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青藤的民法案例(55则)

第一篇:常青藤的民法案例(55则)
常青藤的民法案例(55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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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案例1.
瓷器厂采购员王林,1994年2月15日外出联系业务未归,直至1999年仍无音讯。.因王林是因公外出下落不明的,瓷器厂按月将王林的工资发给其妻子沈平,逢年过节还专门送钱和物品表示慰问。到了1999年12月底,瓷器厂领导认为这样下去也不是办法,于是准备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王林死亡,给其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从而结束目前这种不正常状态。王林的父母认为不应当申请宣告王林死亡,应当先申请宣告失踪。瓷器厂认为自己有权提出申请,遂向法院递交了宣告王林死亡的申请书。法院驳回了瓷器厂的申请。2000年1月份,王林的妻子沈平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林死亡。法院于2001年3月12日作出判决宣告王林死亡,把王林的财产分给了其妻子沈平、女儿王欣和他的父母。沈平不久便嫁给了本单位的一名司机,不料刚结婚半个月,该司机在一次车祸中丧生。沈平由于过度劳累和悲伤也得了重病,长期卧床。沈平认为自己无力抚养女儿,便将其送与他人收养。2001年6月中旬,王林从外地回到家里。原来他出差到外地,偶遇一儿时朋友,受朋友怂恿,拿随身携带的公款与此朋友合伙做起了买卖。不料头笔买卖便赔了,王林无脸回家,在外晃荡了几年,因思家心切便回来了。王林回家后得知一切,便诉至法院,要求与沈平复婚,主张女儿的收养无效,返还其全部财产。问:
(1)王林的原单位瓷器厂是否有权申请王林失踪?(2)法院为什么驳回瓷器厂的宣告王林死亡的申请?(3)法院是否支持王林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案例2.被告李丽欲辞职干个体,其丈夫何某不同意,于是,二人签订一份协议。约定李丽开办商店,责任自负,双方收入各自归个人支配。李丽辞职后向他人借了5万元,租借房屋、申办营业执照,自行营业。何某从不过问店内事务。李丽的商店开始经营不错,所得收入虽未与何某的合在一起,但也经常购买家庭生活用品。1995年后,李丽在几次交易中损失严重,欠下他人债务8万元,李丽将全部货物处理仍不足以还债。债权人王某便向法院起诉,称李丽的丈夫在银行里有存款,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以清偿其4万元债务。经查,李丽的丈夫确实有存款5万元。
问:能强制执行何某的财产来清偿李丽的债务吗?为什么?
案例3.甲、乙、丙三人达成一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2万元开饭馆,盈余亏损均分。饭馆装修时与宏达装饰公司签订合同,所欠装修款在饭馆开张后一年内归还。1996年7月18日饭馆开张营业,经营半年后一直未盈利。由于甲和其他合伙人的意见不一致,便提出退伙,乙、丙不同意。甲于1997年2月底提走其出资2万元自行退出。乙、丙重新制定了饭馆的经营策略,为招揽顾客,招聘了四川名厨,推出了四川火锅系列,但苦于资金不足,又向张三借款2万元,约定于1998年1月1日还款。张三虽同意借款,但提出一个条件:若饭馆盈利,除了还本息之外还应将所得利润分与其一份;若不盈利,乙、丙届时还本付息。经营到年底,饭馆不仅没有盈利,还亏损了1万元。1998年2月1日,宏达公司向乙、丙索要欠款,张三也起诉要求乙、丙还本付息。法院把两案合并审理。问:此案依法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4.
公民甲、乙、丙订立协议约定:三人各出资1万元共同购买汽车从
事货物运输,共同管理,按出资比例分利和承担亏损。三人依约出资买下一台卡车,由甲驾驶,乙、丙负责装卸货物,长期为宏安公司运输货物。某日,甲、乙、丙三人饮酒吃饭后继续运送货物。途中因甲操作失当发生车祸,致使卡车毁坏,所运价值6万元的货物全部损坏。宏安公司向三人索赔时,乙、丙称此车祸是甲不慎驾驶所致,发生的损失应由甲全部承担责任;甲辩称该车是三人共同购置,车祸引起损失应由三人共同承担,故不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宏安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丙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试分析:
(1)甲、乙、丙三人系何种法律关系?理由是什么?(2)宏安公司遭受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根据何在?
第四章
法人制度 案例5.
1996年12月,万海昌、邢智宾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其中万海昌出资6万元,邢智宾向朋友齐明礼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1998年1月,只剩下1万元存款,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其中向个体户蔡锦肃借款4万地,向某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网络公司因此宣告破产,网络公司破产后,齐明礼、蔡锦肃都找到万海昌、邢智宾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万海昌、邢智宾提出其所开办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账面所剩的1万元资金在三者之间按2:2:1的比例清偿,齐明礼等人不同意,便向人民法院起诉。问:法院对此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6.
某缝纫机厂与某纺织服装总厂签订了一份购买缝纫机的合同,数量为50台,总价款10万元,缝纫机由缝纫机厂用火车托运到纺织服装总厂。合同签订后不久,缝纫机厂就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纺织服装厂及时运了50台缝纫机。但缝纫机厂向纺织服装厂收取货款时,纺织服装厂以“我厂正在整顿,无款可付”为由拒绝付款。缝纫机厂再一次派人去催要货款时,纺织服装厂已经分立为纺织厂和服装加工厂。纺织厂认为:缝纫机均划归为服装加工厂所有,不应由纺织厂代付货款;服装加工厂认为:合同由纺织服装厂签订,应和纺织厂共同还债。问:
(1)纺织服装厂以“我厂正在整顿,无款可付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2)本案中谁负有债务清偿责任?为什么?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7.
王瑞,男,海滨市人,其妻在青山市工作。王瑞因长期同妻子两地分居,欲调往青山市工作。王瑞所在本单位同事张龙得知此事后,遂找到王瑞,请求王瑞将其现在海滨市居住的私有房屋四间卖给他,王瑞告知张龙,其调动工作之事是否可成难以预料,如调动不成,他现住之房屋不能卖,如调动成功则可以卖给张龙。二人遂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如果王瑞调往青山市工作,则将其在海滨市的四间私有房屋转让给张龙,价款4.8万元;张龙在王瑞正式调动后10月内付清房款,王瑞在收到房款后30日内交付房屋。在订立该协议3个月后,王瑞恰遇一机会将其妻调回海滨市工作,王瑞便告知张龙,现其妻调回海滨市,他的私有房屋要自用,不能出卖给张龙。张龙遂诉至海滨市人民法院要求王瑞交付房屋。(1)本案涉及的民事行为的性质是什么?理由是什么?问:(2)法院是否应支持张龙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案例8.1999年3月,某宾馆因重新装修,需要更换一批新的空调设备。薛某作为宾馆基建处的采购科长负责办理采购事宜。此时,某空调厂的厂长找到薛某,许诺将给予薛某高额回扣,薛某于是代表宾馆与空调厂签订了一份空调设备的买卖合同,空调定价高于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薛某最终从空调厂获得5万元的“辛苦费”。空调安装以后,经常发生故障,宾馆多次接到顾客的投诉,致使宾馆商誉受损,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宾馆在调查中发现了薛某与空调厂的串通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薛某和空调厂承担责任。问:(1)该案中所涉及的行为性质是什么?理由是什么?(2)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9.
某村是有名的水果之乡,因为用电紧张,请求县供电局派人来改装变压器和其他供电设备。县供电局派外线电工张某和其三个徒弟承担此任务。张某因其子从事水果批发业务,到某村后就向村委会提出可否便宜卖给其儿子一车西瓜。村委会为保证可以早日完工,以低于市价近一半的价格卖给张子一车西瓜。谁知张某得寸进尺,进而提出要与某村签订一份水果供销合同,要求该村这年夏天必须充分满足其子的销售要求,价格要比市价便宜30%左右,村委会婉拒。张某随即装病回家,改装工作被迫中止。村委会无奈之下只好同意。一个月后,供电设备改装完毕后,村委会起诉,请求确认水果供销合同无效。问:
(1)该案中所涉及的民事行为的性质是什么?(2)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第六章 代理
案例10.
某食品厂的临时推销员吴某持该厂的介绍信(内容是兹有我厂推销员吴某到贵公司推销新产品,请予接洽)到外县去推销该厂的新产品,恰巧看到该县的贸易公司新近收购的蔗糖质量好、价格低,于是自作主张以食品厂的名义购进3000斤蔗糖,并将推销款拿出一部分预交了1000元的定金,同时将蔗糖带走。双方约定一个月后交足剩余的款项。吴某回到食品厂后,向厂长说明了情况,但是厂长认为食品厂尚有大量的蔗糖存货,不能再购买新货。况且吴某只是食品厂临时雇用的推销员,不具有采购的职权,所购的蔗糖应该自己负责。吴某无奈,只好自己想办法出售蔗糖。一个月后,贸易公司向食品厂催讨欠款,食品厂声明采购蔗糖纯属吴某的个人行为,与食品厂无关。贸易公司认为吴某有食品厂的工作证和介绍信,和食品厂是代理关系,吴某的行为应由食品厂负责,遂起诉到法院。问:
(1)此案涉及何种法律关系?理由是什么?(2)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11.曲平系某单位总务科科长,1992年8月,他利用职权之便以该单位食堂名义买下其表弟家中一头病牛,随后找人将该牛杀掉,牛皮送其表弟,牛肉带回一单位食堂,其表弟送给他100元作为酬谢。由于牛肉感染病毒,本单位职工食用后发生5人中毒,食堂只好将剩余牛肉扔掉,造成经济损失2000余元。有人将此事向单位反映以后,单位责令曲平追回牛肉款。曲表示牛肉是其表弟的,他是代理单位购买牛肉,发生损失应当由单位负责,与其个人没有关系。其单位遂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曲平及其表弟归还牛肉款。问:(1)如何认定曲平的行为性质?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第七章 诉讼时效 案例12.
1991年2月10日,8岁男童裴勇在路过天山区某一居民楼下时,被该楼居民曹斌扔下的破花盆砸中头部。曹斌及裴勇之父随即送裴勇前往医院治疗。2月13日医院做出诊断,裴勇头颅顶部颅骨凹陷骨折。治疗半月后,裴勇基本恢复正常。曹斌为此支付医疗费400
余元,1994年1月初,裴勇出现阵发性昏迷,此症状时有发生。同年3月经医院作CT检查后,诊断为“颅骨骨折后未排除外伤癫痫。1994年5月,裴勇的父亲代理其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裴勇被曹斌砸伤后头部未痊愈而头疼、昏倒,要求曹一次给付医疗费等3万元。而曹斌则辩称,伤害发生后,已对裴勇进行了治疗见裴勇已基本恢复正常,自己当时已支付有关费用,裴父一直未有异议,现时过5年,裴又向其索赔诉讼时效已过,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县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136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裴勇之父诉讼请求。
问:县人民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第九章
所有权 案例13.
村民阮华祖传一手好木匠活,因所做的家具式样新颖、漂亮,价格合理,交货及时,邻人称作“活鲁班”。1989年6月,因阮华自己将于1989年10月办婚礼,于是从家里的仓房里找出几块好木头,精心为自己打做了一套家具,因式样新颖独特,手工细致,很多人见了都啧啧称赞。谁知1989年9月,其父的一位朋友孟殊找来,要求阮华返还其寄存在阮父这里的几块上好的红木,查验之下,才发觉正是阮华用来打家具的那几块木材。孟殊要求将用其木材打造家具返还给他。阮华坚决不同意,一方面,婚礼的时间已近,重新打造家具时间来不及,另一方面,阮华认为几块红木打成家具以后,价值大增,不能返还。问:
(1)阮华不予返还家具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2)孟殊怎样才能使其所受损失得到赔偿?
案例14.
长青村养牛专业户赵冰养了十几头奶牛,又于1996年8月16日购进了一头优良品种的奶牛。谁料奶牛购进不久就开始生病,且久治不愈,赵冰害怕这头奶牛将病传染给其他奶牛,于是忍痛将牛领到村头的河边,将之抛弃,恰适邻村的赵晖从河边经过,将奶牛捡回家,由于精心照料,奶牛逐渐恢复了健康,并经过杂交配种,奶牛怀上了小牛犊。赵冰听说后找到赵晖,要求赵晖返还奶牛,赵晖加以拒绝,双方发生争执。问:(1)本案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2)如何认定赵冰将牛抛弃的行为?为什么?
(3)如何认定赵晖将牛捡回家喂养的行为?为什么?(4)赵冰要求赵晖将牛返还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15.
杜林在南湖公园游泳区游泳时,不慎将自己的天王表丢失,该表被公园游泳区的管理人员拾得后,将表交给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杜林未能在规定的保管期内认领手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遂将手表拍卖。邓曾以350元的价格购得,随后邓曾又将手表赠给自己的女友鹏飞,鹏飞将手表放在家中,不料家里失窃,手表被小偷偷去,不久,该小偷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讯中该小偷交待已将手表卖给汽车厂工人李伟,因急于脱手,手表只卖了70元钱,李伟又因身边只带了50元钱,尚拖欠他20元钱,至今未给,鹏飞根据公安机关的通知,前去认证核实后,提出返还手表的请求,杜林听说此事后,前去认定了这块天王表正是他在公园里丢失的手表,于是也提出返还手表的请求。问:
(1)杜林在认定手表是他在公园丢失的手表后,是否有权要求返还手表?为什么?
(2)邓曾依拍卖所得手表是否对其拥有所有权?为什么?(3)李伟对手表是否拥有所有权?为什么?(4)该手表的归属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第十章
他物权 案例16.
公民张某急需一笔资金从事服装批发与零售业务,于是,张某找到熟人李某借钱。李某说:“我没有钱,我可以帮助你借钱”。李某找到其朋友焦某,说服其借钱给张某。李某对焦某说,“你借给张某5万元,利息可以高一点,我可以用我的人格担保,他一定会赚钱还你。”于是,焦某与张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从4月10日起,焦某借给张某5万元钱,期限为6个月。利息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应李某要求,张某将其平房3间作担保,双方于4月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焦某于4月10日,将5万元钱交给张某。8月1日,张某因急用钱,将其已经设定抵押的平房作价3万5千元钱卖给赵某,并通过熟人办理了过户手续。赵某不知房屋已经抵押,张某也未通知焦某。当张某拿着房款去进货时,全部房款被小偷盗走。10月10日,焦某向张某请求还款并支付利息,张某表示无钱支付。焦某欲执行房屋,才发现已由赵某居住。焦某找李某要钱,李某认为自己只是中间人,不是保证人,不能替张某还钱。焦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拍卖抵押的房屋还款,拍卖款不足的,由李某补足。问:该案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
案例17.
原告戴英于1985年4月与被告新江县毕村村委会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约定,被告作为发包人将种植有桃树和苹果树的15亩果园承包给原告经营;承包期为20年,即自1985年4月至2005年4月;在承包期内,承包人(原告)每年向发包人交款1万元;在承包期内,承包人(原告)应防止果树的老化,保持果树的更新。签订承包合同后至1993年,原告每年如数上缴1万元承包款。由于原告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除了上缴承包款外,每年尚能盈利2万元。时至1994年8月,被告见承包果园有利可图,向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被原告拒绝。被告遂派人将一部分桃树和苹果树砍倒,造成原告3万元经济损失。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并继续履行合同。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18.
1998年3月28日,个体户李文斌欲开办一饮食店,因资金不足与孙占武协商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向孙占武借款4000元,借款期为1年,利息为银行存款利率的2倍。协议同时确定由李文斌将一架高档电子琴交给孙占武作为担保。合同签订后,孙占武要李文斌带上电子琴到其家取款.李文斌称电子琴前几天被一个朋友借走,过几天才能还回来,现急需现款,请孙先把钱借给他,如果到时不还,电子琴任由其处理。于是孙占武交给了李文斌现金4000元。此后不久,李文斌由于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又将电子琴交给邻居马万成作质押,向马借款3000元。孙占武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文斌在欺骗自己,遂要求李文斌马上将电子琴交给自己,否则就要解除合同。李文斌请求宽限几日,孙战武不同意,表示要将电子琴折价抵偿。李文斌无奈,只好讲明电子琴在马万成处,并表示如果马万成同意,电子琴随他处理。于是,孙占武找到马万成索要电子琴,但遭到拒绝。孙占武认为自己设质在先,强行将电子琴搬走。马万成不服,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孙占武返还电子琴。问:(1)孙占武与李文斌签订的质押担保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本案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2)如何确定电子琴的质权的归属?为什么?(3)孙占武如何才能使自己的债权得到保护?
案例19.
1997年6月10日,陈忠到新建家具店订作家具。双方书面约定,由陈忠自己提供原料,由新建家具店为陈忠加工一套沙发、一个衣柜;加工费为1500元;陈忠于7月20日到新建家具店提取家具时,向新建家具店支付加工费。至7月20日,陈忠未到新建家具店提取家具,也未支付加工费;在此情况下,新建家具店将家具留置,并告知陈忠在3个月内支付加工费,否则将行使留置权。一直到11月15日,陈忠仍未支付加工费。新建家具店遂将陈忠委托其加工的家具变卖,得人民币4500元。新建家具店扣除1500元加工费后,将超额部分人民币3000元归还陈忠。陈忠诉至人民法院,诉称他未及时付加工费的原因是当时手头紧,现在可以支付加工费,要求新建家具店归还家具。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20.
1988年5月4日被告周张夫(系象山县东门西冷冷冻厂的业主)因经营冷冻厂资金不足,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象山县支行(以下简称象山支行)借贷20万元,约定于1989年11月4日归还,但是被告周张夫到期无力偿还,1990年7月27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贷款抵押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周张夫所欠20万元贷款定于1991年1月20日归还,利息按逾期利率9.9%计算,届时不能归还,周张夫愿将西冷冷冻厂以21.6万元价值抵押,该协议经象山公证处公证。1990年12月20日,周张夫归还原告贷款1.5万元,尚欠本金18.5万元以及利息。象山支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贷款,否则实现抵押权。此外,周张夫在1990年10月10日前,还借有关彩香、张燕飞10万元,双方在1990年10月10日结算,周张夫出具了一张欠条,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本息合计欠12万元,定于1991年8月1日返还,如到期未还清,周张夫自愿将冷冻厂设备、厂房折价12万元作抵押。问:
(1)本案原告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
(2)被告再次对设备、厂房设定抵押是否有效?为什么?
第十一章
共有 案例21.
杨某与杜某夫妻二人,于1997年9月出资16万元购买了一辆富康轿车共同从事出租车业务,所得收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1998年7月17日,两人因为家庭矛盾,发生口角,杜某随即愤而开车离家。杜某恰巧碰上老同学封某,当天就承诺以15万元的价格把车卖给封某。7月22日,杜某与封某来到交通部门,慌称其夫杨某外出办事,与封某办理了买卖手续,将车籍变更登记在封某名下。两人约定8月1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车。7月26日,杨某偶然发现此事,遂将行车证扣下,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定杜某与封某的买卖合同无效。
问:杜某与封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第十二章
相邻关系 案例22.
李践与沈新同为某村的村民,1988年村里的土地轮换承包时,恰巧两家承包的土地相邻,而且沈新承包的土地地势较低,李践的土地进行排水时,都要流过沈新承包的土地,因二家素来关系和睦,沈新对于李践利用他的土地排水也向来没有异议。1990年5月,李践的儿子李和与沈新的女儿沈栈在学校里发生争执,进而两个人各不相让,从此结了怨。自此,沈新即不允许李践利用他的土地进行排水,李践好言相求,表示不要为了孩子的事伤了和气,沈新不予理睬。李践请大队干部进行调解,也没有解决问题,无奈只好告到了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案例23.
余华一家于1987年申请到一块宅基地,盖起了三间瓦房,一家人高高兴兴地住进了新房。可时隔不久,余华发现自家的瓦房有墙体倾斜的现象,后请人前来检查,才发现是因为邻居陈才在自家院子里挖了一个蓄水池,地下水的渗透使余家瓦房的地基不稳,墙体倾斜。余华找到陈才,要求陈才将蓄水池填平。陈才说他挖蓄水池是为浇灌房前屋后他承包的果树,如果不浇树,就无法交纳承包费,另外,他是在自家院子里挖的蓄水池,余华无权干涉。余华为防止自家的新房成为危房,找到大队干部进行调解,陈才拒不同意,余华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第十三章
债权概述 案例24.
1990年6月18日天色已晚,养猪专业户雷飞从县城回家,快到村子的时候,忽然发现路边有一头无人看管的猪,他左右寻找了一下没发现人,又高声呼喊了几声也没人答应,就把猪带回家。雷飞捡到猪后,到处打听了几天,都没有发现附近有谁丢了猪,于是雷飞就将该猪与自己的猪放到一起饲养,没过几天,猪配了种,怀上了小猪崽。过了一阵子,邻村的郭相富找到雷飞,说明是自己丢了猪,经确认丢失的母猪确实为郭相富所有。郭相富要求把猪领走,但雷飞认为母猪郭相富可以领走,但母猪产下的猪崽应归自己所有,因为是由于自己的精心饲养和照料才使母猪怀上猪崽,但郭相富认为是自己的母猪生下的崽子理所当然属于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下。问:
(1)雷飞照料猪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2)雷飞留下猪崽子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25.
村民高雷饲养了几十只鹅,每天早上他将鹅驱赶到附近的河里,傍晚时再将鹅赶回家。一天他将鹅赶回圈后,查点数量竟然多了几只,但是他没有声张,从此就当作自家的鹅养了起来。几天后,邻村的养鹅专业户沈七找到了高雷,表明自己的鹅跑丢了几只,想查看一下是否混入了高雷的鹅群。高雷害怕拒绝沈七会让他产生怀疑,于是表示同意。沈七因自己养的鹅带有标记,果然在高雷的鹅群里发现了自己丢失的鹅,随即提出要把鹅带走。高雷又声称,谁捡到的鹅就应该属于谁,若想把鹅带走,就留下鹅钱,双方发生争执。问:(1)应如何认定该案的性质?(2)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26.
沿海地区某一小渔村,青壮年渔民经常出海捕鱼,且随着设备日益先进,渔民们出海时间越来越长。1987年秋天,单身户齐某和他人一起出门赶渔汛,未料到天气预报报道强台风即将在该沿海地区登陆,齐某的邻居孙某做好自家房屋的防风措施后,因见齐某的房子年久失修,已无法承受台风的侵袭,于是召唤自家的妻子与儿媳帮忙,将齐某的房子加固。台风过后,齐某等回航,回家后发现自己的房子安然无恙,甚为惊喜,齐某特地到孙某家登门致谢。孙某说,我帮你加固房子,工钱不用你付,但是花的200元料钱你得还我。齐某觉得孙某要价太高,如果自己维修房屋,根本花不了多少钱,且自己又没请孙某干,所以钱可给可不给。为此,双方发生争执。问:
(1)应如何认定该案的性质?为什么?(2)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27.
4月1日,王林与赵强订立了汽油借贷合同和借款合同,汽油借贷合同约定,由王林借给赵强100千克汽油,于6月1日归还。借款合同约定,由王林借给赵强人民币5000元,于7月1日归还,不计利息。该年5月1日,王林搬家,赵强不知其搬至何处,经多方打听,亦不知其下落。6月1日,赵强到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处在对证据进行保全后,赵强将汽油予以变卖,对所得1000元以及5000元借款办理了提存。10月5日,王林找到赵强,要求赵强归还其100千克汽油和5000元借款,并承担迟延归还的违约责任。赵强辩解说,已经将汽油款和借款办理了提存,已经依约履行了债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未果,王林遂到某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赵强归还汽油100千克和借款5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问:
(1)应如何认定该案的性质?为什么?
(2)法院能否支持王林的诉讼请求?为什么?第十四章 合同 案例28.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机床转让合同。约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货款。甲公司正要交货时,得知乙公司的老板因涉嫌贪污和非法转移资金而受到检察机关的指控,职工工资也已经拖欠半年未发。甲公司怕乙公司不能支付货款,遂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遭到拒绝。甲公司提出中止合同的履行。又过了一个月,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已经被五家债权人起诉,债权额多达2个亿。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经查,甲公司股东会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大会特别会议决议。问:甲公司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
案例29.
胡某(男,17岁)初中毕业后一直赋闲在家,后打算与邻居严某共同做生意而急于买一辆摩托车。1995年8月,胡某听说村民苟某有一辆二手摩托车,于是背着父母向表叔借款3000元,双方约定半年后还款,年息为8%。1995年8月10日,胡某在邻居严某的陪同下前往购买摩托车,严某发现车旧而价格太高,就劝胡某不要购买,但胡某仍然自作主张交给苟某1000元定金。10天后,胡某交给苟某剩余的车款1500元,之后将车推到同学的家里寄存。胡某前往办理登记手续时,才发现摩托车行车证上的号码与车上发动机号码不符,无法过户。胡某的父母自其表叔处知道胡某借钱买摩托车一事,要求胡某将摩托车退给苟某,苟某表示拒绝。
问:胡某的父母是否有权要求胡某将摩托车退给苟某?为什么?
案例30.
方某出国前,将祖传的十把名扇交给好友黎某代为保管。方某出国后,黎某因生意亏损,欠下巨额债务,讨债的人络绎不绝,有的债主放出话来,如果黎某再不还钱,就找人为他“放血”,黎某到处东躲西藏,狼狈不堪,情急之下想起朋友方某出国前交给自己保存的十把名扇,于是找到吕某,商定以每把5万元的价格卖给吕某8把扇子,约定于1998年9月17日交钱交画。正在此时,方某回国,向黎某索要扇子,黎某无奈只好以实情告之,方某震怒,坚决不同意出卖扇子,黎某只好苦苦哀求,请方某看在多年交情上,帮他一次,方某最终只同意出卖5把扇子,另外3把是传家至宝,如何不肯出卖。9月17日,黎某告诉吕某该消息,吕某坚决不同意,一定要买下8把扇子,为此,起诉到法院。
问:法院能否支持吕某坚决买下8把扇子的请求?为什么?
案例31.
某县一中学因建造新教学楼,急需水泥,遂向青风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和建设水泥厂三家发出函电,称“我校急需标号为50型号的水泥5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电告之,我校将派人前往联系。”三家水泥厂收到函电后,都给该中学复电称,我厂备有水泥现货,并告之水泥的价格。青风水泥厂发出函电后,同时派人给该中学送去了50吨的水泥。该中学收到函电后,认为新华水泥厂的价格最合理,遂电告新华水泥厂,愿意购买该厂水泥50吨,速盼发货。青风水泥厂的50吨水泥运到中学后,因已购买了新华水泥厂的水泥,该中学拒绝接货。为此,青风水泥厂将该中学告到法院,认为该中学拒绝接货为一种违约行为。
问:该中学拒绝接收青风水泥厂的货物是否是一种违约行为?为什么?
案例32.
1999年11月,许某在九台县办完事后,天色已晚,急于赶回家。当天天降大雪,路面滑,许某等了好久都没有见到一辆出租车。待许某终于拦到一辆出租车后,司机丁某提出,因路滑难行,如果发生什么事,一律由许某负责,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许某无奈之下,只好答应。车开出没多远,就开始塞车,司机丁某不耐烦,就想将车调头抄小路,谁料车调头时,车轮打滑,撞向了路旁的一棵杨树,司机丁某头部受伤,许某的胳膊也被玻璃划伤,两人皆被路人送往医院。出院后,许某要求丁某赔偿医药费,而丁某以双方有言在先为依据,认为出了事都应由许某自己负责,双方发生争执。问:许某要求丁某赔偿医药费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33.
金光集团公司与时益广告公司签订了一份油漆买卖合同约定,时益公司向金光集团公司购买特种标号的荧光漆3吨,六种颜色各半吨,共计货款12万元。金光集团公司于合同订立生效之日起10天内交货,时益公司于交货之日起7天内支付一半货款。剩余货款应当在交货之日起2个月内全部清偿。金光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了货物,时益广告公司以经济暂时困难,要求延期支付货款。经双方协商,达成一延期付款合同,约定时益广告公司自延期付款合同订立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货款,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合同订立后,时益广告公司的经理孙某将公司仅有的两辆轿车无偿转移给由其投资控股的四时公司所有。金光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时益公司立即支付货款,时益广告公司以还款期限未到为由拒不同意。于是金光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时益广告公司无偿转移其所有的两轿车给四时公司的行为,并立即支付货款。问:法院能否支持金光公司的请求?为什么?
案例34.
某自行车行出售各种自行车,有天津“飞鸽”牌、上海“永久”牌等,另外还有某甲寄售的日本产“富士”牌新车一辆。这种“富士”牌自行车当时在市场上很难买到,即使有也是旧车。一天,某乙到车行买车,看过各种车后,决定买那辆“富士”牌车和另两辆“飞鸽”牌车。“飞鸽”牌车每辆450元,“富士”牌车每辆750元。当时,乙付款1000元,讲妥欠款第二天取货时付清。为了防止这三辆车被别人买去,乙要求车行将其挑出的车子另行存放,车行随即将这三辆车推到了后院的走廊下。不幸,这三辆车当晚全部被盗。第二天,乙拿了650元取车时,车行说你的三辆车昨晚被盗,我们不能给你自行车,你还得交清欠款650元。乙听后大吃一惊,便与车行发生争吵。双方争执不下,乙便起诉到法院,要求车行退还货款。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
案例35.
吴某与金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金某将自己的住房一套出租给吴某,租期2年,月租金300元,每月末付清当月房租。双方签订合同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合同签订1年后,金某告知吴某要出售房屋卖给孙某,并于当日签订了买卖房屋的合同。孙某按照合同向金某支付房款6万元。3天后,金某与孙某共同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问:(1)如果吴某主张优先购买权,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如果吴某不主张优先购买权?孙某能否要求吴某返还房屋?
案例36.
李某是一机械公司的经理,在与某铝厂洽谈合作项目期间,到该厂内参观。当李某正在参观某车间时,突然发生爆炸事故,致使李某严重伤残,经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若干元。李某向某铝厂索赔,某铝厂按照李某的伤残情况给予了赔偿。某铝厂赔偿后,认为引发这次事故的高压气阀是该厂向某租赁公司通过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租来的设备中的一部分。于是,某铝厂以租赁物有瑕疵并造成严重事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租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1)事故原因是由车间内一高压气阀松动引起的;(2)高压气阀系某铝厂从某租赁公司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租来的设备的组成部分,该租赁物是某铝厂自己选择并确定出卖人的;(3)高压气阀松动并非租赁物的瑕疵所致,而是因承租人的使用不当造成的。
问:法院查明事实后应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
案例37.
原告李某因其儿子要结婚,遂从市场上以每立方米360元的价格购得木材4立方米,准备定作家具。但因其家中无处存放,便与邻居王某商量,欲将木材暂时存放到王家的杂物棚里。起初王某并不同意,后来李某表示可以给200元的保管费,王某方答应替李某保管。于是,李某将木材运到王某的杂物棚中,并支付王某200元人民币。之后不久,王某购买了一台手扶拖拉机,于是,王某便将杂物棚腾出,以停放拖拉机。李某的木材暂时放在王某的院子里,两天后,王某将所保管的木材运到其亲戚孙某家中,但王某并未将此事通知李某。某日夜里,孙某的邻居家失火,燃烧到孙某家,李某的木材全部烧毁。李某得知此情况后,便要求王某赔偿损失。王某认为应由孙某赔偿,而孙某认为他对失火没有过失,不应承担责任。李某无奈,遂以王某为被告诉至法院。问:(1)王某是否应负赔偿责任?为什么?(2)孙某是否应负赔偿责任?为什么?
案例38.
委托人某家用电器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委托某贸易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与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订立电器销售合同。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家用电器销售合同时,应当以受托人名义签订;在发生委托人与第三之间的纠纷时,在任何情况下,应当先由受托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然后再根据委托人应承担的责任,以自己名义与原告订立了电器销售合同。但是,由于委托人没有向受委托人交货,因而受托人不能依买卖合同向原告交货。原告遂以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为由,要求受托人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受托人指出,自己是为被告作贸易代理,由于委托人未依约向其交货,因而亦无法向其交货。原告遂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并诉诸法院。但被告拒绝赔偿,其理由是:(1)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货物销售合同,并且在订立合同时,原告并不知道被告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因而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原告,被告并与原告之间没有直接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原告不能直接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和赔偿损失;(2)在被告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中也明确规定,在发生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时,应由受托人先行承担责任,因此,被告有权拒绝原告的诉讼请求。问:
(1)本案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哪些问题?(2)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履行其交货义务?为什么?
(3)被告能否以其与受托人之间关于责任承担的约定对抗原告?为什么?
案例39. 10月,汉中公司受元泰公司委托联系购进螺纹钢,经汉中公司联系,元泰公司与五矿公司建立了联系,双方于12月8日签订了购销1万吨螺纹钢合同。同日,汉中公司与元泰公司就服务补充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约定:由汉中公司中介元泰公司认购的五矿公司罗马尼亚进口螺纹钢1万吨,按每吨100元价格,给付汉中公司报酬。元泰公司与五矿公司的买卖合同由于外商之故而迟迟不能履行。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最后期限到来前,五矿公司经与元泰公司协商,将一批钢板转售给元泰公司。在双方依约履行完毕合同后,汉中公司向元泰公司索取报酬,元泰公司称,汉中公司介绍签订的合同并未得到履行,因此汉中公司不能取得报酬,至于其后与五矿公司签订的购销钢板合同是一份新的合同,与汉中公司无关。汉中公司认为与元泰公司签订的合同已完全履行,对方拒付报酬无理。双方争执不下,诉诸法院。问:
(1)如何认定汉中公司与元泰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性质?为什么?(2)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第十八章 民事责任 案例50.
钱家庄钱甲之子钱乙(14岁),受同村青年钱丙唆使将钱丁家的狼狗放出,咬伤同村里离休干部钱戊。钱戊在医院治疗中先立一份未注明日期的自书遗嘱,将房屋两间留与长子,1万元存款留与次子,后觉得长子孝顺又立代书遗嘱,有一人在场见证,将全部财产留给长子。在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5000元。出院以后不久,钱戊又患脑出血住院,在医生和护士的见证下,口头表示将1万元存款留与次子。
问:钱戊的5000元医疗费由谁来承担?为什么?钱戊所立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为什么?
案例51.
村民张某某(男,17岁),初中毕业后即进入了同村吴某开办的私人砖厂当学徒工,月收入500元。1997年4月7日,张某某下班后极其疲惫,急于睡觉休息,而同村的几个儿童谢某(10岁)、林某(9岁)、何某(11岁)在张某某家院子前嬉笑喧哗,影响了张某某的睡眠。张某某大声呼呵驱赶,谢某等却未听劝阻,继承在张某某家前玩耍,张某某既而愤怒地拾起院子里摆放的一块砖头扔了出去,砖头恰好砸在谢某的头上,造成谢某颅骨损伤,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864元。谢某的父母要求张家赔偿损失。
问:谁应赔偿谢某的损失?为什么?
案例52. 1993年,某县露天煤矿建设指挥部根据上级部门的指示,开始建设露天煤矿。在指挥部建设露天煤矿期间,某县煤矿劳动服务公司在该露天煤矿东南边界的边缘建立了一个大型养鸡厂,同时,劳动服务公司将养鸡场承包给赵某,承包期为5年。1994年9月,露天煤矿进行土层剥离爆破施工,其扬起的灰尘与煤粉被风刮向养鸡厂,自1994年9月,赵某的养鸡厂的鸡部分死亡,并且鸡的产蛋量下降。赵某将死鸡送到有关部门进行抽样检验,证明种鸡死亡是由于煤粉污染所致。于是赵某找到露天煤矿建设指挥部,要求其承担经济损失。指挥部则以开矿煤乃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灰尘煤粉被风刮向养鸡场,其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两方发生争议。
问:露天煤矿建设指挥部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案例53. 冯某(15岁)、曾某(15岁)、黄某(16岁)为某中学初二、一班的学生。1999年4月10日三人放学后一同回家,在路上看到精神
病人崔某在路边摘野花,三人就合计去戏耍崔某。冯某等躲在暗处,用石块、泥巴等投掷崔某,崔某受到不明袭击,十分恐慌,站起来向家里跑去,但冯某、曾某、黄某还觉得不过瘾,就跑出来继续追赶崔某,同时用石子继续向崔某投掷,其中有一块石头恰好打中崔某头部,崔某当即倒在地上疼得直打滚。冯某等三人见情形不好,就一哄而散。后崔某被家里人送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脑震荡,共花去医疗费用2500元。崔某的父母要求冯某、曾某、黄某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但三人的父母均以打中崔某的石头不是自己的儿子所扔的为理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崔某的父母无奈,只好诉之法院。问:本案由谁负责赔偿崔某的损失?为什么?
案例54.
张某爱好养花,在自家阳台上(五楼)养了十余盆鲜花,阳台周围和花盆之下用铁丝网围住。一日,张某外出上班,忽然刮起了大风。大风将花盆尽数刮倒,其中一盆较重的花从网孔之中坠出,刚好砸在路人李某的头上,李某当即昏厥,被其他路过的人送往医院。李某由于脑震荡住院一个多月,花去医疗费8000多元。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12000元。张某则辩称,自己用铁丝网围住花盆,已尽到了防范的义务,更何况是大风将花盆刮落,又不是自己有意推下去的,纯属意外事件,自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问:张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案例55.
1998年2月,被告某市市政管理局承担了该市的一处自来水改道工程,至同年5月份,在该市长江路挖了一条长15米、宽1.5米,深2米的坑道。被告在坑道的两侧各设置了栏杆路障,并在坑道两头都插上了“小心坑道”的小旗。但5月15日晚10点钟左右,原告黄某骑自行车回家时从长江路经过,因工程附近的指示灯比较昏暗,没有发现坑道的护栏与指示旗之间尚有1.5米左右的空隙,不小心连人带车摔入了坑道内。黄某被行人救起后送往医院,医院诊断为:“左股骨畸形,左膝关节僵直,左股骨短缩”。黄某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8000元。为此,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市政管理局赔偿其医疗费,误工工资等共计1.9万元。被告则认为,自己已经在施工处设置了路障及有关标志,因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问:市政管理局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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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004 7:14 PM
第二篇:民法案例
民法考题类型:选择20题20分
论述2题20分
案例8题60分
今天讲的题目:
选择题:
1.某人死亡留下遗产40000元,其配偶、父母及配偶所怀的胎儿共同继承遗产,每人10000,而胎儿生出来是双胞胎,如何继承遗产(原遗产分配有效,每人抽回2000,重新分遗产)
2.企业法人应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3.法人的权利能力取决于(生产经营能力)
4.甲22岁唆使乙15岁的精神病患者打丙,谁承担责任(由甲和乙的监护人共同承担)
5.判断:动产和不动产是不是主物和从物的关系(不是)
6.公民享有(肖像权)
7.甲乙丙三人去山上打猎,看见丛中有动静三人同时开枪打中采草药的李某,谁承担责任(甲乙丙三人共同承担)
8.甲某委托乙某送一批香烟到A市,乙某在途中重病住院,则委托司机丙某送香烟,甲某认为丙某不可靠,丙某在送香烟途中遇到大雨造成香烟损失,则乙某当负什么责任(乙某不负责任,因为是为了保护甲某的利益)
9.李某和一法人各出50万建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聘乙某当经理,公司出现损失由谁负责(李某和法人负有限责任)
10.甲某的户籍在天津,甲某常住南京,问哪个是住所(天津市住所,南京视为住所)11.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属于什么类的人(都不是,要具体分析)
12.不当得利(赌博所得财物不是不当得利,收银员多找的零钱是不当得利)
13.气象局有某材料,施工队施工所造成的致人损害,谁承担责任(气象局和施工队共同承担)
14.甲某有一手表丢失,乙某拾到交予公安机关,失物招领时期内未被领取,便被公安机关卖给刘某,刘某赠送给其女朋友孙某,而后手表又被小偷偷了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丙某,问手表的所有权是谁的(孙某)
论述题考“民事主体”一题“物权法”一题
“主体”例如考自然人和法人的区别
“物权”例如考何为物权效力
案例分析
5题是课本和老师给的材料共12题中选的,另外3题是老师自己出的例一:王某有私房三间,经协商,王某以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丁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丁某交付了购房款。三日后,李某了解到王某要出售私房,遂与王某协商,愿以7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的私房,王某同意,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交付了7万元购房款,王某和李某到房产局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妥过户手续后,王某找到丁某,告知房屋已出售给李某,并退回了丁某交付的购房款。丁某不同意,要求王某交付房屋,王某则以房屋已办理了过户手续为由拒绝交付房屋。丁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王某和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王某交付房屋给自己。
问题:(1)本案涉及哪些法律关系?
(2)本案中,房屋所有权应由谁享有?为什么?
分析:(1)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王某和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王某和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2)房屋所有权应归李某。本案诉争标的物系房屋,房屋是不动产,根据法律规定,房屋
所有权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之时起转移,如果仅仅交付房屋,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有权不视为转移,房屋登记过户手续具有公示效力,对抗第三人。
本案中,丁某虽与王某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并交付了购房款,但因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房屋所有权并未转归丁某,丁某与王某之间存在的是债权关系。相反,李某与王某办理了所有权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移转归李某所有,李某与王某之间存在的是物权关系,根据物权的优先效力,丁某不能主张李某与王某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因此,本案丁某要求法院确认王某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但丁某可以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例二:甲、乙系夫妻,有一间夫妻共有房屋需要出售。乙私自与丙达成协议,以1 2万元将该房卖给丙,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甲因不知此房乙已出售于丙,又私自与丁达成协议,将房屋卖与丁,价额15万元,并且私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丙因要求交付房屋与甲、乙发生纠纷,丙诉至法院。
问题:(1)乙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甲与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归谁?为什么?
分析:(1)无效。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依《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甲、乙系夫妻,其共有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其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过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乙私自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私自与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均未取得对方共有人的同意,故乙与丙、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2)房屋的所有权归丁。不动产所有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房屋所有权已办理过户登记于丁,故其所有权由丁享有。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一方擅自处分财产的,虽然认定该行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该第三人的利益。本案中,丁不知甲未与乙协商而处分该房屋,为善意第三人,且支付了合理价款,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应为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所有人。
案例:村民陈某在耕田时捡到一匹马,并牵回家饲养,同时等待马主人来认领。事隔一年,仍未有人前来认马,陈某也要搬到县城居住,经人介绍,陈某将马在县城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卖给了邻村的赵某,但卖马时陈某并未说明马是他人的。几天后,马的主人郭某来找赵某要求返还该马,为此引起纠纷。
问题:
1、陈某饲养马的过程中,陈某与郭某之间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
2、本案中,赵某能否取得马的所有权?为什么?
3、假如陈某是盗取郭某的马而以市场价格卖给赵某,赵某亦不知陈某不为该马的所有人,那么赵某是否仍取得马的所有权?此时该马应如何处理?
分析:
1、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请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条是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
所谓的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应具备以下条件:(1)管理他人事务,即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为他人提供服务;(2)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即管理人有使管理所生利益归属他人的意思,该意思属于事实意思,无须表现;(3)无法律上的原因,即管理人对事务的管理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本案中,陈某对该马的饲养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不存在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动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构成无因管理。
2、赵某可以取得马的所有权,这里涉及到动产的善意取得。依民法原理,动产的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受让人后,若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1)标的物须为动产,遗失物和盗赃除外,但货币、票据、通过竞买方式和交易所方式取得的动产除外;(2)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
(3)受让人取得动产时须为善意。
本案中,陈某为无权处分人,该马为遗失物,但赵某购买该马是在交易所进行的,且不知陈某不为该马的所有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取得了对该马的占有。作为善意第三人的赵某,应依善意取得制度享有对该马的所有权。郭某无权向赵某请求返还该马,其所受损失,可向陈某追偿。
3、陈某与赵某的买卖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依《民法通则》第55条、第58条规定,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该民事行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得民事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本案中,陈某为盗赃人,标的物马为赃物,赵某虽取得该马时系善意,且基于交易行为和支付了对价,但
因标的物为赃物而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无法取得该马的所有权。
依《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本案中,陈某和赵某的买卖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故陈某应将所得价款返还给郭某。
赵某、钱某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同住一宿舍。
2006 年春,公司派赵某到珠海办事处工作j 年。临行前,赵某将已使用了一年的一台台式电脑委托给钱某保管并允许其使用。一个月后,赵某给钱某写信说自己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委托其保管的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出售,但:Modem 因还有用,不要出售。同单位的司机孙某知道此事后,对钱某表示想以低价购买,并嘱钱某给赵某写信说该电脑显示器有毛病,屏幕晃动,以便使赵某降价出售。钱某考虑到孙某经常给自己免费送东西,便按孙某的意思给赵某写信。赵某回信说既然显示器有毛病可以低价出售。于是,孙某以800 元的价格买下该电脑,并取得占有。过了几天,钱某因急需用钱,遂将电脑的Modem 以赵某的名义出售给周某,价格为290元(略低于当地的市场价格),周某已经付款,尚未交货。此时,赵某回公司办事后知晓了钱某的行为,十分愤怒。请根据以上案情回答第90—92 题。
90.赵某能否向孙某请求返还电脑?
答:能,因为赵某委托钱某代为出售电脑,双方形成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但钱某滥用代理权,与孙某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赵某的利益。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行为。孙某不能依据该行为而取得电脑的所有权,赵某有权基于其对电脑的所有权请求其返还电脑
钱某向周某出售Modem 的行为性质如何?(C)
A.钱某向周某出售Modem 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效力未定。因为赵某没有委托钱某出售.Modem,因此,钱某以赵某的名义出售Modem为自始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行为,其行为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B.钱某向周某出售Modem 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赵某可以追认该行为而使其有效 c.钱某向周某出售。Modem 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第三人周某在知道钱某为无权代理之后也可以催告赵某追认或者撤销该行为
第三篇:民法案例
民法案例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与性质
1.金素梅是四川省一个体工商户,一天在其餐馆中播放录像《打令我要》。在播放过程中,金门公安局突击检查,称其播放淫秽录像赢利,暂扣其全部设备等候处理。金门公安局随即按照四川省政府文件001号文的规定,将录像带送四川省公安厅鉴定。鉴定结论是《打令我要》是淫秽录像。金门公安局根据这一结论和有关规定作出了对金素梅罚款2000元,没收全部设备的行政处罚。金素梅不服该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金素梅的律师提出国务院新闻出版署002号文件规定出版物的鉴定统一由新闻出版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因此,四川省公安厅没有资格对该录像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也不能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要求法院撤消金门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并赔偿金素梅的损失。问,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张某在解放前买了16间房,依当地习惯在产权证上写上代表张姓家产的代号“张继泽堂”。当地习惯“堂名”通常是为了避免子孙后代在继承过程中世世分割,使家业几代而斩才冠以堂名。1985年张某死亡。张某的四个子女为这16间房发生争议。大儿子拿出父亲临终前交给他的产权证和一张写着“全部房产交给长子执掌”的字据,说父亲让我执掌这些房屋,就是把这些房屋都给了我,应由他一人继承。另外3个子女则认为,他们也是法定继承人,应该四人均分,每人4间。问,该争议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3.韩某结婚不久,丈夫即因病去世。其公婆认为是媳妇命硬克死了儿子。乘韩某不在家,将韩某新房里的东西全部搬运一空。韩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对财产进行了分割,法院判决将韩某婚后与丈夫居住的一间15平方米小平房判归韩某所有。但判决没有涉及到小平房旁的一间小厨房。判决生效后,韩某的公婆将小厨房拆除。韩某认为小厨房也是归她的,要求公婆赔偿或重盖。公婆则认为,法院判决没有涉及到小厨房,而小厨房是他们盖的,就可以想拆就拆。问,该争议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1.因造厂房,大江建筑公司与省水泥厂签订水泥供应合同,双方约定,下一年由水泥厂供应大江公司水泥1000吨,全年分四批,火车发运。第二年春节一过,水泥厂发货300吨。但3月至10月,由于水泥旺销,水泥厂一直没有给建筑公司发运水泥。建筑公司多次催货,水泥厂还是不发货。为了建筑进度,迫使建筑公司高价另购水泥。至11月份,水泥滞销,水泥厂于11月初和11月底分别发送了两批水泥2000吨和2500吨。建筑公司拘收。12月份,水泥厂不顾建筑公司的反对又发送了250吨水泥。随后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建筑公司拘付。水泥厂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全部货款,建筑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水泥厂赔偿损失,并解除后三批水泥的合同履行义务。问,该案件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1.正月15元宵节,丁某在街上看了一会儿灯展后回家,走到家门口,听见屋内有声音,打开门一看,一小偷正在翻东西,大喊一声抓贼,便扑上去,小偷闪身夺门而逃,丁某紧追不舍。小偷见有人追赶,慌不择路,被一石头拌倒。丁某抓住小偷一阵猛打,把小偷打得头破血流。围观群众认出小偷是临村王某。事隔一月后,丁某收到法院起诉状,王某要求其赔偿医药费等一千多元。丁某认为,小偷被打活该,拒绝赔偿。问,丁某是否应当赔偿,为什么?
2.一日汪某去商场买好东西回家,挤上一辆公共汽车。由于人太多,汪某站在汽车门口踏板上,身体紧贴车门。车快到站尚未完全停稳时,车门便打开了。汪某紧紧抓住上方一乘客冯某的衣服,才幸免被摔出车外。但汪某肩上背着的价值千元的相机被摔出了车外严重损坏。乘客冯某的高档衣服也被拽破。冯某要求汪某赔偿其损失,汪某不同意,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这是由于售票员违反行车规章,过早打开车门造成的,应由售票员负责。售票员认为,冯某的损失是汪某拽破其衣服所致,汪某的损失是自己没拿住东西造成的,全部损失都与其无关。问,冯某和汪某的损失究竟应由谁来赔偿呢?为什么?
3.某日青年女工苏某去火车站接外地来的朋友,等了几小时都没接到人。正要离开车站时,遇到一刚下火车的旅客,请苏帮忙拎包,苏某欣然答应。交谈中苏某得知,旅客姓郝,带了不少土特产来市里看朋友。到达某旅馆后,时值中午,郝执意要请苏吃中饭,以感谢她的帮助。盛情之下,苏跟郝来到了某豪华饭店就餐。席间,郝借故出去打电话,便未再返回。苏在气愤之下,考虑到将由自己支付400多元饭钱,便决定乘机溜走。谁知服务员早已盯上苏某,苏某起身时,服务员堵住了其去路要其付清饭钱并带至保安部门。饭店要苏某付清饭钱,否则不准离开饭店。问,饭店扣留苏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第四章:民事主体
1.王某,16周岁。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用800元购买了一条项链。她父母发现后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经过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货退款。而王某提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待业青年,买项链的钱是她自己劳动所得,表示不愿退货。问,王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赵某,原户籍
常青藤的民法案例(55则)
本文2025-01-29 23:50:36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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