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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有关安全知识教材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9浏览:1收藏

铁路有关安全知识教材

第一篇:铁路有关安全知识教材

中铁六局铺架分公司第三项目部

铁路安全知识教材

学习目的:在“8.13”重大事故一周年之际,认真学习重温铁路有关安全知识,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电话视频会议,时刻铭记“8.13”事故的惨痛教训,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任务。

内 容:施工安全,特殊施工的相关规定及要求,严禁架梁作业 特殊条件规定,架桥机作业安全要求

参考教材:中铁六局铺架分公司入职培训教材

铁路有关的安全知识

一、施工安全

1、既有铁路施工范围是铁路路基坡脚10米范围内或铁路安全防护区内都算铁路既有线施工,没有经过工务部门的同意,不能随意进入铁路护栏内。

2、不能再铁路施工范围内点火或挂红旗。

3、施工需要进入铁路护栏内时,必须设防护人员。

4、施工人员不得在铁路道心、轨枕和线间距小于5米的两线间行走,所持料具不得侵入建筑限界。

5、横跨铁路时要确认两侧无走行机车后才能通过。不得钻车、扒车、跳车、从车底下传递料具,不得在车辆底下、线路两侧、股道上等危险处所停留坐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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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铁路电气化区段施工要注意防止高压触电的危险发生(工作电压达到27.5kv),铁路接触网的安全距离是2米以上,特别是在铁路附近起重、架梁的作业施工时一定要有供电部门的配合。

二、特殊施工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1、高处作业:按照国际《高处作业分级》的规定,高处作业的基本定义为:分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注意事项:

(1)、高处作业时,你必须使用安全带。不使用有破损或缺陷的安全带/索。

(2)、在2m以上高处作业,必须设置有牢固的可供站立的地方,并设置供操作者上下的安全阶梯。

(3)、在恶劣的气候条件下(大雨、大雪、大雾、六级以上强风)停止从事露天高处作业。

(4)、操作人员应事先进行健康检查,符合登高作业人员要求。感觉头晕或生病时,应立即告诉负责人,不要继续在高处作业。

(5)、不要从高处向地面扔工具、物资或其它物品;

(6)、操作人员应正确穿戴防护用品。不穿硬底鞋、高跟鞋,穿好工作服,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安全帽要系好下颌带、安全带更要高挂低用、并注意不要将几个安全带系在一个构件上或安全绳上。

(7)、严禁在高处作业是抛掷工具及材料,必须用工具包或材料带用绳索提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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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特级或技术复杂的高处作业,应专门组织编制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2、起重吊装注意事项:

(1).所有起重工作应由具相应资质的人员(起重工)进行。(2).使用标准起重机手势信号.只能由一个信号员对操作员发出信号。

(3).钢索和销子在使用前以及每月进行检查,检查内容: a.钢索或销子破损 b.生锈和腐蚀 c.打结或弯曲 d.因过拉而受损

e.不采用有缺陷的钢索和销子。钢索和销子应贴上标记,用颜色编号以显示检查日期

(4).起重负荷不得超过起重机和索具的额定负荷。

(5).当销子与起重物的尖锐边缘时,应使用合适的衬垫加以保护。

(6).起重物应正确吊挂。最少使用两个销扣,销扣的角度绝对不能超过60度。

(7).将起重钩放置在起重物的上方,以防提升时起重物晃动。(8).每次吊装时应使用至少两条导向绳。

(9).起重操作时采用标准手势信号,必要时也可采用哨子。(10).只进行垂直吊装。起重物不得拖动或拉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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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使用后将起重器具放回仓库。

3、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

(1).易燃液体、气体、危险和有毒物品必须储存在认可的容器和仓库里。所有容器和储存区应按照储存内容设置标记并储存。

(2).处理危险化学物品时,应戴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接触危险物品后,须及时洗手。

(3).在储存区周围应设置合适的标志,如禁止吸烟和禁止火种等。(4).压缩气体和氧气瓶必须垂直存放;气瓶应合理捆扎以防翻倒。(5).氧气瓶阀和配件应远离油脂类物质,氧气瓶必须存放在离易燃气体瓶至少10米以外的地方。

(6).空氧气瓶必须与装满的氧气瓶分开存放。使用专用小推车运输气瓶。不用时应关闭气瓶阀门。

(7).使用乙炔气割时必须安装防回火装置。严禁未装减压器的氧气、乙炔瓶进行作业。

(8).检查气管钢瓶是否漏气,如有发现立即向你的主管报告钢瓶漏气情况。

(9).钢瓶不要受太阳的直射,要放在通风荫凉处,应远离热源、易燃物、腐蚀性化学物品和冒出的腐蚀性气体。

(10).严禁用完气体后打开阀门放空。

(11).确保从事化学品存放,使用的人员都进行了相关的培训,并充分了解MSDS上所述的化学品的危害和处理办法。

(12).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废物中排放,禁止向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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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倾倒、排放危险废物。

(13).把过了使用期限的化学品和空的容器带出工厂,并找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4、氧气瓶使用注意事项:

(1)、防止装卸搬运时高出坠落及倾倒、流动等碰撞、冲击。运输、搬运必须使用专用小车;储存和使用时防止突然倾倒,立方应有固定措施;禁止用起重机吊运气瓶。

(2)、放气速度不能过快。防止由于放气速度过快,气体与阀门产生静电火花。

(3)、气瓶不能占有油脂。严禁用占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工作服接触氧气瓶或减压器等部件;安装减压器时,应检查阀门接口不得有油脂,并略开氧气瓶阀吹除污垢,然后再安装;开启瓶阀门应使用专用工具,操作者不要面对阀门出口。

(4)、瓶内气体不能全部用尽,否则形成负压,防止可燃气倒流或空气进入,用后关紧阀门。

(5)、氧气瓶与电焊在同意工作地点使用时,瓶底应垫以绝缘物,防止气瓶带电。

(6)、氧气瓶使用和存放时,不能与油脂燃料和其他可燃气瓶相距过近,至少要保持5m安全距离或有隔离措施。并远离高温明火,与明火距离不应小于10m。

5、乙炔瓶使用注意事项:

1、禁止卧放。乙炔瓶在使用时,溶解在丙酮内的乙炔分解出来,中铁六局铺架分公司第三项目部

通过乙炔瓶阀流出,而丙酮仍留在瓶内,以便溶解再次压入瓶内的乙炔,所以乙炔瓶并没有成为“空瓶”。如果乙炔瓶卧放,一旦丙酮从阀门外溢容易引起燃烧爆炸非常危险,所以正在使用乙炔瓶和用完的乙炔瓶都必须立放。

2、防止爆晒和必须采用温水解冻。乙炔在丙酮里有很高的溶解度,并随温度变化大。冬季解冻不应用火烤,也不允许用蒸汽直吹,应采用温水解冻。贮存和使用乙炔气瓶时,也应远离高温及明火。

3、乙炔瓶与电焊在同一工作地点使用时,乙炔瓶不应绝缘,而应进行接地,防止产生静电发生危险。

4、防止震动、冲击。与其他可燃气瓶保持安全距离。乙炔瓶与氧气瓶不能同车运输。

6、电焊、气焊

手工电弧焊的不安全因素有哪些:

(1)、触电。操作者接触点的机会多,如更换焊条、手持焊钳、调节电流、接触工件与焊接电缆等,若电气发生故障或违反操作规程都有可能造成触电事故。

(2)、尘毒。焊条及焊件在电弧高温下,将会发生蒸发、凝结和气化,随之产生大量烟尘及臭氧,氮氢化物等有毒气体,若作业环境通风条件差,长期工作易使人中毒。

(3)、辐射。电弧光中的紫外线、红外线等辐射,若不注意防护会引起眼睛和皮肤疾病。

(4)、火灾、电弧焊过程中,因焊机和线路发生故障,线路老化、中铁六局铺架分公司第三项目部

超负载工作、电缆接头过热以及熔渣的飞溅,当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时,都会引起火灾和爆炸事故。

使用电焊机应注意哪些事项?

1、应由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焊工操作,并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2、电焊钳:使用合格电焊钳。能牢固地夹紧焊条,与电缆线连接可靠,这是保持焊钳不异常发热的关键。焊钳要有良好的绝缘性能,禁止使用资质建议焊钳。

3、焊接电缆

(1)焊接电缆应使用多股细铜线无接头电缆,与电焊机接线柱采用线鼻子连接压实,防止随意缠绕造成的松动接触不良、过热、火花现象。连线柱上方应设置防护罩。

(2)焊接电缆长度一般不超过20-30m,过长时会加大导线压降。(3)焊接电缆横过通道时,必须采取加护套、穿管等保护措施。(4)严禁使用脚手架、金属栏杆、轨道及其他金属物搭接代替导线使用,防止因接触不良引起火灾和造成触电

4、焊接不允许超载。电焊机使用过程中不允许超载,否则将会因过热而烧毁电焊机或造成火灾。以及超载造成绝缘损坏,还可能引起漏电而发生触电事故。

我国有关标准规定,对500A以下的电焊机选定的工作时间周期为5min,并规定手工电弧焊机的额定暂载率为60%。

5、在设备上进行焊接前,应先把设备的接地或接零线拆掉。

焊接作业规定,凡在有接地或接零线的工件上进行电焊时,应将焊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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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接地线暂时拆除,焊接完后再恢复;在焊接与大地紧密相连接的工作上进行电焊时,如果焊件本身接地电阻小于4 Ω,则应将电焊机二次线圈一端的接地(接零)线暂时拆除,焊接完后再恢复。因为如果焊件再接零或者接地,一旦电焊机回路接触不良,大的焊接工作电流可能会通过接地或接零线,从而将地线或零线熔断,容易引发事故

6、进行电焊作业前,应检查作业环境,清除危险因素和设置监护人员;当与其他人员和有关设施过近时,应采用屏护和安全间隔等保证作业安全;当高处焊接作业时,必须挂好安全带。

7、在进行下列操作前切断电源后进行:(1)改变焊机接头时。

(2)更换焊件需要改接二次回路时。(3)转移工作地点时。(4)焊机需检修时。(5)暂停工作或下班时。

三、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架梁作业: 架桥机卷扬和走形系统的制动设备、机身稳定设备失灵,或架桥机杆件、吊具及设备有损坏未彻底修复时。

2架梁人员未经培训,或架梁人员之间分工不明确,指挥部统一、信号不一致时。

3气候恶劣妨碍瞭望操作,或夜间照明不足,影响安全作业时。4桥头路基或线路未按设计要求警醒填筑或处理时。5架梁通过的桥梁不能确保安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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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特殊的墩台、桥梁上架梁未经检算时。

7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两表面受到损伤为整修完好时。特殊线路、特殊气候、特殊桥梁条件下架梁,既有线及邻线换架梁都属于特殊条件下架梁:

四、特殊条件:

1、小半径曲线架梁 侨位道路的曲线半径在400 m以下的T梁架设或位于2500m以下的箱梁架设。

2、桥梁和桥头道路在12‰以上坡度的T梁架设或2‰以上坡度的箱梁架设。

3、桥台胸墙与隧道洞口间的距离在50m以下。特殊气候:

1、风力在4—6级是架设T梁或5—6级时架设箱梁。

2、暴雨后或长期在阴雨中架梁。

3、架梁时温度在-20度以下。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架梁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完善的监督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施工全过程对安全生产进行有序的监控。

2、架梁施工前应编制安全操作细则、作业指导书等安全技术文件,并根据有关的规定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3、各项安全管理活动应有计划、有部署、有落实、有监督检查、有整改措施和再制定安全管理活动计划。

4、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机械管理制度,以凭证上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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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定人、定机、定责为中心内容的机械使用制度,以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为工作内容的机械保养制度,保证架桥机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五、架桥机作业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架桥施工机械使用前应按《铁路架桥机架梁暂行规程》 的有关规定进行机况检查和试运转。对影响计量作业安全的特殊线路条件、施工临时设施、运梁道路等应在运架梁施工前进行预先检查,并应结合具体工况制定保障作业安全操作细则。

2、轮轨架桥机架梁时,应指定专人负责架桥机运行线路的检查、加固和整修。

3、架桥机架梁时的线路条件,应符合架桥机设计使用的有关要求。

4、架桥机0号柱支立于墩台时,应垫平垫实并垂直于墩台顶面。当支立于T形桥台时,0号柱底部应安装钢制枕梁。

5、架桥机在大坡道上停车对位、架梁时,应设专人安放止轮器和操作紧急制动阀。起重小车的制动装置应安全可靠,并设制动失灵的保险设施。应有专人防止起重小车向下坡方向滑动,要备有止滑设施。

架桥机安全防护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桥机停留地点应有人监护,严禁非工作人员走进及走上架桥机,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操纵室。架桥机停留时应采取防溜措施。

2、架梁作业时,施工现场应设防护人员劝阻围观架梁的人员避到安全距离以外,严禁非作业人员上桥进入作业地点。

带电作业安全防护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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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架桥机组装后运行通过的地段,高压线与架桥机最高点的垂直距离及外侧水平距离应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现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2、架桥机组装后运行通过高压线时,运行速度不应超过5km/h。

3、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在顿台上的作业人员应使用36v安全电压的工作灯具。

4、电源开关应加箱上锁,设有防雨防潮措施,并应指定专人开合电闸。

5、施工用电应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现行的有关规定。架梁作业人员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重工、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条件应符合本规程第3章的有关规定。

2、架梁作业人员在上班前及工作中严禁喝酒,并应由充足的睡眠,不应连续疲劳作业。

3、墩台作业人员应戴安全帽、穿防滑鞋、挂安全带、必要时应在墩台挂安全网。

4、架梁作业人员进行双层作业时,上层人员应将工具、材料堆放在可靠地方并采取防掉落措施。桥面道砟应在梁的两端各留出500mm以上的安全距离。

5、桥梁吊起后,严禁有人在梁下停留。正在移动或起落的梁上不应有其他的作业。

6、架桥机、墩台及梁上作业人员上下地点应设置上下扶梯,梁体横向张拉几湿接缝时应设置吊兰或工作平台。严禁作业人员利用吊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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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

7、脚手板及捆扎材料等应经过检查,确认质量合格后方可使用。

8、在深水的河道上架梁时,应备有救生圈、救生衣、必要时应备有救生船只。

第二篇:铁路劳动安全教材

第一篇

第一章国家法律与法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为调整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安全生产各方关系行为的法律规范,是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建立的法律体系。本章主要介绍一些与劳动安全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第一节相关法律

我国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工会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电力法》、《刑法》等。

一、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法律,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对保障我国的安全生产,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步和

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一 系列基本原则和制度,也是铁路运输生产活动必须遵循的。

《安全生产法》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

理、法律责任和附则7章共97条。

(一)安全生产方斜

安全生产方针是指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总的要求,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

理”。

“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优先考虑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

人身安全,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

“预防为主”,就是按照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思想,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和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和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

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的 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的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实现“安全第一”。“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

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的工怍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 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 的新局面。

(二)对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有三点。

I.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

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

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作为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 务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劳动者,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同时也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从业人员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45条一第48条规定从业人员依法享有以下安全生产保障权利。

(1)对危险因素及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2)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3)对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

(4)遇紧急情况时的停止作业权和紧急撤离权。

(5)被认定为工伤后的获保权和获赔权。

2.从业人员的义务

安全生产是从业人员最基本的义务和不容推卸的责任,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法律意识,《安全生产法》第49条一第51条规定从业人员依法

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二、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主耍有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

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重大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条规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劳动法》分为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

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13章共107条。

(一)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第3条赋予了劳动者享有7项权利和!义务。

垮动者需要履行的4项

1.七项权利

(1(2)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4)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5)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6)(7)享有提请劳享有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四项义务

(1)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

(2)劳动者应当提高职业技能:

(3)(4)劳动者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二)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法》52.53.54定了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和政府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义务。第52、53、54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

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

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55、56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

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57条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

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三)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由于生理等原因不适宜从事某些危险性较大或者劳动强度较大的劳动,《劳动法》第7章明确规

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1.女职工保护

(1)蔡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

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7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一、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发布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分为总则、铁路线路安全、铁路

运营安全、社会公众义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7章共103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一)安全保护区

《条例》重点对铁路线路安全区的范围、划定及其保护,铁路运输企业

安全管理人员保护铁路线路的义务,铁路接近限界的保护,铁路桥梁(包括道路、铁路两用桥)、隧道的安全保护,影响线路安全的施工行为的限制,设

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和行人过道的审批裎序、通行规则、警示标志设立等条件和费用分担原则做了规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

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1.城市市区,不少于8m;

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 m;

3.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 m;

(二)铁路运营安全

为了保障铁路运营安全,《条例》规定了铁路机车车辆的设计、生产、维修或者进口的行政许可,铁路机车车辆和自轮运转车辆的驾驶人员的资格

许可,铁路危险货物、特种货物的运输许可,铁路重要工业产品的许可生产及生产企业的条件,除行政许可的机车车辆及许可生产的铁路重要工业产

品外,对其他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器材、工具,实行强制认证制度;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铁

路运输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使用、管理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运输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按程序实行标准作业,尽职尽责,保证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救援等事项。

三、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务院制定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

1.铁路交通事故定义

铁路交通事故是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翟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

2.铁路交通事故等级

事故等级是反映事故严重程度的指标,事故等级越高,事故就越严重。《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规定的事故等级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事故等级相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8条根据事故造

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以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要素构成的事故见表1-1。

第2节相关法律

一、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发布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分为总则、铁路线路安全、铁路

运营安全、社会公众义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7章共103条。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安全生产法律和安全生产行政法

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主要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等,本章仅介绍原铁道部制定的与劳动安全相关的部分规章和标

(一)安全保护区

《条例》重点对铁路线路安全区的范围、划定及其保护,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保护铁路线路的义务,铁路接近限界的保护,铁路桥梁(包括

道路、铁路两用桥)、隧道的安全保护,影响线路安全的施工行为的限制,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和行人过道的审批裎序、通行规则、警示标志设立等条件和费用分担原则做了规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1.城市市区,不少于8m;

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 m;

3.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 m;

为了保障铁路运营安全,《条例》规定了铁路机车车辆的设计、生产、维修或者进口的行政许可,铁路机车车辆和自轮运转车辆的驾驶人员的资格

许可,铁路危险货物、特种货物的运输许可,铁路重要工业产品的许可生产及生产企业的条件,除行政许可的机车车辆及许可生产的铁路重要工业产品外,对其他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器材、工具,实行强制认证制度;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铁路运输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使用、管理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运输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按程序实行标准作业,尽职尽责,保证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救援等事项。

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务院制定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

l_铁路交通事故定义

铁路交通事故是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劫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

2.铁路交通事故等级

事故等级是反映事故严重程度的指标,事故等级越高,事故就越严重。《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规定的事故等级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事故等级相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8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以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要素构成的事故见表1-1。

原铁道部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2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的授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第30号令)第1 1条将铁路交通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4类。

3.事故伤害程度

铁路交通事故人员伤亡包括以下情形:发生事故造成的铁路作业人员的伤亡;持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员(包括旅客携带的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儿童)的伤亡;铁路机车车辆运行和调车作业中撞轧行人或与其他道路车辆碰撞造成的人员伤亡;急性工业中毒及其他事故中造成的人员伤亡。不包

括在事故抢险和救援中伤亡的人贯。

轻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致使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个工作日等于或小于299个工作日。

重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残缺或某些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致使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300个工作日。

死亡: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按6 000个工作日计算。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是按国标《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执行的。

4.铁路交通事故报告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4条规定,铁路交通事故部门、单位报告的义务和责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9条规定,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包括铁路运输企业的所有员工i他们都有报告事故情况的责任和义务,但是事故报告的第一信息必须是来自事故现场,也就是在事故现场的铁路职工首先担负报告事故情况的责任和义务。

三、工伤保险条例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国务院制定

了《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 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 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友疾病死亡或者在48 h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 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不得认定为王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三节相关标准

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本节所介绍的标准是指在各行业均应执行的相关标准。

一、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是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

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大类型。下面的安全标志引用于《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该标准规定了传递安全信息的标志及其设置、使用的原则,适用于

公共场所、工业企业、建筑工地和其他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

1.禁止标志

禁止标志是禁止人

2.警告标志

警告标志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共有39个),其基本形式是正三角形边框,如图1-2 图1-2警告标志 3.指令标志

指令标志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共有16个),其基本形式是圆形边框,如图1-3所示。图I=3指令标志

4.提示标志

提示标志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共有8个),其基本形式是正方形边框,如图1-4所示。

提示标志提示目标的位置时要加方向辅助标志。按实际需要指示左向或向下时,辅助标志应放在图形标志的左方,如指示右向时,则应放在图形

标志的右方,如图1-5所示。

6.文字辅助标志

文字辅助标志的基本形式是矩形边框,有横写和竖写两种形式。

横写时,文字辅助标志写在标志的下方,可以和标志连在一起,也可以分开。禁止标志、指令标志为白色字;警告标志为黑色字。禁止标志、指令标志

衬底色为标志的颜色,警告标志衬色为白色,如图1-6所示。图1-6横写文字辅助标志 竖写时,文字辅助标志写在标志杆音B色带的颜色应和标志的颜色相一致,如图1-7所示。

交全色

图1-7竖写文字辅助标志色包括红、蓝、黄、绿4种颜色,对比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芒色》(CB 2893-2008)规定了传递安全信息的颜色、安全色的测

使用方法,适用于公共场所、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色与对比色及其使用色是传递禁止、停止、危险或提示消防设备、设施的信息。用于各种(参照CB 2894);交通禁令标志(参照GB 5768);消防设备标志

13495);机械的停止按钮、刹车及停车装置的操纵手柄;机器转动露部位,仪表刻度盘上极限位置的刻度;各种危险信号旗等。

拘定义是传递必须遵守的指令性信息。用于各种指令标志(参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中指示标志(参照GB 5768)等。是传递注意、警告的信息。用于各种警告标志(参照GB 2894);道

基和标线中警告标志(参照GB 5768);警告信号旗等。

拘定义是传递安全的提示性信息。用于各种提示标志(参照CB 器启动按钮及安全信号旗;急救站、疏散通道、避险处、应急避难

5.黑色

黑色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图形符号和警告标志的几何边框。

6.白色

白色用于安全标志中红、蓝、绿的背景色,也可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和 图形符号。

7.安全色与对比色的使用

安全色与对比色同时使用时,应按表1-2规定搭配使用。安全色与对比色相间的条纹宽度应相等,即各占50%,斜度与基准面成45。宽度一般

为100 mm,如图1-8所示;但可根据设备大小和安全标志位置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宽度,在较小的面积上其宽度可适当的缩小,每种颜色不能少于两条。

8.使用要求

使用安全色时要考虑周围的亮度及同其他颜色的关系,妻使安全色能正确辨认。在明亮的环境中照明光

源应接近自然白昼光,如D56光源;在

黑暗的环境中为避免眩光或干扰应减少亮度。

(二)检查与维修

凡涂有安全色的部位,每半年应检查一次,应保持整洁、明亮,如有变

色、褪色等不符合安全色范围,逆反射系数低于70%或使用环境改变时,应及时重涂或更换,以保证安全色的正确、醒目,以达到安全警示的目的。

三、劳动防护用品分类

劳动防护用品分类引用于《劳动防护用品分类与代码》(LD/T 75-1995)标准,该标准适用于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统计、订货、储

运、经营和分发等方面的管理及信息处理和交换。

(一)概念和作用

劳动防护用品就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防御物趣、化学、生物等有害因素伤害人体而穿戴和配备的各种物品的总称。劳动防护用品又称劳动保

护用品或个人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劳动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技术措施尚不能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达不到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时,或不能进

行技术改造时,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就成为即能完成生产任务又能保证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的唯一手段,也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最后~道防线。

(二)分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制度。按人体防护部位劳动防护用品通常分为9大类。

1.头部防护用品

头部防护用品是为防御头部不受外来物体打击和其他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配备的个人防护装备。

生产过程中伤害头部的主要因素有物体打击伤害、高处坠落伤害、机械伤害、污染毛发(头皮)伤害。

按防护功能分为普通(一般)防护帽,防尘帽,防水帽,防寒帽,安全(防冲击)帽,防静电帽,防高温帽,防电磁辐射帽,防昆虫帽和其他头部防护用品等产品。

2.呼吸器官防护用品

呼吸器官防护用品是为防御有害气体、粉尘、烟、雾经呼吸道吸入,或直接向使用者供氧或清净空气,保证尘、毒污染或缺氧环境中作业人员正常呼

吸而配备的防护用具。

生产过程中伤害呼吸器官的主要因素有生产性粉尘和生产性有害物。

按防护功能分为防尘口罩,防毒口罩(面具),防酸碱口罩,给氧装备和其他呼吸器官防护用品5类;按形式又可允为过滤式和隔离式两类。

3.眼面部防护用品

眼面部防护用品是为防御眼面部不受烟雾、尘粒、金属火花和飞屑、热、电磁辐射、激光、化学飞溅物等伤害而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

常见的生产过程中眼面部伤害主要有异物性眼伤害、化学性眼(面)伤害、非电磁辐射眼伤害、电磁辐射眼伤害、微波和激光眼伤害。

按防护功能分为防尘风镜(面罩),防水眼罩,防冲击眼罩(镜),防毒面罩,防高温面罩,防电磁辐射眼镜,防射线眼镜(罩),防酸碱面罩,防风沙面罩,防强光眼镜(面罩)和其他眼面部防护用品11粪。使用较普遍的有3 种,即焊接护目镜和面罩、炉窑护目镜和面罩、防冲击眼护具。

4.听觉器官防护用品

听觉器官防护用品是为防御噪声侵入耳道,预防噪声对人身引起的不良影响而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

生产过程中对听力的损害因素有机械性噪声、空气动力性噪声、电磁性噪声。

按防护功能分为防水耳塞,防寒耳塞,防噪声耳塞(罩)和其他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等4类;按形式又可分为耳塞,耳罩和防噪声头盔3类。

5.手部防护用品

手部防护用品是为防御手部不受外来物体打击和其他危险和有害因素

生产过程中对手部的伤害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大致可归纳为下列几种因素:火与高温、低温、电磁与电离辐射、电、化学物质、撞击、切割、擦伤、微

生物侵害以及感染等。

按防护功能分为普通(一般)防护手套和防水手套,防寒手套,防毒手套,防静电手套,防高温手套,防射线手套,防酸碱手套,防油手套,防振手套,防切割手套,绝缘手套和其他手部防护用品13类。

6.足部防护用品

足部防护用品是为防御足部不受外来物体打击和其他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

生产过程中对足部的伤害因素主要有重物、锐利物品、高温、低温、化学物质、电、静电等。

按防护功能分为防尘鞋,防水鞋(靴),防寒鞋(靴),防冲击鞋(盖),防静电鞋,防高温鞋(靴),防酸碱鞋(靴),防油鞋(靴),防烫脚盖,防滑鞋,防穿刺鞋(靴),电绝缘鞋(靴)和其他足部防护用品(防震鞋)等13类。

7.躯干防护用品

躯干防护用品是为防御躯干不受外来物体打击和其他危险和有害因而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

生产过程中对躯干的伤害因素主要有高温、强辐射热、低温、电磁与电 离辐射、化学物质、电、静电等。

躯干防护用品就是通常讲的防护服。根据防护功能分为普通(一般)防护服,防水服,防寒跟,防毒服,防静电服,防高温服,防电磁辐射服,防酸碱服,防油服,防昆虫服,防**服,阻燃服,防砸背心,水上救生衣和其他防护服(带电作业屏蔽服和反光标志服、背心)15类。

8.护肤用品

护肤用品用于防止皮肤(主要是手、面等外露皮肤)免受化学、物理等有害因素的危害。

生产过程中对皮肤的伤害因素主要有高温、低温、紫外线、化学物质等。根据防护功能分为防毒、防射线、防油、其他劳动护肤品4类。

9.其他劳动防护用品

根据防护功能分为防高温的遮阳伞,防坠落用品的安全带(绳)和安全网,水上救生圈(筏、艇),电绝缘地板,防滑垫,其他6类。

复习思考题

1.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什么?

2.在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3.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4.《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 5.女职工哺乳期禁止从事哪些劳动? 6.请叙述铁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

7.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有多少种?请列举出其中的5种。8.铁路交通事故的等级是根据什么划分的? 9.请叙述重伤的含义?

10.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1.安全标志分为哪四大类?

12.警告标志的含义是什么?

13.安全色(含对比色)包括哪几种颜色? 14.劳动防护用品的作用是什么?

15.简述生产过程中对手部的伤害因素。

第二章铁路行业规章

第一节规

一、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人身安全规定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9号)是2006年9月27日铁道部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是自1950年1月以

来的第10个版本。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以下简称《技规》)分为总则,技术设备,行车组织,信号显示,对铁路工作人员的要求和附则6篇共19章395条。规定了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验收交接、使用管理及保养维修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规定了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在从事铁路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责任范围、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规定了信号的显示方式和执行要求;明确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技规》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铁路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技术管埋文件等,都必须符合《技规》的规定。

《技规》要求铁路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在自己的职务范围内,以对国家和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保证安全生产。特别要求铁路行车有关人员,接班前须充分休息,严禁饮酒;在执行职务时,必须坚守岗位,穿着规定的服装,佩戴易于识别的证章或携带相应的证件,讲铁路;劳谢安全

=、铁路运输系统作业人员劳动安全关键点通用控制措施

为适应铁路运输生产和技术条件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落实“规范管理,强基达标”总体要求,强化作业安全关键环节的控制,减少职工伤害事故,原铁道部制定了《铁路运输系统作业人员劳动安全关键点控制措施》,分为通用控制措施和具体控制措施两大部分。通用控制措施规定在铁路既有线从事作业的所有人员,必须认真落实

下列劳动安全控制措施。

1.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作业纪律,认真执行保休制度,班前充分休息,严禁班前、班中饮酒;严禁脱岗、串岗、私自替班或换班,不得做与工作无关 的事情。

2.新上岗、转岗、提职职工必须进行单位、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及其他规定的安全教育,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单独作业。学徒工、实习人员、干部在参加劳动、学习期间,不准单独岗。

3行车、特种作业人员,机械设备、工具操作人员,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持证上岗。

4.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具,严格 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横越线路时,必须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严禁抢越、钻车或穿越

两车间隙,严禁在道心或枕木头上行走,严禁扒乘机丰车辆以车代步。

6.上道检修人员应配备自动报警或通信联络工具,在设有来车报警设 备的区段作业时,应按规定使用报警设备。接到来车通知后,必须停止作 业,迅速撤离到安全地带待避车辆。

7.电气化区段作业人员除落实上述措施外,还应严格执行《电气化铁 路有关人员电气化安全规则》。

三、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

为防止电气化铁路发生触电伤害事故,铁道部早在1979年就颁布了 《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79]铁机字654号),新《电气化铁)分为总则,一般安全规定,接发列车及调车作业安全规定,货运、装卸作业安全规定,栅车、动车、车辆 作业安全规定,工务作业安全规定,电务作业安全规定,牵引供电、电力作业 安全规定,电气化铁路附近消防安全规定,车辆行人通过道口安全规定,其 他作业安全规定,附则共12章52条。

(一)一般安全知识

1.所有接触网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在未办理停电接地手续之前,均按有电对待。

2.电气化铁路各单位必须组织所属有关职工认真学习《电气化铁路有 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并按规定对有关职工每年至进行少一次安全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作业。临时指派到电气化铁路上工作的有关人员也 同样应参加电气化知识培训和考试。

3_除专业人员按规定作业外,任何人及所携带的物件、作业工器具、机 械设备等须与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保持2m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保持Im以上的距离。

4.电化区段所有接触网支柱、防护栅网上均设有“高压危险”警示标志,不准在支柱、防护栅网上搭挂衣物、攀登或在支柱、防护栅网上搭褂非牵

引供电线索。

5,在电气化区段作业遇雷雨时,作业人员应迅速放下手中的金属貉具,不要在大树下、电杆(支柱)旁和涵洞内躲避。

6.发现牵引供电设备断线时,应立即通知附近的接触网工区或电力调度,并保持lo m以上的距离。如发现已进入断线落点10 m范围内时,为避

免有跨步电压危险,应单足或并双足跳离危险区。

(二)作业禁止事项

1.在电气化区段内,禁止任何人攀登到车顶或车辆装载的货物上。

2.电化区段所有接触网支柱上均设有“高压危险”警示标志,禁止借 助接触网支柱搭设脚手架。

3.电气化区段上水、保洁、施工等作业,不得将水管向供电线路方向喷 射,站车保-

4.牵引供电设备故障时,禁止与支柱、接地引下线、综合接地线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三)消防安全知识

1.作业人员发现电气化铁路附近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通知列车调度员、电力调度员或接触网工区值班人员。

2.距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不足4 m的燃着物体,用水或灭火器灭火时,牵引供电设备必须停电。

3.砸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超过2 m的燃着物体,使用沙土灭火时,牵引供电设备可不停电,但须保持灭火机具及沙土等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在

2m以上。

四、铁路工务安全规则有关人身安全规定

为保证行车和人身安全铁道部颁布了《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道部令 177号)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3章第2节《避车》中有关作 业人员下道避车应遵守的规定,不仅适用工务系统的作业人员,同样适用于 接触铁路线路和机车车辆的所有铁路员工。

(一)距钢轨头部外侧距离

距钢轨头部外侧的避车距离是下道避车的横向安全距离。

1.”„≤120 km/h时,一般应满足2m;

2.120 km/h< V,ax≤160 km/h时,不小于2.5”;

3.160 km/h

(二)本线来车下道距离

1.Vmax $60 km/h时,不小于500“;

2.60 km/h<“~≤120 km/h时,不小于800“;

3.120 km/h

4.160 kin/h

(三)本线不封锁时邻线(线间距小于6.5 m)来车下道规定

1.邻线速度Vmax≤60km/h时,本线可不下道;

2.60 km/h<邻线速度Vrm≤120 km/h时,来车可禾下道,但本线必须

停止作业;

3.邻线速度”。> 120 km/h时,下道距离不小于1.400 m:

4.嘹望条件不良,邻线来车时本线必须下道。

(四)本线封锁时邻线(线间距小于6.5 m)来车下道规定

l-邻线速度u。,≤120 km/h时,本线可不下道;

2.120 km/h<邻线速度Vma.≤160 km/h时,本线可不下道,但本线必须 停止作业;

3.邻线速度u。~> 160 km/h时,本线必须下道,距离不小于2 000 m。

(五)站内其他线路避车规定

在站内其他线路作业,躲避本线列车时,下道距离不小于500 m;邻线 来车时,与正线相邻的站线按本条第一项和第三项办理,其他站线可不下 道,但必须停止作业。列车进路不明时必须下道避车。

(六)其他避车规定

1.速度小于120 km/h区段,嘹望条件大于2 000 m以上时,钢轨探伤 小车、轨道检查小车作业,邻线来车可不下道。

2.人员下道避车时应面向列车认真嘹望,防止列车上的抛落、坠落物 或绳索伤人。

3.人员下道避车的同时,必须将作业机具、材料移出线路,放置、堆码 牢固,不得侵入限界,两线间不得停留人员和放置机具、材料。

4.步行上下班时,区间应在路肩或路旁走行;在双线区间,应面迎列车 方同;通过桥梁、道口或横越线路时,应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来 车时抢越。车站内如必须走道心时,应在其前后设置专人防护。进路信号

辨认不清时,应及时下道避车。

复习思考题

1.请叙述《技规》对铁路职工的基本要求。2.横越线路时的“一必须,三禁止”是什么? 3.电气化铁路哪些处所带有高压电?

4.作业人员与牵引供电设备的安全距离是多少? 5请叙述不同时速本线来车的下道距离。6.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什么? 7.调车作业标准分为哪几个部分? 8.调车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9.请叙述“一禁止、四严禁、二不准”的具体内容。10.行车作业人员在接发列车时应做到什么?

第二篇常见事故预防

第三章预防机车伤害

机车车辆伤害是铁路运输生产过程中的主要伤害之一

在站场与线路上行走侵入限界、避车安全距离不够、施工作业防护不当、未 执行作业安全标准等,极易造成机车车辆伤害。掌握预防机车车辆伤害安 全知识和作业防护技能,是确保铁路劳动安全的前提。第一节

机车车辆伤害事故类型

所谓机车车辆伤害,是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碰、撞、轧、压、挤、摔等造成铁路作业人员伤亡的事故。铁路机车车辆是指在铁路线路上运行 的铁路机车、客车、货车、动车组及各类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等。

按其造成伤害的主要因素可以分为:

1.作业人员违章抢道、走道心、钻车底、跳车、扒车、以车代步、作业侵 限等人为因素造成的伤害。

2.线路上作业不设防护、作业防护不到位、作业环境不良、违章指挥等 管理因素造成的伤害。

第二节机车车辆伤害事故危险辨识

铁路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容易造成机车车辆伤害的危险和有害因

素较多,根据事故致因理论,事故致因因素包括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 素和管理因素4个方面。

一、人的不安全行为

1.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缺乏防护技能。如:作业人员没有树立安

全全惯性违章坏习惯;工作不认真,心不在焉,不考虑自身及他人安全,简化作业 程序;作业人员岗位技能不扎实,应变能力差,未掌握相关安全作业标准及 防护知识,缺乏安全防护技能等。

2.作业人员侵入机车车辆限界。如:检查机车时侵入邻线;不按规定 的走行线路行走;沿线路行走时走道心或轨枕木头;在靠近线路旁坐卧、休 息(图3-1);未随时注意邻线机车、车辆动态;扒乘机车车辆、以车代步(图 3-2);接发列车时,未按照《站细》规定的地点站立;没有下道或下道不及 时,距离线路安全距离不够等。

图3—1在线路旁坐卧休息

图3—2以车代步

3.作业人员盲目穿越线路。如:横越线路时,未执行“一站、二看、三通过”规定;未确认机车、车辆暂不移动就翻越车辆;钻车底(图3-3);横越停留机车车辆的线路绕行时安全距离不够;在运行的机车车辆 前抢越线路等。

4.作业人员违章上道作业。如:未设防护或防护未到位,作业人员就 上道作业(图3-4);上道作业未按规定着装、佩戴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防 护用具;天窗点外擅自上道作业;无计划上道作业;提前上道作业;不在规定 区域和时间进行作业;在不具备作业条仵下上道作业;未设置防护信号进行 装卸、检车、整备等作业;防护中断脱节;下道避车不及时,避车安全距离不 足等。.—一2nd~~llazl嘲萼

超速上下车、迎面上车、反面上下车;在运行中上下内燃、电力机车(设有上 下车脚蹬的调车机除外);在车辆未停稳时调整钩位、鹊:越车辆或骑坐车 帮;在棚车顶部或装载超出车帮的货物上站立、行走;在车梯上探身过远、站 在低于站台的车梯上(遇有站台时);调车人员使用手制动机制动时未正确 使用安全带;未设防护进入车挡摘接制动软管、调整钩位;使用铁鞋制动时 未背向来车方向、徒手使用铁鞋等。

图3—3钻车底

图3—4未设置防护上道作业

6.作业人员违反有关作业

铁路有关安全知识教材

第一篇:铁路有关安全知识教材 中铁六局铺架分公司第三项目部 铁路安全知识教材 学习目的:在“8.13”重大事故一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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