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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保健手册管理规范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9浏览:1收藏

母子保健手册管理规范

第一篇:母子保健手册管理规范

《母子保健手册》管理规范

·建册对象:

·自治区境内的早孕期妇女和新生儿,包括流动人口和常驻人口。·建册内容:建册日期、建册单位、联系电话、建册编号(分别是孕妇和新生儿的健康档案编号,此项由辖区医疗单位填写)、孕妇基本情况、产前胎儿筛查情况、产期检查随访服务情况、分娩情况、产后访视情况、新生儿疾病筛查情况、产后42天健康检查情况、新生家庭访视情况、3岁以下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情况和7岁以内健康体检情况等。

·第一次产前随访服务要求: ·时间:孕足12周前 ·服务对象:孕妇

·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服务内容:

1、为孕产妇进行健康状况评估:询问既往史、家族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血型、尿常规、肝功能、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

2、为其提供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3、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一次随访服务记录本,对具有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及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记录。·第2、3次产前随访服务要求: ·时间:孕16-20周、21-24周 ·服务对象:孕妇、胎儿

·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服务内容:

1、孕妇健康状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状况和胎儿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筛查出需要做产期诊断和需要转诊的孕妇。

2、对示发现异常的孕妇,应进行孕中期的个人卫生、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同时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3、给予自我监护方法指导、分娩准备教育和母乳喂养指导,落实孕妇在24周后到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继续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4、发现异常的孕妇,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组织人员转诊护送。·第4、5次产前随记服务要求: ·时间:25-36周、37-40周 ·服务对象:孕妇和胎儿

·服务机构:重点为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 服务内容:

1、询问前次产前检查之后有无特殊情况出现,特别要关注孕期并发症和合并症的表现。

2、测量体重和血压,检查有无水肿及其他异常,建议复查血常规和尿常规。(妊娠高血压疾病发病率10%

3、复查胎位,听胎心率,测功底高度、腹围,并注意胎儿大小与孕周是否相符。

4、对孕妇进行孕晚期保健教育,并督促做好自我监测。·产后访视要求:

·时间:孕产妇出院后3-7天内 ·服务对象:产妇和新生儿

·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到产妇家中 ·服务内容:

1、通过观察、询问、检查,了解产妇一般情况、乳房、子宫、出血和恶露、会阴或腹部伤口恢复情况,同时检查新生儿的基本情况。

2、对康复正常及出现母乳喂养、产后便秘、痔疮、会阴伤口等问题的产妇要进行产褥期保健指导和相关问题处理。

3、发现有产后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未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问题的产妇,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

·产后42天健康检查要求: ·时间:产后42天 ·服务对象:产妇和新生儿

·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助产医疗保健机构 ·服务内容: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正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保健机构检查。

2、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和妇科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对产妇康复情况进行评估。

3、对已康复者进行保健、避孕、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6个月等方面进行指导。

二、管理流程和职责 ·各级单位母子保健管理职责 ·村卫生室或社区服务站职责

1、早期发现和报告孕情;

2、督促孕产妇、7岁以下儿童定期接受母子保健服务;

3、帮助孕产妇识别孕产期危险症状,督促和护送孕产妇及时就医和住院分娩;

4、协助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建立《母子保健手册》和孕产妇、儿童《健康档案》;

5、提供产前检查和儿童健康体检、咨询指导服务;

6、填写《母子保健手册》服务记录和有关检查结果。·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

1、为孕妇、新生儿建立《母子保健手册》和《健康档案》;

2、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方案提供孕产妇、儿童保健服务和健康教育服务;

3、进行高危孕产筛查登记、管理和追访;

4、进行体弱儿、高危儿专案管理和追访;

5、开展助产技术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正常分娩服务;

6、定期召开例会,对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7、为未建册、建档的孕妇补建《母子保健手册》和《健康档案》。·各级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和孕产妇、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职责

1、负责首诊建立《母子保健手册》;

2、提供孕产妇、儿童保健技术服务和健康教育咨询和指导;

3、填写手册相关内容(包括随访服务记录表、转会诊记录表等);

4、收集本单位产前检查、儿童体检、产后访视等建册信息,报送县妇幼保健机构。·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1、利用《母子保健手册》把辖区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管理起来;

2、建立《健康档案》和《母子保健手册》的各级管理制度;

3、总结辖区母子保健管理工作、解决存在问题;

4、将建册信息定期反馈到乡镇卫生院和辖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二篇: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第三条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是指从妊娠开始到分娩后42天,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对象为本市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和胎婴儿。

第四条 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五条 孕产妇系统保健的内容:

一、孕期保健

(一)孕前期

孕前期保健是预防后代发生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避免环境中有害因素对生殖细胞及其功能的损害、提高人口素质的关键。

保健重点:有计划受孕,选择适当年龄和季节,最佳怀孕时间应选择在7-9月、年龄在24—29岁;孕前3个月至孕后3个月口服叶酸片0.4mg每日1次预防胎儿畸形。

(二)孕早期(孕13周前)

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进行定期孕期检查。孕早期检查一次,孕中期每4周检查一次,孕28周以后每2—4周检查一次,孕36周以后每周检查一次,有高危因素者根据病情增加检查次数。

1、及时发现孕妇,建立《淄博市孕产妇保健档案手册》(以下简称《孕保册》),仔细询问病史、孕产史,计算预产期,进行体格检查(包括妇科检查),测量基础血压与体重。

2、辅助检查:

(1)常规检查项目:血、尿、白带常规,肝功(ALT、AST),乙肝表面抗原(HBSAg),梅毒血清试验(RPR),B超。

(2)建议检查:ABO、Rh血型、乙肝五项、心电图;

(3)知情同意下常规行艾滋病抗体筛查。

3、发现高危因素,进行高危评分、专案管理。发现妊娠合并症,及时治疗。对患严重疾病,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应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4、告知孕妇在孕8—20周时知情选择进行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筛查,5、艾滋病病毒(HIV)抗体阳性者提供咨询、指导和随访等,知情同意选择妊娠结局。

6、宣传优生知识,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预防先天畸形;进行早孕生理特点及早孕卫生知识的宣教。

(三)孕中期(孕13—28周)

1、询问孕妇健康状况,了解胎动出现时间。常规产前检查:测血压、体重、宫高、腹围、听胎心,绘制妊娠图,观察胎儿生长发育情况,行骨盆外测量。

2、辅助检查:

(1)孕16—24周建议B超筛查胎儿畸形,主要诊断包括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四肢严重短缺、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等致命畸形,发现畸形者,及早终止妊娠。

(2)孕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师应当劝其在孕20周时到市产前诊断中心进行产前诊断。

①羊水过多或过少的;

②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③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④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⑤年龄>35周岁的;

⑥产前筛查结果提示高风险的孕妇。

(3)孕24—28周建议糖尿病筛查。

3、及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必要时转诊。

4、进行孕期卫生、营养知识及心理卫生指导,预防胎儿生长受限或巨大儿。

5、对艾滋病病毒(HIV)抗体阳性者选择继续妊娠者,加强产前保健,进行CD4细胞等HIV相关检测,选择应用适当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行阻断治疗。

(四)孕晚期(孕28周后)

1、常规产前检查,注意有无下肢浮肿、静脉曲张,了解胎儿宫内发育情况,防治各种妊娠并发症及合并症。

2、辅助检查:复查血、尿常规,必要时复查肝功、肾功,B超及胎儿监护。

3、及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必要时转诊。

4、高危孕妇确定分娩地点,动员住院分娩。

5、进行家庭自我监护(数胎动)指导;宣传分娩知识及母乳喂养知识;将《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信息作为产前保健、宣传的重要内容,让孕妇充分了解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意义和要求,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庭拟起新生婴儿的姓名,自觉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二、产时保健

做到五防,即防滞产、防出血、防窒息、防产伤、防感染。

(1)严密观察产程,正确使用并绘制产程图,及早发现和处理难产;基层单位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早护送转诊。

(2)正确处理产程,严格无菌操作,保护会阴,避免产伤,预防新生儿窒息,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

(3)严格掌握产前使用宫缩剂的适应症和禁忌症。

(4)提倡自然分娩,掌握剖宫产、阴道助产和会阴切开指征。

(5)预防产后出血,准确测量、记录出血量,产后应在产房观察2小时。

(6)严格执行产科危急重症抢救常规、流程及抢救制度。

(7)加强对高危新生儿的重点监护,发现高危新生儿应及时转入具备抢救条件的医疗保健儿科或新生儿科实施诊疗并观察。

(8)指导母乳喂养,坚持“三早”,即早开奶、早接触、早吸吮,在产后半小时内开始。

(9)HIV感染孕妇由其家属及孕妇本人在知情情况下选择分娩方式,严格按照《淄博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行操作。

三、产褥期保健

(1)分娩后按规定时间对新生儿接种第一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动员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

(2)出院后3天内、产后14、28天各产后访视一次,如有异常情况,酌情增加访视次数;产后42天到原接生机构进行母婴健康检查。

(3)访视内容:

①产妇:了解产妇一般情况,测血压、体温,检查乳房、子宫复旧、恶露量及性状、会阴或腹部切口,发现异常情况动员及时就诊。

②新生儿:测体温、体重,观察新生儿面色、精神、呼吸、睡眠、哭声、吸吮和大小便等情况,注意有无畸形、黄疸、脐部感染等,若发现异常应及时就诊。

(4)进行产褥期母乳喂养、卫生、营养、心理指导。

(5)指导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对所生婴儿进行人工喂养。

第六条 高危妊娠的筛查与管理

1、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发现高危孕妇应评分、登记和专案管理。(见附件

1、附件2)

2、高危妊娠应在《孕保册》上作出高危标志,每次产前检查应详细填写“异常情况处理”,并预约复查时间。

3、按高危妊娠的程度实行分级管理,轻、中度高危妊娠由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定期检查、观察和处理,重度高危妊娠者由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负责诊治。

4、应建立“高危妊娠登记簿”,定期检查高危孕妇诊疗情况。发现未按预约时间复诊的应追访,失访的应填写“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见附件3),通知孕产妇所在地的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踪随访。

5、对需要转诊的高危孕产妇应填写“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交接诊的医疗保健机构。

6、督促住院分娩。高危孕妇住院治疗未分娩出院者,医疗保健机构应填写“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通知孕产妇所在地的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访并督促住院分娩。

7、重度高危孕产妇需要向上级医疗机构转送的,由医疗机构直接与上级医疗机构联系,及时转诊并有医护人员护送。如有困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协助联系。

8、高危孕产妇分娩后,由产妇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产后访视。

第七条 孕产妇系统管理的各种表、簿、卡的使用

1、《淄博市孕产妇保健档案手册》:按照首诊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对首次发现怀孕妇女进行建册管理,《孕保册》由孕妇本人保管。孕妇携带《孕保册》自愿选择到当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由检查单位填写检查记录;住院分娩时将《孕保册》交接生单位填写分娩记录;分娩后由产妇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产后访视,由产后访视机构填写《孕保册》产后访视记录。产后42天,产妇应携带《孕保册》到原接生机构进行母婴健康检查,检查单位填写检查情况后留存,转送至所在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进行质量评估及统计分析。

2、高危妊娠管理登记簿:围产保健门诊发现高危妊娠孕妇应进行登记。

3、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由发现高危孕妇的单位填写,于高危孕妇失访后转送孕妇所在地的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于高危孕妇需要转诊时交接诊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八条 严禁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鉴定。第三章 分级管理和职责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负责本地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的组织实施及检查、监督与协调。

2、按《实施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准入。

3、加强妇幼保健服务网络建设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科建设。

4、组织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和疑难病例的围产儿死亡评审,组织助产技术人员培训、考核。

5、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按时上报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等监测资料。

第十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1、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制定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包括《孕保册》的发放、运转。

2、定期召开妇幼保健人员工作例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孕产妇系统保健与助产技术业务培训,做好基层孕产妇系统保健业务技术指导并进行质量检查。

3、市、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应协调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本地区重度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工作,掌握重度高危孕产妇治疗、监护、转归结局。

4、积极开展和推广新技术、新业务,开设优生优育咨询门诊、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管理,确保筛查质量;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

5、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按时完成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资料的收集、汇总、上报,每年应组织漏报调查与质量控制。

6、承担上级下达的指令性调研和监测工作;对妇幼卫生年报上报数据定期进行质量控制。

7、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

第十一条 各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职责:

1、严格执行淄博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负责早孕妇女建立《孕保册》,开展保健服务,确保服务质量;接受孕妇住院分娩,负责产后42天检查并回收《孕保册》。

2、二级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设立高危门诊,接受基层高危孕妇的转诊。

3、成立产科急救小组,负责院内孕产妇的抢救。

4、参加孕产妇系统保健及助产技术业务培训,接受技术指导和检查。

5、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听力筛查、产前筛查及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

6、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在24小时内通知辖区妇幼保健院,主动提供住院治疗抢救经过,配合完成个案调查,严格执行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及死亡报告制度。

7、指定专人负责出生缺陷监测工作,按时上报监测资料;认真填写监测报表并及时上报。

8、做好新生儿第一针乙肝疫苗及卡介苗接种。

9、开设宣教室,开展优生咨询和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

第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本辖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负责《孕保册》的核实、统计,定期总结辖区孕产妇系统管理情况并上报区县妇幼保健机构。

2、尽早发现孕妇,建立《孕保册》,督促其定期产前检查;负责高危筛查、评分以及高危孕妇的管理、重度高危孕妇转诊、报告、追踪;负责产后访视等。

3、参加区县级例会。每季度召开村级乡村医生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人员例会。

4、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

5、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并定期上报。

第十三条 村级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职责:

1、承担妇幼保健工作,及早发现孕妇,动员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或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建立《孕保册》。

2、掌握全村或社区内孕产妇数、出生数、婴幼儿数、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新生儿死亡人数及有关数据,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

3、做好产后访视和母乳喂养随访,指导产褥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及避孕节育措施。督促产妇产后42天到原接生机构进行母婴健康检查。

4、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

5、参加例会,汇报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其它医疗机构职责:

1、医疗机构开展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应遵循本规范。

2、开展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服务管理与工作评估。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

1、流动人口孕产妇应与居住地有户籍的孕产妇享有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村级妇幼人员应定期与计生服务站、流动人口办公室联系,尽早发现流动人口孕妇,督促建册、定期产前检查与住院分娩,并做好产后访视。第四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孕产期系统保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制度,每年开展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定期对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讨对策和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和疑难病例围产儿死亡评审,提出降低死亡率的干预措施,提高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质量。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作为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篇: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管理条例》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第三条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是指从妊娠开始到分娩后42天,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对象为所有孕产妇,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和新生儿。

第四条 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五条 孕期保健

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进行孕期检查。孕早期检查一次、孕中期每4周检查一次,孕28周以后每2-4周检查一次,孕36周以后每周检查一次,有高危因素者根据病情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一)孕早期(孕12周前)

及时发现孕妇,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在孕12周之前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卡进行1次孕早期随访;根据孕妇意愿选择分娩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同时建立产前检查记录单。

1.孕妇健康状况评估

仔细询问既往史、家族史、孕产史、计算预产期以及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测量基础血压与体重; 辅助检查: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检查;落实到有条件的机构进行血型、心电图、肝肾功能检查,告知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或乙肝两对半、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检查;必要时进行1次B超检查,确定孕周,排除异位妊娠;

发现高危因素,进行高危评分、专案管理。重度高危孕妇应及时上报辖区内高危孕妇管理中心。

2.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孕7~13周知情选择到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诊断技术机构进行18-三体综合征和21-三体综合征筛查;孕妇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经治医师应当催促该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诊断。

3.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

4.填写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及严重合并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医疗保健机构对患有严重疾病、妊娠可能危及孕妇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应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二)孕中期(孕13-28周)

服务重点: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发现高危孕妇及时管理,并转诊有条件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动员产前筛查、诊断。

1.通过询问、观察孕妇健康状况,了解胎动出现时间;常规产前检查:测血压、体重、宫高、腹围、听胎心,绘制妊娠图,观察胎儿生长发育情况;行骨盆外测量;以及常规实验室检查(含孕24~28周糖尿病筛查)等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及时识别发现高危因素,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所有高危孕妇均应转诊至二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前检查,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应立即护送转诊;并跟踪随访转诊结果。

2.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孕15~20+6周知情选择到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诊断机构进行18-三体综合征、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筛查;孕16~24周B超筛查胎儿畸形;孕妇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经治医师应当催促该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诊断。

3.无助产技术资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落实孕妇在孕20周后到助产技术机构继续进行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进行孕期卫生、营养、自我监护方法及心理卫生指导,预防胎儿生长受限或巨大儿。

(三)孕晚期(孕28周后)

服务重点:加强胎儿宫内监测;所有孕妇应在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所有高危孕妇应在二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1.常规产前检查,了解胎儿宫内发育情况,防治各种妊娠并发症及合并症。

2.辅助检查:复查血、尿常规、肝功、肾功等;B超了解胎儿宫内生长发育情况;开展胎儿监护。

3.及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及时转诊。

4.进行家庭自我监护(数胎动)指导;宣传分娩知识及母乳喂养知识;将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意义、要求及程序作为产前保健、宣传的重要内容,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庭拟起新生婴儿的姓名,主动、及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第六条 产时保健

服务重点:产程进展应把握五防,即防滞产、防出血、防窒息、防产伤、防感染。

1.严密观察产程、正确使用并绘制产程图,及早发现和处理难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早护送转诊。

2.正确处理产程,严格无菌操作,保护会阴,避免产伤,确保每个新生儿出生现场都有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

3.严格掌握产前使用宫缩剂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4.提倡自然分娩,掌握剖宫产、阴道助产和会阴切开指征。5.预防产后出血,准确测量、记录出血量,产后应在产房观察2小时。

6.严格执行产科危急重症抢救常规、流程及抢救制度。7.指导母乳喂养,坚持“三早”(早开奶、早接触、早吸吮),产后半小时内开奶。

第七条 产褥期保健

服务重点:产妇出院后,助产技术机构及时将孕管卡填写完整并转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得到转来孕管卡后,妇幼保健人员或乡村医生应于出院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加强产褥期保健管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

1.在助产技术机构按规定时间对新生儿接种第一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动员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

2.产后访视及产褥期保健管理

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产妇一般情况、测血压、体温,检查乳房、子宫复旧、恶露量及性状、会阴或腹部伤口等情况;发现产妇有产后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并发症未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异常情况,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并追踪随访。

询问和检查了解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包括测体温、体重,观察新生儿面色、精神、呼吸、睡眠、哭声、吸吮和大小便等情况,注意有无畸形、黄疸、脐部感染等,若发现异常应及时就诊。注意进行产褥期母乳喂养、卫生、营养、心理指导和相关问题处理。

3.产后42天健康检查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正常产妇做产后42天健康检查,应嘱异常产妇到原住院分娩的医疗保健机构检查,并在2周内随访检查结果。

(2)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检和妇科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并对产妇康复情况进行评估。

(3)进行性保健、避孕、预防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6个月等知识指导。

第八条 高危妊娠的筛查与管理

1.医疗保健机构发现高危孕妇应评分、登记和专案管理。2.高危妊娠应在孕管卡上作出高危标志,每次产前检查应详细填写“异常情况处理”,并预约复查时间。

3.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高危妊娠登记簿”,并上墙管理,定期检查高危孕妇诊疗情况。发现未按预约时间复诊的应电话追访,通知孕产妇所在地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踪随访。

4.对需要转诊的高危孕产妇应填写“高危妊娠转诊卡”,交接诊的医疗保健机构。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信息收集内容及使用 1.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

医疗保健机构发现首次产检的孕妇应填写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

(一),对未建卡的孕妇应督促到居住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卡;定期将收集的孕妇信息反馈到基层医疗机构建卡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孕妇应及时建卡、填写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

(二),将每次检查的信息按要求记录,了解掌握本辖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情况。

2.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卡:孕妇到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免费建卡;孕妇携孕管卡进行产前检查,检查单位认真记录;住院分娩时孕妇将孕管卡交助产技术机构记录分娩情况;出院后,由助产技术机构将孕管卡由妇幼保健机构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孕管卡的运转程序。

3.产前检查记录单:由孕妇自愿选择的助产技术机构建立,每次产前检查医生记录检查情况,分娩前由产科门诊保管,分娩时转入产科病房作为病历归档。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孕妇应及时建立健康档案,每次应将产前检查情况及时填写,做好产后访视及产后42天检查填写及存档。

5.高危妊娠登记簿:接受产前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发现高危妊娠孕妇应进行登记。

6.高危妊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高危孕妇需转诊应填

医疗保健机构对失访的高危孕妇转基层追访。

7.高危孕产妇追访记录本:对未按预约时间就诊的高危孕妇,接受产前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根据不同的高危因素进行记录、追访。

第三章 分级管理和职责

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负责统筹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与协调。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与本规范的衔接,制定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保证孕产妇系统保健流程正常运转。

2.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准入、校验。

3.加强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抓好医疗机构的产科规范化建设。

4.健全围产保健协作组,组织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和疑难病例的围产儿死亡评审。

5.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依法上报住院分娩的活产数、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及终止妊娠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1.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与业务指导,按时完成住院分娩、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及计划生育相关

2.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围产保健协作组活动与助产技术检查。

3.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召开妇幼保健工作例会,组织业务学习,部署工作。

4.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为辖区内高危孕妇管理中心,应协调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本地区重度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工作,掌握重度高危孕产妇治疗、监护、转归结局。

5.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职责 1.执行本省和辖区的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2.建立健全本院孕产妇系统保健信息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各种信息的收集及运转;产科门诊按要求建立并记录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产前检查记录单及高危孕妇管理表簿卡,记录孕管卡;督促未建孕管卡的孕妇到居住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卡。

接受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助产技术机构应完整记录孕管卡的分娩情况。

3.成立产科急救小组,由院妇产科、内科、外科、医技等有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负责院内外重症孕产妇的抢救。

参加围产保健协作组活动,协助开展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助产技术执法检查。

5.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新生儿听力筛查。6.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第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职责

1.承担辖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供免费孕期保健、产后访视及42天检查服务。

2.加强与村妇联和计生等部门联系,尽早发现孕妇,免费建立孕管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建立、记录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督促孕妇定期产前检查。负责高危筛查、评分、追踪管理及转诊,建立、记录高危孕妇管理表簿卡。

3.负责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各种信息的回收、核实、结案、统计,定期总结、上报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情况;将新生儿访视个案信息转入儿童系统保健管理。

孕产妇自愿在各级各类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有偿产前检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了解、掌握孕产妇保健的相关信息。

4.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工作评估,定期参加县级例会;每季度召开村卫生所乡村医生或妇幼保健人员例会。

5.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告知服务内容,使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孕产妇系统管理

1.流动人口孕产妇应与居住地有户籍的孕产妇享有同等的医疗保健服务。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人员应定期与计生服务站、流动人口办公室联系,尽早发现流动人口孕妇,督促建卡、定期产前检查与住院分娩,并做好产后访视。

3.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发现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应动员其到暂住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孕管卡,并及时纳入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追踪观察 第四章 服务要求

第十六条 开展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所需的基本设施设备和条件。

第十七条 从事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

第四篇:妇女保健管理规范

妇女保健管理规范

为规范妇女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 工作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一)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技术规范,为辖区内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提供孕前保健、产前检查、助产服务、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和相关健康教育,进行高危孕产妇的专案管理。

(二)按照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照要求填报有关报表。

(三)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按照规定提供死亡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料。

(四)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监督。

(五)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成立由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辅助科室等相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的产科急救小组,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辖区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举行专业培训,并指导工作。负责对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进行接生员的接生技术指导。

(七)村卫生室(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1.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的健康教育,动员督促怀孕妇女于孕12周前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期保健册(卡)、定期接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产后42天健康检查。协助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高危孕产妇管理,做好产后访视。

2.负责收集辖区内妇女妊娠、婴儿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新生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的有关数据,定期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

3.按时参加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专业培训,汇报孕产妇管理工作情况,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部分 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的全程系列保健服务。

一、孕前保健

孕前保健是指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以健康教育与咨询、孕前医学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系列保健服务。

二、孕期保健

孕期保健是指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至临产前,为孕妇及胎儿提供的系列保健服务。对妊娠应当作到早诊断、早检查、早保健。尽早发现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及早干预。开展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一)孕期保健内容。孕期保健内容包括:健康教育与咨询指导、全身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及辅助检查。其中辅助检查包括基本检查项目和建议检查项目。基本检查项目为保证母婴安全基本的、必要的检查项目,建议检查项目根据当地疾病流行状况及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根据各孕期保健要点提供其他特殊辅助检查项目。

(二)孕期检查次数。孕期应当至少检查5次。其中孕早期至少进行1次,孕中期至少2次(建议分别在孕16-20周、孕21-24周各进行1次),孕晚期至少2次(其中至少在孕36周后进行1次),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三)初诊和复诊内容。依据孕妇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孕期检查的时机,孕期保健分为初诊和复诊。

1.初诊。

(1)确定妊娠和孕周,为每位孕妇建立孕产期保健卡(册),将孕妇纳入孕产期保健系统管理。

(2)详细询问孕妇基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月经史、生育史、避孕史、个人史、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病史等。

(3)测量身高、体重及血压,进行全身体格检查。

(4)孕早期进行盆腔检查。孕中期或孕晚期初诊者,应当进行阴道检查,同时进行产科检查。

(5)辅助检查。基本检查项目:血常规、血型、尿常规、阴道分泌物、肝功能、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建议检查项目:血糖测定、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沙眼衣原体及淋球菌检测、心电图等。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增加辅助检查项目。

2.复诊。

(1)询问孕期健康状况,查阅孕期检查记录及辅助检查结果。

(2)进行体格检查、产科检查(体重、血压、宫高、胎心、胎位等)。(3)每次复诊要进行血常规、尿常规检查,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增加辅助检查项目。

(4)进行相应时期的孕期保健。

(四)确定保健重点。

根据妊娠不同时期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合并症、并发症及胎儿发育等情况,确定孕期各阶段保健重点。

【孕早期】(妊娠12+6周前)1.按照初诊要求进行问诊和检查。

2.进行保健指导,包括讲解孕期检查的内容和意义,给予营养、心理、卫生(包括口腔卫生等)和避免致畸因素的指导,提供疾病预防知识,告知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的意义和最佳时间等。

3.筛查孕期危险因素,发现高危孕妇,并进行专案管理。对有合并症、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诊治或转诊,必要时请专科医生会诊,评估是否适于继续妊娠。

【孕中期】(妊娠13-27+6周)1.按照初诊或复诊要求进行相应检查。2.了解胎动出现时间,绘制妊娠图。

3.筛查胎儿畸形,对需要做产前诊断的孕妇应当及时转到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

4.特殊辅助检查。

(1)基本检查项目:妊娠16-24周超声筛查胎儿畸形。

(2)建议检查项目:妊娠16-20周知情选择进行唐氏综合症筛查;妊娠24-28周进行妊娠期糖尿病筛查。

5.进行保健指导,包括提供营养、心理及卫生指导,告知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的重要性等。提倡适量运动,预防及纠正贫血。有口腔疾病的孕妇,建议到口腔科治疗。

6.筛查危险因素,对发现的高危孕妇及高危胎儿应当专案管理,进行监测、治疗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必要时转诊。

【孕晚期】(妊娠28周及以后)1.按照初诊或复诊要求进行相应检查。

2.继续绘制妊娠图。妊娠36周前后估计胎儿体重,进行骨盆测量,预测分娩方式,指导其选择分娩医疗保健机构。

3.特殊辅助检查。

(1)基本检查项目:进行一次肝功能、肾功能复查。

(2)建议检查项目:妊娠36周后进行胎心电子监护及超声检查等。4.进行保健指导,包括孕妇自我监测胎动,纠正贫血,提供营养、分娩前心理准备、临产先兆症状、提倡住院分娩和自然分娩、婴儿喂养及新生儿护理等方面的指导。

5.筛查危险因素,发现高危孕妇应当专案管理,进行监测、治疗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必要时转诊。

三、分娩期保健

分娩期应当对孕产妇的健康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动态评估,加强对孕产妇与胎儿的全产程监护,积极预防和处理分娩期并发症,及时诊治妊娠合并症。

(一)全面了解孕产妇情况。

1.接诊时详细询问孕期情况、既往史和生育史,进行全面体格检查。2.进行胎位、胎先露、胎心率、骨盆检查,了解宫缩、宫口开大及胎先露下降情况。

3.辅助检查。

(1)全面了解孕期各项辅助检查结果。

(2)基本检查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凝血功能。孕期未进行血型、肝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者,应进行相应检查。

(3)建议检查项目:孕期未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者,入院后应进行检测,并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增加其他检查项目。

4.快速评估孕妇健康、胎儿生长发育及宫内安危情况;筛查有无妊娠合并症与并发症,以及胎儿有无宫内窘迫;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影响阴道分娩的因素;接诊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职责及服务能力,判断能否承担相应处理与抢救,及时决定是否转诊。

5.及早识别和诊治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加强对高危产妇的监护,密切监护产妇生命体征,及时诊治妊娠合并症,必要时转诊或会诊。

(二)进行保健指导。

1.产程中应当以产妇及胎儿为中心,提供全程生理及心理支持、陪伴分娩等人性化服务。

2.鼓励阴道分娩,减少不必要的人为干预。

(三)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全产程监护。1.及时识别和处理难产。

(1)严密观察产程进展,正确绘制和应用产程图,尽早发现产程异常并及时处理。无处理难产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转诊。

(2)在胎儿娩出前严格掌握缩宫素应用指征,并正确使用。(3)正确掌握剖宫产医学指征,严格限制非医学指征的剖宫产术。2.积极预防产后出血。

(1)对有产后出血危险因素的孕产妇,应当做好防治产后出血的准备,必要时及早转诊。

(2)胎儿娩出后应当立即使用缩宫素,并准确测量出血量。

(3)正确、积极处理胎盘娩出,仔细检查胎盘、胎膜、产道,严密观察子宫收缩情况。

(4)产妇需在分娩室内观察2小时,由专人监测生命体征、宫缩及阴道出血情况。

(5)发生产后出血时,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处理,严格执行产后出血的抢救常规及流程。若无处理能力,应当及时会诊或转诊。

3.积极预防产褥感染。

(1)助产过程中须严格无菌操作。进行产包、产妇外阴、接生者手和手臂、新生儿脐带的消毒。

(2)对有可能发生产褥感染的产妇要合理应用抗生素,做好产褥期卫生指导。4.积极预防新生儿窒息。

(1)产程中密切监护胎儿,及时发现胎儿窘迫,并及时处理。(2)胎头娩出后及时清理呼吸道。(3)及早发现新生儿窒息,并及时复苏。

(4)所有助产人员及新生儿科医生,均应当熟练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每次助产均须有1名经过新生儿窒息复苏培训的人员在场。

(5)新生儿窒息复苏器械应当完备,并处于功能状态。5.积极预防产道裂伤和新生儿产伤。

(1)正确掌握手术助产的指征,规范实施助产技术。(2)认真检查软产道,及早发现损伤,及时修补。(3)对新生儿认真查体,及早发现产伤,及时处理。

6.在不具备住院分娩条件的地区,家庭接生应当由医疗保健机构派出具有执业资质的医务人员或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助产技术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对分娩后的产妇应当观察2-4小时,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与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联系并进行转诊(家庭接生基本要求见附件1)。

四、产褥期保健

(一)住院期间保健。1.产妇保健。

(1)正常分娩的产妇至少住院观察24小时,及时发现产后出血。(2)加强对孕产期合并症和并发症的产后病情监测。

(3)创造良好的休养环境,加强营养、心理及卫生指导,注意产妇心理健康。

(4)做好婴儿喂养及营养指导,提供母乳喂养的条件,进行母乳喂养知识和技能、产褥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及产后避孕指导。

(5)产妇出院时,进行全面健康评估,对有合并症及并发症者,应当转交产妇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继续实施高危管理。

2.新生儿保健。

(1)新生儿出生后1小时内,实行早接触、早吸吮、早开奶。(2)对新生儿进行全面体检和胎龄、生长发育评估,及时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做好出生缺陷的诊断与报告。

(3)加强对高危新生儿的监护,必要时应当转入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监护及治疗。

(4)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及预防接种。

(5)出院时对新生儿进行全面健康评估。对有高危因素者,应当转交当地医疗保健机构实施高危新生儿管理。

(二)产后访视。

产后3-7天、28天分别进行家庭访视1次,出现母婴异常情况应当适当增加访视次数或指导及时就医。

1.产妇访视。

(1)了解产妇分娩情况、孕产期有无异常以及诊治过程。(2)询问一般情况,观察精神状态、面色和恶露情况。

(3)监测体温、血压、脉搏,检查子宫复旧、伤口愈合及乳房有无异常。(4)提供喂养、营养、心理、卫生及避孕方法等指导。关注产后抑郁等心理问题。督促产后42天进行母婴健康检查。

2.新生儿访视。

(1)了解新生儿出生、喂养等情况。

(2)观察精神状态、吸吮、哭声、肤色、脐部、臀部及四肢活动等。(3)听心肺,测量体温、体重和身长。

(4)提供新生儿喂养、护理及预防接种等保健指导。

(三)产后42天健康检查。1.产妇。

(1)了解产褥期基本情况。

(2)测量体重、血压,进行盆腔检查,了解子宫复旧及伤口愈合情况。(3)对孕产期有合并症和并发症者,应当进行相关检查,提出诊疗意见。(4)提供喂养、营养、心理、卫生及避孕方法等指导。2.婴儿。

(1)了解婴儿基本情况。

(2)测量体重和身长,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如发现出生缺陷,应当做好登记、报告与管理。

(3)对有高危因素的婴儿,进行相应的检查和处理。(4)提供婴儿喂养和儿童早期发展及口腔保健等方面的指导。

五、高危妊娠管理

(一)在妊娠各期均应当对孕产妇进行危险因素筛查,发现高危孕产妇及时纳入高危孕产妇管理系统。

(二)对每一例高危孕产妇均要进行专册登记和管理、随访。

(三)对本级不能处理的高危孕产妇,应当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作进一步检查、确诊。对转回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上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处理意见进行观察、治疗与随访。

(四)危重孕产妇转诊前,转诊医疗机构应当与接诊医疗保健机构联系,同时进行转诊前的初步处理,指派具备急救能力的医师护送孕产妇,并携带相关的病情资料。

(五)县(市、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设高危门诊,指派具有较丰富临床经验的医生承担会诊、转诊,并作好记录。及时将转诊评价及治疗结果反馈至转诊单位。成立多学科专家组成的抢救组,承担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六)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全面掌握辖区内高危孕产妇诊治及抢救情况,对高危孕产妇的追踪、转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要求逐级上报。

第三部分 质量控制

一、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和质量控制,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价。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参照《孕产期保健工作评价指标》(附件2),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控制方案和本地区质量评价标准。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抽查;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每半年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进行1次全面检查。

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具体落实孕产期保健质量控制工作。

(一)定期深入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现场考察、查阅登记、组织对医务人员进行适宜技术考核,对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管理、技术服务、信息收集等进行全面质量控制。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辖区孕产期保健服务相关管理制度,保障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相关制度包括: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危重症抢救制度、孕产妇死亡评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产后访视制度、信息统计上报制度等。

五、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技术指南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自查制度,按月、季进行自查。定期接受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妇幼保健机构的质量检查。从事孕产期保健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技术培训与考核。

六、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配合做好评审。

第四部分 信息管理

一、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信息管理。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不断完善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改善信息收集方法,提高信息收集质量。充分利用信息资料进行分析,掌握地区孕产妇的健康情况,确定孕产期保健工作重点。

三、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根据管辖区域的需求,建立信息科(室)或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信息的汇总、整理、上报工作。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定期对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信息工作进行质量检查。组织召开信息管理例会,对信息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四、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手册、产前检查登记、高危孕产妇登记、随访登记、分娩登记、转会诊登记、危重症抢救登记、死亡登记、统计报表等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的原始登记。各种登记要规范、准确、齐全。发生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应及时上报。

五、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机构内的信息收集,对信息进行审核,按照要求填报相应表卡,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同级妇幼保健机构。

附件:1.家庭接生基本要求 2.孕产期保健工作评价指标 附件1

家庭接生基本要求

住院分娩是保障母婴安全的重要措施,国家鼓励住院分娩。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少数民族地区无住院分娩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要求实施家庭接生。

一、家庭接生人员要求和职责

家庭接生应当由医疗保健机构派出的具有执业资质的医务人员或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接生员实施。

家庭接生人员应当具有正确判断产程进展情况和识别高危因素的能力,掌握正常助产操作、新生儿初步复苏以及转诊前处理等知识和技能。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遵守相关规范、要求。

家庭接生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无高危因素的孕产妇严格执行助产技术规程,实施消毒接生。及时识别高危因素,对出现高危因素的孕产妇及时报告和转运。

(二)提供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等相关知识的健康教育。

(三)督促孕产妇住院分娩,动员有特殊情况者提前住院待产。

(四)必须做到接生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单据,准确及时填写《孕产期保健手册》中的孕期保健、分娩及产后访视信息。

(五)协助做好辖区内的产后访视。

(六)协助做好辖区内妇幼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及上报工作。

二、家庭接生基本条件

(一)选择通风良好、温度适宜、光线充足、清洁卫生的房间作为分娩场所。

(二)应备体温表、血压计、听诊器、胎心听诊器(听筒)、骨盆测量器、皮尺、氧气袋、注射器、输液器、导尿管、棉棒、毛刷、消毒产包、必需药品及碘制剂、酒精等消毒液。

(三)使用由乡镇卫生院提供的消毒产包,或按照消毒常规自行消毒的产包,做到一人一包一消毒。保证使用的产包在消毒有效期内。

产包应符合规格,包括:大产单1个、大孔巾1个、裤腿1对、接生巾3~4块、隔离衣1件、外包皮1个、纱布5~7块、脐带卷2个、脐敷料1块、橡皮手套、口罩、帽子;器械类:弯盘(碗)2个、集血器、血管钳2把、剪刀1把、吸痰管1根、导尿管1-2根、持针器、圆针、皮针、肠线、丝线等。

(四)应备药品:缩宫素、米索前列醇、可拉明、肾上腺素、25%硫酸镁、地西泮(安定)、10%葡萄糖酸钙、庆大霉素、甲硝唑、林格氏液、生理盐水、四环素眼药膏。

(五)其他必备的物品:手巾、肥皂、脸盆、防水布等(可由产妇家自备)。

三、家庭接生服务要求

(一)接生前。

1.询问病史,查看产妇的《孕产期保健手册》,了解本次妊娠的经过及保健情况,了解既往疾病史及生育史。

2.体格检查,了解一般状态,观察有无贫血貌,测血压、脉搏、体温、呼吸,听心肺。

3.产科检查:测量宫高及腹围,听胎心,检查胎位与胎先露入盆情况,估计胎儿体重,进行骨盆外测量。进行阴道检查了解宫口开大、胎先露下降、胎方位及骨盆内径等情况。

4.评估危险因素。

(1)产妇危险因素:有无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有无不良妊娠史(如剖宫产史、产后出血史)、骨盆异常等。

(2)胎儿危险因素:有无胎心异常、胎儿过大、双胎、胎位异常等。(3)产程进展情况。

(4)是否有需要转诊的异常情况。

(二)接生时。

1.严密观察并记录产妇、胎儿情况,以及产程进展情况。胎儿娩出前禁用宫缩剂(如缩宫素、米索前列醇等)。

2.严格无菌操作防止感染。接生时做到“四消毒”,包括:接生者的手和手臂、产包、产妇外阴、新生儿脐带。3.应当正确助产,防止软产道损伤、新生儿产伤。

4.胎儿娩出后应当立即采用集血器开始收集和测量出血量,及时应用宫缩剂防止产后出血。

5.胎儿娩出后立即评估新生儿有无

母子保健手册管理规范

第一篇:母子保健手册管理规范 《母子保健手册》管理规范 ·建册对象: ·自治区境内的早孕期妇女和新生儿,包括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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