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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30浏览:1收藏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第一篇: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招投标名词解释、填空、简答

1.建设工程招标:指建设项目业主 在发包建设工程或购买机器设备或合作经营

某项业务时,通过一系列程序选择合适的承包商或供货商或其他合作单位的过程。

2.建设工程投标:指投标人利用报价的经济手段销售自己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交

易行为。3.开标:招标人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在有投标人出席的情况下,当众拆开标书,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价格的有效修改等主要内容的过程。4.评标:是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有招标小组或专门的评标委员会,对

咯投标人所报的投标资料进行全面审查、择优选定中标人的过程。

5.中标:指招标人以中标通知书的形式,正式通知投标人已被择优录取。6.勘察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实施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前,以公开或邀请书的方

式提出招标项目的指标要求,投资限额和实施条件等,由愿意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条件和要求,分别报出工程项目的构思方案和实施计划,然后由招标人通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的过程。

7.建设工程监理:是指业主聘请监理单位,对项目的建设活动进行咨询,顾问,并将业主与承包商为实施项目建设签订的各类与合同履行过程,交予其负责管理。

8.无效标书:招标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或虽参加会议但无有证书;投标书未按

规定的方式密封;投标书未加盖章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签;唱标时弄虚作假,更改投标书内容;投标书内容字迹难辨认的;监理费报价低于国家规定下限的。

9.评标:一般由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的代表和 有关技术

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能少于成员总数的2/3.10.工程分标:是指业主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对准备招标的工程项目分成几个单独

招标的部分,也就是对工程招标的这几个部分都编出独立的招标文件进行招标。

11.编制标底:是工程项目招标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而且是较复杂和细致的工作,标底是工程项目的预期价格,通常由业主委托设计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制定,如果是由设计单位会其他咨询单位编制,建设监理在招标前还要对其进行审核。

12.废标:未密封或书写与标记不符合 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无单位或授权人

签字的投标书;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投标书;规定有投标保证,开标前没有递交投标保证书、保证金、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标书,逾期送达的标书;投标单位为派人参加开标会议,该标书按废标对待。

13.决策树法:模拟树木生长过程,以从出发点开始不断分支来表示分析问题的各

种发展可能性,并以各分支的期望值最大者作为选择依据的方法。

14.不平衡报价法:是指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报价,在总价基本确定后,如何调整

内部各个项目的报价,以期既不提高总报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是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15.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

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

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7.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8.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

书的单位。19.工程师:指本工程家里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代

表,其具体身份和取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0.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21.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22.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按总日历天数计算的承包天数。23.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24.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

对或相对的日期。25.图样: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过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样。26.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样中具体指

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27.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28.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工期顺延的要求。29.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30.法律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法律规范调整的,所形成的权利和义

务关系。

31.合同法律关系:是指合同法律规范调整的当事人在民事流转过程中形成的权利

和义务关系。

32.合同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33.法律事实:由合同法律规范确认并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客观情况。

34.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由于一定客观情况的存在,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之间

形成一定得权利义务关系。

35.合同法律的变更:指已经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由于一定得客观情况的出现而

引起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得变化。

36.合同法律的消灭:指合同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37.事件:是不以合同法律关系为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

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1.62.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6.产生变更;消灭的一种客观事实。行为: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它是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在其授权的范围内向第三人做出意识表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的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代理”活动。委托代理终止: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监护关系消灭。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在设立、变更、终止合同时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要约与承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必经的程序,也是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一般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的过程。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合同当事人一方想另外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并列明合同的条款,以及限定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约束。要约撤回: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撤销: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发来饿要约,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承诺必须是承诺人作出完全同意要约的条款方为有效。

承诺的期限:要约人以对话 方式作出的,受要约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到达。承诺生效:承诺应当以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撤回:指承诺人主观上欲阻止或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达。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若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赔偿甚至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独立责任。合同的生效: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双方订立的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

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国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保护的合同。

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指指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是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撤销权消灭: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原享有的撤销权因撤销权期限已过或受害方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而使其撤销权丧失。撤销权的放弃: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放弃撤销权的行为。

合同履行: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实现各自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各自负有的义务,使各方的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抗辩权:指双方在合同的履行中,都应当履行自己的债务,一方不履行或者有可能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指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限之前即开始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债务。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指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合同义务,而只是履行了合同的部分义务。合同变更: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所达成的协议。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依法可将合同中的全部权利、部分权利或者合同中全部义务、部分义务转让或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债权转让: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终止:是指当一定得法律事实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解除: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行使的解除权或经双方协商决定,提前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以消灭债务人债务为目的而放弃债权的法律行为。债权债务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为一人而引起的合同终止的法律行为。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

不可抗力事件:指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具体表现:自然灾害、政府特定行为、社会异常事件。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和解、调解、仲裁、诉讼、仲裁: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按裁决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诉讼: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作出有国家保证实施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

77.建设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 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也是双务有偿合同。

78.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建设单位或相关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勘

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79.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它是委托合同的一种。是指工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

单位代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8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商

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计价方式有: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81.总价合同:一般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报一个总价,在这个价格下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项目。82.变动总价合同:又称可调整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样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83.单价合同:是指承包人按工程量报价单内分项工作内容填报单价,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所报单价计算结算款的合同。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过程中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大型复杂工程。84.成本加酬金合同:将工程项目的实际投资划分为直接成本和承包人完成工作后

应得酬金两部分。用于工程特别复杂的。

85.总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施工现场监理组织的总负责

人,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全面负责收委托工程的建设监理工作。

86.发包人代表:经发包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施工现场的负责人。

87.转包行为: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全部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从中提取回扣者;承

包人将工程的主要部分或群体工程中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者;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88.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

定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履约担保,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89.施工合同订立的方式:直接发包、招标发包。

90.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工程

项目所需材料(设备)的标的。以材料(设备)买卖为目的,出卖人转移材料(设备)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材料(设备)价款的合同。

91.双务、有偿:指买卖双方互负一定义务,买方必须向买方转移财产所有权,买

方必须向卖方支付价款,买方不能无偿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92.材料采购合同的订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报价签订合同;直接订

购。

93.风险:指标的物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遭受的意外损失。94.索赔条款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手续、索赔期限、索赔方式。95.工程分包: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所有承包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

包,给 其他建筑企业完成额活动。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96.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并非由于

自己的过错,而使由于合同对方应承担的责任的情况造成损失后,向对方提出补偿要求的过程。97.工程师指令:工程师指令通常表现为工程师指令承包商加速施工、进行某项工

作、更换某些材料、采取某种措施或停工等。98.工期索赔: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导致施工进程的延误,要求批准延展合同工期的索赔。99.费用索赔:费用的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

包商增加开支,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他承担的经济损失。

100.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公开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101.按承包范围划分招标内容:全过程招标、单项招标、专项招标

102.按承包商所处地位划分招标内容:总承包、分承包、直接承包、联合承包。103.设计任务的招标方式:招标、直接委托

104.评标方法:专家评议法、综合评分法、低标价法

105.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

标。

106.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

标。邀请的对象为5-10家为宜,但不得少于3家。107.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优缺点:公开招标优点:业主可以再较广的范围内选择

承包单位,投标竞争激烈,择优率更高,有利于业主将工程项目的建设任务交予可靠的承包商实施。其缺点:准备招标及对投标申请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和评标的工作量大,招标时间长、费用高。邀请招标优点:不发招标广告,不进行资格预审,简化了招标程序。节约了没用,缩短了招标时间。其缺点是:由于投标竞争激烈程度较差,有可能提高中标的合同价;也有可能排除了某些在技术上或在报价上有竞争力的承包商参与投标。

108.议标通常的情况:军事工程或保密工程;专业性强、需要专门技术、经验或特

殊施工设备的工程;以及涉及使用专利技术的工程;与已发包工程有联系的新增工程;性质特殊、内容复杂发包时工程量或若干技术细节尚难确定的紧急工程或灾后修复工程;工程施工阶段使用新技术或新工艺,承包商从设计就开始参与开发工作,实施阶段还需要继续合作的工程。

109.必须进行招标的情况: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人民币以上;勘察、涉及家里等服务的采购,单价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的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当公开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与有控股或主导地位的。110.可以进行招标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利用扶贫

资金以工代赈需要使用民工等特殊情况;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设计的工程;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进行勘察、设计或施工;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化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111.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招标准备阶段(申请批准招标、组建招标机构、选择招

标方式、准备招标文件、编制标底)招标阶段(邀请承包商参加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发招标文件、投标者考察现场、对招标文件澄清和补遗、投标者疑问、投标书的提交和接受)决标成交阶段(开标、评标、授标)。

112.勘察、设计招标形式发包的主要规模标准: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全部或是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113.勘察、设计招标应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勘察、设计所需要的资金已经落实;所必须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14.堪察设计招标与投标程序: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

招标通知书;投标人购买或领取招标文件;投标人报送申请书;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查,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投标单位按规定密封送投标书,招标人当众开标,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115.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须知,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项目说明

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的要求;勘察设计基本资料;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有效期。

116.设计要求文件的编制的内容:设计文件编制的依据;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

规划方面的要求;技术经济指标要求;平面布置要求;结构形式方面的要求;结构设计方面的要求;设备设计方面的要求;特殊工程方面的要求;其他有关方面的要求。

117.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资质的审查,其包括: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

资质;能力的审查;经验的审查。

118.设计投标书的内容:方案设计综合说明书,方案设计内容和图样;工程投资估

算和经济分析;项目建设期;主要施工技术要求和施工组织方案;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费报价。

119.设计评标时应侧重:设计方案优劣;投入产出和经济效益的还坏;设计进度的快慢;设计资质和社会信誉。120.对设计方案竞选者的资质要求:凡有设计单位盖章的并经过一级注册建筑师签

字的方案;持有建筑设计许可证,收费资格证和营业执照但没有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单位,可以与有一级注册建筑师的设计单位联合参加竞选。境外设计事务所参加境内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竞选,在我国对其注册建筑师资格尚未确认前,其方案必须经国内一级注册建筑师咨询并签字,方为有效。121.方案设计竞选文件的发放:竞选文件一经发出,组织竞选活动的单位不得擅自

变更内容和附加条件,如需变更和补充的,应在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参加竞选的单位。发出竞选文件至竞选截止时间,小型项目不少于15天,大、中型项目不少于30天。

122.必须实施建设监理的: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建设工程;成片开发建

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123.监理单位资质:甲级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上从事经历,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人员不少于25人,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近三年监理5个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二等专业工程项目;乙级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经历,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人员不少于15人,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近三年监理5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三等专业工程项目;丙级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8年以上从事经历,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人员不少于5人,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承担过2个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一个以上专业工程项目; 124.监理招标与投标程序:招标人组建项目管理班子,确定委托监理的范围,自行

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在招标办办理备案手续;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是发出邀标通知书;向投标人发出投标资格预审通知书,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投标人组织编写投标文件;招标人组织必要的答疑、现在勘察、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编写答疑文件或补充招标文件等;投标人递送投标书,招标人接受投标书;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决标;招标人确定中标单位后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与中标单位进行谈判,订立委托监理书面合同;投标人报送监理规划,实施监理工作。

125.监理的资格预审的内容:a.资质条件:资质等级由哪一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营业执照、注册范围;隶属关系;公司的组成形式,总公司和分公司的所在地;法人条件和公司章程;b.监理经验:已监理过的项目一览表;已监理过类似的工程项目c.现有资源条件:公司人员,开展正常监理工作可采用的检查方法或手段,计算机管理能力d.公司信誉:监理单位在专业方面的名望、地位;在以往服务过的工程项目中的信誉;是否能全心全意的和业主及承建商合作;e.承接新项目的监理能力:正在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的数量和规模;正在实施监理的工程的开工和预期竣工的时间;正在实施监理工程的地点。

126.监理招标文件的内容:工程概况;招标方式;委托监理的范围和要求;合同主

要条款;投标须知。

127.资格预审文件内容与招标人资格预审内容: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其

他有效证书文件;企业简历;主要检测设备一览表;近三年来主要监理业绩等。128.监理单位编制投标文件的内容:投标书;监理大纲了;监理企业证明资料;近

三年来承担监理的主要工程;监理机构人员资料;反映监理单位自身信誉和能力的资料;监理费用报价及依据;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如委托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试验,须明示其单位名称及资质等级。129.招标文件或招标邀请书的内容: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

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148.149.150.151.152.153.154.和时间;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取的费用;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

资格预审申请表内容:申请人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公司成立时间;公司主要业务概况;公司组织机构;财务状况表;公司人员情况表;施工设备情况说明表;执行合同的分包计划;工程业绩和经验调查表;与资质预审有关的其他资料。申请施工招标的条件: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有招标所需要的设计图样及技术资料。

工程分标考虑的因素:工程特点;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有利于发展承包商专长;工地管理;其他因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组成和内容: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其内容有:协议书格式;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关于工程师代表的规定;对项目经理的规定;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工作;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等。技术规范:工程的全面描述;工程所采用材料的技术要求;施工质量要求;工程记录计量方法和支付法人有关规定;验收标准和规定;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的规定。标底的作用:一是使业主在工程概算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在拟建工程上应该承担的投资数据;二是给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建设规模的依据;三是作为衡量投标企业投标标价的准绳,也就是评标的只要尺度。资格预审的目的:了解投标者的财务能力、技术状况及类似本工程的施工经验;选择在财务、技术施工经验等方面优秀的投标者参加投标,淘汰不合格的投标者;减少评标阶段的工作时间、减少评审费用,为不合格投标者节约购买招标文件、现场考察及投标费用。

资格预审的程序:刊登资格预审广告;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的答疑;报送资格预审文件;评审资格预审文件。

评审资格预审的条件: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没有处于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评审的内容:法人地位;商业信誉;财务能力;技术能力;施工经验。

招标人澄清文件应遵循:应在要求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将澄清和修改的内容通知招标文件收受人,以保证投标人对已做好的投标文件和制定的投标策略作出相应的修改;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内容视为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中标人条件: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的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指标;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不符合招标文件:最低评标价大大超过标底和合同估价;所有投标人在实质上均未响应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过少没有达到预期竞争性。投标过程工作:填写资格预审表;购买投标班子;选择咨询单位或委托代理人,进行投标前调查和现场勘察;分析投标文件,核准工程量,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工程估价,确定利润方针,计算和确定报价;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保函;递送投标书。

标底的编制方法:以施工图预算;扩初概算;平方米造价。

联合体各方应具备的条件:联合体各方均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一是《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二是行政法规的规定;三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范围所作的规定。联合体的对外关系: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语招标人签订合同,应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在同一类型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联合体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履行招标人提出的债权要求。招标人可以要求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履行全部义务。被要求的一方不得以内部订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由而拒绝履行义务。

联合体的优缺点:优点:可增大融资能力;分散风险;沵补技术力量的不足;报价可相互检查;确保工程按期完工。缺点:由于联合体是几个公司临时合伙,如合作不好会影响工程项目的实施。

削价因素:对于大批量工程或有后续工程,分期建设的工程,可适应减计大型临时设施费用;对于施工图设计详细无误、不可预见的小工程可减计不可预见包干费;对于冬季施工的工程,可以免计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工期要求不紧无需赶工的工程,可减免计夜间施工增加费;大量使用民工的,可适当减计远征工程费和机构迁移费;采用先进技术。

加价因素:合同签订后的设计变更,可另行结算;签订合同后的材料价差变更可另行结算;材料代用增加费;大量压缩工期发生的赶工措施费;把握不准防止意外费用的发生;无预付款的工程;要求垫支资金或材料的。

投标书内容:投标书;投标保证书;报价表;施工计划;施工组织机构表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人选及简历;如将部分项目分包给其他承包商,则需将分包商情况写入投标内容;其他必要的资料和附件。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指采购主体对需要的工程设备,材料,向供应商进行询价或通过招标的方式设定包括商品质量、期限、价格为主的标的,约请若干供应商通过投标报价进行竞争,采购主体从中选择优胜者并与其达成交易协议。随后按合同实现标的的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招标选择供应商;询价选择供应商;直接订购。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程序:办理招标委托;确定招标类型和方式;编制实施计划筹建项目评标委员会;编制标书;刊登招标通告发投标邀请函;资格预审;发售标书;投标,公开开标;阅表询标;评标定标;发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组织签订合同;项目总结归档;标后跟踪服务。投标人提交供审查的证明资格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的授权书或制造厂家的授权信;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产品签定书;生产许可证;产品获过油。部优的荣誉证书;制造厂家的资格证明。155.评标方法:最低投标报价法;综合评估法(是以报价为基础,将其他评标时所

考虑的因素也折算为一定价格而加到投标报价上去计算,再以各评标价的高低决出中标人。机组、车辆常采用)

156.法人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

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57.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财、行为及智力成果。

158.合同法律关系内容:即合同主要条款所规定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权利

主体依据法律规范和约定,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某种行为,同时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合法权益。义务:义务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和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得作出某种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实现其权益,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159.法律的分类:事件(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意外事件)和行为(合法行为、违

法行为)

160.代理人的特征: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志;被代理人对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161.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162.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无合法授权"代理"行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代理”行为;代理人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163.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主体的扩大;合同类别的增加;合同时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关于政府机关参与相关合同的调整。

16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维护社

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原则。165.合同的分类:计划与非计划合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主合同和从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166.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167.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要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必然涉及到彼

此之间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当事人只有对合同内容具体条款协商一致,合同方可成立。

168.合同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169.要约的规定: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

受该意思表示约束。170.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的;受

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171.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172.承诺的方式:通知方式和行为方式

173.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是指受要约人在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

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方面以外,对原要约内容作出某些补充、限制和修改。

174.缔约过失的条件:缔约一方有受损失;缔约当事人有过错;合同尚未成立;缔

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175.承担缔约过失的情况: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76.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有效合同的有机结合的两

个方面,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必然结果。

177.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合同成立是解决和他是否成立的问题,合同生效

是解决合同效力的问题;前者的当事人不得对自己的要约与承诺任意撤回,后者按约定履行;前者不成立仅表现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责任,后者还要承担行政、刑事,前者仅设计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问题,后者违法时,当事人不做出主张,有关国家行政部门也会干预。178.合同生效的条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达

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179.效力待定的合同:有些合同的效力较为复杂,不能直接判断是否生效,而与合同的一些后续行为有关。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180.合同无效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8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特征:可撤销合同效力的消灭,取决于撤销权人的意愿,撤销权人以外的人无权撤销合同;当事人不得以合同具有可撤销的因素为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撤销权一旦行使,可撤销的合同原则上自合同成立之时效力消灭。

18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情况: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

平的合同。

183.无效合同的法律效力: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一旦被确定无效或被撤销,即将产生

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时起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部分无效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即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宣告无效的只涉及合同的部分内容,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84.无效合同及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收归国

有。

185.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不得擅自变

更合同原则。

186.抗辩权的使用条件: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合同中未约定

履行的顺序,对方当事人没用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对方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187.后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为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

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要求。188.后履行抗辩权的使用条件:又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合同中

约定了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189.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约

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其债务。

190.终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

信誉;有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先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191.债权债务概括换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有

两种方式:一是合同转让二是因企业的合并而发生的债权债务转移。

192.解除合同的情况: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93.解除权利行使的期限: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该期限

届满时,当事人不能行使解除权,即解除权消灭;无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解除约定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解除权的,该解除权消灭。

194.解除权行使的方式:合同的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通知对方,通

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195.仲裁的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一裁终局原

则。

196.仲裁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仲裁委员会。197.仲裁的作用:合同当事人均受仲裁协议的约束;它是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仲裁的先决条件;排除了法院对纠纷的管辖区;仲裁机构应按照仲裁协议进行仲裁。198.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按承发包的范围数量分: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将是工

程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按完成承包的内容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计价方式分: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199.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合同订立前的管理、合同订立中的管理;合同

履行中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时的管理。

200.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合同第一次性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的法

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原则。

201.勘察、设计合同的特征: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基础建设程序;建设勘察设计合同是一种建设工程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应具有建设工程合同的基础特征。

202.勘察、设计合同内容:综述;委托人提供有关基础资料或文件的内容、技术要

求及期限;委托人应明确承包人勘察、设计的范围、进度和质量和设计文件份数等方面的要求;勘察、设计取费的 依据、取费标准方法、付费的期限等;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其他约定条款等。

203.委托人违约责任:若委托人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退还定金;由于委托变更计

划,提供资料不准确,未按期提供资料等造成的返工,窝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委托人应按承包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设计单位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委托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工作的,完成工程量不足一半的,委托人应向勘察设计单位支付预算额一半的勘察费;完成工作量超过一半时,应向单位支付全部的勘察费;承包人按期、按质、按量交付勘察、设计的成果后,委托人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时,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偿付办法与金额,由双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204.承包人违约责任:应双倍退还定金;因错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费用外,还应支付相应赔偿金;质量低劣的,应继续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并视造成损失和浪费的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20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作用: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

内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合同监督的严格性。作用: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施工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对工程施工的管理;有利于建筑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206.总价合同的特点:发包人可以在报价竞争状态下确定项目的总造价。可以较早

确定或者预测工程承包;承包人将承担较多的风险;评标时易于确定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在施工进度上能极大的调动承包人积极性;发包人能更容易,更有把握地对项目进行控制;必须完整而明确地规定对承包人的工作;必须将设计和施工方面的变化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内。

207.固定总价合同条件: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工程设计详细,图样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承包范围明确;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人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施工计划;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十分清楚;合同条件完备。208.《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组成。

209.协议书的内容: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组成合同的条件和承诺等。

210.通用条款的内容:词语定义及合同条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

和工期;质量和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其他。

211.专用条款的内容:是对通用条款的必要修改和补充。

212.组成建设施工合同的文件包括:施工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

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样;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13.发包人工作: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

214.215.216.217.218.219.220.221.222.223.224.225.226.227.228.229.230.231.232.备施工条件;将施工所需水、电;电信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要求;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之间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施工现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需求,保证施工工期的畅通;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及地下管线资料,保证数据真实,位置准确;办理施工许可证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以及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批准手续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确定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样会审和技术交底;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树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的约定。

承包人工作: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在其设计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护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办公、和生活得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的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树的保护工作;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符合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的约定。

工程师职责:工程师委派具体管理人员;工程师发布指令、通知(口头48小时,书面7天,承包人认为不合理,24小时提出,48小时回复);工程师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职责(24小时提出,48小时回复);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项目经理易人:承包人应至少与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后在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更改前任作出的书面承诺。因为前任项目经理的书面承诺是代表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的易人并不代表合同主体的变更,双方都应履行各自的义务。职责:代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要求和通知;组织施工。

施工组织和设计:进度计划;开工及延期开工;工期延误;工程竣工;暂停施工。

工期顺延情况: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样及开工条件;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所需要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的;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工程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不可抗力;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工程竣工: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延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质量与检查:工程质量检查和返工;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重新检验;工程试车。

价款与支付:合同价款与调整;工程预付款;工程量的确认;工程款支付。工程设计变更: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设计进度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要求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

设计变更事宜: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变更合同价款方法:合同中已有适合工程变更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合同中没有适合或类工程变更的价款,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确定变更价款程序及注意问题: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应在收到工程价款变更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视为变更工程价款已被确认;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工程价款,按合同约定的有关争议的约定处理;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竣工验收的基本要求: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工程使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证书。

质量保修书内容: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质量保修范围: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项目。质量保修期: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机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使用合理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得防渗漏为5年;供热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和供冷期;电气管线和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盒装修工程为2年。发包人的违约行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价款;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赔偿方法: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顺延工期、继续履行。分包人违约:发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其他情况。

233.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的工期竣工;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其他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解决方法: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

234.承包人的索赔: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

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受到承包人递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未予以答复或未对承包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认可;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同,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关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235.发包人的索赔: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

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承包人规定的索赔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236.争议的解决方法: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约定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

合同管理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和解和调解不成的,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一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37.允许停止履行合同的情况:单方违约导致合同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调解要求施工,且为双方接受;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238.可解除合同的情况:合同协商解除;发生不可抗力时合同的解除;当事人违约

时合同的解除(56天内);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239.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

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洪、震等自然灾害。240.不可抗力事件后双方的工作:承包人应当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

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当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停止施工的,承包人应当停止施工。不可抗力发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损害情况和损失情况,以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当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241.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的承担: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

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向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工期相应顺延。242.保险: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

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现场自由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保险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发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243.发现文物的情况:在施工发现文物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

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244.发现地下障碍物: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理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245.订立施工合同的条件:初步设计已经批准;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进度计划;

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246.订立施工合同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计划原则;平等自愿公

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247.合同文本分析主要内容:施工合同的合法性分析;施工合同的完备性分析;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及其关系分析;合同条款之间的联系分析;合同实施的后果分析。

248.合同文本的要求:内容齐全,条款完整,不能漏项;定义清楚、准确、内容具

体、详细、不能笼统,不怕条文多;合同应体现双方平等互利原则。249.承包人的风险管理:在合同签订前对风险作全面分析和预测;对风险采取有效的对策和计划;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可能发生或以已经发生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250.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应注意:符合企业的经营战略;积极合理地争取自己的正

当权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要形成书面文件;认真审查合同和进行风险分析;尽可能采用标准的合同范本;加强沟通和了解。251.建设工程物资合同:材料采购合同、设备采购合同 252.买卖合同特征:买卖合同已转移财产的所有权为目的;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取

得财产所有权必须支付相应的价款;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时不要式合同。253.建设工程物资合同的特征:应依据施工合同订立;以转移财产物和支付价款为

基本内容;标的品种繁多,供货条件复杂;应实际履行;采用书面。254.工程索赔

一、索赔的概念

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

二、索赔的作用

1)有利于促进双方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履行合同;2)有助于双方提高管理素质,加强合同管理;3)有助于双方更快地熟悉国际惯例,熟练掌握索赔和处理索赔的方法与技巧;4)有助于对外开放和对外工程承包的开展;5)有助于政府部门转变职能;6)有助于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

三、索赔的起因

1)由现代承包工程的特点引起;2)合同内容的有限性;3)应业主要求;4)各承包商之间的相互影响;5)对合同理解的差异。

四、索赔的条件

1)客观性;2)合法性;3)合理性。五.索赔的分类

(一)按发生索赔的原因分类

1)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索赔;2)地基变化索赔;3)工期延长索赔;4)加速施工索赔;5)不利自然条件及人为障碍索赔;6)工程范围变更索赔;7)合同文件错误索赔;8)工程拖期索赔;9)暂停施工索赔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第一篇: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招投标名词解释、填空、简答 1.建设工程招标:指建设项目业主 在发包建设工程或购买机器设备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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