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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9浏览:1收藏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第一篇: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公司法

案例1:

2006年,四川某装饰有限公司出资40万(小轿车一部20万,现金20万),四川某建筑公司出资现金60万成立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公司董事长王某任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7年,装饰公司以工作需要为由向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收回其用于出资的小较车。开发公司未允许。2008年,房地产公司经营亏损,欠银行到期借款1000万不能偿还。银行遂将装饰公司、建筑公司、王某起诉至法院。问:

1、装饰公司是否有权收回小轿车?

装饰公司无权收回小轿车。

2、银行是否有权起诉建筑公司、装修公司和王某?

银行有权起诉房地产开发公司,但无权起诉建筑公司、装修公司和王某。案例2:

公司冠名“资本家”何以被驳回?

[案情介绍] :

原告:陆某某

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陆某某是国内一所名牌大学法律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决定在上海自主创业,并决定为自己即将运作的公司取名为“上海资本家竞争力顾问有限公司”。2003年4月初,陆先生备齐了申请注册的材料,向上海市工商局提出了注册申请。上海工商局认为,“资本家”一词有特定的含义,用其作为企业名称有损于国家、社会公众利益,易造成消极政治影响,并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且“竞争力顾问”属于行业表述不当。故驳回了陆先生的申请。2003年6月16日,陆先生一纸诉状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核准原告的登记申请。

问:“资本家”一词是否有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资本家”一词因其约定俗成的为一般公众所接受的特定词义,在目前的条件下如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确有误导公众认识的不宜之处。据此,根据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3:

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诉某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及其股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

原告: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某电子器件有限公司

被告:某电子管厂

被告:某灯泡厂

97年某电子管厂与某灯泡厂分别出资40万与60万元设立了某电子器件有限责任公司。后该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与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签定了《玻璃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出卖价值120万人民币的玻璃给某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后来该电子器件有限公司收货后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

原来,该电子器件有限公司成立后正赶上电子产品降价,加之该公司管理不善,产品质量不好,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因此无力支付货款。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考虑到设立该电子器件有限公司的两家股东经营状况不错,实力雄厚。就向两家股东索要货款,但遭到拒绝。

于是某玻璃股份公司向某法院起诉,将某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和两家股东推上被告席。

[争议焦点] :

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责任?(公司债务应该由谁承担?)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对被告某电子管厂和某灯泡厂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某电子器件有限公司承担支付全部货款的责任。

[案件评析]: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不得直接向股东主张债权或请求清偿。

本案判决结果,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的有限性的特征。

案例4

王某与某香港投资公司、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益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00年5月某香港投资公司在成都投资设立了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外资独资企业),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公司设立之时,该香港投资公司与成都居民王某签定协议,约定由王某负责帮助租赁经营场地,事成之后,作为回报,王某成为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干股东,拥有干股份10%,享有公司每年净利润10%的收益。2004年前的3年由于经营不善,没有利润,王某没有获得收益。04年后该大酒店聘请了新的总经理,经营出现好转,当年净利润达100余万元。王某要求按协议享有股东收益权,但新任总经理认为王某不是酒店的合法股东,不应当享有股东的权利。于是王某向某法院起诉,主张保护其股东收益权。问:王某是否应当享有股东收益权?

[争议焦点]:

王某是否是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股东?

[案件评析]:

首先,王某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没有该酒店有限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其次,王某也没有通过转让、赠与等合法方式取得该酒店的股权。

最后,股东名册上也没记载其姓名。

综上所述,王某不应是该酒店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应当享有股东权益。案例5

张某与某灯饰制品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权益纠纷案

[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某灯饰制品贸易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某灯饰制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案情简介]:

2002年,张某、王某、刘某分别出资50万

50万、100万人民币设立了某灯饰制品贸易有限公司,刘某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后由于刘某在经营方面一致独断专行,到2005年公司从不通知张某开股东会,也未向张某公布经营状况,更未向其分配一点红利。2006年5月,张某以侵害股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了该公司。

问:该公司是否侵害了张某的股东权益以及侵害了哪些权益?为什么?

[争议焦点]:

该公司是否侵害了股东权益?

【案情评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享有决策权、知情权、资产收益权。该公司成立三年来不通知股东张某参加股东会,不公布财务报告,不向股东分配收益,侵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案例6

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元,股东有赵某、刘某、王某,其中赵某出资40万,刘某出资20万,王某出资40万。王某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2006年3月1日,王某电话通知在外地的赵某、刘某3月10日回公司召开公司股东会会议。3月10日,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股东刘某和王某参加了会议。股东赵某因有要事未能从外地赶回参加该次股东会。股东会会议由王某主持召开,主要议题有:

1、将公司注册资本金由100万增加至500万人民币;

2、各股东按出资比例交纳新增注册资本金。最后,股东会进行了表决,刘某,王某一致同意,并在股东会决议上签了名。6月1日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3月10日股东会会议决议无效。

问:

1、该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2、法院是否会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评析】: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公司法又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因此,股东会召集程序确实违法,但只能在60日内向法院请求撤销。但已超过60日,且请求的是确认无效,因此,法院不会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

合同法

案例1 一字千金

2001年张某购买王某一批价值10万元的货物,未支付货款,张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2002年,张某向王某支付货款2万元。为图方便,张某直接在王某持有的原欠条上写上“还欠款2万元”字样。之后,张某再未还款。2004年,王某要求张某偿还余下8万元欠款。但张某却辩称其已经偿还了8万元,只剩2万元未偿还。王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还:hai, 仍然(副词);huan,返回,归还(动词)

【案例解析】

对合同中的内容有重大误解,属于合同可撤销的范畴。

案例2:

2004年7月,刘某与某汽车销售商签订按揭购车协议。王某以其房屋作抵押,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2004年10月后,刘某就下落不明。2006年10月,提供按揭贷款的某商业银行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王某以没进行抵押登记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问: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案例解析】

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房屋是不动产,应该进行不动产抵押登记,登记之后债权人才对不动产享有支配权。

案例3

2005年5月10日,王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5年6月1日至2006年6月1日,年利率10%,期满还款,如一方违约,则支付违约金20%。6月1日,张某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向王某提供借款。王某向法院要求张某支付10万借款并承担20%的违约金。

问:张某是否应当向王某支付10万借款并承担20%的违约金。

【案例解析】借款合同属于践行合同,即交付标的物之后合同才生效。在这个案例中,张某未将10万元交给王某,合同未生效,即不存在违约行为。

案例4

这笔酬金该不该拿?

1999年3月6日和7日,宁波经济电台在节目中多次插播一条寻物启事,寻找一个遗失在出租车上的黑色收提包。包内装有电脑、数码相机、机票,更为重要的是还有他耗时8年编写的电脑程序。原来俄罗斯商人埃立克乘出租车准备到宁波市汽车站,下车时忘记了前面的包。他来到宁波经济台,希望通过那里找回自己的提包。寻物启事一连播了三天,一直没有人和埃立克联系。丢包后的第三天,寻物心切的他再次来到电台。将原来启事中的“当 面酬谢”改为“当面酬谢金额8888元”,并继续在电台播放。8日上午,埃立克原来乘座的出租车司机桂某打电话给埃立克。双方电话联系后,桂某将提包送到埃立克住的宾馆,埃立克酬谢了8888元。几天之后,埃立克到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举报出租车司机桂某当时没有出具发票,造成他找电脑出现很大难度,他被迫

悬赏。公路运输管理处认为,按照《宁波市出租车客运管理规定》,出租车司机拾到乘客的财物后应当立即归还乘客。于是作出行政决定,将酬金收走,并归还了埃立克。桂某不服,3月1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公路运输管理处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归还酬金。讨论:悬赏合同的效力?

提示:运用民法、合同法以及物权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分析判断。

法律导航:

《民法》第79条: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实施)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案例5

2006年4月20日,某百货商场向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发去电报,要求购买其生产的某品牌某规格型号的空调1000台,价格为每台1800元,要求2006年4月29日送货上门。2006年4月22日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回电称同意售货,但送货时间须推迟到5月1日。百货商场4月24日收到电报后未予答复。

5月1日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送空调1000台到该百货商场,但该百货商场以双方未订立合同为由拒收,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案例解析】

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修改了送货时间,即该承诺人变成了一个新的要约人,百货公司收到新的要约时,新的要约生效。但百货公司未予以答复,即承诺并没有生效,合同也就并没有成立,也即百货公司有理由以合同未成立拒收空调。

案例6

一起特殊的保险纠纷案

1998年6月8日,68岁的老人郭万德因心肌梗塞住进了医院。10天后,老人病情稳定准备出院。19日晚8点,老人正打点滴,因同室3床病人强行关灯发生争吵,后被对方子女辱骂后生气导致胸闷病变。经全力抢救终魂归西天。老人去世后,其儿子想起父亲入院时曾购买一份《住院病员医疗责任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20元。报单约定,病员在住院期间因意外伤害或者医疗事故导致死亡的,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2万元。老人的家属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调查后作出拒赔决定。保险公司认为,意外伤害是指突然发生的,外来侵害物,明显、剧烈地侵害被保险人身体的客观事实。并且认为意外伤害必须有致害处的剧烈接触才能形成。其依据是企业管理出版社出版的《保险法事务全书》。对此死者的儿子认为这是、纯属内部说法,根本没有法律依据。

问: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该笔保险金?

【案例分析】

应该支付这笔保险金。

案例6

小张(男),某机关职员,小王(女),某公司财务人员。2003年两人认识确立恋爱关系。小张家经济条件较好,2005年,小张父母出资40万购房一套赠与小张和小王用于结婚之用,并立下字据为证。后小王出资5万元用于房屋装修。后小张和小王发生纠纷,感情破裂,解除了恋爱关系。双方为房屋产权发生纠纷,并诉诸法院。

问:该房屋产权是否属于小张、小王共有?

【案例解析】

根据案例描述可知,该合同属于附条件合同,即该房屋产权合同生效的前提是小张与小王确定了婚姻关系。而在本案例中,小张与小王因为纠纷最终没有走到一起,即合同没有生效。案例7

2006年6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电子集团公司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协议,协议约定:由房地产公司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1000亩,由电子集团公司提供资金1亿元,房地产公司负责项目开发经营销售,销售收入归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至合同签订之日起到项目销售完毕,每年按电子集团公司提供资金的20%向电子集团公司支付利润,项目销售完毕后再返还1亿元本金。后该项目亏损,房地产公司无力按约定支付利润和返还本金。电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按约定支付利润和本金。

【案例分析】

案例8

2006年5月10,肖某与某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合同约定:装修费用10万,装修期限为06年6月1日至7月1日。签订合同时支付装修费1万元,6月1日进场装修时支付7万元,余下2万元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日内支付。如一方违约须承担违约金2万元。6月1日肖某到该公司准备交付第二笔款项,发现不少人在该公司门前吵闹,肖某打听才知道是由于该公司拖欠工人工资,以及由于该公司装修质量问题严重,部分业主要求退款。肖某决定中止支付第二笔装修费,并通知了该装修公司。装修公司接到通知后立即复函要求肖某立即按合同约定支付装修费,否则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问:肖某是否有权中止支付第二笔装修款?

【案例分析】

肖某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即有权中止支付第二笔装修费。

案例9

2008年8月10日,某连锁超市与某食品生产企业签订中秋月饼购销协议,协议约定,某食品生产企业销售1万盒月饼给某连锁超市,价格为每盒50元,9月1日交货,货到付款。(注9月14日为中秋节)但由于生产任务太重,9月1日,该食品生产企业未能交货。9月2日连锁超市发出催告函,但到9月5日仍未收到货物。9月6日,该超市发出书面函告知该食品生产企业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30万元。该食品加工企业不同意赔偿损失。

案例10

中国餐饮赔偿第一案

2003年7月18日,谭氏官府菜餐饮公司与吴林签订了《聘用协议》,约定谭氏官府菜餐饮公司聘用吴林为该公司行政总厨,吴林负责谭氏官府菜菜品的开发研究、菜品创新、厨艺人员的培训及各分店谭氏官府菜大厨人员的担保。聘用期限从2003年7月10日至2013年7月9日,为期10年。协议同时约定,在聘用期限内,公司向吴林提供年薪30万元、一套面积达230平方米价值上百万元的住房和一辆2.0L的雅阁轿车(实际为一辆宝马轿车)。除此之外,公司还许诺给其丰厚的年终奖金和提成,其10年总收入近500万元。

由于掌握谭氏官府菜的核心商业机密,吴林也在协议中向公司承诺,在聘用期内,对菜品开发中的技术进行保密,未经公司许可,技术资料不得外传外泄及传授他人;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吴林不得在聘用期内无故离职,否则“公司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经济责任,并承担500万元经济损失”。

数月之后,吴林与谭氏官府菜餐饮公司便在观念上发生了冲突。2004年6月底,吴林突然单方面离开了该公司。

2004年8月30日,谭氏官府菜餐饮公司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吴林支付250万元的违约金并办理离职交接手续。12月30日,仲裁委下达了裁决书,认为吴林违反协议约定,在未得到谭氏官府菜的允许情况下,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就单方面离职,其行为已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和协议约定,严重损害了谭氏官府菜的利益,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仲裁委认为,由于谭氏官府菜只主张违约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确定吴林违约后,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鉴于公平原则,仲裁委裁决吴林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谭氏官府菜违约金250万元。

2005年1月10日,吴林对劳动仲裁委的仲裁不服,向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予支付违约金250万元和不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2005年5月,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做出判决,原四川谭氏官府菜行政总厨吴林因违约跳槽,被判支付谭氏官府菜赔偿金250万元。9月,成都市中院就吴林的上诉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篇: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

2006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06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其他股东对该差额不负担任何责任。

2007年5月,公司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11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该公司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3)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5)光中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2000年1月,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一个普通合伙企业,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元,丙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约定平均分摊利润和亏损。2000年6月,甲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但丙不同意,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丙便提出退伙,甲、乙表示同意丙退伙,丁入伙。此时,该合伙企业欠长城公司货款3万元一直未还。2000年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的4万元贷款提供担保,银行对甲的私自行为并不知情。2001年4月,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宣告解散,企业又负债9万元无法清偿。

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丁认为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其入伙之前发生的,自己不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丁的看法是否正确?

2.丙认为其早已于2000年6月退伙,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无关,丙的看法是否正确? 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4.若其他合伙人在得知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后一致同意将其除名,该决议是否有效?

5.在合伙企业清算后,长城公司、贷款银行和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认为乙个人资金雄厚,要求其做全部的清偿,这些债权人的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6.乙满足了合伙企业债权人的要求后,甲的朋友向乙支付了4万元,乙应如何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于200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查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根据上述情况和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g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2006年8月1日,丁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

1)该公司共有董事7 人,有5 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2006年9月1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

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3)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2000万元中提取5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在董事会会议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 2)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为什么? 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1)A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A为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不符合规定。

3)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决议方式是符合规定的,但是转增的金额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丁公司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000-500)÷8000×100%=18.75%,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少于转增前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5%,所以是不符合规定的。

2008年3月,甲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2年,由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甲企业借款提供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后甲企业经营业绩不佳,亏损严重,王某遂与陈某约定,以3:2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2009年6月,因甲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故乙银行要求王某与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认为: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陈某则宣称自己没有财产,且认为自己与王某已有约定,只需承担40%的责任。经查,陈某对自己的远亲林某还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一直没有要求林某返还。乙银行最后决定分别对王某、陈某和林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由王某和陈某承担责任,由林某代替陈某向自己偿还10万元借款。问题:

(1)王某提出的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2)陈某提出自己对银行的保证责任只需要承担40%的主张是否成立?(3)乙银行请求法院判定林某代替陈某偿还10万元借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1)王某的主张不成立。

因为保证合同中约定的是连带保证,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不同,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王某和陈某无权要求债权人乙银行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

(2)陈某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本题中,王某与陈某并未与债权人乙银行就份额作出约定,属于连带共同保证,因此,陈某不得以其内部份额对抗乙银行,王某与陈某向债权人乙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甲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王某和陈某按其约定的比例分担。(3)乙银行的请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题中,陈某怠于行使自己对林某的借款债权,已经危害到乙银行债权的行使,因此乙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

某市一贸易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遂向本省的兴盛水泥厂、金利水泥厂及原告鸿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之后,都先后向贸易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鸿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也派车给贸易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之前,贸易公司得知金利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金利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金利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鸿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贸易公司告知鸿达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金利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收鸿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鸿达水泥厂认为,贸易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鸿达水泥厂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

(1)贸易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贸易公司第二次向金利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贸易公司与金利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鸿达水泥厂与贸易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答:本案涉及合同订立程序问题,主要是要约、承诺,还有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根据《合同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可知,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必须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承诺要约人就应受承诺的约束。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并不受他人承诺的约束。

本案中,贸易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其内容并未包含合同主要条款,如没有价格方面内容。可见贸易公司只是通过发函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因此这一行为属要约邀请行为。三家水泥厂回函内容明确具体,包含了订立合同所需的标的及其规格、数量、价格条款,因此是要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21条、第30条的规定,可知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贸易公司向金利水泥厂发出的第二封函电完全符合承诺的要件,是承诺行为。从案情可知,这封函电发出后第二天金利水泥厂就发函表示准备发货,说明承诺通知已到达要约人。根据《合同法》第25条。第26条可知: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之时合同成立。因此本案中,贸易公司与金利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已成立。

如前所述。贸易公司向鸿达水泥厂的发函是要约邀请,贸易公司并不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鸿达水泥厂的复函是要约而非承诺,贸易公司对要约并未作出承诺,所以二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鸿达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并非履行行为,贸易公司也没有义务接受鸿达水泥厂的货物。所以鸿达水泥厂因发货而受到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了。

第三篇: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公司法案例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其中,甲为法人,其他为自然人,合同约定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后乙因资金紧张,首期出资50万元,并承诺1个月后补齐资金。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修改公司章程;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某日,该公司召开会议,形成书面决议,决定调整公司两名董事会成员,并决定由法人股东一方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长,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该会议决议由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该会议决议没有报送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问: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该饮料公司能否成立? 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会议决议仅由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是否是合格的股东会决议?在该公司《章程》没有修改的情况下,股东会直接确定董事长,是否合法?若股东会对公司《章程》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但未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是否具有约束力? 饮料公司设立的保健品厂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B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实现其债权?乙最初承诺出资60万元,首期只出资50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合伙企业法

1999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煤炭开采与销售的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1999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2)1999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3)李某在该合伙企业做临时工。1999年6月21日,曾某上午上班后,因井下断电,入井接通电源后,仰脸向上喊送电时,被井筒上掉下的石块打伤右眼。伤后合伙人只支付6000元的医疗费,李某治疗三个月后因合伙人不再支付医疗费而无法继续治疗。李某向法院起诉该企业所有合伙人,要求:被诉人支付继续治疗所需的医药费;支付治疗期间生活费、伤残补助等;被诉人承担仲裁费。(4)2000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0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2000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A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只领取固定的工资收入,不负责偿还企业债务。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A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5)2001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

司于200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01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6)甲因给父亲治病向张某借款10万元,借款已经到期,张某多次向甲索要,但甲每次都以自己除了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之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清偿,于是在甲同意下,张某以自己对甲的债权抵消张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合伙人的出资是否合法?为什么?

符合规定.出资人可以以实物出资,需要评估的可以与其他合伙人商议或交由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以劳务出资的可以与其他合伙人商议作价。合伙人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和出资比例不一致,是否合法?

不违法.利润的分配和债务的承担按合伙协议履行,但是,协议不得约定把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让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债务。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C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签订的代销合同有效。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丙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因此,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的丙,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丁向C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丁向C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合伙人甲、乙、丙、戊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为24万元。退伙人丁(对外)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9 经营管理人员A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A不属于合伙人,因此无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0 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不符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通知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②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李某确属工伤,甲乙丙丁合伙办企业,应共同对此工伤案负责。李某应获赔偿12944元,由被诉人共同承担,并于1999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付给曾某,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款。

第四篇: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1、甲公司于2013年9月9日以平信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于9月15日抵达乙公司。其间,由于商务情况的变化,甲公司于9月12日以加急电报撤销该要约,电报于9月13日抵达乙公司。问题:甲公司的要约撤销有效吗?

2、、案例:A、B、C三人订立一份合伙协议,部分内容如下:(1)A的出资为现金1万元和劳务作价3万元;

(2)B的出资为专利技术6万元,该专利技术是其通过使用许可方式取得使用权的;

(3)C的出资为作价8万元的房屋一栋,但不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丙仍保留该房屋的处分权;(4)若赢利,三方按1:2:3的比例分配,若亏损由B与C承担。要求分析该上述4项内容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3、为争夺市场,某市甲、乙、丙、丁四家企业通过下列行为展于了激烈的竞争:(1)甲企业首先降价,利润为零;

(2)乙企业自恃财大气粗,不甘落后,产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3)丙企业慌了手脚,忍痛附赠奖品,价值为购货款的5%;

(4)丁企业认为甲、乙、丙的做法太笨。该企业声称:凡购买本企业产品的消费者均有抽奖机会,最高奖品价值10万元的小轿车,事实上该奖品根本就不存在。问题:请问上述企业的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4、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日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甲公司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请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公司终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5、某贸易公司职员肖某要去北京探亲,公司经理要求他为公司采购5台电脑,要求一定要买原装机,质量一定要好。肖某到北京后走亲访友,没有时间采购,于是找到其表弟杜某,请他代为购买并将公司经理的要求告诉杜某。杜某答应代为购买后找到自己作电脑生意的朋友刘某,对刘某说帮表哥买5台电脑。刘某给杜某组装了5台电脑,每台售价1万元,还给了杜某5000元好处费。刘某将电脑交给肖某,肖某未验货即将电脑运回贸易公司。公司使用后发现电脑并非原装机,质量低劣,市场价每台仅5000元左右。问题:贸易公司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6、某企业招用了一批合同制工人,其中有两名刚满15岁。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人入厂时,需交身份证以作抵押,合同期限5年,其中试用期为1年,在试用期内,若发现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法定节日需照常工作,工资不变。每3个月发放一次工资。请分析:该企业的做法哪些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1、解析:有效。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要约必须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发生效力,在要约人发出要约至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这段时间内,由于要约还没有发生效力,要约人有权加以撤销。在本案例中,要约生效时间应当在9月15日,而甲公司在9月13日就撤销了要约。这显然是有效的。

2、解析:

(1)A的出资合法。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用劳务出资。(2)B的出资不合法。

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权,应当拥有合法的处分权,B的专利权是通过使用许可方式得到的,只拥有使用权,不拥有处分权,所以,不能用来出资。(3)C的出资手续不合法。

因为C以房屋出资,却不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仍拥有对房屋的处分权,则该房屋并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所以丙的出资手续不合法。

(4)合伙协议中规定的损益分配方式不合法。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人,不允许出现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本案中A只承担赢利,不承担亏损,即规定了A承担有限责任,所以不合法

3、解析:

第一种行为是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甲企业销售产品,利润为零,没有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第二种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乙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且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第三种行为是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丙企业的有奖销售不属于上述行为,是合法的。

第四种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丁企业的有奖销售最高奖品是价值10万元的小轿车,而且事实上该奖品根本就不存在。因此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4、参考答案

(1)甲、丁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根据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载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限。

(2)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4)不可以。因为丙公司已经丧失了对机床的占有。

5、【参考答案】

贸易公司的损失应当由肖某承担。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本案中,肖某受贸易公司委托采购电脑,双方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肖某作为贸易公司的代理人,本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但他却擅自转委托他人,而且这里并不存在紧急情况,因而肖某应当对其擅自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负责,因该第三人的行为给贸易公司造成损失,肖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1)三年以上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2)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或其他财物(身份证);(3)招用童工,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劳动者。

(4)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5)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6)工资应按月准时发放。

第五篇: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1.2010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1)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2)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3)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1年2月,乙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丙表示同意,甲则对乙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乙以合伙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

2011年3月,丙在为B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该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乙用于出资的房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8公司后,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丙则认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乙认为其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

2011年5月,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甲、乙认为,其二人人数及所持出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对乙拟转让给A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2)乙是否有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并说明理由。

(3)丙是否应当单独承担对8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4)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1)甲享有优先权。根据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无权要求。根据规定,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3)丙应当承担。根据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4)决议无效。根据规定,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乙共同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持有60%股权,乙持有40%股权。2008年8月25日,A公司聘请李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双方约定,除基本工资外,李某可从公司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l%作为奖金。同时,A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李某向A公司增资20万元,其中,李某以其姓名作价10万元出资,其余10万元出资以李某未来从A公司应分配的奖金中分期缴纳。

2009年1月初,乙要求退资。经股东会同意,l月20日,A公司与乙签订退资协议,约定A公司向乙返还80万元出资款。l月28目,A公司向乙支付80万元后,在股东名册上将乙除名,I司H,1-,A公司宣布减资80万元,并向债权人发出了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丙接到通知后,当即提出异议,认为股东出资后不得撤回,并要求A公司立即清偿债务。A公司则以丙的债权尚未到期为由拒绝清偿。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李某可否以姓名出资?并说明理由。

(2)李某以未来从A公司可分得的奖金分期缴纳出资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3)丙以股东出资后不得撤回为由反对乙退资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丙是否有权要求A公司清偿未到期债务?并说明理由。

(1)李某不得以姓名出资。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李某以未来从A公司可分得的奖金分期缴纳出资款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本题中,李某的出资以“未来”的奖金缴纳,首期出资未能达到新增注册资本的20%。

(3)丙以股东出资后不得撤回为由反对乙退资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公司可以以销除股权或者股份的方式减资(P145)。在本题中,A公司如果依法定程序减资后再销除乙的股权是允许的。

(4)丙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清偿未到期的债务。根据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过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2011年3月19目,因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出现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人民法院受理了由债权人提出的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管理人接管甲公司 后,对其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其中,包括以下事实:

(1)2010年1月7日,鉴于与乙公司之间的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一台,价值2.5万元。

(2)2010年1月15目,甲公司以其部分设备作抵押,为乙公司所欠丙公司80万元货款提供了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乙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清偿所欠丙公司货款。2010年3月30日,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甲公司将抵押设备依法变现70万元,价款全部用于偿还丙公司后,丙公司仍有l0万元货款未得到清偿。

(3)2010年5月7日,甲公司与丁公司订立合同,从丁公司处租赁机床一台,双方约定:租期1年;租金5万元。当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5万元租金,丁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机床。201 1年3月8日,甲公司故意隐瞒事实,以机床所有人的身份将该机床以2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戊公司,双方约定,戊公司应于201 1年5月1目前付清全部价款。当日,甲公司向戊公司交付了机床。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丁公司向管理人要求返还其出租给甲公司的机床时,得知机床已被甲公司卖给戊公司而戊公司尚未支付20万元价款的事实。(4)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l00万元,期限1年,庚公司为该笔借款向A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201 1年4月5日,由于甲公司申请的一项国家一类新药获得批准证二持,经营出现转机,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同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了甲公司的和解申请,并裁定和解。201 1年6月23日,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除对甲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外,其他债权人均按30%的比例减免甲公司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之日起,甲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甲公司与主要债权人建立战略性合作安排等。2011年8月31日,和解协议执行完毕。A银行就甲公司所欠其100万元借款本息申报债权后,通过和解程序获偿70%。随后,A银行致函庚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其剩余30%未获偿借款本息,庚公司回函拒绝,理由是:A银行等债权人已与甲公司达成减免债务的和解协议,主债务减免后,保证债务亦应按相应比例减免。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的行为?并说明理由。(2)丙公司是否有权就其未获清偿的l0万元货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要求甲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

(3)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戊公司返还机床?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机床买卖行为?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戊公司将20万元机床价款直接支付给自己?并说明理由。

(6)庚公司拒绝对A银行未获清偿的30%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管理人无权撤销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的行为。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本题中,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的行为发生于破产受理1年之前。

(2)丙公司无权就其未获清偿的10万元货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规定,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3)丁公司无权要求戊公司返还机床。因为戊公司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以合理价格有偿受让,且机床已经交付,戊公司有权主张善意取得该机床的所有权。

(4)丁公司无权要求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机床买卖行为。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本题中,戊公司受让丁公司机床的价格合理。

(5)丁公司有权要求戊公司将20万元机床价款直接支付给自己。根据规定,如果转让其财产的对待给付财产尚未支付(如购买价款)或存在补偿金等,该财产的权利人有权取回代偿物。在本题中,戊公司购买机床的价款尚未支付,丁公司有权行使代偿取回权。

(6)庚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5.2006年7月10日,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以500万元的价格向乙购买一套精装修住房。当日,甲支付了40万元定金,乙将房屋交付给甲。双方约定:甲应于8月1日前付清余款;乙应在收到余款后两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7月15日,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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