道镜

支气管镜

结肠镜

膀胱镜

石蜡切片机

冷冻切片机

电冰箱

器械柜

敷料柜

洗衣机

紫外线灯

蒸馏器

高压灭菌设备

通风、降温烘干设备

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器械消毒设备(冲洗工具、去污、去热源)

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设备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儿童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

口腔诊所设置基本标准[五篇模版]

第一篇:口腔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口腔诊所的申办设置、审批及相关法律条文 2011-03-25 17:11:44| 分类: 医学专业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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