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

第一篇:黑龙江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等学校教师的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结合黑龙江省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讲师、副教授、教授。其中讲师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副教授、教授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高等学校教师”是通指普通高等学校及成人高等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等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凡申报高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条
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年度考核综合结果要求晋升中级达到称职,晋升高级有两次以上优秀。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讲师任职资格:
(一)具有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取得助教任职资格3年以上。
(三)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或具有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以确定为讲师任职资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讲师任职资格2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证书,或具有学士学位,取得讲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报教授任职资格:
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以上(不含本科)毕业学历,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5年以上。
第七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一、外语要求
(一)申报讲师任职资格者(含外语专业教师考第二门外国语),能够比较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水平达到省规定标准。
(二)申报副教授、教授任职资格者(含外语专业教师考第二门外国语)能够熟练掌握
一门外国语,水平达到省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一)申报讲师任职资格者,能够比较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水平达到省规定标准。
(二)申报副教授、教授任职资格者,能够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水平达到省规定标准.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八条
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门学科具有比较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实践经验,能了解本门学科的发展动态;
(二)获得学士学位的助教,在任职期间要学完或确认已掌握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的主要学位课程内容。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一)能承担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辅导、答疑、课堂讨论、习题课、实验课等教学工作,具有指导学生实习、实验等教学环节的能力。
(二)每年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其中体育和公共外语等课程教师每年需完
成144计划学时,其他教师需完成学校规定的计划学时数。
(三)体育和公共外语等课程的助教要但任本课程的全部或部分讲授任务;其他课程的助教,经领导批准,也可以承担部分或全部课程的讲授任务,其教学质量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考核标准。
(四)积极参加实验室建设,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参加科学技术研究、教
学法研究、教育教学改革、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技术工作,并以得较好成绩。
(五)要求有一年的社会实践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含担任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的经
历。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成绩。
三、业绩与成果
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一篇以上,或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
取得一定的成绩。
第九条
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教学与实践经验,能及时掌
握本门学科发展动态,有不断更新知识的能力。
(二)经考查,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一)以教学为主的教师
1、承担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每门课程计划学时数不低于30学时,方可算作一门课);经实验室工作为主的教师,在任讲师期间内,在实验室连续工作三年,承担两门以上实验课的教学工作。同时,要按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
2、应完成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其中公共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216计划学时(周学时6)以上;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180计划学时(周学时5)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144计划学时(周学时4)以上(若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学或难度大的选修课可加权系数1.2—1.5;对于担任指导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和医学院校从事临床教学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可酌情减少);以实验室工作为主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160计划学时以上(对承担大型精密仪器和实验设备的安装、调试者年均教学工作量可酌情减少)。
3、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绩显著;具有较
强的教学组织能力,教学观点正确,重点突出,逻辑性强;改革教学方法,善于对学生进行启发式教学,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和创新的能力,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
4、参加过一项市(地)或厅(局)级以上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项目。
(二)以科研为主的教师
1、系统地承担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任务,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其中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72计划学时。教学效果好,受到学生和同行的好评。
2、具有较强、独立的科研能力,其科研成果有创新或独到见解,且至少有一项成果在教学或社会上得到公认,或显示出它的价值,如所编写的教材或参考书为本校多年使用或他校使用,或论文得到社会良好的反响、转登或指导实践,或应用成果被转让生产并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3、参加过一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
(三)以推广、开发为主的教师
1、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包括本专科生、研究生的正常教学任务和科技推广培训),教学效果好。
2、具有较强的科研成果推广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主持过一项省(部)级科研成果推广开发研究课题或主要参加过两项以上省(部)级科研成果推广、开发研究课题。
三、业绩与成果
(一)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1是必备条件):
1、在国家级和省级学术刊物上各发表过一篇论文(含教育、教学法研究论文,下同),或者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
2、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全国通用教材或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十万字以上三所院校共同使用的教材(本人编写部分在三分字以上);或主编正式出版的校内十万字以上教科书、教学参考书;或自编教材(包括实验教材)被三届以上学生使用,并经校外专家评审证明,质量确实较高(本人为主编、副主编);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与本专业有关的专著(本人编写部分在五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以上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或厅(局)级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两项),或者有经专家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项目省(部)级一项或厅(局)级两项,本人为项目主要贡献者。
4、在教学改革中做出显著成绩,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国家和省级奖的作者名次均为前五名有效);或两次获得学校的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作者名次为前二名有效)。
5、能不断改进、更新实验手段,提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方案或设计,研制过水平较高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证明确实有使用价值或已经推广使用。
(二)以科研为主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1是必备条件):
1、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第一作者)和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两篇论文(至少有一篇为第一作者),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学术论文四篇(均为第一作者)。
2、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若是合著,其本人编写部分在六万字以上);或参加全国统编教材的编写(本人为主编、副主编或独立编写内容在四万字以上);或者自编或合编正式出版的三所以上院校使用教材或参考书(其参编部分在四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三等以上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一项,或厅(局)级一等奖两项(二等奖三项)。
4、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一项,或厅(局)局科研项目两项,本人为项目主要贡献者,且项目经专家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以推广、开发为主的教师
1、结合科研成果推广、开发应用科学,在国家级和省级学术刊物上各发表论文一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以上论文均为第一作者);或出版过与本专业有关的科普技术书籍(本人承担编写三万字以上);或获省(部)级科技奖一项,或获厅(局)级一等奖一项。
2、在科技成果推广开发应用工作中取得了较大的成果,为社会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人年均为本单位创直接经济效益八万元以上。
第十条
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门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是校内本专业、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重点骨干。
(二)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二名以上,或协助指导博士研究生二名,其完成的学位论文质量较高,表明已具备指导研究生的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一)以教学为主的教师
1、承担两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其中至少有一门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
2、必须完成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其中讲课时数需达到以教学为主的讲师晋升副教授所要求的授课时数。
3、教学成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并应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经验丰富,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能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智力方面成绩显著,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教学体系。
4、主持过一项市(地)或厅(局)级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项目。
(二)以科研为主的教师
1、承担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任务(其中至少有一门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完成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其中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72计划学时,教学效果好,受到学生和同行的好评。
2、在科研过程中,能及时解决和处理随时出现的各种技术难题,善于调动大家的智慧和力量,具有很强的科研和科研组织能力,其科研方向明确。
3、主持过一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三)以推广、开发为主的教师
1、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
2、指导过两名以上研究生或青年教师,成绩显著。
3、在科研成果推广、开发工作过程中,能及时解决各种技术难题,具有很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主持过两项以上科研、推广、开发研究课题。
三、业绩与成果
(一)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1为必备条件):
1、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过两篇论文(含教育、教学法研究论文,下同)或者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和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三篇论文(以上论文均为第一作者)。
2、正式出版具有学术价值专著(若是合著,撰写部分要在八万字以上);或主编(副主编、主审)正式出版的全国通用教材;或主编正式出版三所以上院校共同使用并评价较高的教材;或主编正式出版的校内十万字以上教科书、教学参考书两本以上,并经专家评审,公认质量较高。
3、获国家级科技奖励,或者获省(部)级二等以上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一项或三等奖两项,或者有经专家鉴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本人为项目主要贡献者)。
4、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作者名次为前五名有效),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作者名次为前三名有效)。
5、在任副教授期间,连续三年以上坚持在实验室工作,在指导博士生、硕士生或完成重要科研项目、开展科学实验方面,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在国内有较大影响,成绩特别突出。
(二)以科研为主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二(其中1为必备条件):
1、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篇和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或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和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四篇以上(以上论文均为第一作者)。
2、正式出版有创见性的学术专著(若是合著,其本人编写部分在十万字以上),或主编过全国或区域性的教材。
3、获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一项;或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一项。
4、主持或直接参加并完成具有重大价值的科研项目,或国家、省(部)级攻关项目,其成果已通过专家正式鉴定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上项目本人均为主要贡献者。
(三)以推广、开发为主的教师
1、在科研、推广、开发应用方面,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四篇以上(其中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不少于一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或出版过著作(主编、副主编),或获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两项。
2、在科技成果推广、开发、应用工作中,取得卓著的成果,为社会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人年均为本单位创直接经济效益15万元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关于有效论文、著作和科研成果的界定
一、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上特邀会议上特邀发言(有大会特别发言邀请函)并收入论文集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可作为评审的依据,其论文发表的级别和学术水平由评审专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申报者所提供的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等必须是任现职以来的。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在晋升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使用一次;硕士研究生定职为讲师者,其研究生毕业以后的成果在晋升副教授时可以使用一次。
三、所提供的科研成果,若属于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则须提供所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或专著,或被引用和检索及社会反响情况;若属于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则须提供所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或专著,或咨询报告,或调研报告等;若属于应用成果,则须提供经有关部门组织的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高校教师申报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要求必须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获取学士学位。对于国家实施学位制度前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者,在晋升教师职务时可按具有学士学位对待;对于后取得学历者,要求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必须相同或相近。
第十三条
博士后出站人员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时,其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担任讲师职务的年限。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兼任教师职务,其教学工作量的要求,可酌情减少;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的临床教师,其教学工作量的要求,可结合临床教学的实际情况,适当减少;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年均不低于68计划学时;成人高校教师在申报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时,其教学工作量完成上述评审标准中所规定数量的百分之八十即为合格。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所规定的申报条件、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篇:黑龙江省职称评审标准新(教师)
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高职高专与成人高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高职高专及成人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高职高专及成人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数学、物理、化学、地理学、生物学、力学、机械工程、电气工程、土木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农学、医学、中医学、哲学、法学、经济学、中文、历史、外语、教育学、体育学、艺术学、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及成人高等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高职高专及成人高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学士以上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执业资格要求 取得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对本门学科具有比较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实践经验,能了解本门学科的发展动态。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能承担1门课程的辅导、答疑、课堂讨论、习题课、实验课等教学工作。
(二)每年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三)掌握本专业所必需的技术应用能力,胜任所教课程实践环节的教学工作。
(四)积极参加实验室建设,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参加科学技术研究、教学法研究、教育教学改革、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技术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
(五)有半年的社会实践或1年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含担任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经历。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参加院校组织的教材编写、教学参考资料编写或本专业相关著作的编写;
2、参与校级精品课程、优秀教学团队建设项目;
3、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得省级奖项;
4、创作的作品获得厅(局)级教育、文化主管部门或专业协会三等奖;
5、参与厅(局)级科研项目、教研项目且已经结题,或正在参加厅(局)级重点课题,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或正在参与省级课题,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
6、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均为共同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2万字以上。第十二条 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教学与实践经验。
(二)能及时掌握本门学科发展动态,有不断更新知识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承担2门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其中1门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实验实训课。
(二)应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其中:公共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216计划学时;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180计划学时;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144计划学时;以实验实训工作为主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160计划学时(对承担大型精密仪器和实验设备的安装、调试者年均教学工作量可酌情减少)。
(三)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突出实践教学环节和职业特色,具有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明显。
(四)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五)在科(教)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中起较大作用。
(六)专业课教师应具有双师素质,公共课教师应具有较强实践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省(部)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或厅(局)级科技奖项二等奖1项,或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2、在教学改革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三等奖1项(作者名次为前五名),或者获得厅(局)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二等奖1项(作者名次为前两名);
3、本人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得省级二等奖,或者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得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或者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省级教育、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国性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二等奖;
4、参与过省级精品课程(本人为课程主讲人之一)或优秀教学团队(作者名次为前五名)建设项目,或者获得校级教学名师称号;
5、参加1项厅(局)级教学改革项目或科学研究项目(作者名次为前五名),项目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6、在专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上,为社会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人年均为本单位创直接经济效益10万元(本人排名前三名,以签订的正式协议和资金到帐额为准)。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每篇论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5万字以上。
第十三条 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
(二)能及时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是校内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或重点骨干。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承担2门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其中1门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实验实训课。
(二)完成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其中授课时数需达到以教学为主的中级晋升副高级所要求的授课时数。
(三)教学成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专业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并应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改革教学方法,开发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突出实践教学环节和职业特色,教学经验丰富,注意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教学成绩显著,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
(四)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五)在科(教)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中起主要作用。
(六)专业课教师应具有双师资格,公共课教师应具有很强实践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国家级科技奖励,或者获省(部)级二等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者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均为第一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其中1项在实施中推广应用;
2、在教学改革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奖1项(作者名次为前五名),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一等奖1项(作者名次为前三名),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二等奖2项(作者名次为前三名),或者厅(局)级优秀教学成果或科(教)研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一等奖2项(作者名次为前两名);
3、参加过省级精品课程(本人为主讲人)或优秀教学团队(作者名次为前三名)建设项目,或者获得省级教学名师称号;
4、本人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得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或者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或者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国家教育、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国性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三等奖;
5、主持1项厅(局)级教学改革项目或科学研究项目,项目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6、主持专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为社会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人年均为本单位创直接经济效益20万元(本人排名前三名,以签订的正式协议和资金到帐额为准)。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0万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职务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八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第十九条 国家实施学位制度前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者,在晋升教师职务时可按具有学士学位对待。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取得学历、学位人员所持有的学历、学位需有教育部海外留学中心的认定证明。
第二十条 博士后出站人员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时,其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担任中级任职资格的年限。
第二十一条 关于有效论文、教材、著作和科研成果的界定
一、在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及在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上特邀发言(有大会特别发言邀请函)并收入论文集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可作为评审的依据,其论文发表的级别和学术水平由评审专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在晋升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使用一次。
三、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者,任职以来必须参加过市(地)、厅(局)级科研项目;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者,任职以来必须主持过市(地)、厅(局)级科研项目。科研项目必须是各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包括行业部门)的立项,而且结题并通过相应部门组织鉴定后方为有效。对于比较大的课题,若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在推荐时可视为有效。上述科研项目,申报者必须提供相应部门的科研项目立项任务(合同)书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原件。
四、科研成果,若属于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则须提供所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或专著,或被引用和检索及社会反响情况;若属于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则须提供所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或专著,或咨询报告,或调研报告等;若属于应用成果,则须提供经有关部门组织的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取得社会效益需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第二十二条 承担课程30计划学时/学期,方可算作1门课。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学或难度大的选修课可加权系数1.2—1.5。对于担任指导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的教师,医学院校从事临床教学的教师,及党政领导兼任教师职务者,其年均教学工作量可酌情减少。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年均68计划学时。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者进修学习的教师,学术交流或者进修学习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不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最低评审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篇: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2]17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管理局、教育(教体)局,自治区各高等院校:
随着人才战略的深入实施和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尤其是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变革,对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和任务。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更新教育观念,全面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科研能力、实践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我们对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之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二0一二年二月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教师高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 普通高等院校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导教师积极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 会服务。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或优先申报相应 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从事教学、科 研、实验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
其中参加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评审的 范围包括: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院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校团委、学生工作〔部〕处、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党校,院系团总支、学生工作办公室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人员和学生专职辅导员;高职高专院校评审范围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包括本科院校内设的职业技术学院)的高职高专院校的教师。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公共基础课教师指长期在教学第一线从事学校思想政治理论、外语、大学语文、大学计算机、高等数学、普通物理等公共基础课教学的专任教师;公共基础课教师之外的均为专业课教师。公共基础课教师由教务处、人事处共同确认。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职业道德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治学,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团队精神。
第五条
专业理论知识水平要求
(一)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
(二)掌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对现代理论和高新技术的某一方面有独创的见解。
第六条
教师资格要求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申报教授(研究员)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满5年。
(二)申报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岗位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岗位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受聘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岗位满5年。
(三)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不同的,须参加申报学科1年以上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思政系列除外)。
第八条
考核要求
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心理健康素质,能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
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外语水平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内人发[2007]60号)规定执行;计算机应用能力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内人发[2007]61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破格条件要求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等条件的限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自治区引进的“草原英才”工程人选;
5.“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6.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7.自治区“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8.科技成果国家级奖获得者或省部级一等奖获得者;
9.经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的自治区支柱产业急需的人才以及特殊行业、有特殊贡献的特殊人才。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具备符合要求的学历,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受中级资格取得年限的限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
一、二层次人选; 2.科技成果省部级二等奖获得者;
3.自治区“高等学校111人才工程”
一、二层次人选; 4.优秀教学成果省部级一等奖获得者。
(三)破格评审业绩成果参照正常晋升条件,已用于破格的条件 不能作为评审条件重复使用。
第十二条
转系列要求
(一)高校内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实 验等不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之间,从一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晋升另一 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先 转后评。
由于工作变动,已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转评 高校自然科学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实验等系列专业技术资 格,可根据本人实际,直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的专 业技术人员,拟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现有专业技术 资格后,在高校教师岗位工作满2年,方可转评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 格,其业绩成果以高校教师岗位工作的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 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仅作参考。
(二)转系列满1年后,具备本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等相 应要求,可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要求
经认定从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回国后在高校教学科研 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根据其资历和实际水平,可直接申报相应的专 业技术资格。
第十四条
调入人员要求
由党政机关调入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三年之内 第一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限制,可以根 据本人的学历和业绩成果等条件,比照同类人员申报副高级以下相应 的专业技术资格。以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要求
出站博士后人员,经学校考核能够胜任高校教学科研工作,并符 合本评审条件规定的,可以直接申报副教授资格。
第十六条
返聘人员要求
被返聘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退休人员,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 资格,但不兑现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
兼职人员要求
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要求不低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 二分之一;经学校同意参加培训进修或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师,任现职 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延迟申报人员要求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本评审条件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 申报:
(一)任期内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受记过以上 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任期内有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有重大教学 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3?5年申报。
(四)任期内考核不合格、未定等次者,延迟1年申报。
第三章
业绩成果条件
第十九条
本科院校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1)
第二十条
高职高专院校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学科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3)
第二十二条
体育类学科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4)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研究员、副研究员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5)
第二十四条
高级实验师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6)
第二十五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员、副研究员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7)
第二十六条
业绩成果补充说明
(一)本评审条件中的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成果。
(二)本评审条件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完成并发表在具有 “CN”、“ISSN”刊号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专著或教材必须是有 “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 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
(三)按要求提交的论文,须有三分之一以上在非本单位主办的 期刊上发表。同一原创作品多次获奖,以最高奖项只计1次。
(四)本条件所称核心学术期刊指收录在最新出版的《中文核心 期刊要目总揽》(北京大学出版社)、《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中所列核心期刊。
(五)经全国大中专蒙文教材编审委员会批准立项并审定的教材,为国家级规划教材。
(六)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包括:国家特色专业、自治区品牌专业、精品课、双语教学示范课、教学团队、教学名师、实验示范中心、国家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等。
(七)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二等奖以上奖励含二等奖,等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已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高等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不低于本条件的评审条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之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本科院校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
第一条 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一)专业课教师能胜任本科生专业基础课或基础课的讲授工 作;近三年来曾为本科生系统主讲两门(专职班主任、辅导员教师可要求讲授一门)以上专业基础课或专业必修课,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教学效果好,学校教学督导人员、所在院(系)教授委员会和所教学生综合评价良好。
(二)公共基础课教师(由学校教务处、人事处共同认定,下同)能胜任本科生公共基础课程讲授工作;近五年为本科生主讲公共基础课,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教学效果好,学校教学督导人员、所在院(系)教授委员会和所教学生综合评价良好。
(三)具备指导青年教师或硕士研究生的能力。具有担任班主任或专职辅导员工作经历或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经历。
第二条
业绩成果
(一)申报教授资格
取得副教授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其中1、2条是必备条件:
1.论文
(1)专业课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应有1篇为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4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自然科学类论文,至少有1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或2篇被EI(工程索引)收录;或人文社会科学类论文,有1篇以上被《中国社会科学》或《新华文摘》,或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全文发表或全文收录。(因蒙文刊物不评定核心期刊,因此蒙语授课教师提交的蒙文论文不要求在核心期刊发表。下同)
(2)公共基础课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有1篇为教学改革论文。提交论文至少有3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2.项目
主持、参与国家级科研课题(前5名),或主持省部级(含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以上教学、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或以主要成员(前3名)参加省部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或主持横向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2项,或自然科学类项目2项。
3.专著
出版与从事专业一致的专著(独著或参与写作),本人撰写部分,理工科字数不少于10万字,文科不少于15万字(如果是几部专著字数累加,则要求理工科字数15万字,文科字数20万字)。著作应是本人承担科研、教研(教改)项目或本人多年学术研究系列论文积累形成的最终结果。
4.教材
主编或参编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教材网”http://www.xiexiebang.com检索为准),或由全国大中专蒙文教材编审委员会或有关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本人编写字数在5万字以上。
5.教学奖
获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一项的前5名;或自治区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前3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2名);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国家“五大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全国大学生CCTV杯英语演讲大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竞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获自治区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技艺大赛一等奖。
6.科研奖
自然科学: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相同级别奖项(下同)1项(额定人员);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自然科学奖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或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1项(前2名)。
社会科学: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等相同级别奖项(下同)二等奖1项(前5名);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或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前2名)。
7.专利
获得与本人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家认定的生物新品种1项(前2名),或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第一完成人)。
8.科研成果转化或推广
在科研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推广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附盟市级以上政府评价和采纳证明及税务部门的证明材料);或者主持完成省级单位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重大社会经济效益(附省级以上相关单位证明)。
(二)申报副教授资格
取得讲师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其中1、2条是必备条件:
1.论文
(1)专业课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应有1篇为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因蒙文刊物不评定核心期刊,因此蒙语授课教师提交的蒙文论文不要求在核心期刊发表,下同)
(2)公共基础课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应有1篇为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2.项目
主持或参与(前5名)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主持校级(地厅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或参与(前3名)学校级(地厅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以上。
3.著作
出版与从事专业一致的著作(独著,或参与写作),本人撰写部分,理工科字数不少于3万字,文科不少于5万字(如果是几部著作累加,则要求理工科字数5万字,文科字数10万字)。著作应是本人承担科研、教研(教改)项目或本人多年学术研究系列论文积累形成的最终结果。
4.教材
主编或参编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教材网”http://www.xiexiebang.com检索为准),或由全国、全区大中专蒙文教材编审委员会审定立项的规划教材、或由有关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本人编写字数在3万字以上。
5.教学奖
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额定人员),或自治区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国家“五大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全国大学生CCTV杯英语演讲大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竞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1次;或获自治区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技艺大赛二等奖以上奖励。
6.科研奖
自然科学:获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1项(额定人员);或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
社会科学: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1项(前5名);或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
7.专利
获得一项与本人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家认定的生物新品种1项(前3名),或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第一完成人)。
8.科研成果转化或推广
在科研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推广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附盟市级以上政府评价和采纳证明及税务部门的证明材料);或者参加完成盟市级单位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主要完成人),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较大社会经济效益(附盟市级以上相关单位证明)。
附件2 高职高专院校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
第一条
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一)专业课教师系统讲授过2门以上主要课程的教学工作(公共基础课教师、专职班主任、辅导员为1门以上),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5年内,申报教授须平均每学年完成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120课时,申报副教授须每学年不低于150课时;主持实习实训、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学校本专业教学团队建设,系统指导过3名(申报副教授须1名)以上中青年骨干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在培养专业带头人或专业建设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创新教学模式,注重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和自主学习能力,促进学生创新思维和开发学生潜在能力。申报教授须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学年举行1次以上“示范教学”或学术讲座活动。申报副教授须任期内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实习管理、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或其它教育教学管理工作1年以上。
(四)具有担任班主任或专职辅导员工作经历。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申报教授资格
(1)积极承担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质量工程建设,担任省部级示范院校、重点(改革)专业、精品课程、特色教材、实训中心、实训基地等建设项目主要成员(前5名);或参与上述国家级建设项目。
(2)教学工作成绩特别突出,主讲课程在自治区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任期内学教学质量考核中有3年以上为优秀。学校教学督导人员、所在院(系)教授委员会和所教学生综合评价良好。
(3)获得地厅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高技能人才、优秀教学团队(带头人)等称号1项以上。
(4)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高,本人在专业竞赛、评比中获省部级二等奖或地厅级一等奖1项以上。
(5)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成果显著,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比赛或作品评比中获省部级二等奖或地厅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2.申报副教授资格
(1)积极参与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质量工程建设,担任校级重点(改革)专业、精品课程、特色教材、实训中心、实训基地等建设项目主要成员(前5名);或参加过上述省部级以上建设项目。
(2)教学工作成绩突出,任期内在学校学教学质量考核中有3年以上为良好。学校教学督导人员、所在院(系)教授委员会和所教学生综合评价良好。
(3)获得校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优秀教学团队(带头人)等称号1项以上。
(4)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本人在相关专业竞赛、评比中获得省部级奖励1项以上。
(5)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竞赛或作品评比中获得地厅级奖励1项以上。
第二条
业绩成果
(一)申报教授资格
1.取得副教授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其中第(1)条是必备条件:
(1)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技术创新型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为教学改革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4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至少有1篇被SCI、或2篇被EI收录或被SSCI检索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蒙语授课教师提交的论文不要求在核心期刊发表)
(2)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教研项目(前5名)或省部级科研课题、教研项目(前3名)或主持地厅级科研课题、教研项目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3)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本专业学术与技术专著一部,本人撰写部分,理工科字数在4万字以上,文科字数在6万字以上。如果是几部专著字数累加,理工科字数在6万字以上,文科字数在8万字以上。
(4)参编教育部或有关部委或全国、全区大中专蒙文教材编审机构等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本人撰写字数在5万字以上。
(5)科研工作成绩显著,获地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前3名)。
(6)教育研究与教学改革成果显著,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前3名)。
2.社科类教师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大规模的专业调研咨询项目,其成果被相关单位采用并产生很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且项目到校经费5万元以上。
(2)有很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在省部级以上专业竞赛和作品评比中获得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3)注重培养青年教师和学生,直接指导的个人或团队在省部级以上专业竞赛评比中获得过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3.理工类教师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专业技术开发应用和专业知识应用普及方面成绩显著,其成果(普及性出版物、工具性实物、应用性软件等)经专家鉴定,在行业和区域具有很大的影响和很强的实用价值。
(2)获国家发明专利(前3名)1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3)主持完成企业、事业单位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项目2项以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且项目到校经费10万元以上。
(二)申报副教授资格
1.取得讲师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条,其中第(1)条是必备条件:
(1)专业课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为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因蒙文刊物不评定核心期刊,因此蒙语授课教师提交的蒙文论文不要求在核心期刊发表,下同)
公共基础课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为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2)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高职教育特色教材一部,本人撰写部分字数在4万字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与技术专著4万字以上。
(3)承担校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名),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科研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校级科研奖励1项以上。
(4)承担地厅级教育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5名),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5)教育研究与教学改革成果突出,获得地厅级以上教学奖励1项以上。
2.社科类教师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较大规模的专业调研咨询项目(前3名),其成果被相关单位采用并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且项目到校经费2万元以上。
(2)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在地厅级以上专业竞赛和作品评比中获得二等奖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3)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地厅级以上专业竞赛评比中获得过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3.理工类教师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专业技术开发应用和专业知识应用普及方面成绩突出,其成果(普及性出版物、工具性实物、应用性软件等)经专家鉴定,在行业和区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和实用价值。
(2)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前5名);或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前3名)。
(3)参与完成企业、事业单位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项目1项以上(前3名),取得了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
黑龙江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
本文2025-01-28 14:10:15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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