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五篇模版)

第一篇:社会福利
孤残儿童福利:我们做的还远远不够
摘要:孤残儿童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他们最需要呵护、最需要关爱。孤残儿童的福利和保障是儿童福利的最基本内容。儿童福利政策,特别是孤残儿童福利政策对保障孤残儿童的权利、满足孤残儿童的需要和促进孤残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本文首先叙述了我国孤残儿童的社会福利现状;然后分析了我国孤残儿童福利保障面临的一系列的问题;最后对今后如何完善和发展我国孤残儿童的福利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孤残儿童;身心需求;福利现状;问题;建议
你还记得小时候妈妈温暖的怀抱,爸爸甜蜜的宠爱吗?大多数人都有这样一段被宠爱的童年时光,可是有一群孩子,他们自出生伊始便走上了一条比普通孩子崎岖、晦暗的人生路„„没有亲生父母的爱护,没有完整的家庭,没有健康的身体„„
对,他们就是孤残儿童群体。目前,我国共有888.55万孤残儿童。其中孤儿大约有71.2万。0-14岁残疾儿童有817.35万。在这些残疾儿童中有盲童18万,聋童116万,弱智儿童539万,肢残儿童62万,精神残疾儿童1.4万,综合残疾儿童80.95万,而这并不是最终的结果,这个数字还在增加。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数据,中国每年有80万至120万名缺陷儿出生,有十万名婴幼儿被遗弃,而相应的孤残儿童福利政策还有许多缺陷,远远不能充分保障孤残儿童的需要和身心的健康成长。
一、孤残儿童身心需求分析
(一)对家庭关爱与家庭教育的需求
孤残儿童对家庭关爱十分需求。孤残儿童最长接触的是儿童福利院的护理人员和特殊教育老师,长时间的相处,慢慢有了感情,形成了亲密的关系,但是这种感情与血缘关系相比,亲密性还有一定的差距,并且,儿童福利院的护理人员流动性很大,日常工作比较繁重,对孩子的照顾不能面面俱到,心有余而力不足。孩子对某位护理人员有了依恋关系,当护理人员因为某种原因离开了儿童福利院,对儿童的内心又是一次伤害。爱的缺乏就像缺乏维生素一样,会抑制人的健康成长,影响人的潜能的发展与发挥。一个人需要懂得爱,否则,容易陷入敌意和猜忌之中。孤残儿童由于缺乏来自父母的关爱,因此更加渴求父母的爱,当看到与自己同龄的孩子有父母的陪伴,自己却孤单一人,有的孩子会怨恨自己的出身、嫉妒他人,甚至怀疑他人对自己的善意,内心失去平衡。
家庭教育是一个人接受教育的起点和基点,是接受教育的第一个场域,孤残儿童生活在缺失普通家庭结构的儿童福利院,没有体验家庭生活的机会,早期家庭教育的缺失,他们没有父母角色可以模仿,亲情教育缺位,对家庭概念的理解匮乏,使孤残儿童在塑造正常人格和行为方面缺失了必要条件。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为其社会化提供了最初和最根本的场所。而家庭氛围的缺失,成为他们社会化的巨大障碍,在他们的生命里缺少“最重要引路人”的引导和影响。积极帮助孤残儿童寻找家庭这个避风港,有利于孩子在生理、心理上健康成长,促进社会化进程。
(二)对生理康复的需求
众所周知,身体上的残缺,往往会给人带来很大的不便,对今后的发展和融入社会都带来了一定的障碍。孤残儿童由于自身生理上的残疾,往往会给他们带来一定的自卑感,甚至让他们不愿意融入社会这个大家庭。所以,生理上的缺陷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因此造成他们心理上的缺陷。如果能够通过医疗来对他们进行康复,让他们可以和正常孩子那样无拘无束的生活,那对于他们该是多么的幸福!因此,满足他们生理康复需求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孤残儿童福利现状
(一)相关制度保障方面
我国目前保障孤残儿童的制度有家庭寄养或收养制度和院舍集中供养制度。其中家庭寄养制度是我国近年来探索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尝试。这种新型的孤残儿童寄养模式,一方面体现了“以儿童为中心”的照顾理念,另一方面,又能整合社会资源,实现社会福利的社会化。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儿童福利事业也在不断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开始越来越多地把孤残儿童的精神需求、心理需求、人格发育等与他们的生理需要一同纳入保育服务的范畴。院舍供养制度是一张我国传统的孤残儿童养育模式。它是通过专门的儿童福利机构来集中供养残孤儿童。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我国仅有1800余家福利机构在收治残孤儿童,其中在政府管制下的儿童福利机构共计800个,包括独立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中的儿童部、养老院中的儿童部;特殊教育学校约1000余所;国内外的民间组织也参与到救治的各类项目中来,如美国半边天基金会、美国浩德儿童服务中心、儿童希望、天使妈妈等等。(二)福利政策发展方面
从孤残儿童福利政策发展的角度来看,当前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政策体系。内容大致可以分为4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第二部分是由国务院出台和相关部委颁发的各项行政法规,如《残疾人教育条例》、《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等;第三部分是国际公约和国家规划纲要,如《儿童权利公约》、《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等;第四部分是孤残儿童保护行动计划,是对前面论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化,如“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水平的逐步提高,不仅孤残儿童福利制度趋于完善、养护理念更加先进,儿童福利也开始覆盖更广泛的群体。我国儿童福利制度已经开始并正在完成与世界先进模式的过渡、接轨。
(三)生活照料方面
生活保障作为孤残儿童最基本的权益,历来受到党和人民的重视,因此生活照料一直是儿童福利机构的首要任务,让孤残儿童吃饱、穿暖,拥有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是儿童福利机构最基本的任务。国家颁布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进一步规范生活照料福利供给的内容;执行的“儿童福利机构的蓝天计划”,进一步推动儿童福利机构的基础建设。目前,福利机构基本做到了操作管理规范化且生活环境人性化。但我们还需注意的是,目前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还是很短缺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有关福利机构有工作人员1万人,集中供养孤残儿童5万余人,工作人员和被照顾儿童的比例约为1:5,即一个工作人员照顾5个孤残儿童。对于被一些家庭收养或寄养的孤残儿童,我国颁布了一些法规,规定了寄养孤残儿童的家庭必须满足一定的经济等条件。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还必须履行有关义务,如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寄养家庭必须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四)医疗康复方面
医疗康复作为孤残儿童“养治教”中的重要一部分,对于保障孤残儿童的社会福利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孤残儿童的医疗和康复水平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孤残儿童的手术医疗和康复需求,民政部于2004年启动了“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为全国范围内数万名残疾孤儿进行手术矫治和康复,共为全国1109家社会福利机构的4.8万多名残疾儿童实施了手术治疗和康复矫治。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明天计划”针对的仅仅是有手术适应症即能够进行手术治疗的儿童。对于那些不能通过手术治疗和需要进行长期康复的儿童,他们的医疗康复需要还难以得到制度性的保障。
(五)教育方面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其中,发展权指儿童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以及儿童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对于孤残儿童,教育对他们今后的身心的健康成长和让他们尽快融入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因此,面对儿童的教育,儿童福利机构在理念上开始越来越加以重视,并在实际行动中加以落实;政府颁布了相关政策促进孤残儿童接受教育,但是在具体实践中,这些政策的可操作性有限,对孤残儿童的帮助并不大。
三、我国孤残儿童社会福利现存问题
目前,对我国孤残儿童福利需要的满足主要通过院舍集中供养和家庭收养或寄养实现的。其中,由于家庭寄养政策是近年来探索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尝试,因而占的比例相对较小,主要还是传统的院舍集中供养方式来满足孤残儿童的需求。而传统的院舍供养方式存在着许多弊端,需要在今后通过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加以改善。虽然,家庭寄养或收养不仅被认为是安置孤残儿童的最佳选择,而且是节约国家开支的最好方式。并且寄养和收养在建立亲子关系,为孤残儿童营造正常的家庭氛围,促进孤残儿童的健康成长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国的儿童收养或寄养也存在许多问题。
(一)院舍集中供养方面
第一,从工作人员配备的角度来看,院舍集中供养较难达到当前对孤残儿童照顾的需求。目前我国多数儿童福利机构的保障水平低,职能较为单一,重生存,轻发展。一方面,工作人员专业性较差,整体素质较低,缺少专业的护理及康复人员,许多服务人员是临时招聘的,不具备专业知识。现有儿童福利机构在对孤残儿童的“养、治、教、康”服务中,特殊教育和康复服务尤其薄弱。另一方面,工作人员与被照顾儿童的比例偏低。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福利机构工作人员与被照顾儿童的比例是1:1,即工作人员对儿童进行一对一的专人看护,能够全方位地照顾到孤残儿童,而目前我国基本上是一个工作人员照顾5名儿童,与发达国家1:1的比例还存在较大差距。
第二,院舍集中供养不利于培养孤残儿童健全的人格,导致其成年后融入社会的能力不足。对于儿童福利院内孤残儿童的生活照料一般是相对封闭的、集中性的。这种养育方式虽然方便管理、能够较好地保障孤残儿童的生存需求,但却忽略了对孤残儿童社会化的培养,没有将他们的成长发展与外部社会环境很好地进行协调融合,特别是在家庭亲情、亲子关系方面存在很大缺失,造成了他们情感世界的空白,不利于孤残儿童融入社会。院舍照顾模式使得在儿童福利院中长大的孤残儿童缺乏对于正常的家庭生活的体验,缺乏父母的关怀爱护,缺乏与亲人的健康的情感依恋关系,缺乏必要的情感交流和与他人的情感共融,缺少丰富的社会环境的刺激,从而严重影响他们与主流社会的融合、健康人格的形成以及智力潜能的发挥,影响他们最终回归社会。
第三,院舍集中供养导致亲子依恋关系的缺失。由于专业的工作人员缺乏,在机构管理运作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工作人员无法为孤残儿童提供持续性的照顾,工作人员与孤残儿童之间无法建立起相对固定的关系,孤残儿童在成长过程中感受不到家庭的氛围,可能会导致他们亲子依恋关系的缺失,孤残儿童“社会人”的属性难以培养,对社会冷漠。同时,由于缺乏实际的社会环境,缺乏家庭生活的体验,缺乏父母的爱,缺乏正常的情感交流,孤残儿童无法产生安全的心理依恋,这将会影响到他们在今后对他人的信赖感和自我信任,甚至有可能造成性格或人格的扭曲。
(二)家庭寄养和收养方面
第一,寄养家庭的专业性难以满足孤残儿童生理康复需求。普通寄养家庭在孤残儿童的日常生活照料方面能够做到有爱心、有耐心。但由于相当一部分孤残儿童,尤其是中度、重度残障儿童在生理、智力上的缺陷,其康复训练需要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而目前中国医学康复专业人员培养远无法满足当前社会需求,普通家庭作为残障儿童的寄养单位,要求寄养家庭父母具备专业和系统的康复训练知识及技能更加困难。同时,当前基层社区的专业康复指导人才与设施基本匮乏,也使得寄养家庭在残障儿童康复训练的专业求助上求助无门。仅仅依靠托养机构的定期巡视,无法及时、准确地给予寄养家庭父母的专业指导,对于被寄养的孤残儿童的身心康复也不利。
第二,孤残儿童收养寄养欠缺社会支持,政府仍占主导,社会力量介入不足。目前我国的家庭寄养收养工作主要是政府、儿童福利院、个人的参与,其他社会力量如国际福利机构、慈善组织的介入却很少。虽然一些地方的福利院也曾与国际上的某些基金会合作过,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持,第三部门的进入渠道不畅通,导致社会力量没有形成制度性支持,间断性的帮助显然是杯水车薪。我国现行儿童福利政策过分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一方面使得政府的财政负担过重,从而导致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转移自身责任而对不符合法律规范的寄养收养行为采取放任甚至鼓励的态度。另一方面,个人、企业、社会团体、慈善机构等社会力量在开展儿童福利保障等慈善事业中的积极作用被忽视,对这些重要支持力量的引导和规范缺失,没有形成畅通的儿童福利事业多元参与渠道。
第三,家庭寄养的法律支持不足。孤残儿童家庭寄养迄今为止还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持,实际工作在探索实践中不断改进,但理论工作和立法工作却较为滞后,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使得实际工作无法做到有法可依,给实际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同时,由于全国没有统一的立法与政策,民政部颁布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还不完善,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因此各个地方在具体执行家庭寄养业务时带有盲目性,一些具体问题在操作过程中出现了困难,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家庭寄养工作。
第四,政府和社会对寄养收养家庭的监督不到位。寄养收养儿童受虐待问题,利用寄养收养儿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大量存在。许多家长表面上说出于爱心想领养一个孤残儿童,但实际上却可能是企图利用寄养孩子赚取孩子的生活补贴,一旦孩子抱回家,就不把心思放在孩子身上,甚至出现虐待、囚禁孩子的现象。政府和社会在对寄养家长进行监督的过程中角色缺位,没有对收养和寄养家庭进行后续的监控评估,社会舆论环境也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且相关政策法规对于寄养收养儿童的虐待等违法行为没有规定具体可操作的惩戒措施。
四、对完善我国孤残儿童社会福利制度的几点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孤残儿童社会福利的明显滞后与社会的发展和儿童的需求,未来我国的孤残儿童社会福利需要在以下“三化”方面不断发展完善。
(一)社会化
1.鼓励社会力量的介入,引导儿童福利事业的主体多元化,从立法和制度建设上保证社会力量的参与。“社会福利社会化”并非只是一句口号,要使相应的政策法规具有可操作性,使社会化能够落实到操作层面。
2.应适当减轻政府的负担。这并不是指政府的责任会有所减少,而是说政府的工作内容应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制订和完善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目标、规划、政策法规以及监督评价体系,为社会力量的参与提供畅通的渠道。
(二)专业化
1.对于在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儿童,培养心理治疗员、语言治疗员、康复员等专业的社会工作者,以满足孤残儿童的生存和发展需求。
2.对于被收养和寄养的孤残儿童,社会工作者应组织寄养和收养家庭参与孤残儿童的教育培训,为家长们提供专业的指导,并及时进行追踪反馈,使他们能够更好地满足每个特定阶段孤残儿童的成长需要。
(三)制度化
1.健全家庭寄养法规政策体系。目前中国的社会福利立法仍然不足,而且即使是现有的法规和政策,也存在着规范不到位和运行机制模糊的缺陷。家庭寄养作为社会福利的一部分,相应法律法规的建设滞后。家庭收养的相关法律规定虽然明确,却执行不到位。因此,在改革传统的福利制度时,应当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政策,并且细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切实执行。
2.建立寄养收养的配套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配套政策,对家庭寄养和收养的孤残儿童形成入学、医疗、就业方面的制度性保障,保证孤残儿童的发展需求能够得到充分满足。同时,以社区为依托,建立社区康复中心,积极解决孤残儿童的康复问题。
3.建立和完善对家庭收养和寄养的监督监控机制。不断完善包括政策维护、政策监督、政策评估在内的家庭收养寄养监控体系,使家庭收养寄养工作可持续发展。同时应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开展社会舆论监督,积极利用社区以及公众传媒的力量进行监督,防止收养和寄养家庭虐待儿童等情况的发生,保证孤残儿童有一个健康的家庭成长环境。
参考文献:
(1)杨勇.中国孤残儿童和福利机构现状[J].网易新闻报道,2013年12月6日(2)陈静.孤残儿童社会保障现状及发展路径研究[J].残疾人研究,2012(2).(3)刘继同.国家责任与儿童福利—中国儿童健康与儿童福利政策研究[M].北京: 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4)吴鲁平.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效果的实证研究[J].青年研究,2005(6).(5)仇雨临.反思我们的孤残儿童福利政策[J].中国社会导刊.2008,(12):17一19.(6)崔丽娟,扬志勇.家庭寄养对孤儿社会成长作用的研究[J].心理科学.2002,5(l):37一39.姓名:潘磊
学号:119124172 班级:社保112 指导老师:卢成会
第二篇:社会福利
中国传统福利制度和欧美福利制度及我国社会福利制
度改革方向
论文摘要:中国传统社会福利体系具有自身的历史渊源、固有风险和运行机理,它具有局限性、民本性、剩余性、家族性和协同性的典型特征。在现代性的话语背景下欧美国家的福利制度的可取点可以给中国福利社会制度的建立提供可取建议。
关键词:社会福利制度 改革 传统福利制度 欧美福利制度
一、中国传统福利制度
(一)、中国传统福利制度的特点
(1)以低级福利为救助实态,呈现出制度保障的局限性 传统的慈善救济不仅在救助水平上呈现出低级性,而且同时还具有选择性和区别对待的特征。传统社会福利的低级性主要表现为救助力度往往不能满足被资助对象的生活需求,选择性则表现为救济的对象局限于生活共同体的内部,特别是没有劳动能力和抚养对象的老弱病残者、孤儿,异乡人很难成为救济扶助的对象。(2)以传统文化为思想基础,呈现出制度文化的民本性
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传统文化不仅博大精深,而且以仁义、爱仁和民本为特征。孔孟之道对中国历史上的封建统治阶级都有着深远的影响,政府试图从仁政的角度来实现惠及万民的福利事业,但在资源缺乏、机构不完善、人权观念尚未发育的情境下,政府却只能在发生天灾人祸的特殊场合为民众提供有限的救济。
(3以宗族保障为社区单元,呈现出制度运作的家族性
传统的社会福利体系以血缘关系和家庭邻里为网络形成的社区福利与救助单元,传统的福利观念与家庭、家族和宗族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在社团、群体和邻里的互助网络中,福利观念强调以家庭为中心,先照顾自己的亲人尤其是父母、兄弟、姊妹,然后才是别人。所谓“推己及人”的思想,主张和体现的就是明显的亲疏和远近的差别化对待。
(二)、中国传统福利制度的风险
人类的生存离不开物质资料的生产,否则人类就一天也无法生存。但自从人类出现以后,由于生产能力极其低下,社会抵御和防范风险的能力相当有限。传统社会以农业为中心,社会成员自我防备的能力十分脆弱,因此难以凭借个人的力量来谋求安全独立的生活。只有依靠共同体下集团的相互扶助,才可能有社会的存续和每个人的生存。由于当时人类认识和支配自然的能力极其低下,社会生产力处于非常低的水平,人们不得不面对由于食物匾乏带来的生存风险,以及严酷的自然界侵害生命生存的风险。社会成员如果遭遇不测事故、战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事故来袭,人们就需要最低限度的生存保护,但传统社会的流离失所和生活失去保障却成为常在的现象。私有制的发展,逐渐剥夺了一部分人的保障后备手段,在社会财富高度集中的同时,不堪苛捐杂税重压的贫民为了争取赖以生存的生活资料,不断举起义旗进行抗争。周而复始的战争、起义和暴动毁灭着社会的财富和人口,自然灾害的侵袭又使人们赖以生存的、本来就捉襟见肘的粮食供给雪上加霜,社会底层贫民不能获取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物质资料成为生存风险的首要因素。
二、欧美的社会福利制度
(一)、西方国家社会福利制度的基本内容 1.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是西方各国社会福利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福利制度的“第一大支柱”。绝大部分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即必须根据国家和各级政府的立法规定,由劳动者、企业或社区、国家三方共同筹资来开展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劳动者及其家属在遇到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或丧偶等风险导致收入减少、中断或丧失时,提供收入补充,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2.社会补助制度
社会补助与社会救助不同,社会救助强调针对性和个案性,社会补助则包含“普遍性”的意义。西方国家社会补助项目较多,如在英国,主要包括子女津贴、住房补贴、家庭补贴、病残看护补助等。在法国,家庭及儿童补贴就包括多子女补贴、家庭收入补贴、单亲补贴、孤儿补贴和最低家庭收入补贴等。3.教育、培训、住房、医疗等福利制度
公共教育是一项比较重要的福利制度,西方国家一般都实行有年限规定的免费义务教育。如美国,初级、中级公共教育都是作为市民权益的基础部分而由政府免费提供。在德国,免费教育是人人在青少年时期可以享受的社会福利。住房福利是社会福利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其目的是借助国家和社会力量来解决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西方国家一般是通过发放住房补贴来实现。也有建造公房并以低价租给穷人居住的,在此方面最有代表性意义的国家是美国。医疗卫生福利制度,在大部分西方国家是作为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而存在。
(二)、西方国家现行社会福利制度面临的问题 1.公共开支比重大,政府财政负担加重
为了维持高额福利开支,政府只得大举借债,从而导致财政出现大量赤字。福利国家社会福利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也是一个直接而重要的原因。2.福利收益水平偏低
虽说西方国家公共开支比重大,但社会福利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福利收益水平却偏低,突出表现在西方国家贫困化现象相对严重。3.福利依赖严重
高福利损害了人们的就业动机,并导致福利依赖现象的产生。在西方国家,由于政府对失业者有较好的福利待遇,因此一些失业者不再积极地寻求新的就业岗位,而长期依赖社会福利的救助。
(四)、西方国家福利制度的改革措施
1、弱化政府在社会福利制度中的作用
随着高福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西方各国政府普遍感到在社会福利财政支出方面力不从心,政府财政无力供给庞大的福利支出需要,因此,弱化政府在社会福利制度的作用,让更多的私人部门参与到社会福利制度中来,成为近年来西方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重要趋势。
2、增收节支
增收节支是各国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另一重要内容。各国采取的主要措施是提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上限,甚至取消上限;提高社会保险费率,包括提高职工的保险费率和雇主的保险费率;征收社会保障所得税,对退休金、疾病保险金、残疾补贴、失业救济金都收取一定的税。修订社会保障金的调整办法,过去普遍实行“社会保障金自动指数化”制度,即社会福利待遇标准自动随着物价、工资或生活指数的变化进行调整,现在改为限制保障金的增长,从而减少社会保障金的支出。各国增收节支的另一个重要途径是提高退休年龄。
3、改进社会福利体系的受益规则,引入“工作福利”制度
“工作福利”是指凡接受政府福利补助者,必须接受政府或立法规定的与工作有关的特定义务。例如,澳大利亚规定,失业救助金领取人必须努力寻找就业机会,并接受政府安排的再培训计划,否则剥夺救助金领取资格。引入“工作福利”制度后,社会福利金就由无偿给付转变为有偿领取。
4、改善社会福利管理
改变社会福利的管理体制,完善并增强社会福利的依法运行机制,使社会福利的行政管理、事务经办、监督控制三者分开,这是现代西方福利国家福利制度改革的一个共同取向。另外,各国还严格审查福利资金发放的资格条件,缩小覆盖面。比如,养老金支付的年限要求,疾病、失业的天数要求等。例如,荷兰、比例时等国采取对申领福利补助的公民规定一些附加条件,以促进相关人员的劳动愿望,减少非正常失业人口。
三、西方社会福利制度的运行与改革给我国福利制度改革的启示(1)完善国家社会福利体系
我国当前实施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四大项目,即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狭义)和社会优抚涵盖了西方福利体系六大制度项目中的一部分。例如,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社会救助、社会保险所涵盖的福利项目与西方福利体系中的收入保障服务项目基本一致;社会福利(狭义)项目涉及到了西方福利体系中的教育、住房等方面的部分福利项目。但西方福利体系的六大基本项目中,还有许多内容是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体系所未涉及到的,如就业福利方面、社会工作服务方面、教育福利方面等。今后,我们应该加强在这方面的研究,努力借鉴西方福利体系基本框架,并与中国的国情相结合,搭建起适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福利体系基本框架。
(2)弱化政府在社会福利制度中的作用
弱化政府在社会福利制度的作用,让更多的私人部门参与到社会福利制度中来,成为近年来西方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另一重要趋势。
首先,我国应该选择合作体制,将各种社会福利的供给部分地转移给私人部门来经营,由政府和私人部门共同来供给和运营福利基金;其次,社会福利制度管理要引入市场经营原则和相应的利润导向、价格调节、成本控制等观念,实行市场化的运作,提高福利制度的供给效率;第三,政府应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制度建设上来,为社会制订和完善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目标、规划和政策法规以及监督评价体系。(3)增收节支
增收节支是当今西方国家福利改革的另一普遍取向。由于社会福利供给具有很强的向下刚性,升来容易降来难。
我国近年来,由于医疗、住房、就业、教育等方面的改革在不断深化,公众对社会福利的需求越来越强。虽然我国当前的社会福利水平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包括GDP 总量、人均GDP水平)还是相适应的。但是,受当前我国公众对社会福利需求的强劲压力,我国未来社会福利支出扩大的预期很强。因此,我国政府在增加社会福利支出总量的同时,应该适当控制福利支出的规模与增长幅度,使社会福利水平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千万不能放任福利支出的过分膨胀,否则,今后我国也会陷入西方福利国家正在经历的“福利困境”之中。
在节支的同时,我国还应该注意增收。福利基金方面的收不抵支也是我国近年来所面临的困境之一。从当前的国情看,我国增加福利收入的途径主要有:征收社会保障税、提高社会保障方面的税费率、尝试发行社会福利债券、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作、提高基金投资收益率等。(4)尝试推行“工作福利”制度
我国也可以尝试引入“工作福利”制度,让福利享受者在接受政府福利补助的同时必须接受政府或立法规定的与工作有关的特定义务、接受相关的就业培训、提供一定的社会服务等,使社会福利金由无偿给付转变为有偿领取。(5)加强社会福利方面的法制建设
我国也应该像近年来西方国家福利一样,努力将社会福利制度的运行建立在比较完善的立法基础上,使社会福利制度的运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社会福利真正成为呵护社会的“安全网络”。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社会福利方面的立法现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为:有关社会福利的基本立法不足,缺乏系统性,未能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现有的福利保障法规调整范围较窄;社会福利体制运行不符合法律要求,主要借助行政手段,如颁发通知、规定等来进行调控和管理,等等。由此可见,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尽快改变我国社会福利立法滞后性和不适应性,加快社会福利法制建设,是完善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法律保证。
参考文献:
(1)戴维•波普诺:《社会学》,李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林闽钢:《现代西方社会福利思想》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3)黄晨熹:《社会福利》,格致出版社
(4)彭华民:《西方社会福利理论前沿,中国社会出版社
(5)王振辉《新时期中国社会福利制度转型理论》,中国社会出版社
第三篇:社会福利思想
中西方社会福利思想的启示
【摘要】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由政府举办或自主的社会福利事业,其宗旨是改善全体人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保证人民在文化和教育、医疗和健康、就业和住宅,以及养老等方面的需要得到满足。而社会福利思想是伴随着人类的社会福利实践而不断发展的,不同的文化传统和不同的政治制度,产生了不同的福利制度,也形成了不同的福利思想。本文通过对某些中西方社会福利思想进行介绍分析,并从中得出对现代社会福利以及对中国社会福利实施的一些启示。【关键字】社会福利;大同社会论;理想国;功利主义
一、社会福利思想
所谓社会福利思想就是关于社会的福利制度和社会政策的思想理论,也是人们对什么是好的生活和如何实现好的生活的哲学思考。围绕着关于社会福利的价值论和社会理想的争论,就形成了各种社会福利思想,各国都纷纷建立了自己的社会福利制度。而在每种社会福利思想背后或多或少都有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地方,因此我们只有正确认识各种社会福利思想,才能让它们有利于则甚的发展,还有社会的发展。接下来主要介绍三中社会福利思想,分别为中国古代孔子的“大同社会论”、西方柏拉图的“理想国”及功利主义福利思想。
(一)孔子“大同社会论”
大同社会论,这是中国古代关于理想社会建构的有代表性并有深远的思想,产生于公元前500多年前,是中国的乌托邦思想。孔子在《礼记.礼运》中曾这样说道:“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各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力恶其不出於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天下为公”不仅是儒家的社会理想,也是儒家确立政治公平思想的一个理论前提。这里的天,随着学者们的论述,也多被替换成了民意与正义,孔子也是在这个基础上,提出:“天下为公,选贤与能”的。这无疑是一次重大的观念革命,其实包含了“主权在民”的思想,包括孟子后来的“天民合一”观,都是在这个体系中说的,而这一政治思想也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深远。
中国传统的社会是一个“乡土社会”,社会结构是“差序格局”的,长幼有序,亲疏有别。而大同社会的提出则是提倡要突破原有的社会伦理关系的局限,以实行公有制为大同社会的最高理想;政治上则主张社会民主,选贤任能;经济上主张社会财富归全体人民所共有,生活上实现社会统筹,各得其所。在生产方面则是人人尽力去劳动,所以的社会成员均有保障。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大同社会的理想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并没有变为现实,因此被称为是中国社会的“乌托邦”思想。
(二)柏拉图的“理想国”
《理想国》的宗旨是要建立一个整体幸福,社会和谐的完善国家。这个完善的国家就是正义城邦。正义是理想国家的基本前提和必要条件因此,《理想国》一书自始至终贯穿着“正义”这条主线,柏拉图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理想都是围绕着正义来展开论述的。
在他看来,一个社会是否合乎正义与公道,衡量标准之一,就是看它对贫富悬殊是否过大。他在《理想国》中提出的解决办法是按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财产所有制度,也就是按各自的等级拥有相应数量的私有财产,他认为不同登记实行一定程度财产私有更有利于消除冲突。为了探讨真正的正义是什么?柏拉图构建了一个理想的城邦。柏拉图认为城邦起源于社会分工,分工是城邦产生的原因和动力。柏拉图首先认识到了人的生活具有物质性,人要生存就必须解决衣食住等问题。在柏拉图看来个人是无法单靠自己达到自足的,这就需要人们共同生活在一起,建立起最初的城邦。居住在同一城邦的人们按自己的性格进行分工,干一种最适合自己的技艺,人与人之间互相交换产品,互相提供服务,以满足人们多方面的生活需要。柏拉图认识到社会分工有两大好处:一是“一个人分一点东西给别人,或者从别人那里得来一点东西,每个人都觉得这样有进有出对他们自己有好处。二是有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生产更多的东西养活更多的人,只要每个人在恰当的时候干适合他性格的工作,放弃其他的事情专搞一行,这样就会每种东西生产得有多有好”而柏拉图显然是根据每个人天赋才能的不同来进行社会分工的。柏拉图认为人的天赋才能是千差万别的,每个人只从事一种最适合自己的工作才能做得最好,城邦才能有序健康地发展。
(三)功利主义福利思想
功利主义是一种哲学思潮,阐述个人主义的利己主义幸福论和功利主义的幸福观,对现代社会福利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功利主义原则是从心理学的联想原理和伦理学的最大幸福出发,把人对幸福的追求看作是受人的心理感受支配所引起的心里联想。
边沁提出最大幸福原理,提出福利最大化原理,认为社会利益就是个人利益的集合,每个人利益的实现就是社会利益的实现,而个人幸福的总和就是社会的最大福利。为了保证福利最大化,并使功利原则成为社会的基本原则,边沁提出了立法改革的要求。在他看来,趋利避苦既是一个基本的道德原则,也是立法的原则。要通过立法来增进人类的幸福;公益是立法的基础,立法的任务是计算苦乐,而立法的目的则是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而穆勒则强调人的个性自由、独立的发展,并且认为只有个性的充分发展,个人对自己、对他人才更有价值。他与边沁不同,他认为功利主义主张行为者要平等地看待自己的幸福和别人的幸福。因此,每个人都要为增加社会幸福的总量而做出牺牲。这样就能调节个人利益与全体利益的关系,是每一个人的幸福与公共幸福结合起来。
边沁与穆勒对功利主义思想的阐述,对幸福的问题和如何实现幸福做了较为深刻的探讨。他们对个人利益与社会福利的关系的探讨、对政府只能及小政府、大社会的论述,对于我们理解社会福利问题,仍然具有启发意义。
二、对现代社会福利以及中国社会福利的启示 现代社会福利的目标是追求社会公正,以人的独立和自由作为前提条件。中国传统福利思想和制度与现代社会福利思想和制度有许多不谋而合之处。如注重和谐社会人际关系的建构,将社会福利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手段等。我国尚处于社会转型期,广大的农村仍存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传统农业社会部分特点,因此,古代社会的一些做法,如赈灾、救济等仍在一定范围内适用。随着城市化的进一步推进,迫切需要建立起适应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水平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西方福利国家最先开拓现代福利思想和制度,积累了众多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但在学习西方的过程中,还要结合本国的国情,汲取以往的优良传统和做法,而不是全面照搬,全盘西化。因中西方文化背景不同,经济发展水平迥异等因素,我们绝不能照搬西方现代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面面临着众多的机遇和挑战,在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之路上要立足城乡二元结构、地区发展不平衡、社会矛盾日趋尖锐化等基本国情下,开拓思想、创新方法,探索出一条符合国情、关注民生的中国特色社会福利之路。在以上古代福利思想的基础上,对于中国社会福利的实施可得出以下启示:
(一)提高社会福利的社会化程度
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内在要求时改变过去投资主体单一的状况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社会福利,实现从政府包办社会福利到政府与社会共同兴办社会福利的转变。所以要开辟国家、集体、社会组织、个人按比例共同负担社会福利资金的多元投资渠道。
(二)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公众监督
作为政府,应该大力加强法制建设,通过出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发展规划等形式,建立健全福利事业发展政策法规体系,创新福利事业体制和工作机制,促进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同时,作为社会福利机构和非营利事业单位,应接受大众监督,实行财务公开,杜绝一切以权谋私、中饱私囊的行为,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而作为公众和捐赠人的我们,也有义务和权利了解捐助资金的用途和动向。
(三)政府支持福利事业的发展
首先,对社会力量投资创办社会福利机构,各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优惠。其次,要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和规范,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财税政策等从经济上给予民间组织支持和鼓励。通过政策扶持、社会动员、组织引导和市场机制驱动,优化社会力量举办养老福利事业的政策环境。同时,把社会福利事业作为衡量一个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动员、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社会福利事业。
(四)提高社会福利的专业水平
结合我国目前情况,我国社会福利服务队伍的建设理应抓好以下的工作:不断充实人员,扩大专业服务队伍,保持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骨干队伍,使社会福利服务逐渐职业化和专业化。
(五)注重发展社会福利理论
社会福利理论对社会工作的实践过程有着一定的关联与影响:社会福利是社会工作价值观的源泉;社会福利制度框架是社会工作实践的环境;社会工作理论中的基本假设、基本概念和方法都离不开具体的福利思想;社会工作制度建设需要符合社会福利制度的总体安排,福利思想可以通过既定的社会福利制度对社会工作施加影响;社会福利思想中追求社会公平、社会正义等理念直接影响这社会工作的实践过程。因此应注重在实践中发展、创新社会福利理论,同时用先进理论指导实践。
三、总结
上述的社会福利思想和理论观点对于现代社会福利及中国社会福利的实施都存在一定的可取之处,并对其产生了一定影响,且在新的社会福利思想的影响和指导下,近年来我国社会福利制度体系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我国社会福利制度体系在未来的发展中仍存在严重的问题和挑战,尤其是面临着转变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式的挑战、全球化国际经济竞争新格局下社会福利与国家经济竞争力矛盾和协调的挑战、人口老龄化和流动人口持续增加的挑战、民众对社会公平和社会权利诉求不断提升的挑战,以及社会群体之间社会福利需求和利益多样化对社会福利制度和政策的挑战等等。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挑战,要求我们持续不断地加强社会福利理论的研究和实践,不断功课社会福利理论的难题,创新社会福利理论与实践。
参考文献:
【1】钱宁.现代社会福利思想[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4.【2】陈立周.当代西方社会福利理论的演变及其本质[M].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3】黄慧.浅析西方国家福利制度及其对中国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启示[J].传承,2009,(06).
第四篇:社会福利(住房)
社会福利
一、社会福利的概念、分类和特征
(一)社会福利的概念
“社会福利”的内涵和外延至今难以准确界定。人们常常从不同的意义上使用“福利”一词,其涵盖的内容有宽有窄。我们所讨论的社会福利是指在社会保障体系中,除了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这三者以外的有关社会保障措施。
(二)社会福利的制度特征
1、社会福利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的普惠性
社会福利以保证全体社会成员都能过上尊严、健康、文明的生活,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获得全面的发展为宗旨;
2、社会福利待遇标准的一致性
它对于所有同类保障对象,无论“贫富贵贱”给予一致的或基本一致的福利待遇标准。显然,一致性的标准对于不同的人产生的满足感不一样。对于迫切需要的人来说,社会福利边际效用较高;反之则低。
社会福利标准的一致性是相对的,目前也只能在局部地区或用人单位内部实现。
二、社会福利的内容
(一)公益性福利
1、教育福利
(1)教育对公共福利具有增进作用,教育的本质是对人的培养,是人的发展权的体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教育开支占GDP的比重日益攀升,并且有广泛的公众支持度。
(2)增加国家对教育的支出是增进平等与效率协调的最重要的途径
一方面可以使低收入人群得获得赚取较高收入的能力,提高人们参与社会生活,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使他们能适应经济、社会结构的变动;
另一方面,从教育的社会收益来看,它能通过提高国民素质,使整个社会的劳动生产率提高。总之,它通过提高个人福利增进整修社会福利。
(3)国民基础义务教育构成教育福利的主体。
2、卫生保健福利
(1)医疗与卫生保健并非同一概念。医疗一般是指对患者提供的治疗和服务,它构成了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而卫生保健不仅包括了医疗,还包括了合理饮食、预防疾病等内容。
(2)初级卫生保健是社会福利的重要内容,世界卫生组织(WHO)和联合国大会在1977 年和1979年均提出了“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全球战略和目标。
(3)初级卫生保健提供增进性、预防性、治疗性和综合性的服务。
3、文化康乐福利
(1)文化康乐福利设施包括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群众艺术馆、文化康乐中心等场馆设施、群众性体育运动设施以及提供的相应服务等。
(2)并非所有的文化康乐设施都属于社会福利范畴,文化康乐福利必须符合某些特定的条件:由国家和集体兴办和实施管理,并给予资金支持;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免费或减费的服务;向社会开放,公众能普遍、平等地享用。
(二)职工福利
职工福利又称职业福利,是行业和用人单位为满足本行业或本单位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提高其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工资收入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
1、职工福利的特点
(1)职工福利以业缘关系为标志
提供职工福利的出发点,在于造就职工的向心力、凝聚力、职业归属感和群体意识,吸引和留住高质量的劳动力服务于本单位,提高本单位的社会声望,增强竞争力,一般只有本单位的从业职工才能享受。
(2)职工福利一般以普遍性原则向职工提供,并以共同消费的形式满足本企业职工的共同需要,一般不体现按劳分配的要求。
(3)职工福利的资金来源于企业赢利,企业领导人对职工福利的重视程度以及企业的薪酬组合方式会影响到职工福利的提供形式和水平。
2、职工福利的内容有福利津贴、福利设施和福利服务三种
(1)福利津贴一般以现金形式提供,涉及衣、食、住、行、乐等多个方面,以多种名目出现,而且对其称谓也难以—一列举。
(2)福利设施包括职工食堂、职工宿舍、托儿所、幼儿园、浴室、理发室、休息室等生活福利设施,以及文化室、俱乐部、职工图书馆、健身房、游泳池、运动场、歌舞厅等文化、康乐设施和场所,职工可以平等地享用。
(3)福利服务既包括与上述各项设施相关的各项服务,也包括诸如接送上下班,提供健康检查等特别服务。
(三)妇女和儿童福利
1、妇女的特殊保护和照顾
由于妇女在生理和心理方面的特点,需要加以特殊的照顾和保护。我国在宪法、婚姻法、劳动法、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等法律文件中都设立专门保护妇女的条款。
①以生育津贴为主的特殊津贴与照顾。绝大多数国家给予妇女的特殊福利津贴是重点围绕着生育而提供的; ②妇女的劳动保护;
③为妇女提供的福利设施和福利服务。如妇幼保健院、妇产医院以及用人单位提供给妇女在使用的冲洗设备等。
2、儿童福利
儿童福利的概念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儿童福利涉及儿童的保护、养育、教育、卫生保健等多方面。狭义的儿童福利单指对孤儿、弃婴和伤残儿童的收养、治疗、教育和康复等综合性措施以及提供的设施和服务。
(四)老年人福利
老年人福利是养老保险的延续,它在保障老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其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的水平。
1、老年福利津贴
(1)老年保障分为收入性保障和非收入性保障两个方面。其中收入保障是他们得以维持尊严和体面生活的前提,也是其他各项需要得以满足的基础。
(2)老年收入保障的方式主要有养老保险、老年社会救助、家庭保障和个人自我积蓄保障以及老年福利津贴等5种。这5种方式以养老保险为主体,其他形式为补充,构成了老年人多层次的收入保障网络。
(3)老年福利津贴是一种福利性养老金计划,这和计划为所有超过一定年龄(一般为高龄,如75岁以上)的社会成员提供养老金,不管他们的收入、就业状况或经济来源如何。
2、老年保健
(1)人进入老年后,慢性病、能力衰退、发生疾病事故等的可能性等都将随着年龄的增加而增加,国家和社会有责任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照顾,增强其活动能力和生活质量。
(2)老年保健涉及的内容
①预防各种有可能出现的老年疾病;
②建立以医疗机构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的医疗保健组织,配备必要的设备和经过专业训练的、具有老年学方面知识的医生、护士、心理保健医生等专业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
③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提供足够的营养;
④建立适合老年人活动的体育设施和组织符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群众性的老年体育活动;
⑤指导家庭护理和保健;
⑥满足老年人感情和社会交往的需要等等
(五)残疾人福利
1、残疾人和残疾人福利的概念
(1)残疾人是指由于生理或心理上的缺陷,如视力、听力、肢体和智力等方面的缺损,造成劳动、生活、学习上的障碍者。
(2)残疾分为若干类:听力及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视力残疾、精神残疾。(3)残疾人是特殊社会群体,残疾人除了身体的缺陷外,具有独立完整的人格。他们与健全人一样具有平等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具有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享受社会文明成果的权利。
(4)残疾人福利包括残疾人的就业、教育和康复等多个方面。
2、残疾人的就业
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全面参与生活的前提,是实现自身权利和价值的关键环节。然而,解决其就业单纯依靠劳动力市场机制显然是不可能的,必须采取特殊的政策措施。解决残疾人就业的途径主要是区别残疾人的不同情况,实行分散安置与集中安置相结合。对于吸收残疾人就业的企业,以及自谋就业出路的残疾人,国家应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和扶持。
3、残疾人教育
残疾人教育是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前提。残疾人所受教育的层次往往决定着其就业的层次;以及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甚至是生存的能力。
残疾人教育的内容
(1)生活自理能力教育,掌握生活技能需要依靠涉及生理、病理的一套科学的方法,一般应在特殊学校里由受过专业训练的特教老师对残疾人施以训练。
(2)文化知识教育,如手语、盲文等的教育。
(3)心理辅导。残疾人教育中的心理辅旨导在教育残疾人正视自己的特点,勇敢面对人生,消除他们的自卑感和排他情绪,激励他们融入社会的勇气,增强其自信、自尊、自立、自强的决心。
(4)职业技术教育。职业技术教育能开启残疾人潜在的智力和体能,补偿其生理缺陷,为社会输送残而不废、有技术的劳动者。
4、残疾人康复
康复的宗旨,一是最大限度地使只有部分器官和组织的残疾人不至于完全残废,使之身体留有的一部分功能发挥出作用,乃至受损的功能得到恢复;二是锻炼提高相应的组织、器官的功能,使之起代偿作用;三是用矫形手术装配假肢、矫形器等,使残疾者能参与社会生活和社会生产劳动。
(六)住房福利
1、住房福利的性质与特征(1)住房福利的性质
关于住房是否属于社会福利的内容,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住房只具有纯粹的商品性而不具有福利性,它与其他消费品一样,社会成员要支付货币去购买,住房属于个人所有;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住房可以通过社会福利的形式,由国家和社会在工资分配之外进行分配;
第三种观点具有折衷性,认为住房具有商品性,同时也具有福利性。(2)住房福利的特性 ①住房是一种复杂的商品
表现为在对其进行估价、生产以至供求双方的买卖交易等都必须在大量占有各方面信息的基础上来做出选择。
②住房的空间固定性
住房与土地相连,无可移动性,这意味着住房的选择也就是与工作地点的联系和相应的诸如学校和购物中心等社区服务设施以及邻里关系,的选择。
③住房价格昂贵
住宅消费在家庭消费中占有很大的比重。④住房的使用寿命长
在任何一段时间内新建的住房仅占社会住房存量的一部分,年住房供应量一般只占存量住房的2%~3%,并且很容易受住房需求变化的影响。住房的投资建设活动将对建成区空间环境产生长远的影响。
⑤住房是现代社会中居民个人和家庭正常生活的基本需求品
住房作为居住生活空间是无法替代的,无论贫富,都需要居住设施。
2、住房福利的内容与住房政策调控
鉴于住房的特性及其重要性,目前世界各国政府都以不同方式参与住房的建设和分配,通过住房政策的调控体现其市场性与福利性的结合。
社会保障体系应当包括住房保障,社会保障采取的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要的措施是多元化的,既有救助性质的措施,也有保险性质和福利性质的措施。救助性质的措施。
福利性质的措施最为普遍,主要有两种:一是政府对住房提供直接支付或转移支付,即以多种形式提供住房补贴。二是国家做出政策性规定,要求住房建设必须划出一定数量的住房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给低收入家庭,或者政府直接兴建经济房屋(也称廉价房屋或福利房屋)定向出售给低收入家庭。
【专题一】小福利与大福利
一、小福利概念及其局限(一)小福利概念的含义。
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社会福利概念的界定和使用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但长期以来,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小福利概念。小福利概念的核心观点是从狭义角度界定社会福利,主要 指以下三种含义:
一是指为弱势群体提供的福利即特殊福利。这种福利观从福利供给对象的角度界定社会福利,认为社会福利的对象不是全体社会成员,而是部分特殊成员即社会弱势群体,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为弱势群体提供的收入和服务保障,主要包括老年人福利、儿童福利和残疾人福利。这个意义上的福利概念类似西方学者所说的“选择性福利”或“补救性福利”。
二是指由民政部门提供的福利即民政福利。这种福利观从福利供给主体的角度界定社会福利,认为社会福利是由民政部门代表国家提供给弱势群体(如老人、残疾人、孤儿和优抚对象等)的收入和服务保障。(周良才主编:《中国社会福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这种福利观强调国家(政府)的福利供给责任,认为国家(政府)是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责任主体,把社会福利等同于国家福利或政府福利。这个意义上的社会福利概念是我国民政福利实践中最常用的定义,也是中国人最熟悉的福利概念。正是因为这种福利观的长期存在,我们才能准确地理解民政部门提出“社会福利社会化”的由来及其本质含义。
三是指居于社会保障体系最高层次的福利。这种福利观从福利供给目标的角度界定社会福利,认为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三个层次,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最高层次。(孙光德、董克用主编:《社会保障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33页)社会救助的目标是维持社会成员的最低生活水平,社会保险的目标是维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水准,社会福利的目标是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这个意义上的社会福利概念在我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具有相当的代表性,认为社会福利属于社会保障的下位概念,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二)小福利概念的局限。
小福利概念的三种含义实际上可以归纳为两种类型的福利观:第一类可称为“补救性的小福利观”。第一种和第二种含义虽然理论界定的角度不同,但二者在实践中没有本质区别。之所以称为“补救性的小福利观”,是因为二者都是针对已经存在的社会问题进行“事后补救”,二者都坚持福利供给对象的选择性,二者都强调国家(政府)承担主要的福利供给责任,属于“雪中送炭”式的福利。另一类可称为“发展性的小福利观”。第三种含义的小福利概念所强调的不是社会福利的补救功能,而是突出社会福利对于改善和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作用,属于“锦上添花”式的福利。实事求是地说,这种类型或成分的社会福利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还比较少。
综观小福利概念,存在着四个局限:
第一,福利对象的局限。小福利概念把福利对象仅仅限于部分社会成员即弱势群体,社会福 利似乎只是社会弱势群体的“专利”。然而,社会福利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最终要覆盖到所有的社会成员,才是真正的社会福利。
第二,福利内容的局限。小福利概念以人群为标准来划分社会福利的内容,这种划分标准很值得商榷。我们认为,只有以社会成员共同的基本福利需求为标准划分社会福利的内容,才具有本质分类的意义。
第三,福利主体的局限。在小福利概念中,福利供给主体比较单一,基本上或主要局限于国家或政府,社会福利基本等同于“国家福利”或“政府福利”。众所周知,现代社会的福利供给主体应该是多元化的。
第四,福利方式的局限。小福利概念把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并列,认为只有免费供给或无偿供给的才是社会福利,排除了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的福利属性。更进一步说,这种认识还会加剧或助长社会成员视福利为“免费午餐”的意识。
总之,由于小福利概念的狭义性导致了狭隘性,势必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被排斥在社会福利的范畴之外。按照小福利概念,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不属于社会福利的范围,只接受过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的社会成员可以说“没有享受过社会福利”;长久如此,可能会导致相当数量的社会成员产生社会福利权利上的“相对剥夺感”,这是一个可以预见的“非预期后果”。因此,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扩展小福利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已势在必行。
二、大福利概念及其意义(一)大福利概念的含义。
在社会福利学界,国外学者一般在广义上使用社会福利概念,国内也有少数学者赞成和主张大福利概念,认为社会福利的外延大于或等于社会保障。
一般而言,大福利概念包括以下四层含义:
第一,大福利是以全体社会成员为对象的社会福利。从发展的角度看,社会福利最终要覆盖到所有的社会成员。这里的全体社会成员有两个意思:一是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将纳入社会福利体系的保护范围,都能享受到社会福利;当然,这不等于所有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同等的社会福利,都能享受相同的社会福利。二是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能享受某一福利项目。如我国正在构建的医疗保障体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实现“全民医
社会福利(五篇模版)
本文2025-01-29 20:13:17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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