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考点总结

第一篇: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考点总结
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
考点总结
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还包括保护知识产权的三部重要法律《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主体——享受权力、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权力和义务指向的对象: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内容——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形成的民事(法定、约定)权利和义务;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标的合法;民事法律行为要件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形式合法;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意思表达真实;
1、委托代理: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应载明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 和时间,并加盖委托人签章;代理
2、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代理。主要是为了维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活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计的;
3、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生产的代理;表见代理: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被代理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未授权的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表现形式超越权限的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实施了代理的行为;代理权终止的表见代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有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1、合同
2、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债发生的根据
3、无因管理: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4、侵权行为: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意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意思决定的债。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法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同有法律予以规定的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之债;债的分类按份之债:多方主体按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连带之债:
1、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用益物权:所有权人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物权的种类 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收益的权利,如通道借用;
3、担保物权:债权人依法对未能履行债务的债务人的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利; 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1、具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双重性质;
2、专有性;知识产权特征
3、地域性;
4、时间性;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发表权——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著作人身权署名权——作者为表明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作者修改或委托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作者保护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著作权内容使用权——复制、发行、传播作品的权利;著作财产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第一类: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而未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 条件所创作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 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职务作品 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第二类: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是物质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著作权归属 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接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事先通过合同约定委托作品未通过合同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1、发明人或设计人;主体
2、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
3、受让人;专利权
1、发明:自申请日起算,期限20年,期满后专利权终止;客体
2、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算,期限10年,期满后专利权终止;
3、外观设计;
1、未经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将其予以销售的行为;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批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可以办理续展注册,也可以转让。普通诉讼时效通常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通常为1年,包括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种类 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寄存物品被丢失或损毁的;特殊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时效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为1年;权利的最长保护时限从侵害之日起20年;
1、权利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终止同时满足条件
2、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导致诉讼时效终止的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1、起诉:权利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如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债权人提出要求: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如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形 代理人、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的终止、中断均可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但是不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筑法立法目的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法内容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拆迁人按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是通过正规的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否则无效;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工期不足一年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50%;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超过一年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需进行消防设计的工程,应当将其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施工许可证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自收到申请15日内作出答复。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设计文件深度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使用年限;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工程;30万元或300平米以下
2、国务院固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即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不需申请施工许可证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其生命周期短
5、军用房屋建筑;施工许可证废止自领取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两次,每次3个月。既不开工也不申请延期的,施工许可证废止。重新校验施工许可证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自中止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复工后也应及时 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满1年的工程复工前,发证机关应校验施工许可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终止施工的,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符合申请许可证条件的继续施工并补办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审批擅自开工的工程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停工,处以罚款;
《建筑法》是上位法,《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是下位法,在下位法不违反上位法前提,下位法有效。增加发包的成本可能导致发包人变相规避招标肢解发包的弊端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目标的控制增加了发包人管理的成本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建筑施工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一级、二级、三级;劳务分包企业:一级、二级;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企业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甲级、乙级,有必要时设置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级别;从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企业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甲级监理工程类别中的一、二、三等工程;工程监理企业乙级监理工程类别中的二、三等工程;丙级监理工程类别中的三等工程;施工(设计、勘察)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从勘察至竣工验收)设计-施工总承包(D-B)
1、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将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工程分包制度
2、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3、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FIDIC合同中,业主可以指定分包商,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商是违法的分包商。法律、法规有关的技术标准工程监理的依据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200万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合同,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以上;必须招标的项目规模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在50万以上;单项合同低于1、2、3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进行招标需具备的条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批准;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公开招标无限竞争招标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有限竞争招标(必须邀请三个以上)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招标文件发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招标文件格式招标文件包括技术条款设计图纸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辅助材料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至少在投标截止日之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购买人,并列入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现场踏勘质疑招标人解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购买人,并列入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必须进行招标的:自发出招标文件至截止日期不得少于20天;编制招标文件的合理时间不是必须招标的:没有时间限制;投标有效期自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算,此间完成评标、定标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等内容。投标人同意:延期投标保证金,不允许修改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招标人提出投标人不同意:其投标失效,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延长招标人予以补偿;造成投标人损失的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标底不是强制要求,可以设置作为评标依据,也可以不设置。投标文件包括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有权没收保证金的情形中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或80万元人民币,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若为强制性规定,则未提交保证金的确认其为废标。投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应通知招标人。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评标专家应符合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活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不提供有效证明的;作为废标处理的情形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起脚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7、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8、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投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构成由招标人的代表、相关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专家不少于总数的2/3。评标报告需全员签字。
1、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招标人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不得超过30日;
2、招标人也可以直接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确定中标人
3、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必须订立合同;
4、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之内,应向未中标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供招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发布 招标公告媒介、招标文件主要条款、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报告、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目前分为甲级、乙级、暂定级。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 工程管理方面专业技术力量;自行办理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的规章,并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300人以上,专职安全员;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组织保障措施300人以下,兼职、委托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服务;明确岗位责任人力资源保障;管理保障措施物力资源保障;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经济保障措施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培训所需的资金;生产经营单位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要的资金;安全保障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管理;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技术保障措施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对员工宿舍的管理;对危险作业的管理;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对施工现场的管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义务;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危险报告义务;想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知情权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拒绝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安全生产中紧急避险权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权利请求赔偿权除享受社会保险外,还有权申请赔偿;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1、实施求实、尊重科学的原则;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原则
2、对责任人追究责任,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能的行政部门也有责任;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1、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标准或验收的进行审查,不合格不予通过;安全监督部门管理措施
2、未通过检查而擅自从事活动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
3、已经取得批准的,当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时,应当撤销批准;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安全监督部门的职权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4、对有根据表明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
5、所有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群防群治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指将各种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相关工作的岗位人员上的一种制度。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职能机构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2、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即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或要求压缩工期;
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6、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拆除工程施工15天前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编制专项方案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大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责任;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2、安全隐患报告的责任;
3、依法监理的责任;确保勘察文件质量,以保证后续工作的安全的责任;勘察单位安全责任科学勘察,以保证周边建筑物安全的责任;科学设计的责任;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提出建议的责任;承担后果的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企业负责人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责任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安全责任
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
2、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
1、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专职安全人员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安全责任
3、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集团公司:1人/百万平米或十亿施工产值,且不少于4人;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工程公司:1人/十万平米或一亿施工产值,且不少于3人;配备数量专业公司:1人/十万平米或一亿施工产值,且不少于3人;劳务公司:1人/50名施工人员,且不少于2人;1万平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建筑面积1~5万平米的工程至少2人;5万平米及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并设置主管;施工项目专职安全员配置数量5000万元以下工程至少1人;总造价5000万~1亿元工程至少2人;1亿元以上工程程至少3人50人以下的,设置1人;劳务分包企业专职安全员50~200人的,设置2人;配置数量200人以上的,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千分之五,且不少于2人;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施工技术交底——技术负责人向有关人员交底;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施工企业的安全措施施工现场的布置应当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对周围环境采取防护措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安全防护设备、起重机械设备等管理;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监理、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企业负责人A、项目负责人B、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企业取得条件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8、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具等符合规程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10、对危险性部位、易发生重大事故部位、环节,有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及配备的器材、设备;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其他建筑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申领;中央管理企业下属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申领;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相关的文件、材料;
1、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可以申请延期,延期期限为3年;
2、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后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向原发证机关办理项目
3、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并注销;
4、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在媒体上公布,方可补办;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责任;设计单位科学设计的责任、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质量责任和义务解释设计文件的责任、参与质量事故分析;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责任;勘察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的责任、依法对材料设备招标的责任;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送审施工图的责任——报行政主管部门,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依法委托监理的责任;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甲供材料情况)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任;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按图施工的责任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图纸有误,可建议;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见证取样的责任、返修保修的责任;
1、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2、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3、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
4、检测机构不得与工程相关单位存在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
5、检测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1、依法承揽业务的责任、依法监理的责任;工程监理单位
2、独立监理的责任与被监理单位不得存在隶属及利害关系;质量责任和义务
3、确认质量和应付工程款的责任下道工序、拨款、竣工验收需签字;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工程保修期限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1、权威性体现的是国家的意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特点
2、综合性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适用于项目各单位;目的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式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内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于此有关的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手段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1、要求被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采取措施
2、进入被检查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监督人员不能直接进行处罚,而是由其报告委托部门后实施。勘察设计招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勘察设计投标价的2%且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 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不考虑。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违反即为违法,应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工程建设标准行业标准推荐性标准不强制执行,但是一经采用,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
2、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监督机构
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
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监督检查内容
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手册、指南、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 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自批准 之日起5年内有效,逾期未能开工建设的,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及时申请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2、需要进行试生产的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保设施验收;
3、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也分期验收;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应该有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2、防护措施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的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水污染 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止方面技术资料;
3、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放的,缴纳超标排污费;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2、防护措施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的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大气污染 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止方面技术资料;
3、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应该有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噪声污染
2、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1、分为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
2、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3、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的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 作业的除外。但要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若进行夜间防噪声规定 施工的,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4、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 噪声污染的,设置声屏障或其他有效控制措施;
5、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 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噪声敏感建筑物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保持安静的地方;
1、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
2、转移固体废物,应分别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固体污染物的处理
3、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作为原料的固体废物;
4、露天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应设置专用贮存设施和场所;
1、对危险废物的容器、收集、贮存、运输、包装、处置的设施、场所应设置标志;
2、以填埋方式处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3、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应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许可证;
危险废物
4、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分类进行;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污染环境防治
5、转移危险废物的,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处置危险物的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7、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勘察、设计完成形成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一套由建设单位保存、一套由档案馆存档。施工、监理在竣工验收前
1、国家发改委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验收; 验收组:国家档案局、中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国家发改委委托中央主管部门、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 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验收, 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重大项目档案验收组织 验收组: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3、省级以下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 部门组织项目档案验收; 验收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档案验收组必须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受单位,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参加验收组。验收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 填写申请表,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收到申请报告10个工作日做出答复;重大项目档案验收验收要求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检查项目档案,采用 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档案不少于100卷,抽查重点 为项目前期管理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
1、居住用地70年;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年限
2、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3、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乡镇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
1、建设项目 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提交材料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拒绝拆迁的,拆迁人可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不服,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 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
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主体特征劳动者最低年龄为16周岁。劳动合同效力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预告解除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必备条款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条款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试用期条款——不得超过6个月可备条款保守商业秘密条款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预告解除合同的情形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经济补偿范围用人单位进行预告解除合同或者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试用期内的;劳动者随时解除合同情形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卫生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卫生教育;
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生产使用;
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对高危岗位进行健康年检;劳动安全卫生法
4、从事特殊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劳动保护法)
5、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用人单位的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 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禁止安排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其他禁忌劳动;
2、经期不能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3、怀孕期间不能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工的特殊保护 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不能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 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不得安排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1、协商: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2、调节:调解书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处理劳动争议的方法
3、仲裁:争议发生60日内提起书面申请,仲裁机构60日内作出回复。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即强制执行力;
4、诉讼:收到仲裁裁决书15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理赔额);保险价值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时约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标的价值);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足额保险;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不允许,超出部分无效;
1、合同中明确载明;确定保险价值的方式
2、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财产损失保险:建安工程一切险(物质损失部分);财产保险合同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监理责任保险等;保险合同分类人寿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伤害保险合同自愿保险合同建安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分类强制保险合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1、支付保险费义务;
2、及时通知保险人义务;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3、协助义务;
4、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5、防止或减少损失责任;
1、支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2、除保险金外由保险人负担的费用;
3、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特殊情况下延期纳税的权利,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权利收取完税凭证的权利;纳税人依法纳税;义务出境清税,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欠税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前,应向税务机关报告;保险合同内容法定条款、约定条款、普通条款、附加条款。订立合同的两个阶段投保(订立合同要约)、承保(订立合同的承诺)。意外伤害保险约定时间内(180天)给付死亡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约定时间内(180天)单次或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1、营业税以营业额为税基;税率为3%;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税基、税率
2、城市维护费以营业税为税基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3、教育附加税以营业税为税基,税率为3%税务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制度、账簿凭证管理制度、纳税申报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解散的原因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根据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的请求予以解散;股东会:全体股东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任期不超过3年有限责任公司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组织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公司解散清算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后30天内或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结算组申报其债权。广义合同两个以上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债权合同、物权合同、身份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等;狭义合同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含于广义合同中。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只能是狭义合同。婚姻合同、收养合同
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
2、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不受合同法调整类型
3、劳动合同;
4、政府间合同;
1、订约主体需要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订立的条件
2、经过要约与承诺;
3、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内容具体确定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接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要约是由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否则受要约人无法对之做出承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构成要件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要约人发出,错误发出的要约无效;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要约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旦被有效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要约表现形式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自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首次时间时发生效力;要约撤回: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之前或者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销: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到达受要约人;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要约不得撤销合同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且已做好了履行了合同的准备工作;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要约失效情形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构成要件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应在有效期内作出;
1、不需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刻指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时间视为到达;
2、采用电文订立合同未指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教法之日起计算;确定承诺期限的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作出的,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承诺期限未确定承诺期限的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撤回承诺只可撤回,不可撤销。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到达。承诺超期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延迟到达要约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视为新要约。承诺延误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承诺以外,该承诺有效。
1、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缔约过失具备的条件
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3、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旨在破坏对方与第三者订立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
2、故意隐藏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的行为;合同成立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体现了当事人意志;合同生效法律认可合同效力,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1、存在订约当事人;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3、经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1、采用合同书形式: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成立
2、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合同成立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为其居住地;
2、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方;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时,超越经营范围签订合同有效合同生效具备的要件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要求的形式;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无效合同的类型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合同中的无效免责条款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可变更、撤销合同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撤销权的主体受害者撤销权的内容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变更合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无效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至终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被撤销的后果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 方法条款;无效合同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双方均有错误的,各自承担责任;
1、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消灭
2、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包括10~18岁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1个月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行为人超越代理权;效力待定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被代理人1个月内追认,合同有效。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越权订立的合同: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4、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可撤销合同:有效合同,撤销前具有约束力;合同性质效力待定合同:未发生效力的合同,在经权利人确认或特定事由后转化为有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具有履行效力,负有履行义务。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的自始视为无效;合同效力效力待定合同:在权利人确认前为无效合同,不具履行的效力。权利人确认后有效力;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形成原因效力待定合同:当事人不具备订立此合同的相应权利;附条件合同合同规定了一定条件,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的合同。当事人不能为了自己利益,不正当促成或者组织条件的成就,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条件为将来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是不确定事实;附期限合同合同规定了一定期限,未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的合同。附期限合同是针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期限是针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期限为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是可知的;
1、该条件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而不是已经发生的事实;
2、该条件应是不确定发生的,而不是必然发生的;附条件合同所附的条件应满足
3、该条件应是当事人约定的条件,而不是法定条件;
4、该条件应是合法的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合同履行合同当事人双方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实现各自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各自负有的义务。是合同关系消灭的主要正常原因,又称“债的清偿”。
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
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合同条款空缺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存在缺陷或空白点。
1、质量要求不明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或者符合通常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解决条款空缺规定
3、履行地点不明确支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普通商品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政府指导价价格出现波动,违约一方,按照不利于自己的价格进行交易。抗辩权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是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 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抗辩权事由消失,原抗辩权人应继续履行。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债务;
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同时履行抗辩权
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成立条件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倘若对方所负债务已经没有履行可能性 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当事人可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待给付债务;先履行抗辩权
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顺序;成立条件
3、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4、应当履行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不能保证对待给付的,可以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个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
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成立条件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3、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表明丧失履行能力情形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代位权当债务人与第三人行为危害到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 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伤害;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3、债务人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权利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退休金、人身伤害赔偿请求等;行使代位权——债权人有权代原债务人受领,将该财产交给原债务人。再由原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其债务,如果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强制履行受偿。撤销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成立之后;撤销权构成要件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
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债权;
5、在债务人处分行为是有偿时,债务人和第三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
1、自债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有效期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1、狭义变更:合同内容的某些变化,主体不改变;
2、广义变更:主合同内容、主体全发生变更,实质上是合同的转让;合同变更
1、约定变更: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变更合同;
2、法定变更: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不必经过协商而变更合同;
1、合同关系已经存在;
2、合同内容已经发生;合同变更成立要件
3、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法院、仲裁庭裁决、或者援引法律直接规定;
4、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方式;
1、被转让的合同权利必须有效存在;
2、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合同权利转让的协议(不用三方协商即可);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转让条件
3、被转让合同权利应具有可转让性,除外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依照法律不能转让的;
4、符合法定程序:债权人需通知债务人,转让权利通知不能撤销,除非受让人同意;
1、被转移的债务有效存在;
2、第
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考点总结
本文2025-01-29 08:01:13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nwk.com/article/3573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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